【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药物经营销售,其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起,许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钟某某等人多人,从事霸王贴、消肿贴等多类药品等销售。其中的霸王贴经当地监管部门认定,属于假药,遂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向行为人许某某控制,并对其经营销售的产品依法查封、扣押。
2019年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辩称:自己出售的药品虽然没有经过相关审批,但是确实有效,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当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假药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外经营销售药品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在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销售的药品中,监管部门发现其中部分药品缺少国家批文,属于未经注册批准的药品,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假药”,虽然其本身对人体是否产生危害当前并不能确定,但是根据认定假药过程中应坚持的形式判断标准,本案中许某某销售的霸王贴等未经注册批准的药品,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故被告人许某某还另行构成销售假药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律师分析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行为人未经相关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对外销售药品的,其行为本身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行为人对外销售的药品中,具有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情形的,同时触犯销售假药罪,属于不同的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在假药的认定上,应当坚持形式判断的标准,实行严格责任。本案中行为人销售的药品属于未经注册批准的药品,虽然该药品尚未证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但是仍符合假药的认定条件。同时在量刑时需要考虑到,由于该未经注册批准的药品并未对人体造成危害,其所侵害的法益仅仅是市场交易秩序,属于法定犯,故从罪责刑相一致的角度来说,不宜对行为人以其销售金额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不适用升格法定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