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在购买假币后再次伪造出售给他人,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胡某某通过网络从孙某某等人处,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面值20元、50元的假币10万余张,假币面值总额30余万元。胡某某在取得上述钱款后,又将其中部分面值为20元的假币再次进行伪造、拼贴成面值为50元的假币,再次通过网络向他人出售。
2019年6月,公安机关在胡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伪造假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确系实施了将部分购买的假币再次进行伪造的行为,但是其伪造的假币与出售、购买的假币属于同一宗假币,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和伪造假币罪两罪的,指控有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以出售为目的,通过网络购买大批量假币,在对其中部分假币再次进行拼贴伪造后,向他人出售的,其明知是假币而实施出售、购买行为的,数额巨大,依法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同时被告人胡某某还实施了将部分购买的假币二次伪造的行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故被告人胡某某在购买假币后对同一宗货币进行伪造的,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不是选择性罪名,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
故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对同一宗假币,如果实施了选择性罪名中规定的数个行为的,按照选择性罪名一罪认定其行为,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在罪名认定上,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如果行为人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的数个行为,并未规定在选择性罪名中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并出售假币的,属于对同一宗货币实施的选择性罪名中规定的数个行为,应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一罪。同时,被告人胡某某之后又对同宗假币进行伪造的,应在伪造假币罪和出售、购买假币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关于假币犯罪
假币犯罪的认定。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