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对于从行为人租住的房间内查获毒品,能否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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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2月,钟某某从A市来到B市打工,在城郊结合处承租了一间一居室。3月中旬其下班回家后,发现当地民警聚集在其租住的小区门口。经查问,警方向钟某某出具搜查令及相关证件,要求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搜查。钟某某同意后,警方进入家中,从其租住房屋厕所的水盆处搜出三包白色粉末物体,经鉴定为毒品。随后,警方以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对其执行逮捕。2019年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抗辩:警方从钟某某租赁的房屋中搜出毒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毒品系为钟某某持有。首先,钟某某2月承租房屋,房屋实际使用期间不满一年,且当地民警搜出毒品位置极为隐蔽,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无法认定钟某某明知该毒品存在而持有,存在钟某某并不知晓该毒品存在的合理怀疑。故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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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警方虽从被告人钟某某处搜查出毒品,但该房屋系为钟某某租赁的房屋,使用不足一个月;同时该结合该毒品系被存放于房屋卫生间水盆处,位置较为隐蔽,从一般人的角度出发,无法认定钟某某明知该毒品存在而持有,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毒品与钟某某间存在关联关系。故法院认定,结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持有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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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其中,认定被告人“持有”毒品,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毒品存在,并且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同时,持有也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使用,才构成持有。
而本案中,警方从钟某某租赁的房屋中搜查出毒品,钟某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时间不足1个月,且搜出毒品的地点极为隐蔽,从一般人的日常经验来看,无法认定钟某某明知该毒品存在,故综合全案案情,警方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该毒品存在,但无法证明该毒品的存在与钟某某之间存在关联,更无法证明该毒品实际处在钟某某的控制支配之下,本案中存在钟某某不知该毒品存在的合理怀疑,故钟某某未实施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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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