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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从他人处购得毒品,乘坐长途汽车返回途中被警方抓获的,对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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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35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09日22:07: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从他人处购得毒品,乘坐长途汽车返回途中被警方抓获,对其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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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孟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贩毒人员储某某,并向其订购了一批毒品。双方约定好毒品交易后,孟某某前往约定地点取货。完成毒品交易后,孟某某携带毒品搭乘长途汽车前往A地。在经过高速公司收费站时,警方按照惯例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并从孟某某邻座乘客座位下方将毒品搜出。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12月,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孟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行为,毒品是从他人座位下方搜出的,与自己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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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从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第一,结合被告人孟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网上聊天记录以及储某某的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孟某某在被抓当晚与储某某进行了毒品交易,从其手中购得毒品;同时根据其手记通讯记录显示,被告人孟某某在获取毒品后,立即向多人群发消息,称货已到,可向其购买。第二,从大巴车上的监控视频录像可知,孟某某在上车后,趁其邻座客人不备,将一包黑色包装物品塞到相邻车座座位下,该物品与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一致;且在该黑色包装物上提取到多枚孟某某的指纹,经鉴定和指认,确系为孟某某从储某某处购买的毒品。第三,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其多次从孟某某处购买过毒品。以上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系贩毒人员,故对于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结合相关通讯记录,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故法院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从事运输、贩卖行为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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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结合其他吸毒人员证言,可确定被告人孟某某为贩毒人员。

其次,从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孟某某与储某某的通讯记录以及长途汽车上的监控记录,均可证明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确系为被告人孟某某刚从其他贩毒人员处购得的毒品,能够建立起该毒品与被告人孟某某之间的关联。

最后,结合孟某某通讯记录中对其他吸毒人员发出的出售毒品的要约,可以认定该批毒品用于贩卖使用。故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由于涉案毒品并未由孟某某实际出卖给他人,故在贩卖毒品行为上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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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上一条:经授权以他人公司名义参与竞标的,中标后使用他人公司商标销售商品的,构成犯罪 下一条:虚构事实,欺骗他人进行面部识别而获取平台发放的贷款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