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意图骗取亲戚钱款而虚构投资事由、伪造投资协议,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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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冯某甲与冯某乙系表兄弟,2019年10月,冯某甲在得知冯某乙在国外经营生意赚取高额利润后,萌生了骗取其财物的想法。冯某甲趁冯某乙刚刚回国,对国内市场环境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多次向其推荐自己投资的A项目,并谎称该项目利润高,收益可观。冯某乙基于对冯某甲间存在亲属关系,信任冯某甲的推荐,并在冯某甲事先拟定好的投资协议上签订,将投资款100万元打入冯某甲个人账户。冯某甲在收到钱款后,逃匿至外地,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2019年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冯某甲认为,自己是通过伪造投资协议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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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冯某乙财物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利用其与冯某乙之间的存在的亲属关系骗取信任并与之签订投资协议。虽然该投资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但是冯某甲和冯某乙在签订合同时,并非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出现,而是基于家庭关系达成协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甲的行为并非侵害市场交易秩序,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被告人冯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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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间存在围绕合同开展的交易时,并不一定因签订、履行该合同而成立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交易秩序,即合同内容文本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合同相对方至少应是市场交易主体,由此通过合同所为的诈骗,才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冯某乙在投资协议中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人,其并非对投资合同产生错误信赖而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对冯某甲个人的错误信赖进而处分财物,非市场行为;且本案中虽存在合同,但是合同双方并非市场交易主体,签订、履行该合同不能侵害市场交易秩序,故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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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