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根据嫌疑人供述有部分毒品未查获的,法院应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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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某和胡某某系AB两市的贩毒人员,2018年两人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从2019年起,陈某某在与多名吸毒人员达成毒品交易意向后,先以自有的毒品向他人贩卖,不足部分向胡某某订购。
2019年10月,陈某某在前往B市从胡某某处取得毒品后,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从其驾驶车辆处搜查出大量毒品。
2019年1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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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从胡某某处取得毒品后跨市运输的,其行为还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陈某某进行售卖,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和胡某某属于毒品犯罪的上下游交易者,并无共同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故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各自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毒品犯罪数额的认定上,侦查机关虽然未能查获全部贩卖毒品,但是从陈某某家中搜出的交易记录记载的贩卖毒品数额,与陈某某供述的交易数额相吻合,且能够排除诱供、逼供的情形。因此对未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且相互印证,形成稳定的证据链,故法院对未查获的毒品数额予以认定,属于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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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首先,被告人陈某某向胡某某订购毒品,两人在毒品犯罪中存在上下游联系,但是并无共同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各自对从事的犯罪行为负责。
其次,对于陈某某贩卖毒品数额的认定上,虽然部分毒品未查获,但是根据交易记录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证明未查获毒品对应的交易行为确实存在,在缺乏实物证据的情况,其他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贩卖毒品行为确实存在,只是未能查获全部数额而已,对未查获的毒品仍应计入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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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