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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携带毒品驾车前往外地,警方从其车辆中搜出毒品,其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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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36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8日23:01: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为人携带毒品驾车前往外地,警方从其车辆中搜出毒品,其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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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3月许某某驾驶车辆从A地前往B地,取回毒品后返回。在某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时,许某某将车辆停放好,前往超市购物。取车离开时被警方抓获,并从其驾驶车辆上搜出毒品。

20198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辩称:自己购买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将毒品存放在车上的行为应当认为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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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许某某供述,其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贩毒人员储某某,储某某向其介绍毒品销路后,许某某自己选择了认为销路最好的一款毒品,向储某某订购并约定取货时间。在许某某驾车取回毒品返程中,被警方抓后。

据此,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从贩毒人员处购买毒品后,携带毒品在A地和B地间运输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许某某虽然在庭审中翻供称购买该批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但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与储某某的聊天记录以及与多名吸毒人员的聊天记录中,均显示其具有对外贩卖、出售毒品的故意,并试图与他人达成交易合意。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的,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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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运输毒品行为必需与走私、贩卖毒品行为相关联,否则在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故意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本案中,根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购买毒品后向他人贩卖的故意。因此,其运输毒品从A地至B地的行为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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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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