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共建法治工作队伍
作者:吕红兵 来源:检察日报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广东刑事律师,广州专业刑辩律师
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治工作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法律服务队伍具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的法律定位与法定职责。而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有“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功能,这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赋予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上看,早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指出,大力发展以律师和公证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的较成熟的法律服务制度体系。尤其重要的是,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就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是尊重法治和人权的重要体现。从这一角度看,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是中国律师事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持续的话题和永远的主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可见,只有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能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中国律师是“法律服务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只有充分认识、理解律师制度和律师属性,才能真正尊重、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古人说,“知行合一”。首先是知,但只知不行,等于不知。因此,知行、共同推进,才能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落到实处。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责任重大,义不容辞。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充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切实保障律师功能作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方面,律师行业普遍反映,有进展、有起色。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庭审实质化越来越受到关注,法庭上律师与检察官的对抗性无疑也在增强,破解律师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问题仍需重视。
全国检察机关自去年以来,开展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将保障律师五个方面的执业权利作为监督重点,即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情形。此专项督查活动,受到广大律师衷心拥护,热烈响应,并寄予厚望。律师们特别期待检察机关梳理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提炼规律认识,从理论深度上、从立法高度上,进一步推进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从而发挥人民律师在推进司法公正、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更大作用。
律师执业权是法定权利,是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应该通过完善法律,特别是对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进行修订的方式,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另一方面,应该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共同推进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互动。
在完善立法方面,首先,应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进一步明确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直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并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进一步完善律师法。明确界定律师执业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救济手段、法律责任。同时,将目前已经实施并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异地协同方式,以及律师协会作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业主体和职责权限,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在增强互动方面,推动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尤其是检察机关与律师队伍的“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处于互动的主导方面,应在构建这一关系中发挥主动权。检察机关应从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制度机制,切实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