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分享到:
点击次数:440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10日14:41:00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9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1.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于20099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9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9170f374fcaf416abea2ea01f8aebdf8.bmp

广州刑事律师.jpg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