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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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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74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09日18:00:15 打印此页 关闭

以案说法,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区某,男,19918月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区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20141020日,区某冒充某知名网站工作人员,采取伪造该网站公司营业执照等方式,骗取该网站注册服务提供商信任,获取网站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1021日,区某通过其在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注册的账号,利用该平台相关功能自动生成了该知名网站二级子域名部分DNS(域名系统)解析列表,修改该网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连接至自己租用境外虚拟服务器建立的赌博网站广告发布页面。当日19时许,区某对该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修改生效,致使该网站不能正常运行。23时许,该知名网站经技术排查恢复了网站正常运行。1125日,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案发时,区某未及获利。

经司法鉴定,该知名网站共有559万有效用户,其中邮箱系统有36万有效用户。按日均电脑客户端访问量计算,107日至1020日邮箱系统日均访问量达12.3万。区某的行为造成该知名网站102119时至23时长达四小时左右无法正常发挥其服务功能,案发当日仅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访问量就从12.3万减少至4.43万。

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49日以被告人区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区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区某的行为符合“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结合量刑情节,判处区某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区某提出上诉,经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诉讼过程和结果 

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为。行为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目标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目标网站域名被恶意解析到其他IP地址,无法正常发挥网站服务功能,这种行为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干扰,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造成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认定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用户数,可以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使用特点,结合网站注册用户、浏览用户等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判断。

 

裁判要旨 

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上一条:以案说法,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如何认定? 下一条:以案说法,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援引法定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