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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核准追诉的故意伤害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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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34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0日18:47:35 打印此页 关闭

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核准追诉的故意伤害罪案例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丁某,男,1963年生。

犯罪嫌疑人常某,男,1973年生。

犯罪嫌疑人硕某,男,1965年生。

犯罪嫌疑人闫某,男,1970年生。

19911221日,万某、董某、江某等三人上山打猎,途中借宿在某镇某村硕某家中。万某酒后因琐事与硕某侄子常某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常某。1222日上午7时许,丁某、硕某、常某、闫某为报复泄愤,对万某、董某、江某三人进行殴打,并将万某、董某装进麻袋,持木棒继续殴打三人要害部位。后丁某等四人用绳索将万某和董某捆绑吊于房梁上,将江某捆绑在柱子上后逃离现场。万某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案发后丁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潜逃。某公安局当时没有立案手续,也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10年全国追逃行动期间,某公安局经对未破命案进行梳理,并通过网上信息研判、证人辨认,确定了丁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下落。20131225日,犯罪嫌疑人丁某、硕某、闫某被抓获归案;2014117日,犯罪嫌疑人常某被抓获归案。2014125日,某公安局通过某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对丁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某人民检察院、某A人民检察院、某B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4410日,某B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丁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案发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即逃跑,在得知万某死亡后分别更名潜逃到黑龙江、陕西等地,其间对于死伤者及其家属未给予任何赔偿。(二)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三)案发地部分村民及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本案虽然过了20多年,但在当地造成的影响没有消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硕某、常某、闫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应当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综合上述情况,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某、常某、硕某、闫某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20146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丁某、常某、硕某、闫某核准追诉决定。2015226日,某BA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审理期间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等因素,判处主犯丁某、常某、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十二年,从犯闫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要旨 

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犯罪后积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也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