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实行数罪并罚吗?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出生,原系某仓储中心电工。
2010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在某市某区某路13号工地施工现场,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某某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某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2010年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某某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某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某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对东、西航站楼和机坪进行排查,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某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诉讼过程
2010年8月7日,李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某某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11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3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