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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多发原因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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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8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21日15:20:53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多发原因及应对

作者:孙青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其具有双重性,既是一般医药、化工原料,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以建湖法院为例,2009年之前该院从未受理过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案件,2010年受理2件,涉案人数为5人,20111-11月份受理6件,涉案人数达20人。此类案件骤增暴露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存在问题,应予高度重视。

  一、犯罪特点

  一是多为共同犯罪。外地犯罪分子与本地犯罪分子相勾结,结伙作案,分工明确。该院今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共同犯罪占50%,其中陈长高一案的被告人多达9人,蒋波一案的被告人也有6人之多。

  二是多有内行参与。制毒是此类犯罪的关键环节,因此往往有具有化工、医药背景的人员参与作案。他们打着“权威”制毒的幌子,招人入伙,发展下线,扩大势力范围和销售渠道。

  三是制毒地点偏僻。犯罪分子大多以废弃的工厂或偏僻的乡村为加工点,既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又可以掩人耳目,逃避追查。如被告人孙某即通过租用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废弃车间,就地采购无水乙醚制毒。

  四是犯罪手段翻新。在运输环节,出现了伪造购用证明、与其他化学品混装、改变形态不改变属性等新手段;在制造环节,不少犯罪分子通过网上查询制毒方法,甚至使用法律尚未列管的化学品种类制造毒品,犯罪手段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五是采购渠道增多。以前,犯罪分子大多通过伪造各种许可证,从合法的原料生产基地进行欺诈性采购。现在,利用国内部分化工企业不景气的契机低价包揽原料或者通过网络从国外代购化学品等新方式层出不穷。

  二、成因分析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部分化工企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不重视,如未明确专管人员及其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台帐资料等。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和使用者认为易制毒化学品,尤其是盐酸、硫酸等不是危险品,从而不配合检查,甚至有抵触情绪。

  二是宣传广度不够。国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定了《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随后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定。但是,很多地方宣传存在内容死板、方式单一、范围狭小等问题,使法律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三是处罚力度不够。一方面涉案企业多以招商引资作为“免死牌”,公安禁毒部门迫于地方经济发展压力大搞“形式执法”;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经验不足、警力有限、经费困难等不利于形成长效打击机制,多是“一阵风”式执法。

  四是部门联动不够。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涉及公安、经贸、工商、医药、海关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不明等现象依然存在。即使是同一管理部门,也存在着科室之间的职能不清问题,不利于统一协调和联动执法。

  五是排查深度不够。有关部门对毒品新种类、新手段等缺乏深入研究,排查方法严重滞后,极易陷入被动局面。有些执法人员对网络操作不甚了解,常常局限于群众举报或者突击检查等来获取线索,因此通过网络合谋或者国外代购货源的犯罪分子容易逃之夭夭。

  三、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将有关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规制单列成文,以提高重视程度。另外,将现实中出现的新品种逐渐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范围,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以健全此类犯罪的法律体系,解决执法难题。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重视程度。易制毒化学品既是工业原料,又可用于制毒。这种双重性极易为违法犯罪所用。建议有关部门深入化工企业,采取座谈、约谈、发放资料、开设讲座等形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宣传,切实增强该行业从业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源头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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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深入排查摸底,掌握苗头动态。职能部门不定期对化工企业生产、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实行“大排查”,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活动,取缔违法企业,规范企业行为,增强企业安全和自律意识。同时要牢牢把握执法主动性,通过广辟情报来源、建立在线举报平台等超前应对措施,实时掌握犯罪动态。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健全工作网络。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密切协同作战,将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工作作为系统工程常抓不懈。跨地区的执法机构要加强情报交流,做好管控工作无缝对接,密切配合,力求犯罪危害最小化。

  五是建立信息共享,创新管理方式。要以公安“大平台”、“大情报”系统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共享的信息库,统一管理、综合利用,为打早打小创造条件。相关部门也应对排查手段、打击方式等不断进行创新,注重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尤其要建立与网络运营商、软件开发商的沟通协调机制,实时掌握网络犯罪动态。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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