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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控申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规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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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6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4日00:09: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控申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规则的思考

作者:杨杰 来源:正义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内容摘要】: 2013年11,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施行,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高检院根据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旧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大幅修订。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此次修改主要从多个方面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广泛的监督职权,同时也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怎样把握好、履行好新刑事诉讼规则赋予控申部门的监督职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问题,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规则 控告申诉 应对

  一、新规则中与控申部门有关的重点条文简析

  规则与控告、申诉、举报工作相关的条文散落在8个章节中,共有44条,主要涉及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举报控告的受理、处理、反馈,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

  (一) 明确与加强了控申部门的监督权

  规则第57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维护自身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权,列出了阻碍其诉讼权利的16种行为,内容包括回避、告知、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强制措施、听取意见、开庭等环节,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控告由控申部门受理,相关办案部门配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利被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剥夺的情形比较普遍,律师法也没有规定相关的权利救济程序,一旦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将只能通过原部门或上一级部门,通过投诉或信访的途径进行救济。新的诉讼规则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6种情形,并且明确了办理部门为控告检察部门。

  规则第157条至165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且规定了控申部门或举报中心如何受理,受理后的处理方式、期限、答复与反馈,同时,对于涉及大要案的举报线索要按层级进行报备,并且明确了线索办理期限,新的诉讼规则更加明确与规范了检察机关的举报线索受理、日常管理和办理,有利于逐步减少线索管理混乱的情况,降低办案风险。规则第166条: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第167条: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这两条明确了举报中心对不立案线索的监督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一环。第178条:对于不立案的实名举报,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此条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实名举报答复难问题,由于控申部门或举报中心并不了解案件初查的情况,直接答复举报人往往很难让举报人满意,也失去了答复的意义,由侦查部门共同答复当面与举报人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效果。

  规则第315条: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也是控申部门内部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

  (二) 加强了控申部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

  规则第554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规定了对于不立案监督案件控申部门受理后的前置审查职能。

  规则第59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将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办理部门由公诉部门、监所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归口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关于在押犯的刑事申诉办理部门多次变更,现已统一归口刑事申诉部门,可以进一步规范已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则第59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这个规定明确将已生效判决的抗诉权从公诉部门完全剥离出来,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审判监督职能。

  规则第600条: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规定了刑事申诉部门在办理抗诉案件时的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二、新规则带来的困难与挑战

  (一)窗口压力增大,息诉工作将会更加困难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提早介入,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提高,都会大量增加控告、申诉的数量,这些控告申诉大部分需要通过控申窗口受理,窗口人员要负责各类控告、申诉材料的受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还要进行初步的解释和说明,会大幅提高控申窗口人员的工作量,特别是目前许多新规定都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也增加了窗口的工作难度。此外,窗口人员往往还要承担信访接待工作,从目前来看,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新媒体的介入,都给控申信访窗口的息诉化解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和压力,“难缠”的信访对象越来越多,息诉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许多控申信访窗口面临的共同困难,新的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在实施初期各级司法机关还有一定的适应过程。当事人的维权诉求得不到及时处理,可能也会引发信访问题。这些都要求控申窗口人员要有更高的责任心、更好的耐心认真做好窗口工作。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监督工作难以落实到位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内部的监督职能,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的控申部门都存在外部监督缺少有效手段、内部监督乏力的情况。

  新的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16种阻碍诉讼权利的行为由控告检察部门接受并办理,由于控申部门没有办理具体案件,不了解具体案情,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相关办案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且对这些问题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监督手段一般是通过检察建议或纠正通知,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予纠正的法律责任问题缺乏硬性规定,是否纠正、纠正幅度仍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控申部门的监督缺少类似侦监、公诉部门监督的强制力,对外监督效力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督程序,缺少制约被监督机关改正的机制,实践中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将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控申、举报部门还要承担对本院自侦案件线索办理的督察督办、不立案线索的审查、判决已生效案件的申诉、部分不起诉案件和不批捕案件的申诉。应该说其内部监督职能非常重要。但控申部门不是核心业务部门,要监督侦监、公诉、自侦这些检察机关传统的重要业务部门,往往力不从心,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监督乏力的情况,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期限、反馈标准、督办效力等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性中,由于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控申部门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经常出现该复查未复查、该纠正未纠正、该查处未查出,或办理不及时、不能按时办结等问题,致使控申部门不能及时答复信访人或者答复缺乏力度,导致信访人不满,化解息诉工作难度增加。

  (三)案件量显著上升,对办案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尤其强调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的关键点加强监督。这些事项对控申部门来说是新增的课题,此前很少接触,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非常强烈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效、及时地处理对诉讼权利被侵害和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控告和申诉,不能再按照普通的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时限来办理。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将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办理部门由公诉部门、监所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归口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同时,已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都对控申部门在刑事案件办理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控申部门普遍缺乏具有公诉经历、出庭经验的办案人员,并且新法赋予了控申部门可以在再审程序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些都对控申检察干警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实体的审查能力,对程序的驾驭能力、出庭抗诉能力和量刑建议能力等。

  三、控申部门应对新规则的对策与建议

  (一)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

  控告申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部门的检察官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充分认识到控申部门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完成角色上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破除过去管理代行一切的思维模式,树立服务为先、服务为本的意识,控申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信访通道的矛盾释放化解功能,让控申部门成为控告人或申诉人诉说冤屈的途经、场所、和对象,成为控告人或申诉人释放怨气、表达诉愿、逐步化解矛盾的通道。接受群众来访、控告、申诉时应当多换位思考,认真的倾听来访群众的诉求,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对于情绪激动、诉求不合理的群众也不应把他们看作“刁民”,要深刻认识到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检察官的本分,积极在法律框架内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热情文明的接待群众,给上访群众依靠感和温馨感,成为他们的“贴心人”和“主心骨”,最大限度的运用法、理、情去教育感化他们,最终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健康良性的发展。

  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当多下基层,多到街道、社区走访,了解基层组织和群众的现状,“接地气”才能使我们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真正了解到群众的所思所想才能使我们的服务更到位,工作更有针对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为应对新法实施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应对当前控申检察力量的配备进行适当的调整,应从办案实际出发,结合本院控申工作的特点,在充分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基础上科学的配置办案人员,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年龄结构合理、热爱控申检察工作的优秀队伍,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加强刑事法律监督的迫切需要。

  应当加大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力度,控申部门的检察人员除了应加强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日常学习外,还可以邀请一些检察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对控申检察官进行集中性强化培训。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通过疑难案件研讨、办案能手示范、精品案件展示、法律文书平展和理论研讨评比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使新刑事诉讼规则的执法理念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以办案为中心发挥好内部监督职能,这是我们的立身之本。控告申诉是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控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好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等法律职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通过法律监督促使相关部门更好的履行职能,才能从源头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检察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 注重沟通协调、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监督合力

  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但要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对新的刑诉法和刑诉规则要学好吃透,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善于思考和总结,履行监督职能时不能机械套用法条,同时,还应该通过机制创新和信息化手段,不断丰富监督手段和途径,通过案件网上办理和流转控制办案流程、共享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监督,真正将内部监督落到实处。

  一部新的法律是否能很好的实施,严格细致的执法规范非常关键。因此,基层检察院在相关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出台之前,要积极的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遇到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通报。同时,要结合本院控申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和本院的主要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制定相关制度来细化和规范审查、办理程序,使新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具有操作性。比如:对于本院业务部门在办案件的控告、申诉建立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协调机制,采取快速通道优先解决,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监督制约职能,保证此类控告和申诉高效、及时地解决,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努力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总之,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的窗口部门和法律监督部门,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控申部门应当摆正位置、树立正确的理念、立足于执法办案,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监督能力,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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