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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临刑会见制度保障死刑罪犯权益
作者:王斌 张向东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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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在总结近几年我国死刑复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死刑罪犯临刑会见制度。该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死刑罪犯临刑会见制度落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我国依法保留死刑的现实国情下,安排罪犯与其近亲属会见,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关怀,有助于减少罪犯及其近亲属对社会的抵触、对抗,钝化严厉刑罚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刑罚执行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标尺。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死刑执行工作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罪犯一旦被宣判死刑,情绪会产生较大波动,各种不测风险会随之上升,看守所等部门为防止罪犯自杀、自残、伤害同监羁押人员等极端情况,通常会派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加强监管。一些地方为了防止罪犯被宣判死刑后出现意外情况,会督促执行机关尽快交付执行死刑,对死刑的宣判和执行分离也持反对态度。这就容易导致罪犯依法享有的临刑会见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或者即使安排会见,也是在执行前仓促进行,会见流于形式。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死刑立法限制和死刑复核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以及监管条件的逐步改善,充分保障每一位罪犯的临刑会见权是落实我国死刑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首先,转变选择性安排会见的陈旧观念,保障死刑罪犯的会见权。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方实行死刑罪犯临刑会见审批制度,即认为并非所有的死刑罪犯都适合安排会见,罪犯要求会见的,要选择性地安排,是否准许,要建立在对案件的舆情反映进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会见的社会效果、案件的具体情况等由执行机关进行审批。这种做法在确保会见效果的同时,也容易忽视个别罪犯享有的会见权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死刑罪犯依法享有会见权,这就意味着,一旦罪犯提出会见要求,人民法院便有职责保障其能够切实行使这一权利。
其次,应充分保障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知情权。死刑罪犯有时因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对依法享有的会见权并不知悉,或者即使知悉,对于会见,心情亦复杂、多样,有的罪犯急切期盼见到近亲属,或者交代后事,或者表达忏悔之情等;有的罪犯自觉愧对父母子女家人,无颜面对,不愿意会见。一些近亲属为见罪犯一面,千里奔波亦在所不惜;还有一些近亲属则因种种原因而拒绝会见。为了安排好会见,首先及时、准确掌握罪犯的意愿,这就需要法院、看守所、辩护人等及时告知死刑罪犯依法享有会见权,由其决定是否提出会见申请和要求。死刑罪犯提出会见要求的,应将其近亲属具体联系方式记录在案,并及时联系其近亲属,避免在宣判死刑后,因联系不上近亲属而影响会见工作的开展。如果死刑罪犯拒绝会见的,亦应将其拒绝会见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并由罪犯签字、捺印。
需要指出的是,会见权本质上是被核准死刑的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故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罪犯知悉,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并不负有告知罪犯近亲属有权申请会见的法定职责。当然,如果死刑罪犯近亲属主动申请会见的,基于人性关怀,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再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临刑会见的绝对安全。在我国一些地区,羁押死刑罪犯的场所(看守所)与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通常不在同一个地点,甚至相距较远。执行死刑时需要将罪犯从看守所羁押至刑场,当前,我国一些中级法院执勤法警人员有限、装备不足,这就增加了羁押罪犯前往刑场途中的风险。如果在执行死刑场所安排会见,在装备条件不完善情况下,也增加了会见的风险。完善临刑会见制度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通过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规范会见程序,将死刑宣判、会见与执行进行分离,明确会见只能在看守所进行,确保会见工作的绝对安全。由于临刑会见是罪犯与其近亲属的最后一次会面,是生命最后关头得到的临终关怀,会见时容易突发各种意外情况,故有必要设立单独的、固定的会见场所,执行人员也应分工负责,妥善处置会见过程中的各种突发情况。
最后,对罪犯近亲属进行必要教育,确保会见工作顺利开展。被告人从被抓获归案,历经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间短则一两年,长则多达几年。这就意味着罪犯与其近亲属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曾见面,而临行会见又是罪犯与其近亲属最后一次见面。罪犯近亲属的情绪既可能因罪犯即将被执行死刑而变得激动、强烈,突发意外情况,也可能因对裁判不满而产生强烈的对抗心理,甚至出现寻死觅活的场面。因此,在会见前,案件承办法官应与罪犯家属谈话,释明政策精神,引导他们遵守相关法律和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家属签订会见保证书,确保不得干扰死刑执行,以增强会见的社会效果。
死刑罪犯临刑会见是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及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过去陈旧观念和做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和要求,人民法院应增强前瞻意识、风险意识,从执法理念到具体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死刑罪犯临刑会见制度,避免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剥夺罪犯会见权而引发的社会舆论炒作,确保我国死刑制度有效贯彻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