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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无行医资格人员出售禁售药物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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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9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9日23:59: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无行医资格人员出售禁售药物行为之定性

作者:帅和水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案情]

  蒋某为了推销某美容产品获利,谎称自己曾是某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开办无证诊所,发放宣传单,对外宣称自己能治愈各种皮肤顽症,高价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某有毒、有害致白、祛痘产品进行诈骗活动,共计骗取金额人民币15800元。

  [分歧]

  对蒋某的诈骗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中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非法行医罪定罪量刑。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主体上来看,区分非法行医与以行医为名实施诈骗,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行医诈骗的主体既可以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也可以是合法执业的医生。

  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两罪都是故意,但是目的不同,非法行医是通过行医进行营利,而诈骗则是通过这种行为骗取他人的财产。

  第三,从客观方面来看,非法行医的主要行为是行医,就是说是以医疗行为为主要部分,而诈骗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行为并不在于行医,而在于将他人的钱财骗到手,钱财到手之后行不行医都没有关系了,所以行医并不是诈骗的主要行为。

第四,从客体来看,非法行医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卫生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人身权利,而行医诈骗侵犯的主要是就诊人的财产权利。

  第五,结合本案来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案中的蒋某谎称自己曾经是某医院皮肤科的主治医师目的是为了推销美容产品牟利,其对外宣称专治各种皮肤顽症,也是为了要高价出售国内禁止销售的美白和祛痘产品进行诈骗活动。蒋某以虚构自己医生身份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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