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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尸源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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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31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10日10:41: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尸源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赵成燕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刑事审判实践中,尸源鉴定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一旦尸源鉴定出现错误,必然酿成错案。雷香国、佘祥林案都是尸源鉴定错误造成的错案,给刑事侦查、审判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目前,对尸源的鉴定都是DNA鉴定,好像万无一失。然而,由于侦查人员与生物物证鉴定人员的沟通不够,导致尸源的DNA鉴定存在诸多问题,现将这方面问题分述如下:

  一、有条件做同一认定而未做

  在尸源鉴定中,送检的检材至关重要。目前公安机关的生物物证鉴定中心只能对“三联体”做出同一认定,对“二联体”只能做出同类认定。   所谓“三联体”,就是父、母、子(女)三方的任何一方未知,因此可通过其他二方基因分型得到确认。由于子女的基因分型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可以用一个形象的算式“父半+母半=子(女)”,因此要确定算式中任何未知的一方,就要求其他两方的基因分型。所谓“二联体”,即单亲鉴定,就是只有父或母的基因分型,要对子(女)进行确认或反之,鉴于目前公安机关鉴定中心只做出15个基因座基因分型,尚不能达到同一认定的程度。

  “二联体”鉴定意见往往表述为“不排除单亲遗传关系。”“符合生物学父(母)-子遗传规律’。“三联体” 鉴定意见有多种表述方法,第一、通过鉴定被害人子女、配偶确认尸源的,表述为“尸体为某某生物学父(母)亲的似然比率为XX”“ 极强力支持尸体是某某生物学父(母)亲”“尸体是某某生物学父(母)亲的相对机会大于百分之XX”等等;第二、通过鉴定被害人父母确认尸源的,表述为“ 极强力支持失踪人员父亲某某、母亲某某为无名尸的生物学父、母亲”“ 某某、某某为死者生物学父母的似然比率为XX”等等。

  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认尸源过程中,明明被害人父母健在或被害人配偶、子女健在,由于基层技术人员对DNA鉴定知识的匮乏以及与鉴定中心沟通不足,却只送检一方的检材与尸源进行对比,即“二联体”检验,导致尸源鉴定存疑。在审判环节,我们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尸源进行“三联体”鉴定,达到同一认定程度。

  二、表述不准确

  鉴定人员错误使用格式,造成表述失当。常见的子女尸体鉴定已有明确表述方法,但鉴定人员套用了亲子鉴定的格式,亲子鉴定的前提是母亲、子女为已知,需要确认父亲,因此表述为“某某为尸体生物学父亲的机会大于百分之XX”。这种情况仅仅是鉴定书的瑕疵,在实务中可以不要求鉴定中心更改,关键是审查15个基因座是否符合“父半+母半=子(女)”的要求。

  三、无近亲属而不做鉴定

  在被害人直系或近亲属去世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进行种类鉴定,最起码起到排除作用,如情况允许,结合其他有价值证据,也可以认定。因为父系、母系家族的成员是容易找到的,可以对尸体进行Y-STR分型鉴定,该鉴定系父系遗传鉴定,同一父系家族的成员具有相同的Y-STR分型;也可以做线粒体DNA鉴定,该鉴定系母系遗传鉴定,同一母系系家族的成员具有相同的线粒体DNA序列;如果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证据,尸源认定特别困难,可以进行上述两种鉴定,尽最大努力予以排除,每一次鉴定就意味着有更多的客体被排除在外,更加接近认定的程度了。


  (作者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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