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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有专门知识的人揭开“死因”真相,未进行毒鼠强定量分析是否影响法医学死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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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3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19日01:01: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有专门知识的人揭开“死因”真相

未进行毒鼠强定量分析是否影响法医学死因判断

作者:李忠华  来源: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最高检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基本案情】2016118日晚,雷某(男)被人发现死于家中。经侦查,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唐某多次供述:2016117日晚8时许,应雷某邀约到其家中,因不想继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将事前准备好的一包“鼠药”放入雷某食用的汤圆碗中,待雷某吃下躺在床上呻吟时,拿出雷某裤子内的4000余元后离开。某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经合议庭审理,判决唐某无罪。某市院向省院提请抗诉。

【专门性问题】本案在一审期间,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经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说明。在庭审中鉴定人回答了能否确定被害人“吐血”系毒鼠强中毒而非原有疾病发作等问题。经审理,合议庭未采纳鉴定意见,判决被告人唐某无罪。省院公诉部门在审查市院提请抗诉理由期间,委托本院检察技术处对原鉴定意见是否正确、是否有其他死因问题进行审查等。

【技术性证据审查情况】鉴于该案一审判决为无罪,且涉及命案抗诉,省院检察技术处受理该案后指派了两名法医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一是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以及委托、受理等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是核实尸体检验记录和尸检照片是否一致,并对现场勘验相关记录和照片进行对比核实。三是核实尸检时提取生物检材情况,以及毒物分析检测结果与图谱的一致性。经审查,虽限于条件等原因,未进行毒鼠强的定量分析,其检测被害人胃内容物和呕吐物中含有毒鼠强成分是符合相关规范的。四是反复多次和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进一步明确被害人生前身体状况。

在开展以上工作基础上,经综合全案相关技术性证据:尸体检验发现雷某除牙齿松动外,未见体表、皮下软组织、脏器损伤,牙齿松动对应位置未见口唇及黏膜损伤,颈部、胸部体表及皮下未见外力作用痕迹,可排除暴力损伤致死和机械性窒息死亡。相关材料证明:20151月,雷某因头痛伴恶心、呕吐到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继发性头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经治疗病情好转出院。2016年初,雷某因腿部长瘤住院,之后一直服用消炎药。结合雷某死亡较快,生前活动情况未反映患有严重疾病,尸体检验内脏器官大体观察也未见明显病变,可排除疾病死亡;尸体检验见死者口鼻腔有血迹黏附,面部有流柱状血迹附着,双眼睑结膜点状出血、心脏浆膜下点片状出血。气管主支气管见粉红色泡沫附壁,两侧主支气管血性液体充填,肺呈握雪感,切面见粉红色泡沫溢出。尸体照片提示有“四肢僵直”征象。以上表现符合毒鼠强中毒尸体特征,结合其胃内容物和呕吐物中检测出毒鼠强成分,判断其系毒鼠强中毒死亡有其客观性、科学性,符合相关法医学死因判断规律。审查意见还对是否食用汤圆从胃内容物形态、呕吐等进行了说明。针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委托要求,审查人书面出具了明确的审查意见。承办检察官在进一步核实、补强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采纳了法医审查意见,按流程向该省高院提出抗诉。

为慎重起见,承办检察官向省高院合议庭申请审查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对鉴定意见相关问题提出专业意见。经同意后,20188月检察技术处指派原审查的法医人员出庭。在二审庭审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向检察法医人员询问了排除生前疾病发作死亡的原因、判断为毒鼠强中毒的理由、未进行定量分析是否影响死因判断、毒鼠强混入汤圆的形态颜色等问题。出庭检察法医在回答以上问题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毒鼠强为剧毒、系生前进入体内、公安机关检验及鉴定等未违反相关规定等情形,特别针对本案检测的毒鼠强成品纯度及一个包装所含量换算其可致多少成年男性中毒死亡的容易理解的毒性,让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较为直观地理解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2019626日,该省高法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某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6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人未上诉。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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