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证人、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9刑终某号
案 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8月15日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9刑终某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陈某(绰号“人华”、“华哥”),男,19某0年出生于广东省某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某市某镇。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某年11月2某日作出(2016)粤某刑初某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以原判定性错误,认定犯罪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于20某年12月8日以化检公诉诉刑抗[20某]某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8日在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陈某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梁某靖、陈某强、陈某华、陈某辉等人各自网罗一批社会闲散青年组成黑社会组织,其中,梁某靖团伙有黄某斯、李某儒、李某明、李某林、严某龙、李某明、黄某杰、黎某委、李某、李某贤、王某浩、欧某雄、黎某昌、颜某聪(以上14人均已判刑)等人;陈某强的团伙有陈某伟、柯某恒、李某冬、李某德、陈某水、李某操、袁某琪、梁某军(以上8人均已判刑)等人;陈某辉团伙有陈某龙(已判刑)、袁某建(另案处理)等人;陈某华团伙有陈某万、张某、曾某华、周某聪、郭某金、陈某洪、阮某松、曾某忠、李某华、梁某越、谢某强、李某东(以上12人均已判刑)等人。陈某华为便于管理其团伙成员,分别在某市第六中学附近、第三中学附近、上街垌加油站附近承租三间出租屋作为宿舍,并设有舍长,统一管理、统一食宿。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2001年之后,陈某纠集社会闲散青年通过实施违法活动获取财富。2008年后,陈某经营某市至吴川市的长途客车线路及其他生意,并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经营,打击竞争对手。该组织骨干成员陈某强、陈某华、梁某靖等人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在某市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2009年12月开始,陈某强纠集陈某伟、陈某水等人利用组织的影响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对途经某市某镇辖区的长途客车强行收取每名上车乘客10元“人头费”,敲诈勒索现金5万余元。200某年至2009年间,陈某华利用组织的影响力,在某市平定镇非法经营酒吧,获取经济利益。2009年10月至2010年某月,梁某靖在某市区贩卖冰毒、麻果等毒品,获取巨额利润。2008年至2009年,陈某利用组织的影响力在银海大酒店客房等地开设赌场,获利2万多元。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梁某靖、陈某强等人的组织在某市长期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肆意伤人,欺压残害群众,以此树立恶名。该犯罪组织自200某年以来,为进一步巩固其组织在某市的黑社会地位,疯狂作案10余起,其中故意伤害案2起(重伤2人,轻伤8人),寻衅滋事2起(造成轻伤5人),打击报复证人1起,聚众扰乱公共秩序1起,故意毁坏财物案4起,敲诈勒索2起。2009年11月份,因梁某越被某“马某艺”团伙组织人员打伤,陈某华团伙成员陈某万等10余人于2009年12月1日凌晨,持枪、刀等凶器到某市区和谐粥城肆意伤人,致1人重伤,5人轻伤。2010年1月8日晚,梁某靖团伙黄某杰与“马某艺”团伙成员发生冲突,黄某杰等10余人持刀在某市北岸天域网吧等处砍致1人重伤,3人轻伤。2010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梁某靖的团伙成员冯某明、李某儒因与“九某二”的马仔发生冲突,为了寻仇报复,其团伙成员欧某雄等人持刀闯入某市某网吧乱砍乱打,致上述5人轻伤。2009年6月16日,陈某被“功某头”团伙打伤,该组织的成员几十人持枪、刀在某市区搜索“功某头”方的人。当晚凌晨4时,该组织的成员因怀疑某市区上街垌“路灯处”梁某红的麻将室是“功某头”方的人开设的,于是持刀、铁锤等对该处打砸。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9年12月开始,陈某强纠集陈某伟、陈某水等人利用组织的影响力,通过暴力胁迫方式,对途经某镇的长途客车强行收取每位上车旅客10元“人头费”。途经该处的大客车老板迫于该组织的威胁,被迫交纳“人头费”。与此同时,陈某强团伙成员还强迫某镇客车车票代销点停止售票,形成对客票代售的非法控制。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陈某强团伙共向途经客车老板敲诈勒索人民币5万多元。
2010年1月2某日,因吴川市交通局开通吴川市至某镇的客运线路,该线路与陈某等人经营的某市至吴川市的线路有一段重叠,陈某等人为此要求吴川市交通局取消批准吴川到某的中巴客运线路。为了给吴川市交通局施加压力,2010年1月2某日上午10时许,陈某组织了陈某强、陈某1、李某、陈某辉、陈某伟、陈某龙、陈某兵、李某操、梁某越以及卢某星、陈某林、黄某强、陈某标、陈某龙、柯某飞、陈某文、陈某业、陈某炳、袁某建、李某旺、黄某勇、梁某译(后13人均另案处理)等200多人到吴川市某客运站围堵出入口、候客大厅等处大吵大闹,阻塞车站的车辆出入,对车站的工作人员进行恐吓。造成该站的数十辆长途客车无法正常营运,交通堵塞,旅客被滞留。当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将闹事人员强行驱散并抓获部分参与人员。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综上,依法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被告人陈某实行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不准确,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1.以陈某为首的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陈某应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陈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有同案人梁某靖、陈某强、陈某华等六十多人的供述,证人张诗伟、柯某恒、张某杰、曾某、梁某红、苏某、柯某、麦某玉、李某东等几十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云、韩某东、梁某金等十多人的陈述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刑一初字第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终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本案的同案犯梁某靖、陈某强、陈某华等人参加以陈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的事实。4.既然前述裁判文书均认定陈某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为首者,陈某即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负全部责任,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上,原判定性错误,认定犯罪事实错误,量刑畸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原公诉机关对原判的抗诉,二审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提出如下意见:1.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错误。陈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涉案近六十人的供述及近二十名证人的陈述,证实陈某是该组织的最高级别的领导者,组织内分层级进行管理,将违法犯罪收入作为组织运作的经费,陈某亲自出面处理中层人员无法解决的事情。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刑一初字第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终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涉案的梁某靖、陈某强、陈某华等人参加以陈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一审判决以陈某行为是以黑护商为由,认定陈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明显属证据采信有误,认定事实错误。2.自2001年起,陈某通过做六合彩外围庄家、用非法获取的资本投资房地产、垄断吴川至某的中巴线路、在佛山收购废旧金属的方式不断敛财,并在某市招兵买马,不断壮大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从而维系其产业。到2009年该组织人数已达200多人。一审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明显量刑偏轻。综上,提请本院依法改判纠正。
原审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在2006年已去佛山经营搅拌站等产业,回某的次数少,不再经营原在某的房地产等产业,没有与抗诉机关所指的下线人员联系,与他们无经济关联,也没有指挥这些人做什么事情。公安机关为完成任务对这些人进行逼供,要他们对其进行指证。其不认识梁某靖,只认识同村邻居陈某强、陈某辉、陈某水,其他人都是他们的朋友,与其不相识。
原审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应对其事前事后不知情、不参与的其他犯罪活动承担责任。陈某与本案犯罪团伙没有组织上的关系,对本案犯罪团伙经济上不起统领作用,没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没有通过违法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危害社会。没有证据证实陈某对陈某强、陈某辉及梁某靖等团伙起组织、领导作用,上述犯罪团伙的行为与陈某无关。2.没有足够证据证实陈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亦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陈某坦白承认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共同犯罪,但其在该起犯罪中属其他积极参加者,又积极协助维护现场秩序,安抚聚集群众。原判未考虑上述情节,对陈某量刑过重。综上,请求本院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有如下罪行:
第一部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2001年至2009年间,原审被告人陈某纠集梁某靖、陈某强、陈某华(以上4人均已科刑)等人,网罗社会闲散青年,通过层级管理形式,以垄断经营等为主要牟利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陈某为组织、领导者,由梁某靖、陈某强、陈某华、陈某辉等多个下属团伙组成的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陈某组织)。其中,梁某靖团伙有黄某斯、李某儒、李某明、李某林、严某龙、李某明、黄某杰、黎某委、李某、李某贤、王某浩、欧某雄、黎某昌、颜某聪(以上14人均已科刑)等人;陈某强的团伙有陈某伟、柯某恒、李某冬、李某德、陈某水、李某操、袁某琪、梁某军(以上8人均已科刑)等人;陈某辉团伙有陈某龙(已科刑)、袁某建(另案处理)等人;陈某华团伙有陈某万、张某、曾某华、周某聪、郭某金、陈某洪、阮某松、曾某忠、李某华、梁某越、谢某强、李某东(以上12人均已科刑)等人。
200某年至2010年期间,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陈某组织成员借助组织势力及恶名,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其中,实施故意伤害犯罪2起,致2人重伤,8人轻伤;敲诈勒索犯罪1起,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5人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犯罪3起,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229某元。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2010年1月2某日,为打击同行竞争对手,控制和垄断某市至吴川市的客运线路,陈某聚众造势,指挥组织成员围堵吴川市某汽车客运站,恐吓车站工作人员,强迫吴川市交通局取消吴川市至某市某镇的客运线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陈某组织长期在某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经济、治安、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资料,证实:原审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及其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0日10时许在佛山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附近抓获陈某。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案发前陈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刑一初字第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少刑终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梁某靖、陈某强、陈某辉、陈某华等43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行被判处刑罚情况。
(二)同案人的供述
1.梁某靖团伙主要成员的供述
(1)同案人梁某靖的供述:陈某黑社会团伙是某市最有势力的团伙之一,大哥是陈某,他手下的骨干成员有陈某强、陈某华、陈某胜、周某波、陈某兵、陈某1、李某、李某林、李某铨、陈某辉、陈某、烂仔弟、鸡头艺、李某明等人。每个中层领导的手下有几个到几十个马仔,共有200多人。我知道他们这团伙是靠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垄断中巴线路,敲诈勒索牟利。我和黄某斯、李某儒、王某兴从2009年10月底开始贩卖冰毒。我支付工资给黄某斯、李某儒、王某兴帮我负责销售冰毒和负责送货。我曾叫黄某杰带人去砸烂李某冬的小汽车。
(2)同案人黄某斯的供述:梁某靖是我的大佬,我是梁某靖的马仔,李某儒则是跟我的。因为梁某靖是我大佬,叫我贩毒我也不敢违抗他的意思,而且有钱分,我才帮梁某靖贩毒。梁某靖是陈某的马仔,势力很大,我不会被欺负,有钱花,而且有什么事梁某靖都会出面解决。梁某靖规定我们不能吸食冰毒和麻果,接到电话指令要立刻按时集中,要求我们要服从他的命令,平时听从他的指挥,不能过问太多的事,其他明文规定没有。梁某靖出钱租屋给我们住,地址是凯丽宾馆旁边一幢5层半的三楼,平时主要是我和李某儒住,有时其他马仔也会在出租屋过,我们这帮人的衣食住行全部可以到梁某靖那里报销。
(3)同案人李某儒的供述:梁某靖规定我们不能吸毒,不能随便惹事打架,要求我们要服从他的命令和指挥,如果有打架通知,要立即集中帮忙打架,不能打听其他成员的事,不能透露贩毒的情况,其他成文的规章制度没有。梁某靖曾组织团伙毁坏李某冬的小汽车。天域网吧及星之恋网吧故意伤害案黄某杰指挥做的,因黄某杰没有向梁某靖汇报,事后梁某靖大发脾气,说为何事前不向他报告,之后梁某靖要求我以后有什么都要向他报告,否则出什么事他不负责。那次之后,我们这帮人有什么事都会向梁某靖报告。
(4)同案人李某明的供述:2009年5月份我发现梁某靖有冰毒出售,有时有人没法联系梁某靖购买冰毒时,也会打电话给我找梁某靖,我会叫他们打电话给亚斯购买冰毒。梁某靖出资购回冰毒,支付工资给亚斯、亚石、猪仔,再把冰毒交给亚斯,由亚斯和亚石、猪仔具体实施贩卖冰毒。关于李某冬小汽车被故意毁坏案,是梁某靖打电话叫我去奔流网吧,集中了人员作案。后来梁某靖又组织人连续几晚追杀陈某伟、李某冬等人我没有参与。
(5)同案人李某林的供述:梁某靖2002年左右便开始跟陈某(人华)的,陈某是某最大的黑道大哥,谁都要卖陈某三分面子。梁某靖跟陈某久了,道上的人也会给面子梁某靖,梁某靖慢慢也成了亚哥。梁某靖慢慢开始贩卖毒品,为自己获取高额的利润,道上的人因为陈某的关系谁都不敢惹梁某靖,梁某靖慢慢垄断了某的毒品市场。我是2009年6月加入梁某靖贩毒团伙的。梁某靖叫我帮他出货,每个月支工资给我,并承诺如果在贩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就会用钱保释我们出去。
(6)同案人严某龙的供述:我开始是跟李某儒贩毒的,后来因为漏了收毒资而被李某儒赶走,之后再跟黄某杰。我参加了李某冬小汽车被故意毁坏案,并分到一把刀。李某冬被寻衅滋事案我也参加。
(某)同案人李某明的供述:我是于2009年下半年参加陈某黑社会组织的,跟黄某杰。听组织的人讲梁某靖是跟陈某的,故此我们都是陈某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之一。我们平时去做什么都挂靠或者号称是人华公司的人来办事,方便很多。组织纪律是由大佬直接指挥属下马仔完成某种工作,即由陈某指挥其得力马仔,而其得力马仔指挥其属下马仔。如梁某靖指挥黄某杰,黄某杰指挥我、严某龙、严某河、王某华、王某浩等人。都是单线联系指挥的。做每一件事的目的只有大佬有人物才知道,而我们这些最低级的马仔只是听从及完成某种指示。我们每个人都要服从大佬的指挥,叫做什么就做什么。我参加了天域网吧、星之恋网吧故意伤害案和李某冬小汽车被故意毁坏案。听说陈某大哥出过面指令陈某强与梁某靖双方不能打,大家都是自己人。我听说大佬梁某靖为此事,心里不服气,但由于是顶头大哥陈某出面,不得不服从陈某的命令。
(8)同案人黄某杰的供述:梁某靖是某的黑帮大佬,梁某靖上头的黑道大哥是陈某。陈某手下马仔有200多人,而梁某靖手下马仔有20多人。陈某是某市最有势力财力,马仔最多的黑帮大佬,我觉得加入他们的团伙组织没有人敢欺负,而出什么事有大佬出面帮忙摆平,所以我加入了他们的黑帮组织。我们大佬陈某旗下主要得力马仔有梁某靖、陈某强、陈某辉、陈某华、李某明、陈某、李某、李某艺等。我手下的马仔有10多个,分别是李某、陈某文、王某浩、颜某启、严某龙、李某明、王某华、颜某聪、黎某委、黎某昌、黄某文、冯某明、黑佬、李某贤等,我们黑帮团伙没有帮会名称,平时都是称公司,也没有明文规定的帮规和组织纪律、规章制度。但梁某靖规定我们不能吸毒、不能抢劫,要求我们要服从他的命令和指挥,不能背叛他,打架不能怕死,打架要凶狠,打架通知到了要按时迅速集中,否则便要开除出团伙组织,而且梁某靖还对我们说,如果我们这帮人听他的话,出什么事他都会出钱出面处理。黄某斯带欧某雄、李某明、李某儒、李某林、柯某恒等人负责帮梁某靖贩卖冰毒,形成一个贩毒集团,垄断某的冰毒市场,而我则带李某等人负责帮梁某靖打架寻仇报复。梁某靖在下街垌租有一间套房给黄某斯、李某儒等人居住,作为一个贩毒窝点,梁某靖还出钱在北岸蒸善美旁边屋二楼租有一房两厅,给我带李某、严某龙、黎某委及我的全部手下马仔居住。主要是为了有事的时候能够快速出击,同时也是为了能够相互照应,防止仇家找上门。我和黄某斯手下两帮人平时吃饭、住宿大部分是由梁某靖支付,每个月梁某靖支付我及我手下十多名马仔的经费大约是3000元。梁某靖花钱买了叁辆摩托车给黄某斯宿舍的人使用,主要是负责贩毒。梁某靖买了五辆摩托车给我宿舍,由我安排使用,梁某靖还花两千元买了三十多把开山刀给我宿舍作为武器,还购买了两支散弹猎枪和一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给我宿舍使用,枪支平常是梁某靖保管,开山刀放在我宿舍保管(保管人是欧某雄),梁某靖还购买了六台对讲机给我们使用。
(9)同案人颜某聪的供述:我是2010年2月通过冯某明认识黄某杰,而黄某杰的大哥叫梁某靖,而梁某靖是陈某黑社会团伙的骨干成员之一,即其中一个分支的大哥。大哥梁某靖在某市区贩卖冰毒、K粉等毒品,黄某杰则经营游戏赌博机,盗窃并收购、销售赃物自行车等取得利益用于日常的开支。我参加了尖都网吧寻衅滋事案,用刀砍了一个男子三刀。
(10)同案人黎某委的供述:我是2009年4月份与黄某杰相互认识,开始跟黄某杰做其马仔,于2009年4月加入以梁某靖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
(11)同案人李某的供述:黄某杰是我的大佬,我是黄某杰的马仔。而黄某杰又是梁某靖手下最得力的马仔,所以梁某靖也是我的大佬。我觉得加入他们的团伙组织很威风,认为走黑道也是一条发财致富的道路。因陈某大佬也是走黑社会道路而发家致富成千万身家的富翁。黄某杰对我说跟他可以,但不能怕死,打架斩人要上,我便答应了,开始做黄某杰的马仔,加入他们的犯罪团伙组织。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12)同案人李某贤的供述:我是2009年9月份通过严某龙加入梁某靖的团伙的。梁某靖是某市黑道上最有势力的大哥陈某最得力马仔,加入他们团伙不会被人欺负,平时跟大哥出去吃饭、饮酒,花钱,都由大哥提供,如果在外面打架等出事的话,也由大佬出面出钱解决。
(13)同案人王某浩的供述:我是2009年11月认识黄某杰,梁某靖是黄某杰大哥,是在某有一定势力的黑道大哥,后黄某杰叫我做其马仔,并且不会让人欺向我,我就加入梁某靖团伙,做黄某杰的马仔。
2.陈某强团伙主要成员的供述
(1)同案人陈某强的供述:陈某是我的大佬,我是陈某的马仔,手下有200多人,我是2009年4月份加入该组织的。加入陈某组织不用什么程序,只要收到通知到什么地方集中,便要准时到达。陈某没有直接给我钱,我是从途经某镇的大客车收点费用来赚钱。陈某是大哥,第二层(相当于中层领导)有陈某华、陈某胜、陈某兵、周某波、陈某华、陈某1、李某、李某林、李某铨、陈某辉(陈某3),烂仔弟、光头伟、鸡头艺、红花牛、梁某荣和我等,每个中层手下都有几个到几十个马仔,我手下有陈某伟(黑姥弟)、李某冬、靓坤、劳用华(阿土)、爆枣、何某杰、黄某兵、梁某军、李某权、柯某运等十多人。陈某等200多人,没有什么帮派名称,一般有什么事情,大家都是随叫随到(否则会被开除出组织)。陈某大哥没有发钱给我用,有没有发给其他人我不清楚,因为我加入的比较晚。在去年中秋节时陈某发月饼给中层领导,我们中层发月饼给下面小弟。我们中层如果在外面被人打伤的话,陈某大哥会出面帮我们,还会去医院看我们,给我们一些慰问金。如果我们下面的小弟被人打伤,我们中层也会去医院看望。我们在外面如果说是陈某的人,就没有人敢欺负,我们在某镇设立售票点收保护费,也自称是陈某的人,他们就不敢不给钱。我还知道陈某华手中有几把来福枪,后来,我对陈某华说以后想用枪可不可以用他的枪,他说可以。在陈某手下,陈某华是最有实力的,他有枪,又开酒吧,开赌场,放高利贷,手下的小弟也多。如果我们需要用枪,陈某华就会派其小弟将枪送来,但必须经陈某或陈某华同意。
(2)同案人陈某伟的供述:陈某是我们的黑道大佬。陈某强是陈某直接下线马仔,我是陈某强的直接下线马仔,所以我也算是陈某的马仔。陈某的骨干成员马仔大约有十四个:周某波、陈某华、陈某强、亚弟(陈某伟)、陈某1、李某、陈某、陈某兵、陈某辉、陈某胜、李某林、李某铨、鸡头艺、红花牛、梁某荣等。每个骨干马仔的下面又有几个至40个不等的马仔。陈某华、陈某强、亚弟、陈某1、陈某、李某林、陈某兵、李某这七人的马仔最多,每个人的直接下线马仔都有20多人,而周某波、陈某辉、陈某胜、鸡头艺、李某明、梁某荣旗下的直接马仔也有五个至十个不等。我是2009年10月开始加入以陈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做陈某强的马仔。我们这个组织通过垄断吴川至某的中巴线路,垄断沙场经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做六合彩外围码赌庄,足球波庄牟取利益来维持日常组织人员开支,作为运作经费,还通过某市东山大山尾至某竹山路段勒索长途大客车收取保护费。组织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的帮规,但规定只要自己的直接上线大佬通知到什么地方集中或者打架便一定要按时间到达和参加,否则就会被开除出组织。平常都是陈某旗下的骨干成员马仔负责各旗下马仔的开支,如果我们这个组织大部分出的,则一般是由陈某大佬统一开支。开始时,陈某收陈某兵、李某明、光头伟、陈某1为马仔,之后再由这些人不断吸收新的成员不断发展壮大。起初主要是通过做六合彩外围码庄家收敛钱财作为该组织的经费,继尔通过垄断中巴线路经营,开设赌场等不断敛财,发展至今有300人之众。
(3)同案人柯某恒的供述:2005年我的上头大佬是梁某靖,当时梁某靖的顶头大佬是陈某。到2009年我转投陈某强大佬,做陈某强的马仔。梁某靖是从2002年开始跟陈某的,当时陈某是某最有势力的黑帮大佬。梁某靖的马仔有黄某斯、李某儒、王某兴、李某明、亚猫和我。梁某靖是陈某旗下的一个贩毒头子。2009年后,陈某强的马仔有陈某标、陈某林、陈某炳、陈某文、陈某旺、陈某业、邓某树、邓某隆、陈某伟、陈某水、李某锋、李某冬和我等人。我的马仔是李某操、黄某强、董某佳、郑某穗、欧阳某鹏、卢某星、李某彬等人。听陈某强说,陈某于2001年在某山口村开设百家乐赌场,其股东人员有劳某、梁某强;2001年陈某在超力宾馆开设麻雀赌局获利10多万;2006年陈某伙同李某林等人在上佳酒店开设番摊赌场获利30多万;200某年陈某伙同陈某在鉴江电信大楼处开设板九赌场。我们这帮人有什么事或打伤人和被人打伤,平常是由陈某强出钱、出面处理,以前跟梁某靖是他处理,处理不了的由陈某出钱、出面处理。组织平常的运作经费开支来自陈某垄断某至梅菉的中巴线路经营收入的非法所得、梁某靖贩卖毒品的收入。陈某、陈某华、陈某强、陈某辉和我们公司的人在某各地开设赌场收入、陈某强、陈某伟带人敲诈勒索长途大客车和勒索泥头车的收入。
(4)同案人李某冬的供述:我是2009年某月份加入陈某黑社会组织的,跟陈某强做马仔到现在。组织没有什么很明确的组织纪律,但凡是大佬要我们办的事就到参加,我们旗下的马仔都有电信短号,既方便联系,也容易记号码。组织有200多人,聚合200多人到吴川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就可以证明这一点。一个电话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召集手下马仔200多人到吴川晒马。我参与吴川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某长途客车收取人头保护费、还把车借给陈某伟去故意毁坏梁某靖小汽车。
(5)同案人李某德的供述:我听说陈某强、陈某伟、陈某水是跟大哥陈某的,在某的势力很大,没有人敢惹他们。陈某强团伙以陈某强为首,骨干成员是陈某伟、陈某水、李某冬,这四人手下各有一批马仔,认识的有李某生、李某锋、柯某恒、何某锋、柯某财、邓某生、陈某林、陈某标等人。我有某镇长途客车人头费详细的收取记录数据。
(6)同案人李某操的供述:我是柯某恒的马仔,去吴川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是阿坤叫我的,我和一帮人走进某客运站里面晒马,在客运站的候车大厅处将客运交通阻断一个多小时。但老板“华哥”具体通过这样的手段达到什么目的不清楚。
(某)同案人袁某琪的供述:我是陈某强的马仔,陈某是陈某强的后台老板。我参加故意伤害梁某金案、故意毁坏苏某小汽车案,是陈某伟打电话叫我去帮手的。
(8)同案人梁某军的供述:我参加故意伤害梁某金案。2009年9月份我和袁某琪、陈某强在赌场看风。赌场以番摊形式开设,前后一共开了四十多天。
(9)同案人陈某水的供述:我参加敲诈勒索梁某富案及某镇敲诈勒索长途客车案。
3.陈某辉团伙主要成员的供述
(1)同案人陈某辉的供述:我是2005年加入陈某黑社会组织的。我和梁上兵、梁某荣没有旗下马仔。我参与了吴川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开设赌场。
(2)同案人陈某龙供述及辩解:我是200某年6、某月做陈某辉马仔的,叫陈某辉为大佬。当时陈某辉是陈某的马仔,叫陈某为大佬。我平时是跟陈某伟的,但最多的都是跟陈某辉,而陈某辉是跟陈某的,陈某伟是跟陈某强的。陈某强也是跟陈某的。陈某是陈某的骨干马仔。我曾帮陈某、陈某辉等人开设赌场。
4.陈某华团伙主要成员的供述
(1)同案人陈某华的供述:陈某、陈某是我和我手下马仔的大佬,我手下马仔全部都听从陈某和陈某的命令和指挥。陈某经常指使我旗下的马仔帮其收赌博债和放高利。如果是我或者陈某强等人手下马仔出事,一般是由出事马仔的上一线大佬出钱、出面去摆平,如果办不妥的则由陈某、陈某出钱出面去处理。2008年我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被抓获,陈某、陈某帮我花钱,出面去疏理关系将我保释出来。陈某对我们没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纪律,但要求我们要团结,不能自己人打自己人,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我曾在赌场放高利贷,都是我的马仔帮我放高利贷和收数。在某有曾某华带周某聪、郭某金等十几个人的宿舍,庞(彭)某锋带亚湖、阮某松、陈某洪、李某东等十几个人的宿舍;亚九带佳明、瘦狗等十几个人的一个宿舍等,共三个宿舍帮我收数。在平定镇、那务镇有陈某武、刘付某虎、谢某强、林某发、尤某强、杨某寿、吴某泉、李某华、谢某佑、张某、梁某译、李某华、陈某万等帮我收数的。我放过高利贷的有黄某高、黎某福、江某琼、亚官、亚强、亚海等人。
(2)同案人陈某万的供述:我曾到广西南宁帮陈某华记录,利用手提电脑通过网络接受“六合彩”投注赌博。我不清楚陈某华的后庄是谁。2008年年底陈某在星河酒店开设赌场,陈某华在赌场放高利贷。鬼头波的马仔被功某头的人打伤。鬼头波和陈某去医院看望受伤的马仔,结果在医院被功某头的人砍伤。陈某也被他们打伤住进了某市人民医院。陈某强等某镇山口帮的人听讲这件事后,纠集了几十人去到医院帮陈某报仇,结果去到时功某头的人已经走了。领头的人有陈某强、梁某靖、陈某3、陈某华、陈某胜、陈某伟等人。有人发现“路灯处”的一处麻雀室是功某头团伙人员的家属开的,所以我们一帮人就到那里打砸。
(3)同案人张某的供述:我参加了和谐粥城故意伤害案。2008年年底我和亚能去陈某在星河酒店开设的板九赌场。
(4)同案人李某华的供述:陈某华是大佬,亚卜、谢某强是他的马仔。2006年某月份,我在鉴江区维也纳被亚铲用枪打伤,陈某华为帮我出所气,叫亚卜、谢某强等四人带枪帮我打回亚铲。亚卜等人把枪放在我租住的房间,但亚卜等人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参与李某龙被故意伤害案和故意毁坏梁某红财物案。
(5)同案人曾某华的供述:我平时的花销是陈某华所给。陈某华、光头伟平时靠开设赌场和在赌场放高利贷收利息牟取钱财,叫我们这些人帮手收债。陈某华没有叫我追债,直接叫我手下的马仔去帮手追债。我手下的马仔有十一个,他们的名字分别是郭某金、梁某越(亚鸡)、黄某亦(鲨鱼)、亚红、亚志、亚天、九弟、亚忠、光头佬、周某聪。亚牛的直接下线马仔是亚LA(李某东)、亚湖、大头(阮某松)、诸葛、禽署、山鸡、亚海、亚波、亚福、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亚九的直接下线马仔是亚立、亚跛、亚木、亚强,还有十几个我不认识名字。我和亚牛、亚九三人分别租有三个套间供我们三人的旗下马仔居住,作为落脚点。一起居住是为了方便平时能够互相照应,集中在一起也方便打架时快速出动,我旗下的团伙成员的租屋在化六中旁的一幢四层楼,我们租住三楼,而亚牛、亚九的出租屋我不知道在哪里。
(6)同案人周某聪的供述:陈某华拿钱支付手下马仔打架的伤药费。和谐粥城故意伤害案是陈某华打电话指使亚忠带我们这班人到和谐粥城打马某艺的马仔的。
(某)同案人郭某金的供述:我参加和谐粥城故意伤害案。
(8)同案人梁某越的供述:陈某是我们的总老板,我是他第四代马仔。我的直接上线大佬是曾某华,曾某华的大佬是陈某华,陈某华的大佬是陈某。我是早四个月参加该黑社会组织的。我加入陈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可以不被别人欺负,我的大佬曾某华提供吃住、开设赌场。我加入组织要听从各自大佬指挥,集中租屋,一起吃,一起住,随叫随到,参与大佬交待的要办的事宜,没有正规的明文规定和制度、纪律。平时没有什么事陈某旗下的马仔各自做自己的事,遇事就电话联系,一起参与的。我们组织还安装到电话短号方便联系的。曾某华的短号是6402某。租屋在化六中,存放有4-5水管,3把阳江刀。曾某华不定期安排我们到赌场睇水,工资每天100元。我于2009年12月31日在红豆网吧被他人砍伤住院,住院的几千元费用都是由陈某华、曾某华支付,曾某华又组织人员到和谐粥城砍伤了几个为我报复。平时曾某华也给些日用费给我使用。我、亚忠、绿金、九弟、周某聪等人住在一起,食、住、玩的费用都是由土地公支付,自然就得听他的。我是周某聪介绍认识土地公的,就跟了土地公混。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是亚九通知我,我带李某明去,为首者是陈某,组织实施指挥者还有陈某的骨干成员得力马仔陈某胜、陈某强、陈某1、水也、陈某辉等人。我到吴川市汽车站后,听大佬的指示,集中在汽车站的周围,围住晒马、助威,没有砸毁任何物品。陈某带他旗下马仔入汽车站办公室进行谈判。我们到汽车站晒马约5个钟就当场被抓获了。
(9)同案人谢某强的供述:我从2006年开始做陈某华的马仔,加入陈某华的黑帮的。陈某华主要是在平定开设酒吧、指使其马仔参与贩卖毒品、到赌场放高利贷以牟取暴利,用来维持我们在平定的黑帮组织运作。“爱尔兰酒吧”是陈某华开设。我曾指使龙狗砸了千姿变发廊并打了发廊的老板。原因是老板得罪了其兄弟黄某东。
(10)同案人陈某洪供述:我们宿舍的人大部分时间都集中在一起吃、住、玩。有时老板人华也会请我们吃饭或去星河KTV唱K、喝酒,一方面是关心我们的生活,别一方面老板也觉得带一大帮人出去威风。宿舍的伙食费是人华给的,但具体给多少及间隔多久才给我不知道,宿舍舍长才知道,钱都在舍长手上。关于梁某红住宅被故意毁坏一案,当时我接到舍长亚牛的电话,说公司老板陈某被他人打伤,叫我到人民医院门诊部。听说后来在路灯处打烂他人的小汽车,我没有去,事后才知道。我宿舍配备有三辆无牌男装红色1某C摩托车,还有一批开山刀,这些工具都是属于公司的。开山刀、摩托车及枪支都是公司出钱购买的,不知现在何处。这些工具是由每个宿舍的舍长负责保管,每次作案后我们都要交回给舍长,但不知舍长将开山刀及枪支放在什么地方保管。曾某国曾经做过我的舍长,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陈某华的马仔有陈某万、李某华、张某、梁某译、李某东、阮某松等人。
(11)同案人阮某松的供述:我是2009年3月份由一个叫亚锋的人介绍加入公司的。公司的高层都有小汽车,我的宿舍有3台摩托车,是公司提供给我宿舍用的。我们租住在三中附近的这帮人是由亚牛(彭某锋)直接管理指挥。公司上一层的事我们低层成员不能过问。具体做什么事都是由亚牛对我们发出指令,要绝对服从。平时公司要负责我们的住宿,车辆使用和平时的吃喝玩乐等,而且保证不让社会上其他人欺侮我们等。我宿舍的陈某2、诸葛、肥仔于2009年某、8月的时候在某市星河酒店帮伟哥(光头伟)睇过赌场。2009年10月,我宿舍的亚牛和肥仔帮光头伟以及肥仔哥(陈某华)到某市合江镇赌场内放过数。每个宿舍由舍长管理,吃饭问题由舍长解决,舍长规定本宿舍的人一律不得与其他人接触,二不得乱带外人回宿舍,以免泄漏我们组织的秘密。和谐粥城故意伤害案,我当时开车搭靓仔伟和肥仔用的摩托车是公司配给我们宿舍使用的三台摩托车之一。梁某红住宅被故意毁坏案,当晚我的大佬陈某被功某头方人打伤,劳某伟(靓仔伟)打电话给我,由于当晚我饮酒后在志威宾馆睡觉没有听到电话,第二天被亚牛骂。陈某华有几个得力马仔,陈某万、李某华、张某、梁某译、李某东。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12)同案人李某东供述:我是200某年由彭某锋介绍我加入公司的。我们平时都住在大哥陈某华租给我们的四间宿舍内,是按照地域或同学等关系分批集中居住。每个宿舍都设有舍长一名,负责对我们实施管理。组织有事(指在外面与人口角、矛盾或利益纠纷需要人员帮忙),由舍长召集宿舍成员做事。陈某华等大哥通过开赌场等工作赚取收入,并定期不定期将房租、伙食等交由舍长开支。我参与了和谐粥城故意伤害案和梁某红被故意毁坏财物案。
(13)同案人曾某忠供述:我是2008年底跟着曾某华一起加入这个团伙组织的,听曾某华指挥。参与和谐粥城这件伤害案也是曾某华打电话叫我去的。平时我们统一由舍长带领,在同一地方吃住,不允许我们私自在外惹事、打架,一旦我们被打,则要报告舍长,统筹报陈某华逐级上报组织人员处理(如和谐粥城案),不允许打听另外舍长属下的人员情况。公司内部发生矛盾后绝对不能打架。公司要集中我们办什么事由舍长通知,尽快到场参与。凡是要加入组织的由舍长同意后加入。和谐粥城故意伤害案是陈某华负责总指挥,安排车辆,参与的人员是由舍长召集的,怎样实施是陈某华与舍长商量,我们听从舍长指挥即可。
5.其他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陈某兵的供述:陈某在2001年因1999年大头飞事件逃亡回到某后又重新招兵买马,当时大约有四十个左右退伍军人和99年被判刑释放的无业人员跟陈某,陈某带这帮人组成一个黑帮组织。当时在某最有势力的大佬便是陈某,所以我认为做陈某的马仔不会让别人欺负,而且可以跟陈某通过走黑道,发家致富出人头地。打架或者出什么事,大部分都是由大佬陈某出面、出钱处理,如打架打伤别人要赔医药费也都是陈某出钱出面找对方协商解决。陈某是靠垄断吴川至某的中巴线路经营,投机投资房地产经营、废品收购、开设赌场、勒索长途大客车非法敛财维持其组织运作的。我们没有明文的规章制度,只是规定只要大佬下命令集中或者通知打架、帮忙都要按时间按命令到达,否则就会被开除出组织。吴川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陈某是策划总指挥。陈某指使我砍伤李某龙。我砍伤李某龙后,被李某龙及功某头捉住并被殴打。陈某叫烧猪一打电话给功某头,功某头才放我。2001年10月份左右,陈某和梁某强、劳某三人合伙在某镇山口村开设百家乐赌场。我帮忙在赌场赔注和睇场望风,陈某付给我某00元;2001年底,陈某在超力宾馆的302、402、502、某2、某02、802房开设赌场,我帮忙打理,每月工资是1000多元。陈某发家主要是在2004年做六合彩外围庄家时,在六合彩外围码“红波”风暴二十多期没有开出红波特码的时候,通过做六合彩庄家共赢了1000多万,之后陈某用赢来的钱投资房地产(泽丰园),垄断吴川至某的中巴线路,和在佛山收购废旧金属不断敛财,不断在某招兵买马,不断壮大其黑帮势力,从而维系他的产业。2009年6月,陈某被打伤后,网罗陈某华、陈某、陈某强、陈某辉、李某等人在某大量招兵买马,收编黑帮人员,并指使陈某强、陈某伟等人对长途客车、泥头车敲诈勒索,由梁某靖垄断某的毒品贩卖市场,由陈某、陈某华、董某兴等人在某各地开设十多个赌场牟取暴利,垄断某至吴川梅菉的中巴线路生意。由于吴川交通局批准10辆中巴车做某至吴川梅菉线路的营运生意,2010年1月2某日陈某便纠集300多人到吴川某汽车站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参与。陈某有事叫我去做,我都会帮忙。
(2)同案人李某的供述:鸡头艺大哥手下有我,我手下有李某枫、黄某生、黑仔、张某、另外与我同辈的有李某木、李某林等二十几人。陈某手下有几个大哥已退居二线,分别是鸡头艺大哥,分支由我接掌;及陈某3、李某明,他们近年都在幕后操纵团伙的运作。鸡头艺不理事务,我与手下李某枫、黄某生、黑仔等人开设牌九赌局长年谋利。除了我之外,还有阿禾、阿苏、阿金几人跟鸡头艺做其马仔,另外我于2009年又吸收了李宇锋、黄某生、黑仔几人作为我的马仔。
(3)同案人陈某的供述:我与陈某没有隶属关系,只是与他关系比较好,平时大家各自发展。陈某华在赌场里放高利贷,我有时不收他利息,所以陈某华认为我对他好,平时也就比较听我讲,如果我有事需要陈某华去帮忙解决的,陈某华也会帮我去办。陈某华肯定听陈某的指挥。陈某在河东超力宾馆开设过赌场。我听陈某讲其安排陈某兵在赌场内负责管理。陈某开设赌场给我一定的股份,我很尊敬他,平时叫他华哥,跟着他在社会上混,渐渐借助他的势力在社会上混出了一些名气,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我现在参与赌场、放高利贷等,以及前期经营有饭店、鱼塘等一些正当生意。供述放高利贷的情况。社会上传言我是陈某的得力马仔。我与陈某在相识的一段时间内,关系非常好,在他成为黑道大佬后,我利用他的关系,与他人开赌场,放高利,也发展一部分自己手下的人,成为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
(4)同案人陈某1的供述:我是从2008年6月开始跟陈某的骨干马仔陈某胜做马仔,加入以陈某为首的黑帮组织。陈某胜是我大佬,而陈某胜的顶头大佬是陈某。陈某是某最有势力、马仔最多,以及影响力最大的黑帮大佬,我加入他们的黑帮团伙组织便不会被别人欺负,而且可以借助陈某的影响力做各种生意,消费不用花钱,我也想借助他的财力在经济上扶持我。陈某的旗下得力马仔有周某波、陈某华、陈某强、亚弟、李某(白鸠通),光头伟、陈某辉、陈某胜、李某林、李某铨、鸡头艺、李某明(红花牛)、梁某荣及我等人。周某波的马仔有李某河等人,陈某华(肥仔)的马仔有周某聪、曾某华、梁某越等人,陈某强(水也或水野)的马仔有陈某伟、陈某水、靓坤、李某冬等人,我的马仔有李某彬、黄某勇等人。而其余人的马仔我不清楚。陈某的黑社会组织成员约有200多人。这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组织了200多人就可以证明。陈某的黑社会组织没有规定的组织纪律,也没有具体的分工,但陈某出声要我们办事,我们都参与的。陈某在广州大沥办企业,在某有泽丰物业,某至吴川的中巴线路垄断运输业。这次就是因为中巴线路的问题召集我们200多人进行晒马闹事。梁某靖是从2002年开始跟陈某的,他组织十多人组成一个贩卖冰毒和麻果的贩毒集团垄断某冰毒销售市场。他组织人员报复用刀刺伤河东派出所民警黄某生,陈某帮梁某靖出面、出钱疏关系,判六个月。
(5)同案人柯某财的供述:陈某强是陈某的马仔,手下一直有一帮马仔为他四处打杀。我曾伙同陈某强、李某冬、陈某伟、陈某水等二十左右人,通过用威逼恐吓的手段,要求某镇附近所有长途车订票点不得帮长途客车订票,只能经由我们订票,然后以手续费为名勒索长途客车司机收取每名乘客十元钱。
(6)同案人陈某胜的供述:黑鬼叫我和他一起来吴川市汽车客运站闹事。黑鬼说,陈某带人到吴川市汽车客运站闹事,叫他也带一些人过去帮忙。黑鬼是陈某的马仔。
(某)同案人李某彬的供述:人鬼是我在社会上的大佬,我是他的手下。跟人鬼的有我、董某佳、黄某强、郑某穗、李某操、陈某宇、泰林、卢某星、坤明、陈某明、欧阳某鹏、冯悦等十多人。
(8)同案人张某鹏的供述:我加入了陈某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这个团伙以陈某为首。陈某林说参与陈某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做了违法犯罪的事也不用害怕,有陈某老板照顾我们,放心去做任何事情。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但一定要服从大佬的指挥。
(9)同案人黄某卫的供述:我是被陈某业叫去吴川的。当时现场有陈某、陈某强指挥。主要是组织并指挥我们去拦住客运站里的汽车,不准随便出入。后来警察对我们采取相关措施时,陈某及陈某强等人指挥我们同警察对抗。
(10)同案人李某明供述:我是跟陈某辉的。人华是陈某辉的黑道大佬,陈某辉是听从人华的指挥的。
(11)同案人陈某福的供述:我是陈某炳叫去吴川的,陈某在现场组织和指挥大家围堵车站的出入口不准车辆出入。
(12)同案人邓某隆的供述:我是阿东叫我去吴川的。我听说是陈某不服吴川交委的做法,公然纠集两三百人到吴川反抗,目的是显示人华这个组织的实力,以达到巩固其垄断吴川至某中巴运营路线的目的。
(13)同案人陈某强的供述:我是陈某1通知我去吴川梅菉的,我认识陈某,陈某3、陈某强是跟陈某的。
(14)同案人董某林的供述:我是高佬叫去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高佬姓颜,是我黑道大佬。他说是因为人华的吴川至某的中巴线路的利益问题,并说已经通知其他人了。
(15)同案人李某辉的供述:以陈某为首的黑社会架构是金字塔式的:总头目是陈某,陈某最得力的马仔有陈某胜、陈某强、陈某华、陈某辉、陈某兵、陈某1、李某明、谭某勇等人。而这些得力的马仔也有各自的马仔,谭某勇手下有我、李某汉、李某华,陈某强手下有陈某伟、陈某水、李某冬等人,陈某华手下有梁某越等人,由于我是陈某的第三代人,所以不是很清楚黑社会组织的详细情况。
(16)同案人陈某浩的供述:是陈某辉(又名陈某3)按陈某的指示叫其手下亚龙电话联系我参与该事件的。亚龙打电话给我说大佬陈某有事需要我们迅速集合赶到吴川某客运站晒马助威。
(某)同案人谭某勇的供述:陈某的手下马仔有陈某胜、陈某辉、李某明、桂荣、曾某等人,旗下马仔总人数约有100多人,也称人华组织。
(18)同案人陈某林的供述:我和陈某伟是同学,而陈某伟是2009年加入陈某黑社会组织的,我也是2009年1月份加入陈某黑社会组织的。
(19)同案人黄某强的供述:我平常是跟李某操玩的。李某操打电话给我说,其大佬叫他召集人到吴川搞事,叫我去。柯某恒的大佬是梁某靖,梁某靖的大佬是陈某,而梁某靖的手下有黄某斯、李某儒、李某明、李某林(亚猪)、王某兴、卢某星、黄某杰(肥仔)、王某浩(大嘴)、颜某启(展妹)、庞某龙、李某(法轮功),陈某文、严某侠(九啼)。没有什么其他要求,只要是听大哥的话,服从组织的安排。
(20)同案人陈某标的供述:我和陈某林都是陈某伟的马仔,陈某伟是我和陈某林的大佬。陈某伟的直接下线马仔有十多个,陈某伟的大佬是陈某强,而陈某强的大佬是陈某。我们这伙人都必须听从陈某强大哥的命令,而陈某大哥不会直接和我们联系,都只是发指令给陈某强一类的大哥,我们没有机会接触。
(21)同案人陈某龙的供述:我于200某年开始跟陈某龙的,陈某龙的大佬是陈某业,我是陈某的第四代手下。陈某龙叫我们几个去河东车站集中,去吴川市客运站帮大佬晒马。
(22)同案人陈某文的供述:我和李某旺、袁某建、柯某飞、陈某龙是跟陈某龙的,陈某龙是我们的大哥。陈某是陈某龙的大哥。我于2009年12月加入该组织。陈某是头,他说了算。平时如有什么事要做,陈某就会叫其得力马仔通知各旗下马仔集中。
(23)同案人陈某业的供述:我是几年前跟陈某辉做马仔的,我听陈某辉说过陈某的发家史。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24)同案人陈某炳的供述:亚狗叫我去吴川车站闹事。我是一个月前加入陈向东的组织的,陈向东要求我听他的话,听从他的指挥,随叫随到,不得抗拒他的命令。
(某)同案人袁某建的供述:李亚旺叫我去吴川,他说是陈某叫他,他又叫我,我就跟着去吴川市汽车客运站闹事。
(26)同案人颜某启的供述:我是2009年11月份加入以陈某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组织的。
(2某)同案人梁某旺的供述:我加入梁某靖贩毒团伙,但还未出过货(指贩毒)就被抓获。梁某靖叫我听从亚斯的指挥,平时由亚斯安排我送货(指贩毒)。
(28)同案人李某明的供述:陈某在社会上有很多人认识,有面子,手下的马仔又多,在某是有势力的大哥。我跟他一起觉得自己也有面子,而且不会让人欺负,别人看在陈某的面子上也不敢欺负我。我平时跟陈某的关系比较好,他也关照我。我自己有什么麻烦事他也会出面去帮我解决。
(29)同案人黄某勇的供述:我是2009年加入以陈某为首的团伙组织的。我是通过做陈某1的马仔而加入以陈某为首的团伙组织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1)2009年底左右,我经营梅化线(梅菉至某市的中巴线路)。因为吴川公路局让很多车辆陆续加入,削减了我们车队的份额生意,我很生气,案发前一晚就和谭某勇、劳某弟、陈某胜、董某兴(绰号:亚铲)等人说要通过一些手段才能让吴川公路局停止这些行为。在场的车队管理人员提议让多点人和记者第二天到吴川客运车站集会,我说去可以,但是最好不要搞事。第二天早上,司机把我送到了吴川客运站,我到达时有谭某勇、“水也”、陈某3、亚冰、“豹建”、李某明、李某、陈某胜、劳某弟等几十人。之后人越来越多,我也不知道谁叫来的。后来车站方让我们上去谈判,谭某勇、劳某弟、“胡须佬”上去了,我没有上去。但是没多久,警察到场想驱散我们,我们见到这种情况就聚成一团没有离开。有些伙计被警察打伤。我见形势不妙就坐出租车走了。
(2)当时有200多人在吴川市某汽车客运站。他们先聚集在某河东汽车客运站,由我们车队出车辆运送人员过去吴川。我对于200某年6月19日在某市河东上街垌超音速网吧、2009年9月某日在某市某镇中心小学、2009年11月8日在某市北岸知音网吧前、2010年12月1日在某市河东站前路和谐粥城、2010年1月8日在某市北岸天域网吧发生的五宗故意伤害案件均不知情;对于2009年6月16日在某市河东上街垌路灯处、2009年10月15日在某市河东上街东路、2009年12月26日在某市河西街道办奔浪网吧、2009年12月26日在某市北岸星河酒店停车场附近四宗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均不知情;对于2009年6月在某市平定镇新市场“千姿变”发廊、2010年1月2日在河东广论山花圈附近、2010年3月14日在某市某网吧发生的三宗寻衅滋事案件均不知情;对于2009年陈某水和陈某志在某市某镇的敲诈勒索、2009年12月20日陈某伟和陈某水等人在某市某镇对过往的长途客车的敲诈勒索案件均不知情;对于2009年6月份到2010年4月份梁某靖等人贩卖毒品案件不知情;对于2009年6月份在某市某镇山塘村边;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1月在某市银海大酒店504等房间内二宗开设赌场案件均不知情;对于200某年6月份陈某等人在某市鉴江开发区电信大楼后面开设赌场案件不知情。
(3)陈某在一审庭审供述的内容与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第二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第一起和谐粥城故意伤害案
因陈某华团伙成员梁某越、黄某亦(另案处理)曾被“马某艺”团伙成员打伤,陈某华团伙成员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9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陈某万得知“马某艺”团伙成员在某市河东站前路和谐粥城吃宵夜,经请示陈某华同意,通知彭某锋(另案处理)等人聚集作案。彭某锋及曾某华纠集陈某万、周某聪、郭某金、陈某洪、阮某松、曾某忠、张某、李某东及谢某明、苏某、“亚毛”、“米疮禾”(后4人均另案处理)等10多人,携带枪支、刀具等凶器,驾驶面包车、摩托车到某市河东站前路和谐粥城。彭某锋等人将在该粥城一楼吃宵夜的被害人梁某华、李某杰、董某贵、曾某强、董某锋、董某有等人误认为“马某艺”团伙成员,遂持刀乱砍,致梁某华、李某杰、董某贵、曾某强、董某锋、董某有受伤。经法医鉴定,梁某华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李某杰、董某贵、曾某强、董某锋、董某有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接到曾某强报案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置及概貌。
3.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黄冠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董某有、董某贵、董某峰、李某杰、曾某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4.被害人董某有的陈述:2009年12月1日凌晨,我们共10人到和谐粥城,共七男三女,被安排坐在和谐粥城一楼大厅的左角落坐。期间,董某铨叫了一个男性朋友过来。接近3时,我弟董某富开车搭董某铨叫来的女性朋友出去了。约3时05分左右,我看见一辆黑色小轿车和一辆白色面包车从桔州转盘方向开来,停在粥城门口的公路边,二辆车都下了约有10个人,每人拿着开山刀朝粥城走来。他们尚未入到粥城门口,我就听到一声枪响,紧接着他们冲入来,看见我们便砍。因为我们在一角落处,无法逃跑,被这伙人斩了。他们斩了二三分钟就走了。期间有人开了一枪。梁某华被人斩落地上,凶手开车逃离。
经混杂照片辨认,董某有辨认出周某聪、郭某金、曾某华参与作案。
5.被害人董某峰的陈述:我们发现有一辆黑色小车来到门口,从车上下来的男子朝天开了一枪。其中有人说:“是这班人吗?”其余六七个手持开山刀的人马上冲向我们乱砍。我被2个男子逼到屋角砍伤。他们对我方的人员斩了一阵,大厅的灯火突然熄灭,这伙人就逃跑了。
6.被害人曾某强的陈述:他们中有多个都戴黑色帽,我没有看清是否全部都戴。
某.被害人董某贵的陈述,内容与被害人董某有的陈述基本一致。
经混杂照片辨认,董某贵、董柏祥分别辨认出周某聪、郭某金、曾某华参与作案。
8.被害人李某杰的陈述:七八个人拿刀冲过来砍我们。
9.证人董某坤的证言:当时听到两声枪响,我见到有一辆面包车。
10.证人梁某英的证言(和谐粥城服务员):我见到六七个男子持刀在那里斩刚买单的那伙顾客。我为了让那伙凶徒快些离开,以免闹出人命,伸手将粥城内大厅的灯熄了。过了一阵,李某淞回来叫我,那伙凶徒已离开了。枪共响了两下。
11.证人李某亮的证言:我见到有人打架。
12.证人李某淞的证言:凶手共有六七人。
13.证人郭某飞的证言:他们是开一辆无牌白色面包车和一辆无牌黑色小车离开的。我只看见一名男子持一支类似手枪的物品站在和谐粥城门前。
14.证人李某玲的证言:我中途搭董某富的车回去了。
15.证人颜某红、黄某波的证言,内容与被害人董某有的陈述基本一致。
16.同案人陈某华的供述:2009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陈某万打电话给我,说参与殴打亚鸡的马某艺马仔在河东粥城吃宵夜,所有兄弟叫去打残他们那帮人,问可以去吗。我听后说不用问,按你的意思去做就行了。陈某万经向我请示同意后,便打电话组织曾某华宿舍的人员和亚牛宿舍的人员去和谐粥城斩人,我打完电话后便睡觉了,陈某万如何带人去斩人的具体情形我不清楚。因为陈某万是我的马仔,我要对他们负责,我的马仔做什么事一定要向我报告,所以陈某万先向我请示,后才到和谐粥城斩人。我不清楚当晚具体有谁去,但第二天陈某万说到和谐粥城参与斩人的分别是他本人,彭某锋(亚牛)、陈某洪(虾勾)、郭某金(老金)、陈某天、李某东(亚喇)、曾某忠、大头(阮某松)、亚九、曾某国(诸葛)、曾某隶、吴某湖、肥仔、佳明、陈某志、秘书等人。2009年12月1日中午我听到有人说,我们这帮人到和谐粥城斩人,其中有一个快死了,而且伤很多人。于是我叫陈某万通知所有当时参与到和谐粥城斩人的人员全部离开某避风头。
某.同案人陈某万的供述:我接到某黑鬼的电话,讲马某艺的人在和谐粥城。我请示陈某华,陈某华讲郁巨(指打他)。我打电话给亚牛(彭某锋),叫亚牛叫人。我和秘书(谢某明)上“牛B禾”的车,接到亚毛、米疮河,其中谢某明持枪,其余持刀。我砍了其中一个人三刀。参与的有亚忠、卢某、李某东、大头、亚牛、亚狗,还有哪些人记不起来了。张某(亚侬)也参与,张某开“牛B禾”的车,牛B禾持刀砍人,张某开车接应。我车上的有牛B禾、亚毛、米疮河、谢某明和我。我们是开一辆黑色的小汽车,车是牛B禾开来的。亚牛和他们坐的是一辆面包车,下来的时候我见到有亚牛、亚忠、卢某、李某东、大头、亚狗等人,基本上是亚牛宿舍的人。
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万辨认出苏某是牛B禾;郭某金是卢某;彭某峰是亚牛;阮某松是大头;陈某伟是黑鬼;谢某明是秘书。
18.同案人张某的供述:在和谐粥城参与伤人的除了我,还有亚禾(牛B禾)、陈某万、秘书(谢某明)、虾勾、亚虎、李某东、家伟、肥仔(不是陈某华)、亚毛、亚忠、劳金、华河、大头、亚志、家明等共二十一个人,其余的人我一时想不起来了。2009年12月1日,我和秘书(谢某明)、陈某万在二中附近的出租屋休息,期间陈某万接到电话对我和谢某明说穿好衣服下去。我们三人下到楼下见到亚禾开着他那台广本小车过来了。我们三人上车后去到上街垌古情酒吧附近的地方接亚毛和华河(米疮河)两人,他们两人当时各持一把开山刀。当时在车上我才知道是去打架,原因是之前马某艺的马仔打伤我们这边的人(梁某越),现在发现马某艺的马仔在和谐粥城吃宵夜。我们要去打回他们。当时秘书(谢某明)还在亚禾的小车上找到一支五连发的散弹来福枪拿着。我对亚禾说让我做司机,亚禾便和我换了座位,由我开车。我们开车到某市站前宾馆外,陈某万叫亚毛打电话给亚牛,问亚牛他们到了没有并约好在站前宾馆等。陈某万又打电话给别人(不知道是谁)问马某艺的马仔是否还在和谐粥城吃粥。不久,亚牛一帮人的面包车及几台摩托车也到了。每台摩托车都有2至3人。车上的人都带有开山刀等物品。亚禾叫我开车到和谐粥城,接着我们的车就开到和谐粥城里面,约有10多人冲进去,我坐在车上没有熄火。他们冲进去对着大厅内吃粥的一台人便砍,之后灯也熄了,接着听到两声枪响。不久他们便全部从里面撤了出来并上车。我一见我车上的人上齐了便加油快速离开现场。
19.同案人曾某华的供述:和谐粥城故意伤害案,我只知道亚忠、郭某金、周某聪参与。当晚我在某市佳和娱乐城306号房和周某聪、郭某金、亚中、亚九、亚天等一大班人饮酒。
20.同案人周某聪的供述:是陈某华打电话指使亚忠带我们这班人到和谐粥城打马某艺的马仔的。2009年11月30日晚上10时许,曾某华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佳和娱乐城306房饮酒,我到后见到郭某金、亚忠、亚志、亚传、亚强、曾某华、亚牛、亚九还有6个不认识的人。到第二天凌晨1时许,亚忠说,肥仔即陈某华打电话来说,打伤黄某亦和梁某越的人在河东和谐粥城一楼大厅,叫我们过去作嘢(即斩人)。于是在亚忠的带领下,在306房饮酒的大约十五个人全部下楼,分别是郭某金、亚忠、亚传、亚强、亚牛、亚九还有六个我不认识名字的男青年。由两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分别开一辆黑色小轿车和一辆面包车。我坐上一辆小轿车的副驾驶位置,后座坐三个人我不认识名字。郭某金、曾某华、亚牛、亚九、亚志、亚强、亚传、亚忠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坐面包车和两辆摩托车。有人拿了一把刀给我,小车上五个人每人持一把刀。我下车听到和同车的一个人指着和谐粥城一楼大厅的七八个人说就是他们这帮人。于是我车上的五个人首先冲入去,后面跟着的是亚忠、亚强、亚志、曾某华、郭某金、亚牛、亚九及两个不认识的人,均每人拿着一把刀冲入去。我斩中对方一个人两刀。我和郭某金等人作案后,听到风声可能斩死人。曾某华找到我们,叫我们到外面避一下风头,一齐跟他大哥到浙江打工。我和郭某金、曾某华就跟曾某华的大哥搭车外逃,结果在茂阳高速被抓。
经混杂照片辨认,周某聪辨认出曾某忠、曾某隶参与作案;辨认出陈某志是亚志,陈土友是光头佬,均参与作案。
21.同案人郭某金的供述:参与的人员有周某聪、陈某天、亚志、亚强、亚立、亚九、亚海、亚木、亚福、亚波、我及几个不认识的青年仔共15-16个人。在早两个月时间,我到维也纳酒吧门口处被人用小车撞伤,有人叫打死我,后又被一帮青年仔用刀砍伤。早20天左右的时间我的朋友黄某亦在红豆网吧又被马某艺的马仔打伤昏迷在门口,我们想找机会报复。12月1日凌晨3时许,我们在佳和酒吧,有人说马某艺的马仔在和谐粥城吃宵夜,我们这帮人便起哄,说去打架。当时我开摩托车来到和谐粥城,见周某聪持开山刀在门口处,一个戴飞虎队帽的男仔便持一支双管的来福枪开了两枪,面包车的人和我们开摩托车的人便各自持开山刀冲入去。我们挥刀乱砍大厅的五个青年仔,持枪的人在门口处把守,我们乱砍了约两分钟就各自上车走了。我所持的凶器是亚天给我的,是一把用铁管作为刀套的刀。
22.同案人梁某越的供述:我被打伤后,我大佬陈某华指使曾某华、郭某金、周某聪、陈某天、亚志、亚强、亚立、亚九、亚海、亚木、亚福、亚波、亚猫等10多人到某市和谐粥城将对方的几个人砍伤。
23.同案人陈某洪的供述:我和亚九、周某聪、郭某金、曾某国、陈某洪、肥仔、颜某钦、亚喇、山鸡、亚牛等十多人在和谐粥城砍人。因为马某艺的马仔早几个月前在某市河西红豆网吧打伤黄某亦和梁某越。这两个人是我公司的成员,是属土地公(曾某华)宿舍的。2009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我接到公司亚九的电话,叫我到河东桔州花圈处,公司出事了。我开摩托车(此车是公司放在宿舍内用的)到桔州花圈处。我载着亚九到和谐粥城,见到公司的面包车(白色无牌金杯面包车,此车也是公司的)迎面开过来。亚九叫我跟着面包车走。公司的面包车开到和谐粥城停车。我停车见亚牛和另一平定仔各持一支来福枪冲向和谐粥城,面包车的其他人也手持开山刀跟着冲入。手持来福枪的平定仔开了两枪。亚九叫我在门口望风,见到警车就大声叫,他持刀冲入。我听到四五个男人叫救命。我公司的十多人冲进和谐粥城砍人持续大约4分钟才撤走。事后,曾某国打电话给我,叫我不要回宿舍睡,回家睡,还说风声很紧,少点出去。
24.同案人阮某松的供述:我是靓仔伟叫去的。我开车搭靓仔伟、肥仔。具体参与人员有亚牛(舍长)、虾勾(陈某洪)、亚虎(吴某湖)、靓仔伟(卢某伟),肥仔(林某东)、诸葛(曾某国),而亚天(陈某天)、亚志(陈某志)、亚忠(曾某忠)、九弟、六金(郭某金)。我开车搭靓仔伟和肥仔,用的摩托车是公司配给我们宿舍使用的三台摩托车之一。
经混杂照片辨认,阮某松辨认出陈某洪、李某汉、彭某峰、曾某国参与作案;彭某峰、吴某湖、陈某志、周某聪、吴某佳、曾某国、曾某华、曾某隶、郭某金、颜某钦是团伙成员,均涉案。
某.同案人李某东的供述:曾某忠宿舍的一个人打电话给阮某松和陈某洪,叫去佳和306房玩。我和阮某松、陈某洪三个人到306房,见到山鸡、九弟、曾某忠、郭某金、周某聪、亚强、陈某天、亚海(大桥仔)、亚木、亚福、亚波等三十多人。我打电话请示亚牛,阮某松拿袋分刀,分给我和曾某忠、郭某金、陈某天、亚强、山鸡、亚志、陈某洪等在场的十几人。到超力宾馆附近时,陈某万、周某聪、陈某2和几个人开着一辆黑色广本小汽车和我们汇合。到和谐粥城门口停车,陈某万、曾某忠、郭某金、陈某天、山鸡、亚志、陈某洪、周某聪、陈某2、亚牛、阮某松、曾某国、卢某伟、吴某湖、林某东持刀冲入去砍人。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人各持一支来福枪一起冲入去。我和亚强、九北、瘦九在摩托车上望风。
经混杂照片辨认,李某东辨认出陈某洪、彭某峰、阮某松、曾某国参与作案。
26.同案人曾某忠的供述:我是听舍长曾某华指挥的,参与和谐粥城伤害案也是曾某华打电话叫我去的。和谐粥城案是陈某华负责总指挥,安排车辆,参与的人员由舍长召集的。怎样实施是陈某华与舍长商量,我们听从舍长指挥实施即可。我坐面包车到现场,车上的人还有郭某金、我、亚牛、亚喇(李某东)、阮某松、上新、亚九、戆九、亚弟、志国等人。
第二起天域网吧故意伤害案
2010年1月8日某时许,梁某靖团伙成员“亚炳”在某市河西街道办北岸路天域网吧门前盗窃自行车,被“马某艺”团伙成员抓住。黄某杰带人到天域网吧将“亚炳”抢回,并与“马某艺”团伙成员发生冲突。黄某杰遂组织欧某雄、李某儒、李某、李某贤、李某明、黎某委、黎某昌、王某浩、颜某启、钟某雄、陈某文、冯某明(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到某市北岸天域网吧,在颜某启的指认下,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黄某清砍伤。随后,黄某杰等人又持刀窜到某市北岸星之恋网吧内,将被害人颜某坤、王某冀、黄某生挟持至星之恋网吧对面蒸善美快餐店旁小巷,采用刀砍、脚踢、电击等方式对三人进行殴打。颜某坤伺机逃脱,王某冀、黄某生被赶到的公安人员解救。王某浩、颜某启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黄某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黄某清、颜某坤、王某冀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8日19时许接到黄某清报案并出警处理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置及概貌。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同案人颜某启处扣押到刀具一把。
4.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浩、颜某启。
5.鉴定结论报告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生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黄某清、王某冀、颜某坤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6.被害人的黄某生陈述:2010年1月8日晚19时50分许,我来到天域网吧见到杨某飞(绰号“飞机”)和许某辉、天域网管“亚东”还有几个不认识的青年在天域网吧侧门外。杨某飞讲抓到一个在网吧外偷自行车的小孩,但被小孩的同伙十多人殴打,不服气。由于知道偷车的这群人是温馨网吧对上一条巷子中的游戏机室中玩的。杨某飞、许某辉等某、8个人向温馨网吧方向走,过了两分钟我见到杨某飞几人被对方10多人持刀赶向天域网吧。不一会下面很吵,我走到二楼楼梯口看到一青年被对方踢一脚背部,砍了两刀背部,后派出所民警来到。王某冀过来问我发生什么事,我讲了一遍事情经过。两分钟后,杨某飞手机打电话给我讲他在星之恋网吧叫我过去,王某冀讲他也去。我到星之恋网吧见到“亚坤”,“亚坤”讲也是杨某飞叫他来的。我三人到二楼叫杨某飞,有约6个男青年持开山刀冲过来。有人叫我们都跪下,又叫我们跟他们走。有人持刀顶着我们下楼,把我三人押到星之恋对面的巷子黑暗处。有人问我们谁叫“亚坤”,“亚坤”自己承认,有2个男青年持刀砍、踢踩“亚坤”致他倒地不动。后“亚坤”逃跑,他们有3人去追“亚坤”。追人的回来讲:“走了一个了,快点砍两刀,要不这两人也走了。”马上有两个青年砍我双腿致伤。也有人去砍王某冀。一个人拿电击棒电了一下我左手,一个人踢了一脚我背部。后来望风的讲“北岸所来了”,民警过来时他们马上逃跑,但被抓住两个。
某.被害人黄某清的陈述:2010年1月8日20时许,我来到某市北岸天域网吧,见到“飞机”对几个不认识的男青年讲:“偷单车的仔不仅偷车还打了我,我要打回!”我听了两句就走到网吧一角坐下。五分钟后,“飞机”和另三个男青年从旁边装修的房子处各拿一条木棒向温馨网吧走去。过了几分钟,六七个年青仔每人持一把开山刀冲入网吧内。一个戴灰黑帽的年青仔拉着我的衣服讲:“就是他”。我忙讲:“不是我,我是上网的,什么都不知道。”后他们强行把我拉出侧门外持刀砍我,用脚踢我。他们应该是找“飞机”报复的,但认错人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黄某清辨认出颜某启是参与作案的人。
8.被害人王某冀的陈述:2010年1月8日20时30分许,我来到北岸天域网吧,见到网吧门口有很多警察,还有救护车从网吧内抬一青年拉走抢救。我问“亚生”,“亚生”讲“飞机”在天域网吧看见有贼偷单车,就叫抓贼,后来被贼拿刀来砍伤了,“四眼”就是救护车拉走抢救的男青年。后来我入网吧内玩了几分钟,“亚生”叫我和他去下星之恋网吧。我们到星之恋网吧门前见到经常在一起上网的“亚坤”,于是三人一起进入星之恋网吧。到二楼转梯处时,有5、6个青年仔持开山刀冲上来叫我们不要出声,推我们下楼来到巷子黑暗处,对我们进行殴打,我左膝部被砍了一刀。“亚坤”逃跑,他们有一个跟着追。他们问我们和他们打架的人有谁,住什么地方,跟谁的等情况。我讲我是刚到天域网吧的,不知打架的事。我见到“亚生”双脚流血。过了一阵他们讲有警察开车转来转去,应该是报警了,就拉我向星河后面方向走。前面有两个警察开摩托车过来,那群青年马上四散逃跑,警察追上抓住其中二个男青年。
9.被害人颜某坤的陈述,内容与被害人黄某生的陈述基本一致。
10.同案人李某儒的供述:我和王某浩、颜某启、亚凤(冯某明)各拿一把开山刀,而黄某杰、李某明、欧某雄、严某侠(注:李某明)、李某、大叔(注:陈某丞)六人则拿防盗锁或木棍。光头因为被打伤,没有拿凶器,但光头对我们说,叫我们帮他将对方打残。黄某杰便带我和王某浩、颜某启、亚凤(冯某明)、李某明、欧某雄、严某侠、李炎(即李某)、大叔一起冲到天域网吧一楼大厅。颜某启指认一名男青年(黄某清),我们将这名青年拉到门口进行殴打(用拳脚或用刀斩)。我们其中一个人从该名青年的身上搜出手机交给黄某杰,黄某杰又带我们去找人。后警车来到,我们就散开了。欧某雄和李某明送光头去医院。黄某杰则带我们这帮人在北岸蒸善美快餐店旁边的小巷伏击对方的人。过了约30分钟,那台手机响了,黄某杰接听电话得知对方的人在星之恋网吧,再伙同我、亚凤、王某浩、颜某启、严某侠(李某明)、李某(注:李某)、大叔等人再去到星之恋网吧,捉到对方参与殴打光头的三个人。黄某杰叫我和颜某启、王某浩把对方的三名男青年押到蒸善美旁边的小巷,黄某杰继续带领其他人找人。我和华启、王某浩、亚凤将三人押到蒸善美旁边的小巷处。颜某启首先拿刀斩他们三人,亚凤、王某浩也跟着拿刀斩,我只是用脚踢。其中一个人逃跑,于是黄某杰追赶,颜某启、王某浩、亚凤和我继续殴打其余两名青年。我们押两人往星河方向走,北岸派出所来到,颜某启和王某浩被抓获。此事黄某杰没有向梁某靖汇报,所以事后梁某靖大发脾气,说为何事前不向他报告。之后梁某靖要求我以后有什么都要向他报告,否则出什么事他不负责。那次之后,我们这帮人有什么事都会向梁某靖报告。
经混杂照片辨认,李某儒辨认出黎某委、黎某昌、李某参与作案。
11.同案人李某明的供述:当时参与的有黄某杰、颜某启、冯某明、李某儒、颜某聪、黎某昌、陈某文、黎某委、李某、大叔等十几人。我和黄某杰把“阿炳”抢回来之后。颜某启从一个行李袋拿出十几把开山刀,发给黎某委、黎某昌、冯某明及我等十几人。黄某杰叫我们在外面埋伏。过了约一个小时,对方有六、七个男子手持开山刀、水管、木棍等在门口将黎某委打伤。黄某杰带颜某启、黎某委、冯某明、李某等人追赶对方。我怕被人打到,进入奔浪网吧躲藏。黄某杰说捉到两个人,叫我帮忙。我与黎某昌到奔浪网吧对面蒸善美快餐店附近一条巷子,冯某明、李某儒、李某、黎某委、王某浩已在那里守住,我们就围住他们殴打。王某浩就电鞭电那两名男子。黄某杰下令斩人,我们就挥刀去斩那两名男子。打了约5分钟,有警车开来,我们就散了。有四个人给我们打伤。
12.同案人黄某杰的供述:我通知欧某雄、李某明、颜某启、李某明、冯某明、李某、王某浩、李某儒、庞某文、黎某委到天域网吧抢人。黎某委被打后,我通知欧某雄、李某明、颜某启、李某明、冯某明、李某、王某浩、李某儒、庞某文一起去找他们报仇。颜某启指认一名男青年并用刀砍他,我们拉那名青年出来。李某、颜某启、冯某明分别用刀砍他,李某明、欧某雄、李某明、李某儒、王某浩则用脚踢打。打了一阵,我们见警车来了就走了。
13.同案人黎某委的供述:当晚参与打架、斩人的有黄某杰、欧某雄、李某明、颜某启、李某明、冯某明、李某、王某浩、李某儒、庞某文和我。我被埋伏的六七个男子殴打,小指被打裂。我逃回黄某杰的机室,见到黄某杰、欧某雄、李某明、颜某启、李某明、冯某明、李某、王某浩、李某儒、庞某文每人持刀要找他们算帐,我没有拿刀。我们到天域网吧一楼大厅,颜某启指认一名男青年(黄某清)并动手斩了一刀,我们把青年拉出到天域网吧门口,黄某杰、李某、颜某启、冯某明分别用刀斩中那男青年。在场有李某明、欧某雄、李某明、李某儒、王某浩等人。除了我用脚踢,他们都用脚踢和用凶器殴打。后警车来到,我们散开。而我和李某明走到奔浪网吧路段时碰到黄某斯,他们送我到东山医院治疗。
14.同案人李某的供述:2010年1月8日晚20时许,黄某杰带我和黎某委、冯某明、黎某昌、陈某丞、欧某雄、李某儒等人一起去天域网吧抢人,黄某杰打人,将阿柄带回机室。黄某杰说一会可能有人来机室搞事及打我们,要我们拿好刀埋伏,有事就出来。我在宿舍奔浪网吧对面蒸善美附近出租屋埋伏。有六七个男子手持木棍来到,黎某委被殴打。黄某杰就带我及颜某启、黎某委、冯某明等人在星之恋网吧附近追斩他们。对方与我方对打,我被对方用木棍打中右手。我们持刀追赶他们到天域网吧就返回了。不久颜某启到宿舍告知我们,称黄某杰抓到刚才和我们打架的其中2人,叫我们过去。我到蒸善美快餐附近一条小巷那里,黄某杰、钟某雄、王某浩等人已在那里,后我们就围殴那两名男子,黄某杰叫我们用刀斩他们,警车来到我们就散了。我见到王某浩、颜某启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浩曾用电鞭去电那两个男子的手部。
15.同案人李某贤的供述:黄某杰带我及黎某委、冯某明、黎某昌、李某明、陈某丞、王某浩、颜某聪等人去抢“亚柄”。我和黎某委被对方六七名男子打伤。我们在星之恋网吧附近追砍他们并对打,追赶到天域网吧。在网吧门口发现一名男子是对方的人,我们就将该名男子拖出到网吧侧边进行殴打,我用刀砍了两刀该名男子的腿部。我与黎某委回宿舍,听到冯某明讲快下来,我就马上拿刀冲下去。到宿舍旁边一条横巷(即蒸善美快餐店附近)时,黄某杰、冯某明、黎某委、李某明、颜某聪、王某浩等人已在那里,并抓到三个男子。我们围欧三个男子。黄某杰叫砍他们,我们在场的每一个人就挥刀去砍那三个人,我们又用刀背殴打他们。王某浩则用电鞭电其中一名男子,这名男子也是被我们打得最伤的一人。一名男子往兆康方向逃跑,黄某杰、黎某昌就去追赶,后王某浩、颜某启就押着两个男子往星河方向行去。这时有警察开车来到,王某浩、颜某启被当场抓获。
16.同案人王某浩的供述:黄某杰叫我们与对方对打。“飞机”那班人往天域网吧方向逃跑,我们追赶。黄某杰抓住了“飞机”,并用刀斩“飞机”。我与颜某启到蒸善美快餐店旁的一条巷子,与黄某杰会合,看到黄某杰与李炎、李某儒、光头、冯某明、颜某聪、严某侠等人在那里守住两名男子。我拿电鞭电那名男子,其他人就用脚踢。黄某杰叫斩他们,黄某杰、李某儒、光头、严某侠等人就挥刀去砍那两个男子。斩了约3分钟,被打的其中一名男子手机响了,黄某杰接听说在奔浪网吧,有本事就来。黄某杰叫冯某明、李某儒、光头和我等人去奔浪网吧等“飞机”一伙人。约某分钟,飞机那边的人其中一个来到网吧门口。黄某杰叫我们去做了他,该名男子就逃跑,我们就追。在天域网吧发现有公安,我和颜某启被抓。有4个人被我们斩伤。持刀斩人的分别是黄某杰、颜某启、光头、李某、李某儒、冯某明、严某侠。
经混杂照片辨认,王某浩辨认出黄某杰、颜某聪参与作案。
某.同案人颜某启的供述:2010年1月8日某时许,我在我大哥黄某杰经营的游戏机室玩。颜某聪回到机室告诉我,他与亚炳至天域网吧偷自行车时被对方发现,亚炳被他们捉住了。黄某杰带领王某浩、李某等人去天域网吧将亚炳要了回来。亚炳自己离开,对方的三人又过来我们机室找亚炳,又将亚炳捉走。黄某杰听到争吵,出来见到对方打亚炳,便动手打了对方一人。随后,我发现有2个人过来黄某杰的机室观望后又走回天域网吧。我跟着他们到网吧后,从网吧出来七八个青年仔,手中拿着木棍和开山刀。我告知黄某杰,黄某杰等人躲藏起来。机室里只有黎某委、李某和我三人,对方来到砸烂一台游戏机,并打伤黎某委。我们三人将对方推出游戏机室并关门。他们走后。冯某明把旅行袋拿来,我接过刀分给了黄某杰、王某浩、黎某委、冯某明、李某明、李某、严某侠、颜某聪、李某儒、黎某昌等人。我们十几人冲到天域网吧找人,在一楼见到先前到我们机室观望的男青年,就告诉黄某杰。我抓住他衣领想将他拉出网吧,他不肯,黄某杰就动手打他,强行将他拉出网吧门口。后十几人围住他进行殴打。黄某杰用脚踩那个青年的手。我则用刀向该青年的背部砍了一刀。还有黄某杰、王某浩、黎某委、冯某明、李某明、李某、严某侠、颜某聪、李某儒、黎某昌等人都分别用拳脚和凶器殴打该名青年。此时警车来了,我们就走了。我和王某浩到北岸0668奶茶店饮东西,王某浩接听电话后叫我跟他去到蒸善美旁边的一条巷子。我见到有两个男青年坐在地上,身上多处有刀伤,伤口流血。李某、严某侠、李某儒手里拿着刀在旁边看守他们,并问他们是不是跟马某艺。王某浩用电鞭电其中一个青年,我上前往他的背部用脚踢了一脚。李某儒要我们带他们往星河方向走。我们五人拿着刀押着那两个男青年走,我和王某浩在路上被北岸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混杂照片辨认,颜某启辨认出颜某聪、李某参与作案。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09年12月20日开始,陈某强组织陈某伟、李某冬、陈某水、李某德等人,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控制和垄断某市某镇的长途客车售票业务。该团伙又恐吓途经某镇的长途客车,强迫过往长途客车经营者按乘客人数交纳“人头费”,价格为每人10元。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月29日,陈某强等人向长途客车经营者张某杰、李某新、曾某、李某新、黎某等人勒索现金人民币共5万多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某市某派出所于2010年1月28日接到群众报案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置及概貌。
3.被害人张某杰的陈述:我的大客车是从这个月的20号开始,每日经过某镇路段时,都受到别人的敲诈勒索。从20日到今日已经有四日时间了。那些后生仔开一辆黑色的无牌本田小汽车拦在我们的车头前,不让我们的客车走,还威胁我们的司机及跟车人员,说如果敢开车就砸烂我们的车。我们客车上的司机及跟车人员没有办法,只有按照他们说的做,他们点过人数之后,凡是在某镇路段上车的乘客,每个要交10元钱给他们。从20日开始,我的客车从某路段经过,这帮后生仔就有人开摩托车跟着我们一直到吴川浅水龙首的高速入口处,凡是我的客车有乘客上车的,他们的人计算好人数后就上车向我们司机或跟车人员收取每人十元钱。这二天发展到从龙首、某上车的乘客,他们也要收取十元钱。昨天我们的车在某竹山加油站处上的客人,我客车的司机不同意给钱他们,他们的人马上威胁叫打司机,跟车司机是柯某明、吴某生、王某光三人,还有乘务员梁东萍、郭美瑜等人。我的客车被勒索后,我向某原来卖客车车票的票点的人打听过,了解到是陈某太的儿子陈某伟和陈某强、还有陈某水带一帮人做的。不但敲诈勒索我的客车,凡是从某镇这里经过的大客车他们都是用同样的手段敲诈勒索。而且他们还威胁某圩所有的卖车票点,不准他们售卖车票,只准他们自己的票点卖票。现在某圩所有的票点都给他们统起来了,没有人敢再卖票。
4.被害人吴某生的陈述:我的客车开到电白观珠路段时,陈某强用手机打电话到客车手机,叫开车的两个司机回来碎两段骨,叫他们不要在某捞(生活)了。
5.被害人李某新的陈述:我的有两台大客车。从2009年12月13日开始到2010年1月19日,每日都被敲诈勒索,没有间断,持续时间有一个多月。陈某强打电话警告我大客车的其中一个股东李某文,李某文录了音。开始的时候是陈某强、陈某伟、陈某水这三兄弟带二十多个后生仔,我认识的有何某泽、李某伟(注:李某伟)、柯某奇、亚吊德(李某德)、李某锋(靓坤)等人。我这二辆客车每日大约被勒索200元左右,按一个月30日计算被勒索共约某00元左右。
6.被害人曾某的陈述:我的车每天被陈某强这伙人勒索80元至120元不等。从2009年12月13日以来,被陈某强这伙人勒索了大约3000元。主要是何某泽、亚吊德每天负责对我的大客车收取过路费,有时是李某伟、柯某奇、李某锋等人来我车收费。每天支取的这笔费用,乘务员都有登记。还有李某新、李某文、梁某生、黎某等人的车也被勒索。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某.被害人李某新的陈述:我两台车。我被他们勒索了20000元左右。
8.被害人黎某的陈述:我的两台车。陈某强指使马仔何某泽、李某伟、柯某奇、吊德、李某锋等二十多人。向我们勒索,每天平均有20个客人每人交给陈某强团伙10元钱的保护费,共被勒索了某00元以上。
9.被害人孙某土的陈述:我的2部客车自2009年12月18日开始,被以陈某强、陈某伟、陈某水、董志锋为首的团伙勒索。该团伙另有何某泽、李某伟、柯某奇、亚吊德、李某锋等二十多人。我被勒索现金约1万元。
10.被害人陈某玉的陈述:我是经营长途客车售票点的。2010年12月13日,陈某水、陈某伟、陈某帝带二十多人来我售票点,把我的售票牌收了。陈某帝恐吓我不让我们经营票点。我认得靓坤、李某生、鬼泽、亚吊德。我见到还有李某水、李某锡、梁某信的售票点也被恐吓。
11.被害人冯某燕的陈述:其陈述与事主陈某玉一致。
12.被害人陈某生的陈述:我是与李某文合伙经营长途客运售票点的。我们直接联系长途汽车老板,经过汽车老板的同意达成口头协议,我在某镇帮汽车老板接客后,就打电话给司机要求留座位,每名乘客长途汽车给我们5至10元的手续费。我们因不配合陈某强等人统票点,被陈某强等人恐吓。
13.证人李某梅的证言:我是经营售票点的,我联系到某经某镇过的所有长途客车老板,经协商后长途客车老板授权并发放了订票招牌给我,进行定票业务。我帮乘客每定一张车票,客车老板给我10元钱,每月总共1500元左右,经营约有三年了。2009年12月中旬某天12时许,两年青男子进到我店将我的招牌全部拿起带走,另外两个男子从店外也来到大声对我说:“从今天你不许摆招牌了,由我们全部统起了(指订长途车票的生意)。”我认得他们是某山口的那帮烂仔。
14.证人李某燕的证言:我是经营售票点的。2009年12月上旬的某天,两个年轻人来我设立的票点,威胁我如果继续在这售车票就砸坏我铺口,接着想收掉我的售票招牌,我阻止他们,他们就强行砸坏我的售票招牌,其中一个我认识他,叫“黑鬼”。
15.被害人李某文的陈述:凡是途经某镇辖区的大客车,在某辖区内上车的每个乘客都要收取10元每人的保护费,我经营的两辆大客车也不例外。以往与票点合作是票店每带一个客人上车,我们给10元一人作为手续费。后来,票点被“水野”垄断来做了,以后凡从某辖区上车的乘客“水野”都要收10元一人。我的车辆每次出车都有行车记录的,行车记录全部记录有当趟车的所有收入以及支出,包括被勒索的金额也记录有。所有被勒索的金额我们会在行车记录上注明是交给某大哥或某保护费的。
16.被害人邓某康的陈述:我经营有两台客车,自2009年12月18日到2010年1月19日,每台客车在某镇被勒索6300元,两辆车合计12某0元。
某.证人吴某杨的证言:我是跟车乘务员,老板是张某杰,车牌是粤A813**。被勒索的金额6150元。我这辆车的司机是吴某生、柯某明、王某光、乘务员有我、孙某土、梁某平三个。我听吴某生说,在12月24日,他开车经某,在某圩交钱给陈某强团伙后,开车下到某竹山加油站。我们有二辆面包车从吴川拉了共十七人到加油站上车,当时跟车的李某德要按陈某强团伙的规矩收取每人10元的手续费,吴某生等人不同意,李某德就把摩托车拦在车头并打电话叫陈某强带人来。陈某强开一辆白色面包车拉了一车人追来,当时吴某生走得快,上高速了,否则肯定让陈某强砸了。后来,陈某强打过电话恐吓,扬言车到广州都要砸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吴某杨辩认出陈某水、陈某强、李某德、李某生、李某锋、何某锋、李某伟、柯某财、陈某伟参与作案
18.证人谭某艳的证言:我是冯某敏、李某新、亚权等四人经营的长途客车的专职司机。当地的“烂仔”将所有的票点垄断经营,在某辖区上的乘客,不管是不是票点介绍来的,都要每人收取10元。
19.证人李某杰的证言:我是乘务员。老板是李某新。被勒索有记账,已上交老板。
20.证人谭某雄的证言:我是客车的司机,老板是曾某。水也的手下马仔有陈某伟、陈某水、靓坤、亚忽,这几个人都是对我客车的司乘人员威胁恐吓较为凶狠的。
21.证人阮某汉的证言:我是跟车的乘务员。其证言与谭某雄证言基本一致。
22.证人李某美的证言:我是乘务员,当时有四五个青年驾摩托车拦车,要我交在某上车乘客每人10元,并扬言:“你们可以不交,但你们的安全我不敢负责,以后出什么事你们后果自负”,我电话给我老板请示,老板说:“你就交钱得了,要不然车就没法通过”,后我就照交了。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23.证人彭某龙的证言:我是长途大客车的司机,老板是王某福。我所开的车在这个一个多月时间里被他们敲诈勒索了五、六十次之多,敲诈金额在两万元左右。
24.证人曾某安的证言:我是长途客车司机,老板是郑某康。估计大约交纳了4500元左右。
某.证人杨某林的证言:我是跟车售票员,老板是陈某洪、邓某康。在差不多一个月时间里,我所跟的客车被人敲诈1500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杨某林辩认出何某锋、李某伟、柯某财参与作案。
26.证人李某华的证言:我是大客车司机,老板是邓某康,大概支付了5000元至某00元人头费。
2某.证人袁某龙的证言:我是乘务员,老板是邓某康,平均每天要交150元的人头费,42日时间,共计被勒索6300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袁某龙辩认出何某锋、李某伟、柯某财参与作案。
28.同案人陈某强的供述:2009年12月13日,我与李某冬、陈某伟、陈某水几个带了某市交通局的人到某圩大道牌楼前睇地,准备选址建车站,后我叫李某冬带交通局的人回某圩吃饭。我临时决定统起某圩的长途客车售票点,为下一步建立车站后统一某的长途车售票上客工作先铺好路。我叫陈某伟打电话叫人,由陈某伟、陈某水带人将某圩原有的几档长途客车售票点统起来,不让这些票点再卖票,然后我们自己成立一个售票点,以后某镇所有搭长途车的客人就只能在我们设立的票点卖票,而我们就可以从中收取每个购票乘客十元钱的手续费。陈某伟打电话叫人集中。我叫何某锋不要做票点了,与我并起来做,许诺每个月给何某锋1000元钱作为工资,要何某锋帮我做工负责卖票收钱,何某锋同意。我也同样叫柯某财加入。与此同时,陈某伟、陈某水带着李某生及另外四五个十几岁的少年仔,将某圩原来经营的长途客车售票点的线路牌搬回我们的票点那里,同时警告那些票点以后不能再售票,某以后的长途客车只能在我们的售票点购票上车。那些票点的人不敢出声反抗,任由我们把票牌搬走,收了共有六档。自这天开始,连续四五日时间,我都和陈某伟、陈某水、李某冬几个,带着李某生等人,在某圩柯华土公司楼下,监督票点的运作,控制其他原有的票点。如果发现有票点偷偷卖票上客的,我就会和陈某伟、陈某水上门去警告票点的人,叫他们不要与我们作对,如果继续这样,我们就不会对他们客气。原来的售票点就没有人敢偷偷卖票了。因为我们没有启动资金,我就叫陈某水先出钱购买开设票点的物品,赚到钱再归还给陈某水。我带着陈某伟、李某冬、陈某水、李某生几个,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少年仔,每日上午大约九点钟到柯华土公司楼下我们票点,直到下午四点钟,一方面监督票点运作,控制其他原来票点。另一方面拦停警告长途经某上高速的那些长途车司乘人员,让他们看到我们实力,要求他们配合按我们规矩上客交钱。稳定后我安排柯某财在票点负责收钱(同时对其他不在我票点购票上车的,按人数向该客车收钱)。柯某财收到钱交给李某伟保管记账,何某锋负责在票点卖票,李某德负责跟车收钱。他们所收的钱全部回到李某伟处统一开支管理记账。
29.同案人陈某伟供述:陈某强带了四十多人恐吓每一辆长途大客车的司机和乘务员,陈某强扬言如果那辆大客车不按他的意思按每上车一个客人向他们缴交10元钱便砸车。从12月13日开始,陈某强带了四十多人对途经某的客车恐吓了连续五天,所有途经某的客车老板都因为害怕自己的车被砸,不得不按照陈某强的意思,从东山大山尾至某竹山路口每上车一个客人便缴交10元线给陈某强等人。13日至某日我不在场,18日至19日,陈某强带我和陈某贵、陈某汉、陈亚炳等几个人在某圩截定每辆大客车进行恐吓,从20日开始所有的长途大客车司机都按照陈某强定下的规定交钱了。2009年12月13日开始,共获利50000元,每天1000元。每天有30辆客车。我跟着陈某强强行收取大客车的保护费时,陈某强答应每个月给我1000元现金工资,而我平常生活的开支、包括吃饭、住宿、饮酒等全由陈某强支付。保护费由柯某记统一收到后,再交给陈某强保管。陈某强用收到的保护费支付我和柯某记、陈某贵等人的工资和我们日常的生活开支,余下的上交给陈某。同案人员有陈某强、我、陈某贵、陈某汉、柯某记。参与恐吓的有李某生、靓德,其余不认识。陈某强和李某冬找到我说想在某镇建一个车站,一起去选址。陈某强叫我到某圩统起票点。我和陈某强、陈某水等人就收了何某锋的票点,在何某锋的票点开业。陈某强打电话恐吓售票点的老板,叫他们不能售票,否则后果自负,如果这些人当中不听话的,我们便强行搬走售票点的物品。一个星期后,某圩所有的售票点被统了起来。所有上车的乘客必须在我们设的售票点买票,我们从中提取10元的人头费。
30.同案人李某冬供述:陈某强打电话恐吓长途客车老板及乘务员、司机,称今后一切自大山尾至高速路口上客的都要收取10元,不然便打人、砸车等,这些司机、车主害怕便支付人头保护费了。陈某强又安排三个人在大山尾至浅水高速口进行巡逻,跟车收取人头费,每人10元钱。陈某强还通过恐吓、威胁手段驱逐某镇的其他长途客车卖票点,后在某镇开设一个售票点。售票由陈某水负责。陈某强安排陈某伟带三个人在售票点,安排三个人在路段巡逻收取人头费。然后安排一个人登记造账,我负责到售票点监督。分配的利润是陈某强40%、陈某水20%、陈某伟20%、我20%,但我们尚未结算分红。陈某强控制长途客车收取人头保护费后,还叫我联系我母亲到交委申请办一个长途客车站,垄断这个行业来做,但也给我20%股份。
31.同案人李某德的供述:强行统票点的事我参与了,有详细的收取记录数据。
32.同案人陈某水的供述:参加强行统票点的有陈某强、陈某伟、李某峰、何某泽、柯某财、李某生、李某伟。我参与了卖票的事,而李某伟负责管理账目。我出了1200元置办票点的运作物品。我们统票点的过程中还使用了暴力手段。在某派出所对面的一档票点拒绝被统,陈某强就指使陈某伟带领一帮人把票点砸了,损毁票板、凳、椅等物。陈某强打电话恐吓长途客车老板,当时参与敲诈勒索某路段大客车的人员有陈某强、陈某伟、李某冬、李某峰、何某锋、柯某财、李某生、李某伟等三十人左右。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
2009年,陈某与他人取得某市至吴川市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其后,吴川市交通局开通吴川市至某市某镇的客运线路,与陈某等人经营的客运线路有部分重叠,陈某等人要求吴川市交通局取消对上述客运线路车辆的经营许可。为向吴川市交通局施加压力,打击同行竞争对手,控制和垄断某市至吴川市的客运线路,2010年1月2某日上午10时许,陈某组织、指挥陈某强、陈某1、李某、陈某辉、陈某伟、陈某龙、陈某兵、李某操、梁某越以及卢某星、陈某林、黄某强、陈某标、陈某龙、柯某飞、陈某文、陈某业、陈某炳、袁某建、李某旺、黄某勇、梁某译(后13人均另案处理)等200多人,围堵吴川市某客运站出入口,阻止车辆出入,到候客大厅起哄闹事,恐吓车站工作人员,造成该站数十辆客车无法正常营运,交通堵塞,旅客滞留。当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将闹事人员强行驱散并抓获部分参与人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出警经过,证实:2010年1月2某日9时,陈某带领200多人到吴川市某联通客运站堵塞交通,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至当天14时许,吴川市公安局出警驱散未奏效。为尽快疏通交通,吴川市公安局出动100多名警力对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进行围捕,抓获121人。后经茂名市公安局与湛江市公安局协调,该案移交某市公安局办理。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置及概貌。
3.证人谭某勇的证言:1月24日晚饭时,我与罗某、梁某林、陈某共四人讨论我公司经营上遇到的问题。因为我车队为营运上的事多次找吴川市交通局和吴川联通公司、509车队,希望可以解决问题,但他们互相推诿。罗某首先提出,我们理性去找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没有结果,如果不组织多人向吴川施加压力,问题是无法解决的。我建议向上级部门反映,但罗某认为向上级反映,结果是漫长的等候,不如找多人到吴川,向吴川施加压力,扩大影响,引起政府部门重视,解决问题。陈某说要人容易,他去找人就得了。1月26日,罗某来电告诉我次日组织多人到吴川向吴川政府施加压力,扩大影响,解决车队的问题,叫我准备材料。陈某有很多马仔,来吴川闹事的人应该是陈某组织的,但车辆应该是罗某安排的。1月2某日上午约8时,柯某胜开车接我到吴川,罗某来电叫我到吴川市某汽车客运站。上午10时20分,柯某胜搭我到某车站后离开。我在车站看见罗某、梁某林、陈某。我进入一楼大厅,罗某、梁某林、陈某等30人左右也跟着我进入一楼大厅。梁某林在大厅见到吴川联通汽运公司总经理李某彬。李某彬对梁某林说你带这么多人来客运站干什么?梁某林回答说是关于五和至顿流客车线路经营的事,并介绍陈某。这时进入大厅的人叫喊吵闹,李某彬叫我们找出几个代表到楼上办公室谈。我和梁某林、罗某三人跟李某彬到其办公室。有一位吴川市交通局的主管科长来到办公室,叫我将资料复印,他会交给局长处理。后来科长叫我们三人、李某彬及其女一起到一楼,想叫我们来的人回去。我在一楼大厅见到陈某,李某彬的女儿与公安局领导交谈,不久我就被传唤到公安局。
4.证人李某彬(吴川市联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我见到有七辆中巴小车和一辆小汽车及二十多辆摩托车突然开到某汽车客运站候车场大门口侧,车上下来200多人。我到候车大厅,罗某、谭某勇等很多人围住我。我公司梁某雄、陈某怕有人打我,也走上来。我问罗某、谭某勇等人来意。谭某勇说要找联通公司副经理郑某培和谭某。我说:“他们去开会了,有什么事对我讲,你今天纠集这么多人来是不对的,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谭某勇说我不带这么多人来,将事情搞大,无法解决问题。我叫他们派代表跟我谈。谭某勇等为首的就跟我开始论理起来。谭某勇认为我公司梅菉至五和的线路不应该在某沙尾转弯等问题及交通局不应该批准梅菉至顿流的线路,不服我的解释,在候车大厅大吵大叫。他带来的人跟着起哄,场面比较混乱。我叫罗某、谭某勇还有一个小头目跟我上办公室。同来的还有欧某和某派出所副所长。经过论理解释,谭某勇将一份材料交给欧某科长。之后我与谭某勇等人下楼。我不清楚后来谭某勇等人在客运站闹事的情况。到下午2时30分左右,公安出动大批警力到客运站将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谭某勇等100多人控制。谭某勇、罗某等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造成车辆和客人不能入站,使客运站处于半瘫痪状态,给我客运站的经济和形象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5.证人陈某证言:他们过来我们车站内大吵大闹,堵塞车站的大门以及客车出入口,威胁、恐吓我们工作人员。闹事时没有发现那些男青年带有凶器,后来公安人员过来控制他们,搜身发现有些男青年带有小刀。他们没有打伤人或毁坏什么财物。他们来了300多人,将车站各出入口都堵塞住。站内的工作人员以及乘客都相当害怕,站内的客车无法开出营运,回站的客车也不能进站,情况非常混乱,严重地扰乱了我站的正常秩序,乘客们意见很大,也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
6.证人黄某证言:他们把摩托车停放在客运站的入口处,阻止车辆及乘客进入。坐中巴车的男青年来到站内的大门口大吵大闹。令售票处无法正常工作,持续时间大约达四个小时。期间那伙男青年一直在堵塞车站内的各出入口,阻止班车及乘客进出。
某.证人潘某森的证言,内容与黄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梁某雄的证言:有三个人带队堵塞车站,见到李某彬便质问:“中巴线路是怎么回事,为何还没有解决。”李某彬叫他们三人先疏散站前广场的人员,让车站正常交通运作。但他们三人不肯,并说车站和交通局先处理好线路牌这件事才撤人,否则不会走。其中被称为“华哥”的很矮小的男青年开声叫大家不要走,还有姓谭的男青年(谭某勇)也指挥他的马仔不要走。
9.证人邱某柱证言:当时有200-300人到车站围攻。阻塞交通闹事的人里有三个是在现场指挥策划的,一个是姓谭的中年男人,另一个叫华哥,还有一是叫罗某。
10.证人陈某生、邓某艳、陈某英、康某日、龙某超、杨某生的证言,内容与其他证人证言基本一致。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11.证人欧某的证言:这帮人是因为中巴线路经营问题,来围吴川市某汽车客运站的。有一个自称是谭某勇的将一份复印件交给我,要求我将这份复印件转交给吴川市交通局,吴川市交通局要按照他们的要求落实,否则便要将这件事搞大,上今日关注新闻。这个自称是谭某勇的车队队长越说越激动,并不断大力拍打茶几。我和李某彬在旁不断劝说谭某勇不要激动,先叫车站下面的200多人离去。我保证一定将他们的情况反映,但谭某勇仍然不肯将下面的人疏散。
12.证人陈某胜(车站站长)证言:当日接到副站长陈某来电报称吴川联通某汽车客运站被300多名社会人员聚众闹事并堵塞车站交通。我赶回车站见到吴川市公安局300多名警察到现场做化解疏散工作,但他们不听劝阻继续堵塞交通,与民警对抗并发生集体冲突。有100多名闹事人员逃离现场,另外100多人则被民警分割围捕并带离现场。他们的行为致我站20多辆客车不能正常入站落客,站内滞留成千名旅客,直接经济损失有20多万元。这帮人员由某至梅菉中巴线路老板组织到我们车站闹事,企图迫使吴川市交通局不批准梅菉至长歧的中巴线路。
13.吴川市交通局提供的材料,证实梅菉至长歧交通线路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情况。
14.吴川市联通汽车运输公司提供的材料,证实经政府许可经营的情况.
15.吴川市某汽车配客点提供的材料,证明:上午10时至14时该站点被堵塞,该时段有20多台大客车不能正常进入站场落客,大约有900名乘客滞留在站内,状况混乱。
16.同案人陈某强的供述:和我一起到吴川市汽车客运站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有陈某、陈某胜、陈某兵、陈某伟、陈某辉、陈某龙、陈某业、靓坤、李某冬、陈某标、陈某1、陈某文、陈某林、李某秀、颜某龙、袁某建、康某文、冯某柱、冯某周、柯某兴、劳某龙、何某宇、陈某强、李某汉、陈某虎、柯某飞、何某荣、黄某卫等200多人。200多人分别堵在吴川市汽车客运站的办公室、大门口、出入口等处,扰乱了吴川市汽车客运站的办公秩序和客运秩序。从2010年1月2某日上午10时到当天下午3时持续了6个小时。因为吴川市交委许可10辆吴川市到某的客运汽车载客运输,冲击了陈某和李某权、董某兴、谭某勇等人承包的吴川市至某市客运线路的生意,所以我们到吴川市汽车客运站聚众扰乱公共秩序,逼迫吴川市交委近期审批的10辆吴川市对某的客运汽车停运,达到垄断吴川市至某市客运线路生意的目的。是陈某组织我们来的。2010年1月2某日,陈某胜来电称陈某叫我们今天到吴川市汽车客运站,因为客运线路的问题要让吴川市政府重视,让吴川市汽车客运站答应我们的要求,要我多叫点人过去。我打电话叫陈某辉和陈某伟拉多点人过去,不久陈某和陈某胜开车接载我到吴川市汽车客运站。之后陈某伟等人也到了,前后共来了约200多人。陈某指挥人分别站在吴川市汽车客运站的办公室、大门口、出入口等处,逼客运站领导出来谈判表态,直持续到下午3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某.同案人陈某伟的供述:到吴川市汽车客运站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有我和陈某、陈某兵、陈某强、陈某辉、陈某龙、陈某业、李某冬、陈某标、陈某1、陈某文、陈某林、李某秀、颜某龙、袁某建、康某文、冯某柱、冯某周、柯某兴、劳某龙、何某宇、陈某强、李某汉、陈某虎、柯某飞等及不认识名字的200多人。时间持续6个小时左右,自10时到15时。以陈某为首,还有陈某的骨干马仔陈某强、陈某1、李某、陈某辉、陈某兵也是组织者。是陈某强在某圩叫我去吴川的,我和陈某强、陈某龙、陈某业、陈某辉从某坐搭中巴来到。到吴川汽车客运站的人都是陈某手下的骨干马仔组织来的。陈某亲自指挥我们200多人扰乱客运站秩序。
18.同案人李某冬供述:我听我的大佬陈某强讲大佬陈某在吴川的中巴客运线路有些事,纠集我们手下马仔200多人到吴川市某客运站进行晒马,威逼对方单位满足华哥的要求。
19.同案人李某操的供述:是阿坤叫我去吴川的,和我一起去的人有卢某星、黄某强、陈某宇、冯某武、阿坤。
20.同案人陈某辉的供述:陈某胜打电话叫我跟他去吴川的车站,我和陈某、陈某强、陈某胜、陈某兵以及车上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六人一起进入车站。后来陈某等人与车站的工作人员交涉。此事是陈某、陈某胜等人组织的。
21.同案人陈某龙的供述:1月26日晚我接到陈某伟的电话,通知我明天早上某时到吴川车站晒马,并叫我带多几个人去。我叫我的同学李某旺、陈某龙、陈某文、柯飞龙、陈某乾五个人一起去。
22.同案人梁某越的供述:亚九通知我,我带李某明去。为首者是陈某,组织实施指挥者还有陈某的骨干成员得力马仔陈某胜、陈某强、爆建(陈某1)、水也、陈某辉等人。
23.同案人陈某兵的供述:谭某勇打电话叫我带几个人和他一起去吴川汽车客运站闹事。
24.同案人李某的供述:我的手下“豆”打电话给我,叫我带人过去,是仁华老板交代的。现场我看见陈某带大家进到车站大厅恐吓车站的人员。
某.同案人陈某1的供述:陈某胜对我讲是大佬陈某要求叫多几个青年仔一起去吴川市某客运汽车站进行公然扰乱公共秩序的,是陈某组织的。参与的人有陈某胜、陈某伟、陈某强、陈某3、陈某业、陈某兵、陈某强、李某彬(亚彬)、黄某勇等。
26.同案人黄某勇的供述:李某彬讲大哥“爆建”叫我们跟随出去做工,到吴川车站闹事。
2某.同案人卢某星的供述:我和黄某强是人鬼组织去吴川的。
28.同案人陈某林的供述:是我大佬陈某伟电话联系我参加吴川帮大哥陈某办事的。
29.同案人黄某强的供述:李某操打电话给我说,其大佬叫他召集人到吴川搞事,所以李某操叫我去。
30.同案人陈某标的供述:陈某林打电话给我,讲陈某大佬通知大家到吴川汽车站做事。
31.同案人陈某龙的供述:是陈某龙打电话叫我去吴川市客运站帮大佬晒马的。
32.同案人柯某飞的供述:是陈某龙叫我和陈某龙、陈某文、李某旺、袁某建去的。
33.同案人陈某文的供述:是陈某龙我和李某旺、陈某龙、袁某建、柯某飞等人一起去的。陈某龙说去吴川市梅菉为陈某争夺客车线路客运经营权的事情助威。
34.同案人陈某业的供述:是陈某的司机陈某胜通知我去的。
35.同案人陈某炳的供述:是亚狗要求在2某日早上6时许到某圩坐班车下吴川的。
36.同案人袁某建的供述:李亚旺说陈某叫他,他又叫我,我就跟着去了。
3某.同案人李某旺的供述:是陈某龙叫我去吴川闹事的。
38.同案人梁某译供述:我是曾建军电话通知我去的,我所认识的有曾建军、陈某辉、陈某强、李某、陈某伟、李某锋、木明、亚华、亚九。
39.同案人陈某胜的供述:是黑鬼叫我和他一起来吴川市汽车客运站闹事的。
40.同案人李某彬的供述:李明涛问我去不去吴川玩,我就跟他们去吴川了。我当时就站在某客运站门口。
41.同案人张某鹏的供述:我的黑社会大佬陈某林打电话叫我随他到吴川办事。
42.同案人陈某锋的供述:亚弟通知我说以前跟亚土的人要全部在1月2某日早上集中到河东汽车站,有老板带我们去做工。在现场亚弟指挥我们这一帮人怎么做,而仁华则与车站负责人谈话。
43.同案人陈某壮的供述:我是李某操带去吴川闹事的。
44.同案人黄某卫的供述:我是被陈某业叫去吴川的。
45.同案人李某明供述:李某说陈某辉叫我们到吴川晒马。于是我到了吴川某客运站。
46.同案人陈某福供述:是陈某炳叫我去吴川的,陈某在现场组织和指挥。
4某.同案人陈某霖的供述:是亚狗(李某明)叫我去的。
48.同案人邓某隆的供述:是阿东叫我去吴川的。
49.同案人陈某强的供述:是陈某1通知我去的。
50.同案人邓某树的供述:是陈向东叫我去吴川梅菉的。
51.同案人冯某周的供述:是梁某叫我去的,还叫了冯尚柱、罗培清、颜某龙、康某文这几个人去。
52.同案人梁某的供述:是猪肉佬叫我去的,他说人华因客车线路牌的事叫我们去吴川。
53.同案人余某民的供述:是六斤叫我去吴川的。
54.同案人董某林的供述:是高佬叫我去的。高佬姓颜,是我的黑道大佬。他说人华因吴川至某的中巴线路的利益问题叫我们去。
55.同案人赖某冠的供述:我和陈某3来到吴川晒马。
56.同案人陈某勇的供述:陈水同叫我去吴川晒马。
5某.同案人李某辉的供述:谭某勇按陈某的指示要我参与晒马。
58.同案人陈某浩的供述:是陈某辉按陈某的指示叫其手下亚龙电话联系我参与此事。
(四)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第一宗追打李某冬汽车案
2010年1月2日晚上20时许,黄某杰位于某市北岸的游戏机室被人打砸,梁某靖认为是李某冬等人所为,决定报复。2010年1月3日凌晨1时许,梁某靖、黄某杰组织欧某雄、李某儒、李某明、李某、黎某委、李某贤、黎某昌、严某龙、王某浩以及严某河(已科刑)、钟某雄、王某华、陈某文、冯某明(后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某市北岸月半湾大排档门口处集中。梁某靖、黄某杰将上述人员分组并安排任务,配发刀具、枪支及对讲机、摩托车等物品,在某市市区寻找李某冬等人。随后,黄某杰等人发现李某冬驾驶一辆白色日产小汽车往河东广伦山花圈方向行驶,即通知参与作案人员对李某冬进行追赶。追至某市河东广伦山转盘路段,黎某委持枪击中李某冬的小汽车右则。李某冬见状,驾车逃入某市鉴江派出所躲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3日凌晨4时许接受事主李某冬报案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置及概貌。
3.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同案人严某河到鉴江派出所“探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审讯,严某河交代了其所在的出租屋,民警到其出租屋清查时,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华、严某龙抓获。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4.法律文书,证实同案人严某龙、王某华、严某河的处理情况。
5.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对讲机。
6.照片,证实李某冬的小汽车被枪击情况。
某.被害人李某冬的陈述:2010年1月3日凌晨2时许,我在某市民主路准备下车时,被几个身份不明的男青年驾驶摩托车追赶我,并在广伦山花圈持枪射击。他们一直将我追赶到鉴江派出所,并开枪击中我驾驶的骐达小汽车右侧部。
8.同案人颜某启的供述:1月2日晚23时许,王某华说大佬梁某靖通知到月半湾集中做事。我和黑鬼、王某华到月半湾见到梁某靖、黄某杰、王某浩、严某龙、严某河、李某儒、李某、冯某明、陈某盛(大叔)李某贤、黎某委、黎某昌还有部分不认识的人。黎某委和李某儒各持一支散弹枪。当时我害怕,所以我没有去。
9.同案人严某龙的供述:在场的有梁某靖、黄某杰、黎某昌、李某、黎某委、冯某明、王某浩、颜某启、陈某文、欧某雄、颜某聪、李某儒、王某华、李某贤、黑佬、严某河和我。黎某委和李某儒各持一支散弹枪。梁某靖见颜某启太小个,不要他去。在广伦山花圈,黎某委开了一枪。
10.同案人严某河、王某华的供述,内容与严某龙供述一致。
11.同案人李某明的供述:2010年1月2日,冯某明打电话叫我回黄某杰机室。后王某浩开摩托车搭我去月半湾,梁某靖、黎某昌、黄某杰、李某、冯某明、颜某启等十几人全部在。我看见黄某杰手持手枪,李某儒和黎某委持一支来福枪。梁某靖发话,黄某杰发刀分工,将我们这帮人分成5组,每组有3至4人,1组分别是黄某杰、陈某文等人,2组是李某儒、李某等人,3组是严某河、黎某委等人,4组是冯某明、大叔等人,5组是我和王某浩等人;又分发对讲机,1号是黄某杰,2号是李某儒,3号是黎某委,4号是冯某明。我和王某浩等人在河东潮汇酒吧附近守候,欧某雄发放每组50元,主要用于加油、买水、买烟,梁某靖则分给枪手100元。我们回到鉴江派出所,李某儒叫我们进去看一下,王某浩入去查看,我在外面等候。不久我听到一声枪响,王某浩以很快的车速出来,我跟王某浩回家了。严某河、王某华、严某龙因为此事被公安机关抓获。听说陈某大哥出面指令陈某强与梁某靖双方不能打,大家都是自己人。又听说大佬梁某靖为此事,心里不服气,但由于是顶头大哥陈某出面,不得不服从陈某的命令。
12.同案人黄某杰的供述:1月2日参与作案人员有梁某靖、黎某昌、冯某明、颜某启、陈某文、欧某雄、颜某聪、王某浩、李某儒、严某河、李某明、王某华、李某贤、黎某委、陈某丞、严某龙、黑佬、李某及我等人。持有对讲机的人员分别是我与冯某明、李某贤、严某河等人。梁某靖叫我让黎某昌、李某两人各持一支来福枪。我手持手枪,黎某委开枪。我听说王某浩已经入鉴江派出所,听到有一声枪响,叫严某河入去打探情况。第二天得知严某河、王某华、严某龙三人被抓获。开山刀是放在宿舍保管,而枪支是由梁某靖自己保管。
13.同案人黎某委的供述:2010年1月2日,李某贤找到我,说大佬(黄某杰)的机室被人砸了,要我们集中。李某贤开摩托车搭我到月半湾大排档的门口处。梁某靖、黄某杰已在,黎某昌、李某、冯某明、王某浩、颜某启、陈某文、严某龙、欧某雄、李某儒、王某华、严某河等人先后到。5个人拿对讲机,分别是冯某明、严某河、李某贤、王某华、黄某杰,黄某杰1号,冯某明2号,李某贤3号,王某华4号,严某河5号。梁某靖做幕后总指挥,黄某杰直接向他汇报。3号组是李某贤和我,黄某杰把一支来福枪给我。黄某杰用对讲机说李某冬在广伦山花圈附近。开枪时我在他的小汽车左侧,回来后我把枪交回给黄某杰,我没有打伤李某冬,只打到李某冬日产小汽车后侧。
14.同案人李某的供述:参加的有梁某靖、黄某杰、黎某昌、冯某明、颜某启、陈某文、欧某雄、颜某聪、王某浩、李某儒、严某河、李某明、王某华、李某贤、黎某委、陈某丞、黑鬼、严某龙。李某儒和黎某委各持一支来福枪,黄某杰持一支手枪。我做车手,搭黄某杰,黎某委开了一枪。
15.同案人李某贤的供述:1月2日,我与黎某委、冯某明、黎某昌、颜某启、李某明、黑佬等人在北岸网吧上网,冯某明接到黄某杰电话,让大家集中。大家在月半湾集中后。黄某杰清点了人数。梁某靖要大家做了他(指李某冬),出什么事,他负责。黄某杰给了李某儒和黎某委各一支来福枪。我和黎某委在北岸等地搜寻。到广伦山转盘,我加油追赶追上那辆小汽车,黎某委拿枪向那辆小汽车开了一枪,听到“砰”的一枪,后来那辆小汽车开进鉴江派出所。过了一阵,听到派出所那里“砰”的一声枪响,我就搭黎某委离开了。
16.同案人王某浩的供述:当晚黄某杰手持一支手枪,李某儒、光头各持一支来福枪。黄某杰分给我一把开山刀,严某河叫我往茂名方向找,到东方红路段时,李某儒来电叫我回鉴江派出所,查看是否有一辆白色日产小汽车在里面。我入去查看,见到一辆白色日产小汽车。派出所有人出来,并叫我不要走,我逃跑,听到一声枪响(公安机关开枪警示)。黄某杰叫我躲几天,后来严某河、严某龙、王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第二宗尖都网吧寻衅滋事案
2010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梁某靖团伙成员李某儒、冯某明在某市东方明珠KTV被“九某二”团伙成员打伤。为寻仇报复,颜某聪及欧某雄、黎某委、黎某昌、李某、李某贤、李某明、陈某文、陈某丞(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分乘一辆墨绿色丰田小汽车、数辆摩托车,持刀在某市区内寻找“九某二”的马仔。当日凌晨2时许,欧某雄等人窜到某市某网吧,对正在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郭某兴、郭某均、梁某雄、梁某国、李某道等人乱砍乱打,致郭某兴、郭某均、梁某雄、梁某国、李某道受伤。经法医检验鉴定,郭某兴、郭某均、梁某雄、梁某国、李某道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28日15时许接事主郭某兴报案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位置及概貌。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4.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郭某兴、郭某均、梁某雄、梁某国、李某道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5.证人卢某恒的证言:我和彭某波、郭某兴三人于2010年3月28日在某广伦山饭店抓获了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欧某雄。
6.证人彭某波的证言,内容与卢某恒的证言一致。
某.证人董某健的证言:案发时我目击朋友梁某雄、梁某国等人被约10名男青年持刀砍伤。
8.被害人梁某雄的陈述:2010年3月14日凌晨3时,我与郭某兴、李某伟、梁某国等8人在某市尖都网吧上网,没有与任何人发生冲突。有10多名男青年各持一把开山刀,不说任何话便持刀斩我们,我左上臂受伤流血。后这些人开摩托车及一辆墨绿色佳美小轿车往东湖市场方向逃走了,我们被人送某市人民医院治疗。
经混杂照片辨认,梁某雄辨认出欧某雄是参与作案的人。
9.被害人郭某兴、李某道、梁某国、郭某均、郭某辉的陈述,内容与被害人梁某雄的陈述基本一致。
经混杂照片辨认,郭某兴、李某道、梁某雄、梁某国、郭某均、郭某辉分别辨认出欧某雄是参与作案的人
10.同案人李某儒的供述:欧某雄来医院问我因何事被人斩,我说不知道,并要求欧某雄帮我报复对方。之后欧某雄打电话叫人并离开。第二天上午11时,打电话告诉我,前一晚欧某雄带我们的兄弟在尖都网吧将那帮斩我和冯某明的“九某二”马仔斩得很伤,终于出了一口气。我听后也很高兴,认为欧某雄真的很够义气,这么快便把我叮嘱的事办了,帮我报仇。
11.同案人李某明的供述:到东方明珠门口的分别有欧某雄、我、李炎(李某)、亚昌(黎某昌)、亚毛(李某贤)、陈某文,还有某个我不认识的。欧某雄安排马仔拿来开山刀。欧某雄安排我、陈某文、李炎,还有3个不认识的男青年坐墨绿色的小汽车,安排亚毛、亚昌各开摩托车搭载另外4个不认识的男青年。到了尖都网吧,欧某雄安排我和陈某文留在小汽车负责望风,欧某雄拿一把开山刀和李某、亚昌及某个不认识的男青年冲入尖都网吧斩人。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12.同案人颜某聪的供述:参与此事的有欧某雄、李某明、黎某昌、陈某文、李某贤、李某、陈某丞(大叔)等人。我与李某明、陈某文搭载欧某雄驾驶的小汽车。李某、黎某昌、李某贤和四、五个不认识的青年在网吧门口。李某、黎某昌、李某贤和我入网吧认人。欧某雄持刀冲入网吧,黎某昌、李某贤、李某、我及几个不认识的也持刀冲入网吧。我用刀砍了一个男的左边一刀,左手的手臂二刀。砍了约二分钟,欧某雄叫走。李某明开车搭我们走。欧某雄叫李某明在外开车,等候我们,汽车是李某明的。
13.同案人黎某委的供述:2010年3月14日,李某儒和冯某明被“九某二”的人打伤。欧某雄开墨绿色的小汽车搭着陈某文、颜某聪,我持刀也坐上车,我们去尖都网吧,欧某雄第一个持刀冲入尖都网吧,后边继续有人冲入去。我没有冲入去,持刀在网吧门前戒备,等冲进去的人出来我们就走了。我认识的有黎某昌、颜某聪、李某明、欧某雄、陈某文、陈某丞、李某,还有几个我不认识。
18.同案人李某的供述:黎某委、颜某聪、李某明、欧某雄、陈某文、陈某丞等人帮李某贤庆祝生日,九某二的马仔打伤冯某明、李某儒及另外我不认识的人。有人发现九某二的马仔在尖都网吧,有人提议砍回他们。我与黎某昌、黎某委、颜某聪、李某明、欧某雄、陈某文、陈某丞还有另外六个不认识的人各持一把开山刀,欧某雄开车搭陈某文、颜某聪、黎某委,陈某丞开摩托车搭我、黎某昌,李某明跟另外一辆摩托车。欧某雄持刀首先冲进去,陈某丞把他持有的开山刀交给我,我手持双刀,与黎某昌、黎某委、颜某聪等人一起冲入去,我们认为谁是“九某二”的马仔就砍。我见到有一个蹲在墙角旁,我冲过去左右手持刀就砍他,他用双手来挡,砍伤他的双手。我们就逃跑了。
19.同案人李某贤的供述:2010年3月13日,我在东方明珠做生日,黄某斯、李某儒、黎某昌、李某明、欧某雄、颜某聪等人在场。14日凌晨2时左右,有七八个男子冲入来拖冯某明、李某儒出去殴打。我和欧某雄开小汽车送李某儒去东山卫生院治疗,而冯某明由人民医院的救护车送去医院。我与欧某雄将李某儒送到医院后,欧某雄听了一个电话后就离开了,我留在东山医院看护李某儒及等黄某斯送钱过来。我没有参与尖都网吧砍人一事。当时有十几人到尖都网吧持刀伤人,我所知道的有王某华、黎某委、欧某雄、陈某文、颜某聪、李某等人,是王某华后来告诉我的。
(五)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第一宗故意毁坏梁某红财物案
2009年6月16日凌晨,因原审被告人陈某在某市人民医院被另一团伙成员打伤,陈某组织成员梁某靖、陈某华、陈某强、陈某辉、陈某、陈某伟、陈某万、李某东、李某华及苏某、陈某胜(后2人另案处理)等几十人到某市人民医院集中。因对方团伙成员已离开某市人民医院,陈某组织成员遂在某市市区内寻找对方团伙成员进行报复。当日凌晨4时许,陈某万、苏某、李某华、李某河(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到某市河东东湖路16号梁某红住宅,将该处作为对方团伙成员窝点进行打砸,造成财物损失。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844某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受事主梁某红报案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概貌情况。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844某元。
4.被害人梁某红的陈述:2009年6月16日凌晨4时许,我在家四楼睡觉时,听到我家一楼玻璃被砸碎的声音,于是出阳台观看。我看见一楼围了许多持水管、砖头的人,听候一个较胖的青年仔指挥。我家一楼的电视机、玻璃门、椅、一辆皇冠3.0小轿车等财物,及屋外的一辆小车玻璃被他们毁坏。
5.证人王某的证言:我见到现场有一个青年手里拿着一支来福枪。
6.同案人陈某洪的供述:6月16日凌晨,我接到舍长亚牛的电话,说公司老板陈某被他人打伤,要我过去。我开摩托车到人民医院门诊部,发现亚牛、曾某国、张某、肥柱、大头、阿斌、尚林、肥仔等人已在那里,他们均持刀。后陈某转院到茂名市。听说之后在路灯处打烂他人的小汽车,当时我没有去,事后我才知道的。
某.同案人李某东的供述:我和阮某松、吴某湖一起,舍长彭某锋来电称顶头大佬陈某华被别人打伤在人民医院,要我们快点过去。我和阮某松、吴某湖到人民医院,当时有陈某华、彭某锋、陈某万、陈某3、陈某强、陈某胜、陈某、陈某兵、飞机、柯某恒等几十人照顾陈某。陈某华叫我和阮某松、吴某湖、上林、九弟、山鸡、陈某洪等几十人到医院把守。我开摩托车跟着彭某锋到了某河东上街垌路灯处的一间麻将室,该麻将室是功某头团伙的人经营的。我见到已经有三十多个人正在打砸。我和彭某锋、阮某松、吴某湖、止林、九弟、群树、山鸡、陈某洪等人也冲上去对麻将室和门口的一辆小汽车打砸,直到打烂了麻将室和小汽车,我们才离开。
8.同案人陈某万的供述:鬼头波的马仔被功某头的人打伤。鬼头波和陈某去医院看望受伤的马仔,结果在医院被功某头的人砍伤。陈某也被打伤,住进了某市人民医院。陈某强等某镇山口帮的人听讲这件事后,纠集了几十人去到医院帮陈某报仇,结果去到时功某头的人已经走了。领头的人有陈某强、梁某靖、陈某3、陈某华、陈某胜、陈某伟等人。我是当晚11点多被陈某华叫过去的。我们打功某头未果,陈某的得力马仔就在市区内寻找功某头的人及与他们有关的车辆和其他生意档口等。有人发现一处麻雀室是功某头团伙人员的家属开的,所以我们一帮人就到那里打砸,由牛B禾带队,一共去了二十人左右,认识的人有牛B禾、土权、亚宾、晓明。不清楚陈某华是否去。我们直接冲进去,见到什么就打什么。
9.同案人李某华的供述:我和苏某(牛B和)在吃水果,苏某接到电话后说陈某被打伤了,在人民医院,快去帮手。有人打电话给苏某,说他们在宝山公园。我和苏某到宝山公园,看到陈某强、李某河、梁某靖、陈某万、晓明等几十人在那里。大家提出分头去找功某头的人报仇。梁某靖说上街垌路灯旁边的麻将室是功某头方的人开的,提出去那里砸了为大哥报仇。于是由梁某靖开小车带路,其他人分乘摩托车去到那里打砸。我当时持一把铁锤参与打砸。
第二宗故意毁坏梁某靖财物案
因陈某伟的亲戚被梁某靖团伙成员打伤,陈某伟决定报复梁某靖。2009年12月26日20时许,陈某伟获悉梁某靖的丰田佳美小汽车(车牌号粤KBX8**)停放在某市河西街道办北某网吧旁边的横巷处,便纠集李某冬及“亚忽”、“土权”、“亚四”、小李、“康龙”(后5人另案处理)等10多人用铁锤、开山刀、水管等工具对梁某靖的小汽车进行打砸。经价格鉴定,被砸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150元。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12月26日20时许接受事主梁某靖报案。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位置及概貌。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砸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150元。
4.被害人梁某靖的陈述:2009年12月26日20时许,我的佳美小车停在北某网吧的一条巷处。23时许,我见到“亚弟”(陈某伟)和李某冬带着约十个后生仔用铁锤、刀、水管砸我的车,于是我报警。他们开着一辆黑色日产“蓝鸟”、一辆黑色皇冠逃跑了。
5.证人李某明的证言:当时有十几个人在砸车,我所认识的有两个,一个是陈某伟,一个是李某冬。
6.证人温某玲的证言:我听到有很大的敲碎东西的声音,梁某靖与我到楼下看。黑鬼弟与几名男子持铁锤、开山刀、水管对梁某靖的车打砸。
经混杂照片辨认,温某玲辨认出陈某伟参与打砸。
某.同案人陈某伟供述:我打电话叫阿忽等人到市府集中,说今天晚上集合大家是要去找米良报复,要砸坏他那部汽车。我开车载着他们直接到北岸案发现场,指着停在网吧附近的那辆绿色丰田小汽车,叫他们打砸。于是阿忽、土权、阿四、小李、康龙等持铁刀等工具砸车。这次打砸车辆是我操纵的,纠集陈某强、阿忽、土权、阿四、小李、康龙等人。原因是我的亲戚与米良有纠纷,米良伙同他的同伙打伤我的亲戚。陈某强事先不知道我们砸米良的小车,事后我才告诉他。
8.同案人李某冬的供述:陈某伟叫陈某伟带队,叫我借车给他,我便把我的蓝鸟车借给陈某伟。陈某伟说见到“米良”的车,准备拉人去砸了它。
第三宗故意毁坏李某冬财物案
因梁某靖的丰田佳美小汽车于2009年12月26日被陈某强团伙成员陈某伟、李某冬等人打砸,梁某靖决定报复陈某伟、李某冬等人。2010年1月1日凌晨,梁某靖获悉陈某伟、李某冬等人在某市北岸星河国际大酒店,便组织黄某杰、欧某雄、李某儒、黎某委、李某、李某贤、李某明、严某龙、李某明、王某浩等人在星河国际假日酒店停车场路口守候。当日凌晨5时许,李某冬驾驶一辆黑色风神牌小汽车搭载陈某伟及其女朋友离开星河酒店地下停车场。黄某杰等人见状,即驾驶小车、摩托车上前将李某冬的小汽车截停,并持刀、水管等工具对李某冬的小汽车进行打砸。李某冬驾车逃跑,黄某杰等人驾车随后追赶,直至李某冬逃入某市北岸派出所才罢休。经价格鉴定,被砸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某某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1日凌晨接受事主李某冬报案。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位置及概貌。
3.证明材料,证实被毁坏车辆的登记信息。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4.车辆照片,证实李某冬小汽车被毁坏情况。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砸汽车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某某00元。
6.被害人李某冬的陈述:2010年1月1日凌晨,我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陈某水及其女朋友,途经某市北京桥头京华茶楼旁边路段时,被一辆无牌小轿车和几辆摩托车载停。几名男子从小轿车和摩托车上冲出,其中一个叫王文杰的拿着一个对讲机,叫了一声“砍”,在场的人用刀和棒状物砸击我的车。我连忙倒车往河西方向逃跑,后驾车到北岸派出所做材料。
某.同案人梁某靖的供述:2009年12月底,陈某伟带人到北岸砸烂我的小汽车,黄某杰在奔浪网吧旁边的游戏机室也被陈某伟带人砸烂。几天后的一天凌晨2时许,黄某杰发现陈某伟和李某冬等人在星河,我叫黄某杰带人去砸烂李某冬的小汽车,当时我没有去,后来黄某杰说砸烂了李某冬的小汽车。
8.同案人黄某杰的供述:2010年1月1日,梁某靖叫我通知所有人回游戏机室。我便叫黎某委、颜某启、李某儒、欧某雄、李某明、李某、严某河、严某龙、王某华、陈某丞、李某明、王某浩、黑佬等十几人集中。梁某靖把一支自制散弹枪交给黎某昌,我和欧某雄负责开车找人,在星河酒店找到李某冬进行打砸。
9.同案人李某儒的供述:我见到现场有梁某靖、黄某杰、李某、黎某委、冯某明、欧某雄、李某贤、王某华、王某浩、颜某启、严某侠(李某明)、严某龙、严某河、黎某昌、钟某雄、李某明和我。黄某杰将一支散弹枪交给黎某昌,黎某昌追上李某冬的小汽车,开了一枪。
经混杂照片辨认,李某儒辩认出李某、黎某委、李某贤、王某华、黎某昌。
10.同案人李某明的供述:梁某靖打电话叫我去奔流网吧,集合了黄某杰、亚新、金龙、欧某雄、姐妹、亚文、亚昌、光头、沙豪、亚牛、法轮功及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梁某靖叫黄某杰带人到星河酒店伏击李某冬和陈某伟。欧某雄搭载我和几个梁某靖的马仔。只有我没有下车,黄某杰、亚新、金龙、欧某雄、沙豪、亚昌、亚牛、法轮功、亚文、姐妹、大NIAN,还有几个不认识的打砸李某冬的小汽车。当时亚昌持一支散弹枪乘坐摩托车追赶,听说他开了两枪。后来梁某靖又组织人连续几晚追杀陈某伟、李某冬等人,但我没有参与。
11.同案人严某龙的供述:到场的有梁某靖、黄某杰、李某、钟某雄、颜某启、李某儒、欧某雄、李某明、黎某委、王某华、李某明、黎某昌、冯某明、李某贤、黑佬、严某河和我。我分到一把刀。黄某杰给黎某昌一把枪。砸车的是颜某启、冯某明、黎某委、严某河,也有其他人。枪应该在黄某杰的手中,每次都是他安排凶器的。
12.同案人李某明的供述:2010年1月1日,黄某杰打电话叫我回其机室集中,称有事要办(意指打架闹事等),我去到时梁某靖、黄某杰、李某等人已在,钟某雄、颜某启、李某儒、欧某雄、李某明、黎某委、严某河、严某龙、王某华、黎某昌、冯某明、李某贤、陈某文、黑佬等也先后来到。黄某杰分刀,另把一支枪给了黎某昌。梁某靖离开后,黄某杰叫一部分人去找李某冬等人。后来黄某杰叫我们去星河酒店,欧某雄开一辆丰田黑色汽车将李某冬的汽车拦停在星河酒店地下停车场出口约100米处,冯某明带头用开山刀砸车,接着我们十几人也上前用刀砸李某冬的车。李某冬开车逃跑,黄某杰、黎某昌等人追赶,之后我们各自散开。
13.同案人黎某委的供述:我和李某贤回到游戏室,看见梁某靖、黄某杰、钟某雄、颜某启、李某儒、欧某雄、李某明、李某、严某河、严某龙、王某华、陈某丞、李某明、王某浩、黑佬等人。黄某杰把散弹枪给了黎某昌。我与李某贤开摩托车找人,黄某杰通知我们回星河,我和李某贤去星河时,看见李某冬开着一辆被砸烂的小汽车往公安局巡警队方向开去,我方有几辆摩托车追去,李某贤就开车搭我也跟去,追不上就回了。
14.同案人李某的供述:2010年1月1日4时许,陈某丞联系我,说黄某杰要求回机室集中,有事要做。我回到后看到梁某靖、黄某杰已在,欧某雄、严某龙等人也先后到。黄某杰给了一把枪给黎某昌。我与陈某文到星河酒店地下停车场守候,发现李某冬,我马上打电话给黄某杰。欧某雄开车追赶,将李某冬的车拦停,钟某雄也用摩托车拦住车尾。黄某杰下指令砸车,我们就砸车。
15.同案人李某贤的供述:参与此事的有梁某靖、黄某杰、颜某启、钟某雄、欧某雄、李某儒、李某明、李某、严某河、严某龙、王某华、李某明、陈某丞、王某浩、黑佬等十几人。1月1日,我和黎某委在奔浪网吧上网,冯某明叫我们回机室集中。黄某杰将枪交给黎某昌。我开摩托车搭黎某委由北岸至河东上街垌等地方找人,去到星河,见到一辆被砸烂的黑色日产小汽车往公安局巡警队的方向开,就开车搭着黎某委追,但未追上。
16.同案人王某浩的供述:我和严某侠、钟某雄接到黄某杰的电话,要求回机室集中。我见到梁某靖、黄某杰、李某、钟某雄、颜某启、李某儒、欧某雄、李某明、黎某委、严某河、严某龙、王某华、严某侠、黎某昌、冯某明、李某贤、黑佬等人。我分到一把刀。作案工具还有一支散弹枪。后我接到黄某杰的电话,说已截到李某冬,速到星河停车场。我和严某侠、钟某雄赶了过去。当时欧某雄开一辆小汽车将李某冬的小汽车截停在距星河地下停车场出口100米处,黄某杰在旁叫李某冬下车。李某冬车上有2男1女共3人,李某冬不肯下车并想倒车逃走。冯某明带头上前用开山刀砸车,在场的十几人一齐围上去用刀砸李某冬的车。我用刀砸中他车的右边车门和玻璃约4、5刀。李某冬强行倒车,欧某雄被撞伤,我和钟某雄、严某侠、严某河、严某龙、颜某启、王某华留下来照顾欧某雄没有追赶。李某冬驾驶的是黑色日产小汽车。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某市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经济、治安、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重伤,8人轻伤;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逞强争霸,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5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陈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所有罪行负责,故其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陈某一人犯六罪,应予数罪并罚。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在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的共同犯罪中,陈某并非上述具体犯罪行为的起意者、组织者、指挥者、实施者,量刑时可酌情处理。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共同犯罪中,陈某直接组织、指挥、参与,是首要分子,罪责最重。
原审被告人陈某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所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上述所犯之罪,应当按照上述修正案施行前的刑法进行定罪处罚。
对于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及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经查:
1.在案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陈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对整个组织的活动起决策、指挥、协调作用,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抗诉机关及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和意见,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判认定陈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定性错误,导致量刑过轻,应予纠正。
2.该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和谐粥城故意伤害案、天域网吧故意伤害案、追打李某冬汽车案、尖都网吧寻衅滋事案、故意毁坏梁某红财物案、故意毁坏梁某靖财物案、故意毁坏李某冬财物案,为该组织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有组织地实施某镇敲诈勒索长途客车案及2010年1月2某日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为该组织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实现非法控制和垄断经营。以上罪行,应认定为陈某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故陈某的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抗诉机关认为陈某应对上述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3.原审被告人陈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部分成员和个别成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各自分别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和敲诈勒索梁某富案、某镇山塘村开设赌场案、某市银海大酒店开设赌场案、无牌照经营平定镇酒吧案;为发泄个人私怨,分别实施打击报复证人行为,和故意毁坏苏某财物案、故意毁坏陈理财物案、故意伤害韩某东案、故意伤害李某云案、故意伤害梁某金案。经查明,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并非是为了该组织利益而实施,且证实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陈某的认可或默认,该组织从上述违法犯罪中获取利益的证据不充分,故不应认定为陈某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陈某对上述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抗诉机关及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应对上述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原审被告人陈某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
1.涉案同案人的供述,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没有证据反映相关同案人的供述系非法取证所得,故相关同案人的供述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被告人陈某对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行予以否认,但该组织成员梁某靖、陈某强、陈某伟、陈某辉等四十多人均指证陈某系组织中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对整个组织的活动起决策、指挥、协调作用,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陈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及辩护人所提陈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2.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陈某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是首要分子,而不仅是积极参加者。为非法控制和垄断吴川市至某市的客运线路,陈某指挥组织成员长时间围堵吴川市某客运站,起哄闹事,致该站客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交通堵塞,旅客滞留,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利益严重损失。相关损失未进一步扩大,是因为当地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秩序,而非陈某的行为所致。原判对陈某所犯该罪的量刑适当。陈某的辩护人辩称原判对陈某该罪量刑过重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未认定陈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的罪行错误,应予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199某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2016)粤某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2016)粤某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张某
审判员 徐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某
书记员 梁某
附适用于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某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茂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