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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关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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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7:03: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关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3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16日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甲,绰号“二少”,男,汉族,1971年出生,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郁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云浮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云浮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专业刑事律师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关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粤Y×××××的小汽车携带毒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某镇出发,于当天下午16时许途经郁南县平台镇万洞村委某村往桂圩方向村道时被郁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在关某甲的身上上衣口袋查获用白色纸巾包着的物品一包,内有用密封胶袋装着的疑似毒品白色块状物3小包(净重分别为15.07克、5.23克、4.62克),并在其随身携带的一只黑色挂包内搜获疑似毒品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98.36克)、疑似毒品淡黄色晶体3包(净重分别为99.50克、49.53克、6.59克)。经鉴定,上述白色块状物4包共重123.28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淡黄色晶体3包共重155.6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白色块状物品、淡黄色晶体物品、电子秤、小汽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将毒品海洛因123.28克、甲基苯丙胺155.62克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运输到广东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关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一)在其衣服口袋里的毒品是其用来吸食的,不应计入运输毒品的数量。(二)其家庭困难,家中老人年纪大,小孩年幼,望对其轻判。云浮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专业刑事律师

被告人关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关某甲自己吸食的两小包毒品不应作为运输毒品的数量。(二)被告人关某甲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毒品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性;二是其是吸毒者,为获取毒资运输毒品,属“以毒养吸”者;三是自愿认罪;四是认罪态度好;五是受“阿龙”雇请运输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关某甲驾驶悬挂车牌号为粤Y×××××的小汽车携带毒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某镇出发,于当天16时许途经广东省郁南县平台镇万洞村委某村往桂圩方向村道时被郁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在关某甲穿着的上衣口袋内查获用白色纸巾包着的物品一包,内有用密封胶袋装着的白色块状疑似毒品3小包(净重分别为15.07克、5.23克、4.62克),在其随身携带的一只黑色挂包内搜获白色块状疑似毒品1包(净重98.36克)、淡黄色晶体状疑似毒品3包(净重分别为99.50克、49.53克、6.59克)。经检验,上述4包白色块状疑似毒品(共重123.28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3包淡黄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共重155.6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云浮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专业刑事律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物证:查获的毒品、小汽车、挂包等物。

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月12日15时许,郁南县公安局平台派出所民警接交警大队民警报称,在郁南县平台镇万洞村委某村委往桂圩镇方向村道截获一辆逃避交通执法检查悬挂车牌号为粤Y×××××的小汽车,驾驶员关某甲有吸毒嫌疑,要求派员处理。接报后,平台派出所民警立即到达上述地点,当即在粤Y×××××小车上查获白色块状疑似毒品4包、淡黄色晶体疑似毒品3包、自制吸毒工具冰壶一个。随后,平台派出所民警将关某甲传唤到郁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询问查证。

郁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2日决定对关某甲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电子秤检定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云公(司)鉴(化)字[2018]01026号检验报告,证实:

郁南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1月12日15时许在郁南县平台镇万洞村委某村往桂圩镇方向村道查获关某甲,对关某甲的人身、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对现场进行勘查。云浮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专业刑事律师

在关某甲身上上衣口袋查获用白色纸巾包着的物品一包,内有用密封胶袋装着的疑似毒品白色块状物3小包,在关某甲肩上查获黑色挂包一只,内有疑似毒品白色块状物1包、疑似毒品淡黄色晶体3包、现金人民币6460元、手机1台(黑色机身,MEIZU牌,手机号码184×××6832)、电子秤1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支、透明密封袋9只、钥匙1串、机动车行驶证1本等物品。关某甲被查获时将其随身携带的棕色钱包丢弃在路边,被民警当即起回,经对钱包进行搜查,发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69元和银行卡4张。

关某甲驾驶的小汽车悬挂粤Y×××××号牌,车架号1HGCD56某RA805726,发动机号某。

民警使用经过广东省郁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合格的电子称,对查获的关某甲持有的疑似毒品白色块状物3包(分别编为1、2、3号)、白色块状物一包(编为4号)、淡黄色晶体3包(编为5、6、7号)分别进行称量,称得1号白色块状物净重15.07克,2号白色块状物净重5.23克,3号白色块状物净重4.62克,4号白色块状物净重98.36克,5号淡黄色晶体净重99.50克,6号淡黄色晶体净重49.53克,7号淡黄色晶体净重6.59克。

侦查人员对上述疑似毒品取样,后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品定性检验。

经检验,上述白色块状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淡黄色晶体状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云浮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专业刑事律师

4.机动车信息,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关某甲驾驶的悬挂粤Y×××××车牌号的小汽车,车辆识别代码1HG××××5726,发动机型号F22B2-某,机动车状态注销。该车登记车牌号粤E×××××,登记所有人邹某。粤Y×××××车牌号车的所有人梁某,厂牌型号福田某,轻型普通货车,强制报废期止2016年5月22日。

5.银行账户信息、明细,证实:从被告人关某甲处查获的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记录。

6.手机号登记资料、通话清单,证实:手机号156××××88某用户姓名为黄某,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8日期间只有2018年1月3日与号码184×××6832有一次通话记录。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苍梧县分公司查询,无电话号码为184×××6832的客户开户信息及通话记录。

7.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所用手机号码是184×××6832。2018年1月12日下午,我驾驶粤Y×××××号牌小汽车从广西梧州龙圩区某镇经广东省郁南县桂圩镇,想经郁南的高速入口上高速公路,过了桂圩镇将近到都城镇的一个隧道口前,见到有交警在路上查车,我就开车掉头往回走,开了四至五公里左右的路程,见到有一条小路我就开车驶进去,一直往前走,后来被交警截住,就将我口头传唤到郁南县公安局。经民警提取我的新鲜尿样检测,吗啡和冰毒结果呈阳性。我最近确实吸食过毒品海洛因和冰毒,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在2018年1月12日9时多和13时左右,在我驾驶的号牌为粤Y×××××的小汽车上吸食的。民警将我查获时,在我身上和驾驶的小汽车上共搜获了6包毒品和一包底粉。搜获的这些物品是“阿龙”的,是2018年1月11日晚上他叫我帮他带点“货”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交给一个绰号叫“高佬森”的男子,他给我3000元至4000元左右的报酬。我知道他所讲的“货”指的是毒品,因为之前“阿龙”都和我商量过的,所以我就答应了他。这几包物品中,有3包是块状的,是俗称“白粉”的海洛因,其中两包是白色的,一包是淡黄色的。另1包较大包的白色块状物是底粉,“阿龙”对我讲是垃圾货,海洛因含量不高,叫我帮他拿给“高佬森”用海洛因含量高一点的搅开来卖的。另外3包是淡黄色晶体状的,是俗称“猪肉”的毒品冰毒。民警将我查获后,当面对这几物品进行称量,我已在称量时指认拍照。我驾驶的粤Y×××××小汽车是我于2017年12月在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的一间汽修厂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钱买的,原车主姓名邹某,我不认识他,该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我不记汽修厂的厂名,没有发票和其他手续,给了钱卖家就交给我行驶证和车辆。我身上携带的现金是我前两天卖了自家种的桔子得到的钱。

关某甲指认从其处扣押的内有电话卡号码184×××6832的黑色手机是其手机,并指认了在该手机内所提取的电话通话记录。

8.人员详细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关某甲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其中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

9.吸毒行政案证据(检查笔录、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关某甲因吸食毒品自2004年7月8日起被多次查处。2018年1月12日民警查获被告人关某甲后对其采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氧胺酮快速检测盒现场检测尿液,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氯胺酮呈阴性。郁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12日决定对关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行政拘留由平台派出所民警送被拘留人关某甲到郁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执行时间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22日),强制隔离戒毒自2018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

10.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暂扣款办理回执,证实:郁南县公安局将扣押的关某甲的7129元存入其农信社专户。

对被告人关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现评判如下:

法律规定,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在被告人关某甲身上的衣服口袋里、随身携带的挂包内查获的毒品全部属于其运输的毒品,其以及辩护人所提相应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云浮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专业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123.28克、甲基苯丙胺155.6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毒品系违禁品,应予没收,依法销毁。扣押的被告人关某甲的手机系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通讯工具,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关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云浮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专业刑事律师

毒品未流入社会系因公安机关查获所致,并非被告人关某甲主动行为造成,该情节不属其犯本案运输毒品犯罪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所提该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为获取毒资而运输毒品不属于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所提该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被告人关某甲在侦查阶段对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供认,也有一些辩解,在庭审中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总体上可以认定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所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某年1月11日止。)

二、对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扣押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现金7129元抵缴相应数额的财产刑(由扣押机关郁南县公安局交由本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某

审判员 焦某

人民陪审员 岑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云浮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专业刑事律师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云浮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专业刑事律师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云浮毒品犯罪刑事律师,广东云浮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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