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972刑初某号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8月20日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97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某沐足阁经营者,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刘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4月24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后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5月24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刑事拘留律师,广东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租赁东莞市长安镇某社区某大街某号一楼大堂及三至四层经营某沐足阁,并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2015年12月8日,陈某甲聘请余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通过余某传达指令。2017年6月,陈某2、李某(二人均已判刑)入职某沐足,后陈某2担任主管,负责管理楼面部长,李某担任楼面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向客人推介消费项目。2017年10月,某沐足阁推出包含“口交”服务的298元的“某SPA”项目,后某沐足阁除提供正常足疗、按摩等服务之外,还提供上述“口交”服务,组织失足妇女张某、万某1、程某1(三人均行政处罚)以上述方式卖淫。同年11月初,郑某乙(已判刑)入职某沐足,亦担任楼面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向客人推介消费项目。期间,李某、郑某乙均有向客人推介过“某SPA”项目。2017年12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发现某沐足阁有组织卖淫活动,现场抓获陈某2、李某、郑某乙及沐足技师数名,查获消费卡及花名册等文件一批。2018年3月26日15时许,陈某甲到某派出所投案。东莞刑事拘留律师,广东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以上事实,有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3月26日15时许,陈某甲到某派出所投案。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3.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证实某沐足阁于2015年7月21日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陈某甲。
4.租赁合同,证实某沐足阁经营场所由陈某甲租赁。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某沐足阁进行搜查并扣押沐足消费卡等物品的情况。
6.某会所内部文件、楼面奖惩制度、技师工资表等,证实2015年8月至11月陈某甲作为公司总经理管理某沐足,相关内部文件、奖惩制度均有其签名。
7.员工花名册,显示余某于2015年12月8日入职某沐足。
8.技师服务项目日统计表、工资表,显示2017年11月至12月,技师工资全部来自提成,提成中某SPA、某SPA占绝大部分比重。东莞刑事拘留律师,广东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张某等人行政处罚的情况。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某沐足阁的情况。
1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某沐足的服务员,她在工作中听技师和部长等人平时谈论得知某沐足有手淫和口交服务。某沐足有陈某甲和周总两个老板。陈某甲不定时来沐足店,有一次陈某甲开会说她在一楼的卫生没有做好,当时因为她生病没有参加是收银员转告她的。
12.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某沐足的技师,某沐足的消费项目中有39、59、99和228元、298元五种价格的服务,前三种就是洗脚、按脚、按头、按手,没有其他服务;228元的主要是推背、理疗,推到阴茎处;298的会给男客人口交、手淫。她做298的项目做了一个多月了,是公司安排她们做的,愿意的就跟经理说。228元她们技师提成85元,298元提成150元。
辨认笔录,辨认出万某1、张某等人是技师。
13.证人万某1的证言,证实她于2017年7月在某沐足做技师。某沐足有59元、99元和228元、298元几种价位的服务,59、99的就是按手、脚、背没有其他服务;228元的是全身按摩,还有前列腺保养;298元的可以手淫和口交。228元的她提成100元,298元的她提成150元。她上班时就有228元的按摩,后来不知道什么时候又推出298元的项目。平时余经理负责她们的工作,有一名姓周的男子发过两次工资给她。东莞刑事拘留律师,广东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辨认笔录,辨认出周某就是周姓男子,辨认出经理余某,辨认出技师等相关人员。
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某沐足技师,2017年7月开始做298元的项目,包含手淫和口交服务。她不知道“财哥”在公司的职务,有次公司组织旅游,在开会的时候“财哥”在场,并问她们想去哪里玩,有时公司开会“财哥”会跟她们技师讲一些要认真工作之类的。她们技师房由余经理管理,余经理说如果公安检查,就严格按照服务流程说,不要提及有打飞机和口交。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甲就是“财哥”,辨认出经理余某,辨认出技师等相关人员。
1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某沐足老板姓陈,某沐足有某SPA、某SPA。
1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巫某是某塑胶公司的股东,陈某甲是他们的朋友,陈某甲在公司没有股份也不是公司员工,比较少到他们公司来,偶尔到他们公司喝茶。
1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某塑胶公司管理人员,陈某甲在某公司没有股份,也不是该公司员工。
18.同案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供述称陈某甲是某沐足的老板,陈某甲来公司的时间不规律,有时连续来两天,有时几天不来,陈某甲来公司后都会去办公室,她级别不高,不用直接向陈某甲汇报工作,她没跟陈某甲接触过,不清楚陈某甲对涉黄服务是否清楚。某沐足经理是余某,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每天都会来公司上班。她是某沐足咨客部长,负责接待并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她的工资是每月2600元,没有提成。2017年10月下旬,余某通知她和陈某2等人要求推出228某SPA和298某SPA,228元的就是除按脚、推油外还有打飞机服务,298元的就是除按脚、推油外还有口交服务。228元的某SPA技师提成100元,公司得128元,298元的某SPA技师提成150元,公司得148元。陈某甲有开会,但比较少,主要讲如何做好沐足服务行业的礼貌礼节。东莞刑事拘留律师,广东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甲;辨认出张某、万某1、程某1是从事某SPA的技师。
19.同案人陈某2的供述及辩解,供述称某沐足的老板是陈老板和肖老板,老板一般一星期过来两次到办公室喝茶,没有参与场所的管理和运营,是由经理余某负责全面管理。老板一般都是直接去办公室喝茶,有时会打电话让经理余某过去,老板不会直接指使员工干事,都是余某指挥他们干事。他于2017年6月入职担任部长,后于10月开始担任主管,工资月薪3500元,没有提成。某沐足从2017年11月上旬推出228的某SPA包含打飞机服务、298的某SPA包含口交服务。陈老板跟肖老板应该知道存在打飞机和口交的服务,因为经理余某跟他说余也是按照上面的要求来做的。陈某甲有参加公司会议,大约半个月一次,会议上主要讲房间卫生、礼貌礼节和纪律。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甲就是陈老板;辨认出万某1等人是技师。
20.同案人郑某乙的供述及辩解,供述称其于2017年11月9日入职某沐足,担任楼面部长,负责带客人上沐足房及介绍服务项目,每月工资2200元。他入职时某沐足就有口交和手淫服务,分别是298元的某SPA和228元的某SPA。他入职时经理余某和主管陈某2都有跟他说过要向客人推销某SPA和某SPA让公司营业额提升上去,有时还会召集他们部长要求他们向客人推销。某沐足有四个股东,其中两个是陈某甲、周某,他们不负责具体工作,平时都是坐在办公室,公司有事情就直接传达给经理余某,由余某再传达给他们,另外两个股东他不清楚。东莞刑事拘留律师,广东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甲。
2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在侦查阶段供述称他是某沐足的法人代表、股东,交一下水电,负责行政部门有关精神的上传下达,经理是余某,负责人事、工作安排等全面管理工作,主管有陈某2。某沐足有298元的某推拿和228元的某SPA,228元的是一个钟推拿加一个钟沐足,298元的是两个钟推拿加一个钟沐足。他经常不在某沐足,工作安排都是余某,他从来都没有指使或同意进行涉黄行为赚钱。余某的工资是包食宿每月7000元,没有提成,陈某2是每月3000元没有提成,部长大概是2500元没有提成。298元的项目,技师拿150元,公司得148元。某沐足的财务每月会将经营情况的报表给他看,某沐足从开始至今都是亏本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称,他聘请他人帮忙管理沐足店,他自己还经营有一家塑胶厂,很少去某沐足店,一般是去参加行政机关的会议,之后向沐足店人员传达指示,定期听取财务的汇报。2017年5、6月份,他提出在沐足店提供228元、298元的服务项目,228元的是一个钟推拿加一个钟沐足,298元的是两个钟推拿加一个钟沐足,但是后来他才知道余某执行的298元的项目包括口交服务,这是他投案后公安人员告诉他才知道的。他推测是余某私自跟技师合作,提供口交服务,可以拿多小费他们私分,不用上交公司。他是某沐足经营者,对涉黄事件应当负责,所以他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东莞刑事拘留律师,广东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在法庭上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请求从轻处罚,但同时辩称其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余某在某沐足阁推出298元的项目时跟他说是汗蒸和推油,没有说过有口交项目。二辩护人均提出案涉时间段被告人陈某甲并未参与某沐足阁的管理,涉案的298项目的实际实施人是余某,是余某为了提升业绩而自行推出,陈某甲并不知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陈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一方面,虽然多名同案人及相关技师均证实涉案包含“口交”服务的“某SPA”项目是经理余某通知他们开展,陈某甲并未直接对他们下达有关沐足项目的指令,但多名同案人及技师同时亦均证实陈某甲是某沐足阁老板,余某是经理,陈某甲有何指令就直接传达给经理余某,再由余某向下传达;某沐足阁内部文件及员工花名册等证实某沐足阁成立后至2015年11月一直由陈某甲经营管理,后余某于2015年12月入职某沐足阁,但陈某甲作为某沐足阁投资人的身份并未改变;同案人李某、陈某2及证人陈某1、张某均证实余某担任经理期间,陈某甲有时会参加某沐足阁的会议,会对服务礼貌、礼节、卫生等提出意见;被告人陈某甲亦供述其每个月会查看财务报表。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案涉时间段陈某甲虽未直接参与某沐足阁的日常管理,而是通过经理余某进行日常管理,但同时其作为投资人并非将某沐足阁全权交由经理经营,而是转为幕后,通过向经理下达指令来管理某沐足阁并通过财务知悉某沐足的营收情况,某沐足阁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仍旧是由其控制。
另一方面,陈某甲归案后稳定供述经理余某领取固定工资,没有提成;同案人陈某2等人亦证实陈某2等主管、部长均是领取固定工资并无提成;技师证言及陈某甲的供述则均证实298元的“某SPA”项目由技师分得150元,剩余148元由某沐足阁分得;技师工资表亦证实案涉时间段技师的提成主要来源于涉黄项目。由此可见,某沐足阁开展涉黄项目除技师能获取更多提成外,其余收益均归某沐足阁所得,是否开展涉黄项目对余某等人的获益并无影响,若涉黄项目是由余某私自决定显然不符合常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亦供述是其提出在某沐足阁推出228元、298元的服务项目,只是辩解具体内容是推拿、沐足并没有口交等服务,但从多名技师的证言可知某沐足阁的正规沐足项目的价格为39元至99元不等,若如陈某甲所说其推出的内容仍为推拿、沐足等正规项目,但价格却翻倍,其定价明显不合理,顾客亦会根据服务内容和价格作出选择,然而技师服务项目日统计表、工资表等证实案涉时间段顾客选择228、298项目的占大部分,这显然有违常理,必然是上述项目提供了其他服务所致,同案人及相关技师则均证实上述项目包含手淫、口交服务。亦如前所述,虽然技师等人员是接余某的通知开展相关涉黄项目,但余某作为员工,在没有利益可图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触犯刑法而私自更改沐足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必然是听从老板指示展开工作。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在经营某沐足阁过程中,推出“口交”服务,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梁某还提出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某沐足阁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虽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梁某还提出陈某甲是初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东莞刑事拘留律师,广东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某
人民陪审员 伍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某
杨某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东莞刑事拘留律师,广东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东莞刑事拘留律师,广东东莞刑事辩护律师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