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焦某甲、王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3刑终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3月23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03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某甲,女。
指定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某甲、王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粤0304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焦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焦某甲多次向李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
2019年5月24日下午4点许,被告人焦某甲在与李某商定贩卖25个毒品大麻后,携毒品大麻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的某酒吧找到被告人王某乙,让王某乙将毒品藏匿到该酒吧的隐蔽处。王某乙明知焦某甲贩卖毒品,依然答应并将交易的毒品大麻藏在酒吧厕所中间放纸巾的地方,然后拍下藏毒位置并通过微信发送给焦某甲,再由焦某甲转发给李某,李某收到照片后,根据照片上的位置到某酒吧取到毒品。当晚21时许,李某携毒品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山庄停车场附近向他人贩卖时被抓获,从其身上缴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大麻一包(经称重为17.89克,经鉴定验出四氢大麻酚成分),从他人手上查获交易的用白色纸巾包的毒品大麻1包(经称重为2.56克,经鉴定验出四氢大麻酚成分)。深圳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原审另查明,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焦某甲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店贩卖10个毒品大麻给李某。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焦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某酒吧门口贩卖50个毒品大麻给李某。
2019年5月29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某学院将被告人焦某甲、王某乙抓获,并从被告人焦某甲处缴获手机一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1.物证:手机一部、SIM卡一张、毒品大麻;2.书证:被告人焦某甲、王某乙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福田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材料等,焦某甲、王某乙对手机微信内容的辨认;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深圳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焦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焦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
判决:一、被告人焦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王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缴获的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焦某甲上诉提出:案发时本人为在校大学生,因年轻无知,在不懂法、不知法的情况下一时糊涂觉得新奇、好玩向他人出售了毒品大麻。本人没有犯罪前科,并且自己不吸食毒品,理应为初犯。本人涉案毒品大麻总克数量较少,原审量刑过重。本人已向驻所检察官递交检举信待处理,检举本人涉案毒品来源的上家以及他人违法行为。
指定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向驻福田看守所检察院工作人员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具体情况详见辩护词。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深圳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已经一审法庭查明并认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焦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焦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原判考虑了其归案后能认罪、认罚,已经给予其从轻处罚,上诉要求减轻刑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焦某甲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但其检举的事实未经查实,不构成立功。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某
审判员 王某
审判员 马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那某(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深圳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