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李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5刑初某号
案 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1月19日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丰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卓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公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8月9日晚,陈某1(已判刑)致电蔡某2(已判刑)要求购买1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蔡某2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商议交易毒品事宜,李某甲以人民币15500元的价钱贩卖了1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蔡某2,并收取了部分毒资人民币3000元。随后,蔡某2转手贩卖给陈某1。次日上午,陈某1将该1千克毒品转卖给欧勋林(已判刑)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9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41%。汕尾市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018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对陆丰市某镇某村委会某村进行涉毒清查,在被告人李某甲住处房间查获结晶状疑似毒品1包,净重40.4克、疑似枪状物一支,内有子弹4枚;现场抓获李某甲,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小包,净重共计9.1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汕尾市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给蔡某2,对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及身上查获毒品和枪支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定罪量刑。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只有蔡某2前后矛盾的供述、指认,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该项罪名依法不能成立;2.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24日在李某甲住处及身上查获毒品49.5克及枪状物一支的事实,依法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涉案情节较轻,依法应予从轻处罚;3.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对陆丰市某镇某村委会某村进行涉毒清查,在某村一巷1号被告人李某甲住处房间查获结晶状疑似毒品1包,净重40.4克;疑似枪状物一支,内有子弹4枚;现场抓获李某甲,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小包,净重共计9.1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疑似枪支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及受、立案经过。
2.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出生日期以及户籍地址等基本情况。
3.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队于2018年2月24日,在陆丰市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某巷1号李某甲的住处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1包及疑似枪状物一支,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小包。
4.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6)粤158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
5.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
6.扣押清单及称重笔录、照片,证实2018年2月2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疑似枪状物1支(长约15公分,金属手柄及枪管)、子弹4枚(金属外壳)、疑似毒品1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结晶状,毛重42.7g,净重40.4g)、疑似毒品1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结晶状,毛重1.2g,净重0.8g)、疑似毒品1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结晶状,毛重9g,净重8.3g)。
7.从被告人李某甲住处及身上查获的毒品、从其住处查获的枪支、子弹均有李某甲指认拍照附卷,并经李某甲签名确认。汕尾市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8.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8]某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李某甲住处及身上查获的结晶状物1包及2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9.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痕)字[2018]某号《鉴定书》,证实从被告人李某甲住处查获的疑似枪状物经检验,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可发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
10.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8年2月24日10时55分至11时55分对位于陆丰市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某巷1号的现场进行勘验。现场是一座坐北向南房屋,东侧往某镇某村方向,北侧往某镇某公寓方向。进入该房屋大门左侧的一间房间的左侧的一个衣柜里面的第一层夹板上查获一包疑似毒品(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结晶状,毛重42.7g,净重40.4g)及一支疑似枪状物(长约15公分,金属枪管、金属枪柄,枪夹内有4枚子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并在其身上查获两小包疑似毒品(分别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结晶状,共毛重10.5g,净重9.1g)。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11张。现场查获物品均已提取。
11.搜查笔录及搜查相片,证实2015年8月10日15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在陆丰市某镇某大酒店3楼某号房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蔡某2抓获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蔡某2虽拒绝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有其同伙陈某1等人的指认。因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之认定。2016年4月26日,蔡某2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5月份,在广东省某监狱服刑的蔡某2通过信函材料向公安机关举报其贩卖的毒品是向一名叫“李某甲”的男子购买的。2017年8月16日,该所民警赶赴某监狱对服刑人员蔡某2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李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该所根据线索于2017年12月5日14时许进入陆丰市某镇某村委会某村一巷1号住宅,经出示人民警察证,为查获可疑物品,在辖区干部及李某甲家属的见证下,对李某甲的房间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尚未发现其他可疑物品。
12.陆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8年7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所侦查人员当时根据陈某1提供的线索在陆丰市某镇某大酒店3楼某房将蔡某2抓获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但在抓获蔡某2过程中,因场面混乱,现场已被破坏,故尚未对现场查获的毒品包装袋等涉案物品进行指纹和DNA提取。
13.证人范某证言:我老公蔡某2因贩卖毒品于2015年8月10日被查获,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蔡某2被查获之前,我们在某鞋厂打工过生活,他出事后,我在某打工,我父亲开三轮车,我和我父亲在照顾这个家庭,蔡某2没有留下财物或交代他人照顾我们。蔡某2在外面做什么我都没有过问,所以什么事情都不知道。生活期间,我家里从来没有他的朋友来过我家,我不认识一个叫王某的吸毒女人,也不认识一个叫李某甲的人。
14.证人蔡某2证言及举报信:我因贩卖毒品于2015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广东省某监狱服刑。2017年5月3日,我有写举报信向公安机关举报当时贩卖的毒品是向李某甲购买的。我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李某甲犯罪事实,现自愿向公安机关某派出所坦白交代一切事宜。2015年8月9日晚10时许,我的朋友陈某1打电话问我是否能买到一条冰毒(一条即1公斤),我说等我问下别人,接着我打电话给李某甲,在电话里我说有个朋友要买一条冰毒16000元,问他能否买到,李某甲说别人是16000元,给我15500元。我和李某甲讲好价钱后,就打电话给陈某1,陈某1同意后我就要向陈某1拿16000元,这时陈某1说身上现金只有3000元先给我,剩下的钱第二天再给,我答应了。于是陈某1就把3000元拿到陆丰市某镇城某区某路边一个打鱼机室给我。此刻我又打电话给李某甲,在电话里我约定在陆丰市某镇城某区某路边交易,于是我提前在某路等了一会,李某甲就开车赶过来了,我就把情况向他讲了一下,说朋友手头紧,只先给我3000元,剩下的第二天给他,李某甲同意了,这样我们交易后各自离开了,因为我8月10日就被抓获了,所以剩下的钱尚未还清。当时公安机关对我讯问时,我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没坦白,你们处理不了我。我是在案发前几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甲的,我只向他购买过这一次毒品。汕尾市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我大概在2012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李某甲的,在认识李某甲后至我案发前我和他没有发生过矛盾或过节。我与李某甲交易毒品时是用手机联系的,我自己用的手机号码我不记得了,当时使用的苹果牌4代手机里存有李某甲的电话,存的姓名为“某昌”,具体号码记不起。我与李某甲交易毒品的整个过程没有别人知道。我在2015年8月10日被抓获后关押在陆丰市看守所,过了几个月后,我托看守所人员传话给我老婆范某,让她去找李某甲,叫他帮忙照顾下。我老婆是不认识李某甲的,所以我叫她找一个叫王某的吸毒女人带她去找李某甲,然后过了一个月后,我女儿传字条给我,字条内容写:他没有办法帮忙照顾。
经混杂相片辨认,蔡某2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
1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8年2月24日10时许,我在家里睡觉时,公安民警到我家进行涉毒清理清查,当场在我房间入门左侧角落衣柜的上层查获一支银色仿制手枪(内附土制子弹4枚)和一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着的冰毒42.7g(毛重),并在我身上查获两小袋10.2g(毛重)“冰毒”(一袋毛重9g、一袋毛重1.2g),随后便将我带到某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我房间里查获的冰毒是我向某镇东湖的“阿某”购买的,我总共向“阿某”购买过两次冰毒用于自己吸食。2017年10月份我第一次向“阿某”买了3000元冰毒,2018年2月19日我第二次向“阿某”买了3200元冰毒约40g。查获的冰毒是是我两次购买后,自己吸食至今剩余的。我在2012年初开始吸食冰毒,现在每天要吸食两次,每次吸食30至40元,平常都是自己一个人在家里房间吸食,最近一次吸食冰毒是今天(2018年2月24日)凌晨。我没有将毒品卖给他人或提供给他人吸食。仿制手枪和子弹是览表的“阿浩”在2017年10月份寄放在我这里的,他说公安机关要抓他,所以寄存在我这里,之后我就联系不到他了。
我认识陆丰市某镇博社村的蔡某2。十多年前我去陆丰市某镇某村朋友李某家坐,刚好碰到蔡某2也在,于是与他认识。后来我到妻舅王某6家,半路上又碰见蔡某2,被他叫去他家坐了一会,然后就离开了。王某6家位于陆丰市某镇城某区某6大巷附近,当时蔡某2家也在某6大巷附近,两家相隔不远。我自十多年前在李某家认识蔡某2,后来偶遇在他家坐过一次后,再也没有与他联系或来往。我认识蔡某2时,他在开三轮车谋生,那时我是一名船工,后来他做什么职业我不清楚。蔡某2没有向我购买过毒品。2015年8月至9月7日期间,我在陆丰市某镇某村行船捕鱼谋生,天气好时开自己的小船出海,天气不好时就在家里。2015年9月7日晚,我因吸毒和非法持有枪支被陆丰市公安局甲东边防派出所抓获,后被陆丰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7月份被释放。我199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陆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混杂相片辨认,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出蔡某2。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蔡某2于2015年8月9日晚转卖给陈某1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千克来自于被告人李某甲的事实,经查,该指控仅有蔡某2的供述指证,但李某甲予以否认,全案又没有其他如通话记录、通讯录、毒资交易凭证、视听资料、痕迹物证、证人证言等任何有效证据的印证,同时蔡某2归案后至服刑前均否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在服刑期间才举报其贩卖的毒品来源于李某甲,其供述本身存在诸多前后矛盾,故该部分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否认该部分事实及其辩护人提出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汕尾市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李某甲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尚无证据证明李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故其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9.5克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被告人李某甲曾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和枪支的事实,但其一再涉足毒品与枪支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执行至2022年8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本案查获的毒品及枪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彭某
审判员 许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某
书记员 曾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汕尾市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汕尾市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汕尾市毒品案件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