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等串通投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2071刑初某号
案 由: 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7月22日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207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安全部主管,户籍所在地中山市。2016年2月4日黄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中山市某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乙,女,1976年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初中文化,原中山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丙,男,1977年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小学文化,原中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中山市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丁,女,1983年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初中文化,中山市某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中山市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同年11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戊,男,1978年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中山市某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因本案指控黄某甲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之前已作过判决,撤回对黄某甲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指控。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刑事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串通投标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黄某甲、卢某乙为取得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沼液、沼渣清运及处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承包权,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并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串通投标犯罪活动。黄某甲、卢某乙统一安排投标报价,由被告人何某丙、陈某戊协助串通投标或联系陪标公司等,由被告人梁某丁统一制作、封装标书。经查,截止2017年12月,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结伙串通投标3起,涉案招投标项目中标金额共约人民币5260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中山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刑事律师
1、2014年10月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沼液、沼渣清运及处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利用中山市某镇某土石方工程部、中山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并借用中山市某镇某土石方工程部的资质参与投标,后该项目由中山市某镇某土石方工程部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12390000元。
2、2015年11月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沼液、沼渣清运及处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利用中山市某镇某土石方工程部、中山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借用中山市某镇某土石方工程部的资质参与投标,后该项目由中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19591200元。
3、2017年11月中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沼液、沼渣清运及处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黄某甲(缓刑考验期内)、卢某乙、何某丙、陈某戊利用中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并借用中山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某工程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后该项目由中山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20620800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分别在中山市东区帝璟东方小区、某镇旭日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6月5日,公安人员在梁某丁配合下,在中山市某镇将被告人陈某戊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上述5名被告人处缴获手机、银行卡、存折、电脑主机等物品。归案后,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抓获经过,证人吴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招投标资料,某公司清运项目涉嫌围串标单位保证金银行流水明细、银行账户及流水、银行回单,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梁某丁手写材料、梁某丁的U盘、梁某丁制作的涉案投标文件,编制说明、沼渣(沼液)处理工程费用清单、沼渣处理成本核算参考表、邮件截图,现金支出证明单,5名嫌疑人的户籍材料、黄某甲的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中山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结伙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黄某甲、卢某乙在共同串通投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在共同串通投标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梁某丁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卢某乙、何某丙、梁某丁、陈某戊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撤回对黄某甲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指控,予以准许。对辩护人所提本案5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某甲宣告缓刑二年的刑罚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其之前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卢某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何某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梁某丁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陈某戊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某
人民陪审员 沈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邢某
书记员 许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