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邓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203刑初某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4月17日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哥”,男,1968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游某、叶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乙,男,196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丙,女,197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丁,女,1967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6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戊,男,196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己,男,197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庚,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某、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丘某壬,男,1980年1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11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癸,男,1979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7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男,1982年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系被告人张某癸之弟。
被告人曾某子,男,196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朱某丑,男,1971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7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寅,女,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卯,男,197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州某路火车站维修工,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6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辰,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5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丘某壬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丘某壬、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及辩护人游某、叶某、朱某、肖某、黄某、沈某、沈某、陈某、张某子、吴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2017年2月10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2017年3月6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丘某壬、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均系赌博人员,通过持有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的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账号,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或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从上家“弟弟”处拿得互联网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某,w1.fw853.com,g2.xh386.com,以下简称某富网)的股东账号hh02,并在该股东账号下注册了aa03、aa04、aa06、aa09、aa10、aa17、aa18、aa26等14个总代理账号。黄某甲将股东账号及密码下发给被告人邓某丙、邓某乙使用,共同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将下级总代理账号aa03、aa09、aa26等下发给被告人邓某乙、aa04下发给刘华山(另案处理)、aa06下发给被告人刘某戊、aa10、aa17下发给被告人邓某丙、自己持有aa18账户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邓某丙取得股东账号hh02后,将该股东账号及密码下发给被告人刘某丁、丘某壬共同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被告人邓某乙取得股东账号及总代理账号后,下发总代理账号aaa17给涂某(另案处理)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仅2015年10月,某富网股东账号hh02的投注额达到3712036元,涂某持有的aaa17总代理账号投注额达到507205元。
被告人刘某戊从黄某甲处取得某富网aa06等总代理账号、从上线“大佬”处取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某,https://hndpu.某.com等,以下简称CC网)代理账号I-LL2323后,将某富网的总代理账号aa22、CC网的代理账号I-LL2323交给被告人谭某己共同管理、使用,从中获利。被告人刘某戊还将CC网赌博账号U-JJ8187、某富网赌博账号LL8187、LL2244下发给被告人曾某子、CC网赌博账号LL9990下发给被告人李某卯等人使用,被告人曾某子、李某卯通过登记赌博账号将其接受下线的赌博投注报给被告人刘某戊,并从中获利。仅2015年10月,CC网代理账号I-LL2323的投注额达到607608元。2015年10月29日、31日、11月3日,某富网总代理账号aa22的投注额达到152955元。
被告人曾某子从刘某戊处取得CC网赌博账号U-JJ8187、某富网赌博账号LL8187、LL2244后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先后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接受梁某3、刘某4、被告人彭某辰等多人的投注,投注额至少达到123200元。同时被告人曾某子提供某富网赌博账号LL2244给被告人彭某辰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彭某辰先后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接受霍某1、谢某4、谢某3、李某2等多人的投注,投注额至少达到90200元。
被告人李某卯从刘某戊处取得CC网赌博账号LL9990参与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从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卯先后利用短信、电话、当面等方式接受朱某2、扶某、秦某1、黄某3、朱某1等多人的投注,投注额至少达到100000元。
被告人陈某庚从周某2(另案处理)取得某富网赌博网站代理账号az07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将该代理账号及密码交给曾某使用及接受他人投注,曾某在该代理账号下注册了五个子账号(kook01-kook05)下发并接受他人投注。其中,曾某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接受刘某3、蒙某、胡某1等人的投注,并与陈某庚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赌资交收。截至案发时止,陈某庚与周某2(通过陈某庚的银行账号)六合彩赌博投注的交收金额为387065元;曾某与陈某庚(通过曾某的银行账号)六合彩赌博投注的交收金额为227850元。
被告人张某癸从上家“强某”处取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某)账号xqj08、xqj02账号参与六合彩赌博接受他人投注,并将赌博账号xqj02下发给被告人朱某丑接受他人投注,与朱某丑进行赌资交收。仅2015年11月,张某癸利用短信接受他人的投注额至少达到180000元。被告人朱某丑取得该账号后,与被告人叶某寅共同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抽水获利,其中,朱某丑、叶某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先后接受谢某1、谢某2、周某1等多人的投注,投注额至少达到110000元。
2015年11月3日至12月9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丙、刘某丁、丘某壬、邓某乙、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并从各被告人身上及家里起获参与赌博使用的电脑、手机、银行卡、记录本、现金等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丘某壬持有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股东账号、总代理账号,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上述人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丘某壬、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的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hh02账号还有其他人有操控,且其没有提供某富网的代理账号给刘某戊,邓某丙、邓某乙的代理账号亦不是其提供的,而是邓某丙、邓某乙用hh02股东账号开设的。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开设赌场的赌资金额为人民币3712036元,是凭韶关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项审核报告认定的,而韶关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项审核报告得出该数据的依据只有公安机关取得的赌博网站网络截图,该网络截图应是电子证据,公安机关在取得该证据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收集,该网络截图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开设赌场的赌资金额为人民币3712036元证据不足;2、公安机关2015年11月28日晚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后,马上对黄某甲的居住地进行搜查,搜查结束后又驱车数小时赶回韶关,2015年11月29日到达韶关后,在没有充分保障黄某甲休息时间的情况下,于当天连续对黄某甲作的三次讯问笔录,该三次讯问是疲劳审讯的结果,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3、黄某甲没有对下线的代理账号抽水,亦没有从中获利,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邓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证据不足,理由与黄某甲的辩护人所提的第一点辩护观点一致;2、被告人刘某丁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刘某丁自愿认罪,且悔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刘某丁属于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庭对刘某丁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丘某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不是某富网hh02股东账号的股东,不参与hh02股东账号的分成,其仅帮忙看管hh02股东账号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的输赢。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壬参与某富网hh02股东账号的利润分成没有事实依据;2、被告人丘某壬帮助黄某甲看管hh02股东账号投注的输赢及帮黄某甲交收赌资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构成网上开设赌场的共犯;3、即使认定被告人丘某壬是开设赌场的共犯,丘某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亦是辅助或次要的,应依法认定其为从犯;4、被告人丘某壬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1、其不认识黄某甲,没有从其处取得过某富网的账号;2、其没有提供过某富网的代理账号给谭某己,因为并没有某富网的代理账号;3、其与曾某子是同学,并没有提供过赌博账号给曾某子;4、其不认识李某卯,不可能提供CC网的赌博账号给李某卯;5、其仅是帮“大佬”及下家交收CC网涉案代理账号的赌资,其并不是庄家;6、公诉机关指控其掌握的涉案CC网代理账号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07608元有误,该账号的“六合彩”投注额仅有人民币30多万。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戊开设赌场的赌资金额为人民币760563元,仅凭公安机关取得的赌博网站网络截图,该网络截图应是电子证据,公安机关在取得该证据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收集,该网络截图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戊开设赌场的赌资金额为人民币760563元证据不足;2、即使认定被告人刘某戊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刘某戊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亦是辅助或次要的,应依法认定其为从犯;3、被告人刘某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1、其仅有使用涉案的某富网、CC网账号、并没有参与管理,其并不是“六合彩”赌博的庄家;2、其利用上述“六合彩”赌博网站账号接受的投注额只有人民币40万元左右。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谭某己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仅是作为中间人,从中抽水,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2、被告人谭某己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是从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谭某己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4、公诉机关指控谭某己开设赌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赌博网站网络截图,但该证据来源违法,理由与刘某戊的辩护人所提的第一点辩护观点一致;5、被告人谭某己父亲患有疾病,家庭困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谭某己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是2015年下半年才获得某富网涉案az07账号的。
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与陈某庚交收的赌资有人民币20多万元不是事实,其与陈某庚之间交收赌资的金额约为人民币42000元。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与陈某庚通过银行账号交收赌资达人民币227850元,证据不足,曾某是2015年9月底或2015年10月初才开始使用涉案的某富网赌博账号进行网上投注,而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与陈某庚的赌资交收是从2014年1月开始的,与事实不符;2、被告人曾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所涉开设赌场的行为时间短,仅接受了三位街坊邻居的投注,投注金额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曾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张某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癸是初犯、偶犯,其法律意识淡薄,不具有犯罪的主观劣根性;3、被告人张某癸参赌时间短,且没有未成人参与,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张某癸妻子无业,且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家庭负担重,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曾某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子是初犯、偶犯,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其本人有伤残,家中有患精神病的妻子,小孩亦刚上大学,建议法庭对曾某子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朱某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朱某丑并不是“六合彩”赌博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朱某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朱某丑是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没有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
被告人李某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彭某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丘某壬、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均系“六合彩”赌博人员。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丘某壬利用其取得的“六合彩”赌博网站股东账号、总代理账号、代理账号组织他人接受“六合彩”赌博外围投注,进行“六合彩”网络赌博;被告人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明知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仍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所收受的投注通过互联网转投至其取得的“六合彩”赌博网站账号中,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1、被告人黄某甲从上家“弟弟”处取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常变更,案发时间段多为:某、w1.fw853.com、某、w2.fw853.com以下简称某富网)的股东账号hh02及密码。某富网hh02股东账号在案发前下设aa03、aaa02、aa04、aa05、aa06、aa09、aaa10、aa15、aaa17、aa18、aa19、aa20、aa21、aa26等14个总代理账号,总代理账号下设若干代理账号,每个代理账号下设若干赌博账号,“六合彩”参赌人员利用其取得的某富网赌博账号,通过互联网进行“六合彩”投注参赌,赌博账号收受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会逐级汇总至hh02股东账号,hh02股东账号的持有者便以此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网络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甲在取得某富网hh02股东账号后,将该股东账号及密码下发给被告人邓某丙、邓某乙,三人经过协商,对该股东账号下设的赌博账号所收受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按比例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被告人邓某丙取得hh02股东账号及密码后,又将该股东账号及密码下发给被告人刘某丁,二人约定按邓某丙所占该股东账号的份额比例,平均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被告人邓某乙取得hh02股东账号及密码后,将该股东账号下设的aaa17总代理账号下发给涂某(另案处理),由涂某担任该赌博网站的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客的“六合彩”投注。被告人丘某壬在自己参赌“六合彩”的同时,受黄某甲、邓某丙等人的委托,帮忙看管hh02股东账号,并用现金或利用其掌控的银行账户转账,帮助黄某甲、邓某丙、刘某丁等人相互或与他人交收“六合彩”赌资。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的某富网hh02股东账号显示,2015年10月,该股东账号收受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额为人民币3712036元。
2、被告人刘某戊从黄某甲处取得某富网aa22总代理账号、从上线“大佬”处取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常变更,案发时间段多为:某、hndpu.某.com等,以下简称CC网)代理账号I-LL2323后,将上述某富网的总代理账号及CC网的代理账号交给被告人谭某己共同管理、使用,从中获利。此外,被告人刘某戊还将CC网代理账号I-LL2323下设的赌博账号U-JJ8187、某富网总代理账号aa22下设的赌博账号LL8187、LL2244下发给被告人曾某子使用,并将CC网一赌博账号下发给被告人李某卯使用,从中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的CC网代理账号I-LL2323显示,2015年10月,该账号收受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额为人民币607608元;某富网总代理账号aa22显示,该账号在2015年10月29日及同月31日、2015年11月3日三天收受的“六合彩”投注额共计人民币152955元。
3、被告人陈某庚从2014年开始利用其银行账户帮周某2(另案处理)进行“六合彩”赌资收转。2015年春节前后,陈某庚从周某2处取得某富网赌博网站代理账号az07,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之后,陈某庚将该代理账号及密码交给被告人曾某使用。曾某在该代理账号下注册了五个子账号(kook01-kook05)下发并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中,曾某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接受刘某3、蒙某、胡某1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在“六合彩”开码后,被告人曾某与赌客、陈某庚分别进行赌资交收。至案发时止,经陈某庚指认,其与周某2进行“六合彩”赌资交收金额为人民币128865元。
二、赌博罪
1、被告人曾某子从刘某戊处取得CC网赌博账号U-JJ8187、某富网赌博账号LL8187、LL2244及密码后,除自己参与“六合彩”赌博外,还先后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接受梁某3、刘某4、被告人彭某辰等多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曾某子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额约为人民币123200元。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2、被告人李某卯从刘某戊处取得CC网一赌博账号及密码后,除自己参与“六合彩”赌博外,从2015年8月开始,还先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或当面接受朱某2、扶某、秦某1、黄某3、朱某1等多人的“六合彩”投注。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李某卯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额约为人民币100000元。
3、被告人彭某辰从曾某子处取得某富网赌博账号LL2244及密码后,除自己参与“六合彩”赌博外,还先后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接受霍某1、谢某4、谢某3、李某2等多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彭某辰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额约为人民币90200元。
4、被告人张某癸从上家“强某”处取得“六合彩”一赌博网站(网址:某)账号xqj08、xqj02及该两账号的密码后,将赌博账号xqj02及密码下发给被告人朱某丑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与朱某丑进行赌资交收。此外,张某癸自己亦参与“六合彩”赌博,并收受他人投注,至案发时止,张某癸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额约为人民币180000元。
5、被告人朱某丑从张某癸处取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的xqj02账号及密码后,与被告人叶某寅共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先后接受谢某1、谢某2、周某1等多人的投注,从中抽水获利,至案发时止,朱某丑、叶某寅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约为人民币110000元。
2015年11月3日至12月9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丙、刘某丁、丘某壬、邓某乙、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起获参与“六合彩”赌博时使用的电脑、手机、银行卡、记录本、现金等物品一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受、立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丘某壬、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的姓名、年龄、户籍地址等身份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丁、邓某丙、丘某壬、刘某戊、谭某己、曾某于2015年11月3日被抓获;被告人曾某子于2015年11月11日被抓获;被告人朱某丑、叶某寅于2015年11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张某癸于2015年11月15日被抓获;被告人李某卯于2015年11月17日被抓获;被告人彭某辰于2015年11月22日被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邓某乙于2015年12月4日被抓获;被告人陈某庚于2015年12月9日被抓获。
4、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①2015年11月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丘某壬位于韶关市武江区体育东路龙珠华庭某栋1403房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丘某壬持有的记录“六合彩”网络赌博信息的9张纸张、3本小本子和6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中国银行卡、3张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2张广发银行卡及手机3部、电脑主机1台、移动硬盘1个;②2015年11月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刘某丁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南枫碧水花城某栋704房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刘某丁持有的记录“六合彩”网络赌博信息的7张纸张、15张传真纸、6张信笺纸、2本笔记本和1张中国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1张建行VISA信用卡及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平板电脑一台;③2015年11月3日23时30分至2015年11月4日0时13分,公安机关对刘某戊位于韶关市武江区11号客运站宿舍某栋703房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刘某戊持有的涉赌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台、存折一本;④2015年11月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曾某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莲花北路林语阳光某栋20号好客多商铺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曾某持有的银行卡4张、钱包1个、人民币400元及手机1部、台式电脑主机2台、电脑显示器1台;⑤2015年11月3日23时30分至2015年11月4日0时10分,公安机关对谭某己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凤凰城云台翠色某栋1层102房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谭某己持有的涉赌手机2部、黑色电脑主机2台、银行卡3张及人民币1170元;⑥2015年11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对邓某丙位于韶关市武江区体育东路龙珠华庭某栋2401房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邓某丙持有的6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农信社银行卡及手机2部;⑦2015年11月1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对曾某子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某栋504房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曾某子持有的记录“六合彩”网络赌博信息的作业簿1本、马某的存折1本、银行卡2张、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⑧2015年11月1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对谢某1位于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粤北工业开发区管委会某栋901号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谢某1家中的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及“六合彩”资料纸张4张、“六合彩”资料笔记本1本。⑨2015年11月1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朱某丑、叶某寅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陂村委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朱某丑持有的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人民币7000元及叶某寅持有的手机1部;⑩2015年11月15日12时许,公安机关对张某癸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上坝村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张某癸持有的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及涉嫌用于登记“六合彩”资料的笔记本2本;⑾2015年11月17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李某卯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西堤横街建设大厦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李某卯持有的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银行卡10张;⑿2015年11月20日时12时许,公安机关对涂某位于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幸福北路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涂某持有的手机1部及台式电脑主机1台;⒀2015年11月22日15时许,公安机关对彭某辰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山水华府一商铺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彭某辰持有的记录他们投注“六合彩”网络赌博信息的记录簿1本、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⒁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8日及2015年11月29日分别对黄某甲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中山港口镇星城花园及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黄某甲持有的笔记本电脑2台、银行卡3张、手机2部、电话卡2张;⒂2015年12月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邓某乙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向阳路向阳小区41栋605房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邓某乙持有的手机2部及邓某1持有的手机1部;⒃2015年12月9日15时10分至16时许,公安机关对陈某庚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香里的住房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陈某庚持有的银行卡4张、手机2部。
6、涉案被告人及相关参赌人员的银行账号、交易流水,证实涉案被告人相互之间及被告人与相关参赌人员之间的银行转账明细,其中部分经被告人及相关参赌人员指认为其进行赌资交收的记录。
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被告人供述的网址为“某”、“某”、“w1.fw853.com”、“w2.fw853.com”的“六合彩”赌博网站,都能同样进入一个名为“东升”的赌博网站页面,该四个网站属同一域名下的二级网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我与黄某甲是关系很好的朋友。我知道黄某甲通过互联网开设账户给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黄某甲有时还会用我的电话打给那些“六合彩”参赌人员,叫他们有事打我的电话。2015年10月,黄某甲通过我提供了“六合彩”赌博网站某富网的一个账号给“梁医生”参赌“六合彩”。此外,黄某甲还提供过某富网的一个账号给我下注参赌“六合彩”,但我忘记了该某富网的账号和密码。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陈某1辨认出黄某甲;同时,陈某1还指认了“六合彩”赌博网址某富网的网页截图。
2、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年底开始,我和我丈夫黄某1一起向“伟仔”投注参赌“六合彩”,投注至少100期,投注金额共约人民币8000元。此外,“伟仔”还于2015年9月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密码给我,但由于我和黄某1不太会使用,就没用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梁某1辨认出陈某1就是其称为“伟仔”的男子。
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8月,我通过我老婆梁某1参赌“六合彩”,梁某1是将我要买的“六合彩”号码和金额打到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输赢了钱都是由梁某1和他人交收的,至于他和什么人交收我就不清楚。
4、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邓某乙是我父亲,邓某丙是我姑姑。2015年7、8月份的时候,我和邓某丙、丘某壬等人一起吃饭时,听他们说起“六合彩”,知道他们有参与“六合彩”赌博。
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初,我知道邓某乙可以提供“六合彩”网站供人赌博,我就向邓某乙要了“六合彩”赌博网站一个会员级别的账号和密码,我使用了该赌博网站的账号投注3、4期,投注总额约6000元,输了3000元,之后,我将我在该赌博网站的账号投注所输的3000元以现金方式交给邓某乙后就没玩了。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李某1辨认出邓某乙。同时,证人李某1还对其手机中的与“六合彩”赌博有关的短信进行了指认。
6、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我通过李某1认识了一名叫“阿某1”的男子。之后,“阿某1”给了一个某富网的aaa17账号给我,于是我就做了“阿某1”的下线。由于该某富网总是换名字,我后来将aaa17账号更改了几次账户名。拿到aaa17账号后,我除了自己参赌及收受一些朋友的“六合彩”投注外,还在该aaa17账号下另外设置了五个账号,其中交给“关某”ggg123账号,交给“月”cly123账号,交给“龙某”long账号,自己使用剩下的另外两个账号。“关某”、“月”、“龙某”他们使用的账号投注“六合彩”约120期,累计投注额约为人民币360万。“阿某1”会根据我aaa17账号的“六合彩”总投注额给我佣金。除了佣金外,我还可以通过下家参赌“六合彩”所输钱的总额中赚取一定比例的营利,例如,如果aaa17账号下家投注输钱,我就可以从下家输钱总额赚取一定比例的营利,如果下家是赢钱的,我就要承担下家投注赢钱总额一定比例亏损,有时下家投注比较多,我怕我承担不了下家所赢的钱,我就会把一部分投注外调到网庄的后台。我与下家基本都是通过现金交收赌资,而我与上家“阿某1”则大多数是通过银行无卡无折存款的方式交收,但“阿某1”用来交收赌资的银行账号不固定,会经常更换。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涂某辨认出邓某乙就是“阿某1”,关国强就是“关某”,陈钰莹就是“月”,刘斌就是“龙某”。同时,证人李某1还对其手机中的与“六合彩”赌博有关的短信进行了指认。同时,证人涂某还对某富网aaa17账号下设的子账号代码进行指认,并指认出某富网aaa17账号2015年10月份的“六合彩”投注总额为人民币507205元。
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初,我从刘某戊处取得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我记得是hndpu.某.com)的u-dd1681账号进行网络“六合彩”赌博,该网站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更换网址及账号密码,每次网址及账号密码变化后,刘某戊都会通知我。我取得上述“六合彩”赌博账号后,就便使用肖某放在我家的两台电脑进行“六合彩”网络投注赌博。据我所知,刘某戊除提供“六合彩”赌博账号给我外,还将上述“六合彩”赌博网站的另外一个LL0132账号提供给我妹妹刘某2赌博。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1辨认出刘某戊。同时,刘某1还对其家中电脑中登陆“六合彩”赌博网站的历史记录进行了指认。
8、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我偶尔向刘某1投注参与“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约几百元。
9、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我与刘某戊说起“六合彩”的事,知道刘某戊那里有“六合彩”赌博网站可以投注参赌“六合彩”,我便问他要了一个账号。过了两天,刘某戊就给了我一个某富网的LL0132账号,拿到该账号后,我就用我的手机链接家里的wifi上某富网的该账号进行“六合彩”网络投注。我利用某富网的该账号投注约150期每期投注约几千元,我与刘某戊大多是通过现金交收赌资,有时也通过银行转账交收,大约每月交收一次,有时金额大时就一个星期交收一次。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2辨认出刘某戊。同时,刘某2对其与刘某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收赌资的银行流水明细进行了指认。
10、证人赖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的一天,我听说刘某戊处可以投注参赌“六合彩”,于是我便开始在刘某戊投注参赌“六合彩”,我通过打电话向刘某戊处投注参赌“六合彩”约10期,每期投注约100元,最后一次在他那里投注是2015年10月29日,当时我投注了150元参赌。我们交收赌资的方式都是现金当面交收。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赖某1辨认出刘某戊。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11、证人蒙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10月3日开始通过微信、QQ在林语阳光小区附近经营“好客多”超市的“阿强”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11月3日,我共向“阿强”投注参赌“六合彩”约12期,投注总额人民币3329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蒙某辨认出曾某。
1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9月24日开始通过手机短信在林语阳光小区附近经营“好客多”超市的曾某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10月31日,我共向曾某投注参赌“六合彩”约15期,投注总额人民币1698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胡某1辨认出曾某。
13、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6月开始通过微信在林语阳光小区附近经营“好客多”超市的曾某处投注参赌“六合彩”。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3辨认出曾某。
1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丘某壬的妻子。我名下的1张工商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及1张农信社银行卡是丘某壬使用的,上述银行卡的交易目的我不清楚。邓某丙是我们的朋友,她每逢周二、四、六都会来我家和丘某壬谈“六合彩”赌博的事,他们一般都会坐在电脑前谈,而且邓某丙还有我家的钥匙。我经常听到邓某丙接到“六合彩”投注的电话,然后她用笔和纸记录下来,但公安人员在我家查获的“六合彩”单据我不清楚是邓某丙记录的还是丘某壬记录的。
15、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2014年年底开始在曾某子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10月,我共向曾某子投注参赌“六合彩”约130期,投注总额约为人民币3万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梁某2辨认出曾某子。
16、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春节后开始在曾某子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9月,我共向曾某子投注参赌“六合彩”约20期,投注总额约为人民币3000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刘某4辨认出曾某子。
17、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10月开始在朱某丑处投注参赌“六合彩”,共向朱某丑投注参赌“六合彩”约7、8期,投注总额人民币约1500元。由于我和朱某丑的关系比较好,而且我家的wifi信号很好,家里又经常没人,所以从2015年10月开始,朱某丑就拿一台笔记本电脑来我家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公安机关在我家查获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本记录本及“六合彩”资料是朱某丑于2015年10月下旬放在我家的。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谢某1辨认出朱某丑。同时,谢某1还对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朱某丑放在其家中的“六合彩”资料进行了指认。
18、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10月开始在朱某丑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11月13日,我共向朱某丑投注参赌“六合彩”约10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2万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谢某2辨认出朱某丑。
19、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4年年底开始在朱某丑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10月,我共向朱某丑投注参赌“六合彩”约30多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24000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周某1辨认出朱某丑。
20、证人扶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在李某卯处投注参赌“六合彩”约20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4000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扶某辨认出李某卯。
21、证人秦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8月开始通过打电话或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在李某卯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11月,我共向李某卯投注参赌“六合彩”十几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5000元。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秦某1辨认出李某卯。
22、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5月开始在李某卯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案发时,我共向李某卯投注参赌“六合彩”约10期,每期投注10-20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黄某3辨认出李某卯。
23、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7月开始在李某卯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11月,我共向李某卯投注参赌“六合彩”约15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2万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朱某1辨认出李某卯。
24、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10月开始通过发手机短信或微信的方式在李某卯处投注参赌“六合彩”,我向李某卯的“六合彩”投注,除我自己的外,还有陈某2、林某、谭某等人的投注。至案发时,我共向李某卯投注参赌“六合彩”6、7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4万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朱某2辨认出李某卯。同时,证人朱某2还对其使用手机向李某卯进行“六合彩”投注的短信进行了指认。
2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11月在朱某2处投注参赌“六合彩”3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1500元。
2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3月开始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或当面投注的方式在彭某辰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11月,我共向彭某辰投注参赌“六合彩”约20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2万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李某2辨认出彭某辰。
27、证人谢某3的证言,证实我从2014年8月开始通过发手机信息的方式在彭某辰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11月,我共向彭某辰投注参赌“六合彩”约140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42000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谢某3辨认出彭某辰。同时,谢某3还对其使用手机向彭某辰投注的短信进行了指认。
28、证人霍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清明节后开始通过微信或利用我妻子许爱君的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在彭某辰处投注参赌“六合彩”。至2015年11月,我共向彭某辰投注参赌“六合彩”约25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2500元。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霍某1辨认出彭某辰。
29、证人谢某4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1月开始通过发短信或当面投注的方式在彭某辰处投注参赌“六合彩”,彭某辰则通过他理发店里的网络进行网上投注。至2015年10月,我共向彭某辰投注参赌“六合彩”约50期,投注总额约人民币2万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谢某4辨认出彭某辰。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黄某甲供述,2015年5月,我从一名绰号为“弟弟”的人处拿到六合彩赌博网站某富网的网址、hh01、hh02股东账号。hh02股东账号下设有总代理账号,有的总代理账号还下设代理账号,代理账号下可设置若干会员赌博账号。经过整合后,只有aa03、aa04、aa06、aa09、aa18、aa19、aa26、aaa10、aaa17总代理账号有用。我取得上述股东账号和总代理账号后,将某富网的网址、股东账号及hh02股东账号下设的部分总代理账号给了邓某丙、邓某乙,我、邓某丙、邓某乙商量好共同使用某富网的hh02股东账号,我们之间只是各自操作自己开设的代理账号。我还记得我将某富网网址和hh02股东账号下设的总代理账号给了刘某戊、刘华山等人使用,其中,aa18账号是由我自己使用,我还把一个会员级别的赌博账号给了陈某1使用。hh02股东账号的其他总代理账号则是由邓某丙、邓某乙分出去的,据我所知,aaa开头的账号是邓某丙分出去的,aa09、aa03、aa26账号则是邓某乙分出去的。我通过派发上述某富网网址、账号给他们后,根据他们账号里收取的六合彩投注输赢数额中分成获利,我与“弟弟”和邓某丙、邓某乙、刘某戊等人都有约定相关账号的分成额度,但这个分成获利是有风险的,要看各账号收受赌客投注的输赢情况,如果赌客输,我就赢利,赌客赢的话,我就输钱。我与上下线根据某富网自动计算出来的输赢情况进行对数,对数后,我会使用我妻子郭某1、我妻姐郭某2、我儿子黄某5、哥哥黄某6的银行卡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与上下线进行赌资交收,当交收的数额比较大或输赢情况差不多时,我会让我的上线“弟弟”与我的下线互相转账交收赌资。刘某戊、邓某丙、刘华山也是使用别人银行卡交收与我交收赌资的。经我辨认,某富网的hh02股东账号下级账号在2015年10月份的投注总额是人民币3712036元,至于hh01股东账号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此外,我通过邓某丙,认识了刘某丁、丘某壬。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邓某丙、邓某乙、刘某丁、丘某壬。
经被告人黄某甲指认的某富网“六合彩”赌博投注网络截图证实①某富网hh02股东账号下设的总代理账号代码、子账号代码;②2015年10月31日hh02股东账号相关的下设总代理账号的“六合彩”投注金额;③2015年10月,hh02股东账号“六合彩”投注总额为人民币3712036元。此外,黄某甲还对其与下家交收赌资的部分银行流水进行了指认。
2、被告人邓某乙供述,2015年8、9月份,我从一名花名叫“啊鬼”的男子处取得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我把这个网站的账号又给了“炎哥”、“秀兰姐”、“翁某”等三人使用,并给了李某1一个该赌博网站的账号进行投注。由于我平时不会操作上网登陆我的“六合彩”赌博账号,我会叫我儿子邓某1帮我操作登陆。我除从“炎哥”、“秀兰姐”的投注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水钱”外,我还和“啊鬼”约定我占其提供赌博网站账号的股份分成,即是在“炎哥”、“秀兰姐”、“翁某”等人的投注中占成,如果“炎哥”、“秀兰姐”、“翁某”的投注输钱,赌博网站就赢钱,我就占所赢数额的一定比例;如果“炎哥”、“秀兰姐”、“翁某”的投注赢钱,赌博网站就输钱,我就承担所输数额的一定比例。“六合彩”开码后,在对好数后,我通过自己的建行、农信社账户分别与下家“炎哥”、“秀兰姐”、“翁某”及上家“啊鬼”进行赌资交收。“炎哥”、“秀兰姐”、“翁某”从2015年8、9月至2015年10月使用我给的“六合彩”网址投注参赌“六合彩”20多期,投注总额约为人民币12万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邓某乙辨认出黄某甲就是“阿某2”、涂某就是“翁某”,并辨认出李某1。同时,邓某乙对其手机中有关“六合彩”赌博的短信进行了指认。
3、被告人邓某丙供述,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某哥”问我是否有兴趣做庄参赌“六合彩”,在与刘某丁商量后,我答应“某哥”入股某富网坐庄参赌“六合彩”。然后,我、刘某丁、“某哥”共同经营某富网hh02账号,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我和刘某丁各占某富网hh02账号总投注额的2.5%的股份。从我、刘某丁坐庄至案发,hh02账户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约300多万,我从中获利约2万元。hh02账号是否有子账号我不清楚,由于我不会电脑,平时都是刘某丁操作该账号,交收赌资则是由我和“某哥”现金交收,我与刘某丁有时是现金交收,有时则是通过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转账交收。此外,丘某壬是通过我认识“某哥”的,我当初要“某哥”给了某富网的hh01账号给丘某壬参赌,丘某壬除用hh01账号参赌外,还帮“某哥”管理“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他自己也占账号的一点股份,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邓某丙辨认出刘某丁、丘某壬。
4、被告人刘某丁供述,我和邓某丙、丘某壬是朋友,通过邓某丙认识了“某哥”。2015年9月底,邓某丙说她那里有“六合彩”赌博网站某富网的账号hh02,想让我入股坐庄“六合彩”赌博,我答应了。我和邓某丙各占某富网hh02账号的2.5%的股份,即按hh02账号的总投注额输赢的2.5%作为我的股份,如庄家赢了,我便可得庄家所赢总额的2.5%,如庄家输了,我也承担庄家所输总额的2.5%。我不知道hh02账号下设有几个账号,因为我不需要和下线接触,下线是怎么将投注单打到hh02账号的我不清楚。每逢“六合彩”开码日,我和邓某丙都会在我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碧水花城的家里一起在电脑前看输赢情况。hh02账号的输赢数额,我只和邓某丙对数和交收赌资,我们一般是现金交收赌资,但也试过银行转账,之后,邓某丙和谁交收赌资我不清楚。据我所知,丘某壬是帮庄家看数及管理某富网账号的,而且,2015年10月底,丘某壬还帮邓某丙送了5600元“六合彩”赌博所赢的钱给我。从我参股以来,我从hh02账号获利人民币25000元。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刘某丁辨认出邓某丙、丘某壬,并辨认出黄某甲就是“某哥”。
经被告人刘某丁指认的手写单据及公安机关在其家中电脑截取的某富网“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网络截图,证实①刘某丁记录了某富网hh02账号、密码;②某富网hh02股东账号下设的总代理账号代码、子账号代码;③2015年10月,某富网hh02股东账号“六合彩”投注总额为人民币3712036元。
5、被告人刘某戊供述,2015年10月,我从绰号“大佬”的一名刘姓男子处取得“六合彩”赌博网站CC网的账号I-LL2323,除上述账户外,“大佬”还给了我另外5个账号,但另外五个是我的下线使用的,于是,我便通过手机、电脑对“大佬”给我的CC网账号及我的下线进行管理,我通过我管理的下线账号的赌客投注来“抽水”获利。同时,我还负责与我的上线及下线进行“六合彩”赌资的交收。
被告人刘某戊对其持有的彭某的农信社存款存折、其使用的手机136某某7555、135某某7868及手机内涉“六合彩”赌博的短信进行了指认,短信中有涉及李某卯的银行账号,与其供述不认识李某卯不符。同时,刘某戊对其电脑登陆涉案“六合彩”网站的的截图进行了指认,其中CC网的I-LL2323代理账号下有17个会员账号,包括曾某子使用的U-JJ8187账号投注情况,I-LL2323账号2015年10月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07608元,U-JJ8187账号2015年10月的“六合彩”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6475元。
6、被告人谭某己供述,我从几年前就开始接触“六合彩”并下注参与赌博。2015年9月份,我从刘某戊处拿得”六合彩”赌博网站CC网(某)的I-LL2323账号及某富网(某)的aa22代理账号,刘某戊答应给我入股上述两个“六合彩”账号5%的股份,即是如果在上述该两个“六合彩”赌博账号投注的赌客赢钱,我就要赔赌客所赢金额的5%,如果赌客输钱,我就能获得赌客所输金额的5%。上述该两个账号的投注是赌客的投注,但刘某戊具体是怎么收到赌客投注及怎么进行账号管理的我就不清楚,我只是每期开码后都在家查看上述两个“六合彩”赌博网站账号赌客的投注情况,结合开码情况后算出自己的营亏情况。从2015年9月底至案发,我参股上述两个“六合彩”赌博账号营利约1万多元。我和刘某戊约好每星期结算一次,我利用我妻子何霞的6210181218800414185农信卡和刘某戊进行赌资交收,2015年10月前何霞的上述农信卡与刘某戊指定的彭某的80010001238160792农信卡的交易流水都是我与刘某戊进行赌资交收的流水。依据我看到的情况,2015年10月29日、31日、11月3日,某富网aa22账号的赌客投注额金额共计人民币152955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谭某己辨认出刘某戊。同时,被告人谭某己对其参股的某富网aa22账号及CC网I-LL2323账号的投注情况及上述账号的下设账号的投注情况网络截图、其在电脑中浏览的“六合彩”赌博网站页面及其手机中接收刘某戊使用手机号码136某某7555、135某某7868提供的某富网账号和CC网账号短信、其与刘某戊相互约定“六合彩”赌资交收银行账号的短信进行了指认,其中,谭某己指认的某富网aa22代理账号下设有ll2244、ll8187、ll7718、ll2522、ll7865、ll8885、ll8886等十五个子账号(ll2244、ll8187为本案被告人曾某子、彭某辰使用的账号),aa22代理账号在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1日及2015年11月3日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额总计人民币152955元。谭某己还对其与刘某戊提供的彭某的银行账号进行赌资交收的银行流水明细进行了指认。
7、被告人陈某庚供述,我从2014年中秋节后开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帮周某2进行“六合彩”赌资收转,即周某2发一些银行账号给我,由我使用我的建设银行卡转钱到周某2提供的银行账号,或者有人要转钱给周某2时,周某2就用我的建设银行账号收钱,周某2平时每月给我400元作为回报。我的建设银行卡逢周一款项进出的记录基本上都是交收“六合彩”赌资的记录。2015年春节后,曾某问我有没有“水钱”高的“六合彩”投注网站,我便从周某2处拿了“六合彩”赌博网站某富网的代理账号az07及密码给曾某,曾某在取得az07代理账号后,在该代理账号下设置了5个会员账号(kook01-kook05)接受他人投注。据我所知,曾某占kook01、kook02、kook03账号的四成股份,占kook04、kook05账号的五成股份,我则占kook01、kook02、kook03账号的一成股份,kook01-kook05账号的剩余股份由周某2占有,即如果赌客在kook01账号上投注赢了100元,周某2就输50元,曾某输40元,我则输10元;如果赌客在kook01账号上投注输了100元,周某2就赢50元,曾某赢40元,我则赢10元。“六合彩”开码后,每周一由我作为中间人与曾某通过我的建行卡(6217003150002439531)转账进行赌资交收,再转账到周某2提供的不同银行卡进行赌资交收,至案发时止,我共帮他们交收赌资96期。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陈某庚辨认出曾某、周某2。并对其利用银行转账方式与曾某、周某2交收赌资的银行流水明细进行了指认。
8、被告人曾某供述,我于2015年2月从陈某庚处取得“六合彩”赌博网站某富网代理账号az07,并在该账号下设置了5个会员账号(kook01-kook05)接受他人投注。我的上家陈某庚有权限看我az07账号的内容和修改密码,我有权看kook01-kook05账号的内容和修改密码。某富网代理账号的密码都是不固定的,某富网大概每过半个月就要改密码,az07的密码修改后,陈某庚就会告诉我新的密码。除了我自己投注参赌“六合彩”外,我还在我经营的好客多商店内通过电话、短信、QQ接受刘某3、蒙某、胡某1等人的投注。我的盈利来源有两个,第一个是靠抽取“水钱”,我将我收受的“六合彩”投注通过某富网的账号进行网上投注后就会有按一定比例返给我“水钱”;第二就是陈某庚说给我10%的股份,但至案发时都没兑现过。我与投注的参赌者多数是以现金交收赌资,有时赌客也会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我。我与上家陈某庚有时会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62某×28)进行赌资交收,但我们多数也是通过现金交收。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曾某辨认出陈某庚,同时,曾某对其使用的涉赌电脑、手机进行指认,并对其2015年10月使用的某富网kook01、kook02账号进行“六合彩”投注的网络截图及其手机中有关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信息进行了指认。
9、被告人丘某壬供述,我是2011年左右经邓某丙认识“某哥”的,我知道“某哥”和邓某丙是“六合彩”收单的,所以我经常和他们接触,特别是2013年和2014年,邓某丙和“某哥”有些大笔的“六合彩”赌资都是由我做中间人,通过我妻子黄某2名下的农业银行卡转入或转出他们指定的账号。2014年,“某哥”叫我帮他看管一个叫某富网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之后,“某哥”将某富网的hh01、hh02两个账号给了邓某丙,邓某丙则将该两个账号提供了给我,由于邓某丙不懂电脑,邓某丙将hh01账号给我看管,将hh02交由刘某丁打理,但我这两个账号的密码都有,我也可以看到该两个账号的交易情况。其中,hh01账号下设7、8个代理账号,hh02账号下设14个代理账号。我占有hh01账号中aa33代理账号的2.5%股份,后来,我和刘某丁聊天时,她告诉我她有hh02账号的股份,但具体占多少份额我不清楚。我管理hh01账号的赌资是由我与邓某丙通过转账或现金进行交收的,但我不清楚我的下线是什么人,有时候邓某丙和“某哥”会叫我转钱到其它“六合彩”账户,有时候有些人也会直接转钱到我的银行卡,我们相互转的钱都是“六合彩”的赌资。据我所知,刘某丁与邓某丙是通过现金交收hh02账号赌资的,因为2015年10月邓某丙给了我人民币5000多元,叫我转交给刘某丁,该5000多元就是邓某丙与刘某丁交收的赌资。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丘某壬辨认出刘某丁、邓某丙,并辨认出“某哥”就是黄某甲。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经被告人丘某壬指认的某富网hh02账号的子账号网络截图、hh02账号2015年10月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记录网络截图、其在电脑中浏览的“六合彩”赌博网站页面进行了指认。
10、被告人张某癸供述,2015年4月份,我从“强某”处取得“六合彩”赌博网站“金鸿网”(该网站的网址是某,但会经常换网站名及网址,进入该网后会看到w1处有显示w2至w8的备用网址)的xqj08、xqj02账号。于是,我便使用xqj08会员账号接受他人朱某丑、陈某4、詹某、“益某”、王某1、“张世暴”、“王某2其”等人的投注,从中抽水获利,其中朱某丑是收“六合彩”投注单的,我收了他的投注后,还要返还点“水钱”给他。2015年8月,我将账号xqj02给了朱某丑使用,朱某丑持有的该账号的投注额在案发时至少有人民币15万元。我收受上述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后,就将他们的投注转投到“金鸿网”的xqj08账号,“六合彩”开码后,“金鸿网”会自动算好输赢情况和“水钱”,我再按照算好的输赢情况和“水钱”与上家“强某”及我的下家交收赌资,至案发时止,我收受赌客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约人民币400000元。
被告人张某癸对其手机中部分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信息进行了指认。
11、被告人曾某子供述,从2014年6月开始,我从刘某戊处先后拿得三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CC网账号U-JJ8187;某富网账号LL8187和LL2244账号)后,先后通过电话或微信接受梁某2、“啊伟”、王某3、黄某7、刘某4、“罗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我接受他们的投注后用电脑登陆到刘某戊给我的上述账号进行网络投注,然后按照投注额抽取一定比例的“水钱”获利,至案发时止,我收受赌客“六合彩”赌博投注约人民币300000元。刘某戊给我的上述CC网、某富网网址和账号密码在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后都会发生变化。当“六合彩”开码后,CC网、某富网会计算好我的“水钱”及我与刘某戊的对数金额,然后,我便与梁某2、“啊伟”、王某3、黄某7、刘某4、罗某等人进行赌资交收,同时,我用我母亲马某的农信社账户与刘某戊使用的彭某的农信社账户进行赌资交收。我将梁某2、“啊伟”、王某3、黄某7、刘某4、罗某等人在我这里的投注情况记录在一本封面上印有“韶关市司法学校作业簿”字样的本子上,该本子上登记记录中,我每修改一次的,就代表他们投注一次;该本子的倒数第三页,还记录了我与刘某戊的对数情况,我每修改一次就代表我与刘某戊的对数情况。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曾某子辨认出刘某戊、王某3、黄某7。同时,被告人曾某子对其使用的某富网aa22代理账号下设的LL8187和LL2244账号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1日及2015年11月3日的“六合彩”投注的网络截图、其与刘某戊交收赌资时所使用的马某的80010000303400300的农信社账户及其记录的梁某2、“啊伟”、王某3、黄某7、刘某4、罗某等人在其处投注情况及其与刘某戊进行“六合彩”赌资对数情况进行了指认。
12、被告人朱某丑供述,我从2014年6月份开始通过短信、电话方式收受谢某1、“小日”、“阿某3”、“阿角”、“玉娣”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通过电话将投注单报转投给张某癸,从中赚取“水钱”。2015年8月,张某癸给了我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该网站的网址是某,进入该网后会看见ddffx.w1.nn5518.com,且w1处有w2至w8的备选)的账号xqj02,于是,我便使用该账号继续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水获利。每逢“六合彩”开码后,我会把赌客的投注记录和投注短信删掉。我妻子叶某寅在我没空时,也会收受赌客的投注,然后再由叶某寅将赌客的投注报给我。我通过现金或转账与张某癸进行赌资交收。从2014年6月至案发,我至少收受赌客的“六合彩”投注人民币200000元,其中,2015年11月12日这一期,我收受的投注就有人民币12630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朱某丑辨认出张某癸。同时,朱某丑还对部分其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投注单进行了指认。
13、被告人叶某寅供述,朱某丑是我丈夫。我知道朱某丑有接受他人的“六合彩”外赌博投注,我从2015年5、6月份开始也在朱某丑处投注参赌“六合彩”。从2015年9月份开始,我还帮朱某丑收受“太国红”、朱某4、谢某1、廖某、“阿某4”、“小日本”、赖某2、“阿某5”等人的“六合彩”投注,上述人员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向我投注,我收到他们的投注并汇总后,就报给朱某丑,朱某丑在谢某1家通过笔记本电脑录入“六合彩”投注网,开奖后,我就通过短信告知赌客他们的输赢情况。我知道朱某丑的上家是一名姓张的,花名叫“游戏机”的男子,朱某丑如何与“游戏机”赌资我不清楚,但朱某丑每次都是通过我的手机短信与“游戏机”对数。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叶某寅辨认出张某癸就是“游戏机”。同时,叶某寅还对部分其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投注单进行了指认。
14、被告人李某卯供述,我从2014年8月份开始参与“六合彩”赌博。2014年8月,刘某戊给了我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CC网的账号和密码,之后,我便使用CC网的该账号和密码进行投注。从2015年8月开始,我还通过微信、短信收受黄某3、扶某、朱某5、秦某1、刘兵哨、蒋某、朱某2、“朱大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至案发时止,我上述人员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至少有人民币200000元。我在收到上述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后,连同我自己的投注登陆CC网的账号进行网上投注,CC网会按照我投注额的数额抽取一定比例的“水钱”给我。在我投注后,刘某戊就会知道我的账号的投注情况。“六合彩”开码后,由我与投注者、刘某戊进行赌资交收,我与刘某戊交收赌资的方式有现金交收或通过银行卡转账交收。2015年11月初,刘某戊被抓的第二天,他给我的账号被封了,我便通过CC网进入到另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新全讯网注册了一个U-FG185账号进行“六合彩”投注。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李某卯辨认出刘某戊。同时,被告人李某卯对其手机中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信息及其登陆“六合彩”网站进行网上投注的截图进行了指认,并对其与上下家交收赌资的银行流水明细进行了指认。
15、被告人彭某辰供述,2015年年初,我知道曾某子处可以投注参赌“六合彩”,于是,从那时开始,我就开始在曾某子处投注参赌“六合彩”。除我自己参赌外,我还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接受“谢仔”、“平某”、李某2、吴某、霍某1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然后连同我自己的投注一起报给曾某子。从2015年2月开始至案发,我大概收受“谢仔”、“平某”、李某2、吴某、霍某1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约120期,收受他们投注的金额在8万元以上。2015年8、9月份,曾某子提供了他的某富网LL2244账号给我投注,但该某富网的账号和密码是经常变换的。我与曾某子及“谢仔”、“平某”、李某2、吴某、霍某1等人都是通过现金交收赌资。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彭某辰辨认出曾某子、霍某1、李某2,并辨认出“谢仔”就是谢某3。同时,被告人彭某辰对其手机中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信息及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查获的记录有“六合彩”网站网址、账号、密码的纸张进行了指认。
(四)电子证据
1、韶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韶某2(网监)勘[2015]120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一台DELL品牌P39F型黑色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到“六合彩”网络赌博的相关电子证据。
2、韶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韶某2(网监)勘[2016]023-027、029-034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曾某子、李某卯、彭某辰、叶某寅、张某癸、朱某丑、邓某乙持有的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的情况,其中,①从曾某子处扣押的酷派、三星G5308w手机中导出的通讯流水,显示其与刘某戊、彭某辰、梁某3、刘某4、罗某、王某3的通讯联络频繁;②从李某卯处扣押的小米3、小米mi4手机导出的通讯流水,显示其与刘某戊(大佬)、蒋某、朱大姐、朱某2、秦某3、扶某等人通讯联络频繁,其中,小米mi4手手机中的短信记录其银行卡有频繁的流水进出短信及刘兵哨、朱某5、秦某1、扶某、刘某7、欧某等人发送的“六合彩”投注短信及赌资结算信息,还导出其发送给刘某戊的其银行账号的短信,该短信与刘某戊手机接受的短信一致;③从彭某辰处扣押的华为手机中导出的通讯流水,显示彭某辰与曾某子(瘦鬼强)、李某2、平某、吴某、霍某3(霍佬)、谢某3(谢仔)等人通讯频繁,此外,该手机还导出李某2、平某、吴某、霍某3(霍佬)、谢某3(谢仔)等人的“六合彩”投注记录及彭某辰与上述人员的赌资结算短信;④从叶某寅处扣押的三星手机中导出的通讯流水,显示其与涉赌人员朱某4(玉娣)、谢某1(谢某6)、廖某(啊海)、赖某2(冬梅)等人联络频繁;⑤从张某癸处扣押的苹果5手机中导出的通讯流水,显示其与朱某丑、“陈某4”、“张某”、“王某1”、“张世暴”、“强某”等人有通讯联络,并导出有相关“六合彩”短信投注记录;⑥从朱某丑处扣押的华为、小米手机导出的通讯流水,显示其与张某癸(张、)、朱某4(玉)、周某1、谢某1等人有电话频繁联络,并导出相关“六合彩”投注短信及赌资结算记录;⑦从邓某乙处扣押的三星手机导出的通讯流水,显示其与涂某(翁某)、丘某壬、刘某丁、炎哥等人有通讯联络。
(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制作的韶武公(治)勘[2015]35、37、38、39、40、41、42号、韶武公(西河)勘[2015]011032号、{0}勘[2016]K4402035000002016010060、K440203500000201601006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涉赌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涉赌场所的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情况。
上述各项证据均经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关于被告人黄某甲、刘某丁、刘某戊、谭某己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取得的涉案赌博网站网络截图属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经被告人黄某甲、刘某丁、丘某壬、刘某戊、谭某己指认的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丁、丘某壬、谭某己、刘某戊等人所指认的电脑截图均系侦查人员抓获上述人员时,当场截取的,并经上述人员签名确认;被告人黄某甲指认的截图则是公安侦查人员之前通过技术手段截取的,在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后经黄某甲签名确认的。经上述被告人签名确认的电脑网络截图能真实反映出上述被告人掌控的股东账号、总代理账号及代理账号所收受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且鉴于涉案“六合彩”赌博网站经常更换网址及变更账户名称及密码,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刘某丁、丘某壬、谭某己、刘某戊后,当场固定、收集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电脑网络截图并无不妥,故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取得的涉案赌博网站网络截图属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9日对黄某甲作的三次讯问笔录是疲劳审讯的结果,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卷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8日15时许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并于当日15时至16时05分对黄某甲位于中山市的住处进行搜查,之后,公安人员驱车将黄某甲带回韶关,并于2015年11月29日3时5分至2015年11月29日5时40分、当日7时53分至当日9时11分、当日13时45分至14日10分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三次讯问,从讯问的间隔时间、持续时间看,公安机关能保证被告人黄某甲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安机关讯问程序合法,被告人黄某甲在供述时精神状态亦处于正常状态,且被告人黄某甲所供述的内容与其之后供述的内容总体上并无矛盾,被告人黄某甲对其供述内容亦无异议,因此,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9日对黄某甲作的三次讯问笔录不属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丘某壬的辩护人提出丘某壬帮助黄某甲看管hh02股东账号投注的输赢情况及帮黄某甲交收赌资的行为,不构成网上开设赌场的共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丘某壬明知黄某甲等人是涉案赌博网站股东账号的持有者,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仍为黄某甲等人看管赌博网站的股东账号,并用现金或利用其掌控的银行账户转账帮助黄某甲、邓某丙等人相互间或与他人交收“六合彩”赌资,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但其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丘某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丘某壬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关于被告人刘某戊提出其不认识黄某甲,没有从黄某甲处取得过某富网的账号及其没有提供过赌博账号给曾某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供述其将某富网一总代理账号及密码交给被告人刘某戊;被告人谭某己供述其掌控的某富网aa22总代理账号、CC网的I-LL2323代理账号是刘某戊提供的;被告人曾某子供述其掌控的某富网LL818、LL2244赌博账号及CC网UU-JJ8187赌博账号是从刘某戊处取得的;公安机关查获的电脑网络截图则证实某富网的LL818、LL2244赌博账号是aa22总代理账号的下级账号,CC网的UU-JJ8187赌博账号是I-LL2323代理账号的下级账号。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戊从黄某甲处取得某富网aa22总代理账号及从他人处取得CC网I-LL2323代理账号后,将上述账号及密码交给谭某己,并将某富网aa22总代理账号下级赌博账号LL818、LL2244及CC网的UU-JJ8187赌博账号交给曾某子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刘某戊提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戊提出其不认识李某卯,亦没有提供过赌博账号给李某卯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某卯供述,其从刘某戊处取得CC网一赌博账号,在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通过互联网转投至该CC网赌博账号,“六合彩”开码后通过现金或银行卡与刘某戊交收赌资,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李某卯的手机中亦提取到李某卯与刘某戊的手机通讯联络记录及李某卯发送给刘某戊的内容为李某卯银行账号的短信,虽被告人刘某戊拒不承认认识李某卯,但公安机关亦从刘某戊的手机中查获李某卯发送给其的内容为李某卯银行账号的短信,上述证据相互吻合、互相印证,足以证实刘某戊不仅认识李某卯,其还提供CC网赌博账号给李某卯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事实,故被告人刘某戊的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庚提出其是2015年下半年才获得某富网涉案az07账号的辩解及被告人曾某辩护人提出曾某是2015年9月底或2015年10月初才开始使用az07账号的下级赌博账号进行网上投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庚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是2015年春节后从周某2处取得某富网的az07代理账号及密码给曾某的,被告人曾某则供述,其是2015年2月从陈某庚处取得某富网az07代理账号的,二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陈某庚是2015年2月将某富网的az07代理账号交给曾某使用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陈某庚的辩解及被告人曾某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某寅提出其没有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叶某寅、朱某丑均在公安机关供述叶某寅有时会收受赌客的“六合彩”投注,叶某寅收受赌客的投注后,再报给朱某丑进行网络转投,二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叶某寅提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庚与周某2通过银行交收赌资人民币387065元及陈某庚与曾某交收赌资人民币227850元的指控。经查,①韶关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项审核报告证实,本案案卷材料反映的陈某庚与周某2的银行资金往来共计人民币160415元,而经被告人陈某庚指认的其与周某2的赌资交收记录只有人民币128865元,故本院认定陈某庚与周某2的赌资交收金额为人民币128865元;②陈某庚与曾某虽有“六合彩”的赌资交收情况,但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庚与曾某交收赌资人民币227850元,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认定。韶关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韶关资深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通过掌握赌博网站的股东账号设置有下级总代理账号及下级账号,组织他人接受“六合彩”赌博外围投注金额达人民币3712036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戊、谭某己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通过其掌控的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代理账号,组织他人接受“六合彩”赌博外围投注金额达人民币760563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庚、曾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丘某壬明知黄某甲等人是赌博网站股东账号的持有者,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仍为黄某甲等人看管赌博网站的股东账号,帮忙交收“六合彩”赌资,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明知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仍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所收受的投注通过互联网转投至其取得的“六合彩”赌博网站账号中,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丘某壬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犯赌博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是整个开设赌场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谭某己、陈某庚、曾某、丘某壬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丁、谭某己、陈某庚、曾某、丘某壬、张某癸、曾某子、朱某丑、叶某寅、李某卯、彭某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戊虽否认其开设赌场的部分犯罪事实,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十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邓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已减除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394日);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谭某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已减除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65日);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已减除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121日);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丘某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某癸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曾某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已减除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50日);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朱某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叶某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已减除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48日);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李某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已减除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107日);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彭某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十六、公安机关查扣并随案移送的涉赌工具(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谢某
人民陪审员 马某
人民陪审员 朱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某
姚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