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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王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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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41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9日00:20: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王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5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4月29日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出生,辽宁省灯塔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灯塔市,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不适合羁押于同年1月19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后脱保潜逃。2019年2月27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9月1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郭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客户代码K30、WSF)为牟取非法利润,在明知在境外购买的皮草应正常报关缴税进口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委托同案人林某1(已判决)在丹麦、芬兰、加拿大等境外皮草拍卖会上竞买皮草共计150463张(其中,水貂生皮132045张、狐狸生皮18418张),并在竞买成功后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同案人林某1以“一条龙”交易方式包税通关进口硝制并在国内交货。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货款和“一条龙”加工费转账至林某1指定的张某、陈某、黄某等银行账户上,其中部分转卖皮草由国内客户直接付款到指定账户。

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共偷逃国家应缴税款人民币2731.340506万元。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1、物证:涉案皮草的扣押手续等;

2、书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汕头海关缉私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货物、物品先行变卖决定书、汕头海关罚没财物出库清单、出入境记录、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银行流水明细、灯塔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等;

3、鉴定意见:汕头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某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

4、证人朱某、段某等的证言;

5、同案人林某1、蔡某、钟某、林某、林某1、林某2、王某、郑某、林某3、陈某、朱某1的供述;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逃避海关监管,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他人包税进口皮草,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百五十三条某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提出其身患疾病,请求法庭对其宽大处理。

被告人王某甲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王某甲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二是被告人王某甲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小;三是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王某甲患有疾病,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予以监外执行。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客户代码K30、WSF)为牟取非法利润,在明知从境外购买的皮草应正常报关缴税进口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委托同案人林某1(已判决)在丹麦、芬兰、加拿大等境外皮草拍卖会上竞买皮草,并在竞买成功后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同案人林某1以“一条龙”方式包税通关进口硝制并在国内交货。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货款和“一条龙”加工费等转账至林某1指定的张某、陈某、黄某等银行账户上,其中部分转卖皮草由国内客户直接付款到指定账户。

经计核、核定,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委托林某1等人包税通关走私进口动物生皮皮草共计150463张,偷逃国家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2731.3405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扣押清单,反映汕头海关缉私局扣押的存于惠来某二厂熟皮仓库内客户编号为“K30”的水貂熟皮共计1755条。

(二)书证

1、汕头海关缉私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办经过报告,沈阳市铁西分局刑侦一中队出具的抓捕经过材料,辽宁省辽阳市看守所的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羁押证明,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汕头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记录,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反映本案的发破案经过。

2、灯塔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无前科。

3、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反映被告人王某甲(普通护照G2791某)于2001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多次前往丹麦、芬兰、加拿大等地。

4、反映走私皮草流程的书面证据材料,包括报关单、报关清单、发货记录、进仓单、发票、加工装箱单等,反映涉案皮草由某公司运输、通关、加工、交货的整个过程。

5、“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其中记载的内容反映了在2010年至2013年间,客户“K30”、“WSF”通过林某1某公司通关加工皮草的情况,包括记载了日期、货物名称、染色、数量、通关加工费结算及欠款等情况。其中“獭兔皮”代表水貂皮,“兔皮”代表狐狸皮,以重量数显示张数,以单耗显示每张皮的通关加工费,以总耗(合计)显示相应皮草的通关加工费等虚假方法记帐。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流水账,反映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岳父段某、妻子段某1名下的账户收取客户货款,并将“一条龙”加工费支付给林某1业指定账户的事实。

7、扣押货物、物品先行变卖决定书、汕头海关罚没财物出库清单,反映汕头海关缉私局将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的涉案半成品水貂熟皮拍卖得款的情况。

8、汕头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内容为:从王某甲涉案的《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来看,其中每张水貂生皮的价格44.84-153.04美元不等,每张代理费用为30-76元人民币不等,经计核,每张水貂生皮的税款(增值税率为13%,关税税率为15%)约82.83-282.69元人民币,最便宜的水貂生皮税款已超过最高的代理费用;每张狐狸生皮的价格63.92-276.85美元不等,每张代理费用145-190元人民币不等,经计核,大部分狐狸生皮每张的税款(增值税率为13%,关税税率为20%)约232.76-614.44元人民币。因林某1的代理费用包括了从国外到国内的所有通关费用和硝制费用,其中皮草的硝制费用据王某甲供述,市场行情至少也要二三十元人民币。剔除了其中的硝制费用后,通关费用显得更低。从以上数据的对比可以看出,其通关费用明显低于应缴纳税额。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某公司文员)的证言:

某公司实际经营者是林某1,公司主要从事皮草加工、服装加工。林某1将厂里已经生产好的准备发给客户的熟皮数量和客户名称、编号、收货人及联系人电话在便笺纸上写好交给我,成品仓的王某将客户货物明细情况交给我,我就将林某1写的内容抄写在这张纸上,我与林某7联系后传真给他,林某7安排订舱落实航班,并将航班状态给我,我再用白纸抄出来传真给客户。

证人朱某确认了加工装箱单等材料。

2、证人段某(被告人王某甲岳父)的证言:

6228462某某这个账户是我在辽阳某银行开设的,开设后是我在使用,但我女婿王某甲以前做生意的时候曾有借用我的账户去使用。2013年1月15日这个账户转账100万元人民币给张某62284813某5某账户,这肯定是我女婿王某甲用我的账户去转的,我不认识张某,而且我自己也没有这么大笔的开支。我退休前是在辽阳市某镇某站工作,从来没有经营过皮草生意。我不认识林某1,从来没有听说过惠来某公司。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四)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林某1的供述:

2010年以来,我在经营管理惠来县某皮草二厂的过程中,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牟取额外利润,增加就业机会,利用该企业长期从事皮草加工贸易的便利,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仍将不属于加工贸易性质的境外生皮,伪报成来料加工货物保税进境并鞣制成熟皮后,将部分熟皮直接交付、销售给国内实际货主,部分熟皮制成服装进行销售,然后利用残次皮顶替出口并循环进出口等手段,平衡手册额度。这些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涉嫌走私犯罪。经过这段时间的反思,我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了系统性的认识,就是以非法处置为目的,利用加工贸易保税额度,将皮草生皮伪报成来料加工性质的货物走私进口,鞣制加工成熟皮并擅自处置。按处置的目的与方式,主要分为三类行为:1、交付国内客户。即以国内交付为目的,将属于客户所有的生皮,伪报成公司保税货物进口加工成熟皮,然后根据客户指示在国内进行交付;2、销售熟皮。即以销售熟皮为目的,将某公司对外购买的皮草生皮,用保税额度报关进口并加工成熟皮,再将熟皮销售给客户;3、销售服装。即以销售服装为目的,将某公司对外购买皮草生皮后,用保税额度报关进口加工成熟皮,用熟皮生产成服装并销售给国内客户。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K系列客户是通过我在境外拍卖行竞买皮草并委托我通关、加工的客户,K30的客户是王某甲。非K客户大部分是通过其他渠道在境外竞买皮草后委托我通关、加工的客户。我们只收取K系列货主的货款,一般都是由货主直接用美元汇到香港某公司账号,某公司的某小姐会将收到货款的情况反馈给蔡某。非K系列的货主的货款因为不是通过我在境外竞买的皮草,所以他们的货款是直接支付给境外经纪公司的。客户的通关费用包括在我们向货主收取的硝制费里,在国内我们向货主收取硝制费和国内运输费。

同案人林某1确认了客户名单表(其中K30王某甲)、硝皮费价格表等。

同案人林某1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的照片。

2、同案人蔡某(惠来某皮草厂工作人员)的供述:

我在惠来某皮草厂主要负责管理考勤,计算工资,并且在老板林某1的安排下,负责与香港公司联系、与国内客户联系,收发各种传真,向客户追讨部分款项,用电脑录入客户的账目情况,并按照老板林某1、林某4的要求将收取的款项转往国内和香港的不同账户。

一般都是老板林某1直接吩咐我跟某某客户代码的客户追讨欠款,然后我会把具体客户代码的账目汇总表从电脑里面打印出来,通过传真发给客户,然后通过短信或其它方式把收款的账户信息发给客户,再由客户把钱款汇到指定账户里面。有时候林某1也会让我跟客户追讨欠款。每次老板林某1或林某1让我追讨欠款的时候就会给我具体客户代码对应客户的联系方式,一般是手机号码,我会直接打电话给这个客户,由他指定一个接收传真的传真号码,我再把上面说到的账目汇总表传真过去。我追讨欠款的客户代码分两种,一种是“K”开头的客户代码,如“K48”,另一种是英文或数字开头的客户代码,如“102”、“AB-BS”、“MT-JIANG”等。中间有“-”隔离符号后面带字母的客户代码代表着一个客户组。

客户一般是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到我们公司指定的几个银行账户,他们汇完款之后有时候会通过短信告诉我欠款已经汇过来了,有时候会传真给我一张银行汇款的客户回执(传真件上面有签注具体客户的客户代码),我拿到这张银行回执之后,我会拿给钟某,作为欠款已经归还的凭证。我在拿到银行回执交给钟某后没有开具收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给具体汇款的客户。客户付钱还给我们时,我就会把客户付款的小票传真件拿给钟某记账,同时与林某1或者林某4联系确认收取的钱数。如果客户的钱是汇到“卢某”账户的,我就会与黄某1联系确认,按照林某1的交待把钱通过黄某1的地下渠道转到香港公司的账户,并向香港公司的某小姐确认是否收到。这些钱是客户支付林某1的货款,即林某1替客户在国外竞拍生皮的钱,还有就是生皮加工成熟皮的加工费。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和国内客户主要联系的内容是按照林某1的吩咐,根据钟某提供的手写账目单,叫“各兔皮/獭兔皮染色记录”,其实里面记录的内容就是客户购皮的各项信息内容,我将这些内容录入电脑并打印出来经老板核对后根据需求传真给客户,作为与客户对账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有疑问的地方客户会联系林某1,林某1就会找钟某核对,最后由我录入电脑核对无误后再给客户对账。另外客户确认所欠款项并付款后,就会传真一张银行转账的小票给我,我会问林某4是否收到,确定后我再交给钟某记账,我会把这些客户付款情况汇报给林某1。“各兔皮/獭兔皮染色记录”中所登记的内容都是我们公司代客户进口皮草的种类、数量以及各种费用,但林某1当时交代我们用特殊的记账方式进行记录,所以一般人看不懂。

客户代码表是香港公司林小姐通过我的QQ邮箱发过来的,是要我交给林某1的,里面客户的编号就对应的K多少。客户还款时,有时会问我要汇到哪个账户,我请示林某1后,就会告诉客户汇到“张某”或“卢某”等账户,如果钱是汇到“张某”账户的话,客户就会把小票传给我,我就会发信息问林某4有没有收到,如果林某4在“张某”账户的农行卡收到款项,就会回我“A+数目”,如果在“张某”账户的工行卡收到款项,就会回我“G+数目”。如果林某1要把钱汇到香港的,我就会叫客户把钱汇到“卢某”等账户,然后通知黄某1确认钱到帐户,并让他换成港币汇到香港某公司的账户,我再和香港公司某小姐联系确认钱到账。

同案人蔡某确认了“K30”客户王某甲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客户编码表等、廖小姐传真给其的银行账号单、各兔毛/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拍卖会发票等。

3、同案人钟某(某皮草二厂会计)的供述:

我在公司负责记账,现有的记账模式是集团的前任经理林某4在2004年创设的,并沿用至今,记账的顺序是按“年度”、“客户代码”来分类,账页是以“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为抬头的特定格式的纸张,记录内容是用暗语记录,如将“水貂生皮”记录成“獭兔皮”,将“狐狸生皮”记录成“兔皮”等;账目分为“A”、“B”、“C”、“D”、“E”、“O”、“K”、“L”等八类账;记录的依据是某集团在各业务环节产生的单证,如境外的发票、进仓记录、客户生皮原料生产安排清单、发货单、加工装箱单、资金通知单、银行转账回单等,这些单证在各环节产生后汇集给我,由我整理并作为账册的凭证入账。按照某集团的规定,这些账本是在结账完毕后就进行烧毁的,因此目前仅有2012、2013两年的账本留存,当时保存在某公司的办公室内,案发后已被侦查机关扣押。期间,在收货款或发货前,林某1来跟我说该客户购买了哪种型号的多少张皮,多少钱,让我记到客户账里面。据我所知,这些k皮的发票不传真给客户,有染色记录和加工装箱单给客户对账就足够了。

同案人钟某确认客户发票、加工装箱单、各兔皮/獭兔实验染色记录等。

4、同案人林某(某公司报关员)的供述:

我从2008年开始负责惠来某公司的报关业务,但我本人没有报关员证,我办理惠来某二厂、三厂的报关业务用的都是陈某的报关员证,报关单上“陈某”的签名也是我代签的。实际上,某二厂、某三厂的经营单位虽然是惠来县某公司,但报关方面的业务都是某公司自己办理的,惠来县某公司并没有派员参与我公司来料加工进出口方面的业务,在需要用该公司的抬头进行报关时,我就拿相关的单证去该公司盖章;某皮草厂公司的报关员是郑某,他有报关员证,但具体业务也是我负责办理,他的报关员证也是交给我使用;某公司报关方面的业务则是某公司委托惠来县某报关有限公司代理的,但具体操作还是我负责。

我们公司通过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的生皮加工成熟皮之后本来是应该复出口的,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熟皮并没有出口,而是被老板林某1交给国内客户了,没有熟皮可以出口,无法核销手册,所以林某1、林某5、林某3等人就以这种利用道具货物反复循环进出口的手法来平衡、核销手册。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在报关过程中,我发现惠来某公司通过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将进口生皮制成熟皮之后交付给国内客户,之后利用道具货物、假结转等方式平衡、核销加工贸易手册的行为是不对的,违反了海关关于加工贸易的监管规定,偷逃了应当缴纳的税款,是走私行为。

5、同案人林某1(某二厂业务厂长)的供述:

我自2010年8月担任生产部主管以后,我了解到某二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从香港进口的生皮中除了老板林某1自己的皮之外,还有国内外客户在境外购买的生皮,所有生皮都是以某二厂加工贸易手册的保税额度申报进口,并按客户的加工生产要求鞣制加工成熟皮,大部分的熟皮按客户的要求发运到国内制定的地点交付给客户。我在某二厂,对外主要负责与香港某公司经理林某6小姐的联系,对内主要负责与国内客户的衔接、联系,在厂里面主要负责联系孙某落实具体货物的生产工艺要求,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方面,跟踪皮草的生产进度。

公司进口生皮主要有水貂皮、狐狸皮、海狸皮、貂子皮,其他还有少量的郊狼皮、羔羊皮、麝鼠等。这些皮基本上是产自加拿大、美国、丹麦和芬兰,都是通过从境外拍卖再通过我们老板的香港某公司进口到惠来某公司,再进一步进行鞣制加工成熟皮交付给国内、国外客户。某公司客户主要是分K类客户和非K类客户,K类客户是按照“K+数字”进行编写;非K类客户是K类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如AB。

6、同案人林某2(惠来某皮草二厂生皮仓库主管负责人)的供述: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某集团的走私皮草生皮行为是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利用加工贸易名义将境外的皮草生皮进口进境加工成熟皮,没有按规定复运出口,在国内交付客户或在国内销售。主要过程是:集团老板林某1长期受国内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至丹麦、美国等地购买皮草生皮,并将购入的客户皮草生皮,连同某集团在境外购买来的皮草生皮一起运到香港,由香港某收货并发运至惠来。在林某1的指示下,惠来某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保税额度,将这些皮草生皮申报为保税货物予以进口,在二厂硝制成皮草熟皮后,其中属于客户的皮草在国内交还给客户,属于某集团自有的皮草,则部分在国内销售,部分加工成皮草服装在国内销售。与此同时,某集团会使用一些残次、陈旧的熟皮和国内其他渠道采购的国产熟皮,伪报成成品报关出口,骗取海关手册核销。

大部分皮草在进口过程中都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没有缴纳相应的税款,按照规定这些生皮制成熟皮或者制成皮草服装后都应当复出口,但实际上基本都是在国内交还客户或在国内进行销售,而且还用虚假手段进行假出口,这实际相当于逃避了进口应向海关缴纳的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我参与了某集团的走私活动。我主要是按照集团的安排,担任二厂生皮仓库的主管负责人,同时担任生皮仓库的主管负责人还有陶某,我主要负责制作“当日生皮进仓明细单”、“投产记录”等仓库单证和生产单证。

同案人林某2确认了装箱单、投产记录、工艺流动卡片等。

7、同案人王某(某皮草二厂员工)的供述:

我负责惠来县某皮草二厂的熟皮入仓记录,同时还根据指令负责熟皮出仓装箱发运工作。惠来县某皮草二厂现在的老板是林某1,主要是替客户将从香港进口的生皮加工成熟皮后在国内发运给客户,该厂有两个仓库,为生皮仓库和成品熟皮仓库。我主要是负责K编号的客户、AB客户、广大GD客户等以英文字母为代号和以阿拉伯数字为代号的客户、万某、力某、高某、某佬、某、某等客户货物(熟皮)的入仓登记、保管、出仓以及发运给国内客户时的装箱造表等工作。基本上只要是在国内发运的熟皮货物(林某1自己的熟皮除外)都是我在负责入仓登记、保管、出仓和发运。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8、同案人郑某(某公司员工)的供述:

2010年以来,惠来某公司存在用保税额度报关进口皮草货物,并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擅自交付,该行为已违反海关规定,是走私违法行为。按照海关规定,用保税额度进口的货物,必须在加工后复运出口,而不能未经海关同意,在国内擅自交付。我一开始进公司工作时,公司并没有这种行为,2010年以后,我开始慢慢认识到公司存在走私违法行为,这主要是因为2010年以后,三厂已没有实际经营,但王某2仍指示我,继续用三厂的名义申领使用保税额度,将二厂的部分保税成品假深加工结转至三厂。同时,林某5也要求我伪造三厂的相关账册应付海关检查,据此我清楚该公司存在走私违法行为。

假出口的方式具体就是通过伪报品名和伪报出口货物性质等假出口的方式,比如申报出口的货物是狐狸帽边,但实际货物就是其他货物,或者采用不是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制成品冒充加工贸易制成品出口等。

9、同案人林某3(某公司员工)的供述:

我们某公司通过二厂的来料加工手册保税进口的各种生皮,按照合同要求,这些生皮硝制加工成熟皮后是要复出口的,但二厂进口的生皮很大部分其实是国内客户的皮,加工成熟皮后都交付给国内客户,另外有一部分是老板自己的皮,这部分皮有的被老板生产成服装在国内销售了,有的被老板在国内卖掉了。因为上面的这些原因,导致公司没有足够多的熟皮货物来出口平衡、核销手册。为平衡、核销手册,林某1、林某5安排我负责组织、安排货物出口平衡、核销手册。为了平衡、核销某二厂水貂皮手册,我们是安排道具熟水貂皮假冒生水貂皮手册的成品出口,之后又通过某二厂、三厂、某公司、某皮草厂公司四家企业申领的进口水貂熟皮手册,利用这些手册将道具熟水貂皮重新进口到国内,然后再通过某二厂的生水貂皮手册报关出口,如此往复循坏进出口,最后达到核销生水貂皮手册的目的。

10、同案人陈某(某公司员工)的供述:

一部分皮草是客户委托林某1去国外皮草拍卖会上代理竞买的,然后发到香港某集团再由我们惠来某集团帮助客户将这些境外皮草生皮代理报关从香港运到惠来,并在惠来某集团加工硝制成皮草熟皮;另一部分皮草是客户自己在国外购买后发运到香港某集团,然后由我们惠来某集团帮助客户将这些境外皮草生皮代理报关从香港运到惠来,并在我们惠来某集团加工硝制成皮草熟皮。这些客户委托我们某集团代理拍卖代理通关并由我们惠来某集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境外皮草,因为要有部分在国内交过给客户,肯定会造成无法按照海关规定正常将熟皮成品复出口。至于如何办理这部分流向国内保税皮草对应手册的核销手续,要问负责安排出口货物的林某3或者负责出口报关的林某,或者问问老板林某1或者总经理林某5。

11、同案人朱某1(某公司员工)的供述:

某公司主要从事加工贸易业务,某二厂、三厂、某公司以及2011年前的某皮草厂有限公司都有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惠来某公司除了二厂有将动物生皮硝制加工成熟皮以及某公司和以前的皮草厂有限公司有加工皮草服装之外,其它都是没有实际生产的,包括二厂进口半熟皮加工成熟皮出口的手册、三厂的狐狸帽边和皮褥类的手册、某公司和皮草厂有限公司的皮褥类的手册,这几类手册都是没有实际生产的。

我虽然是仓库的记账员,但并不是根据进出仓货物进行记账。从2007年9月我进入某公司工作开始,林某5和林某3就安排我根据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数据,倒推折算生产用料,虚构生产领料、投料、产品入库出库的情况,制作每本手册虚假的《进料单》、《物料领用单》、《产品交库单》、《产品出库单》以及《生产通知单》等单证,并将这些单证作为记账凭证。将数据录入电脑,形成每本手册(合同)的进出口明细账。我只知道林某3有将一些货物通过手册反复进出口平衡手册,但这些货物是怎么来的,林某3具体是怎样操作的我不清楚。我想是因为某公司有那么多手册是没有实际生产的,林某3又将一些货物通过手册反复进出口平衡手册,某公司安排我根据进出口报关数据倒推、虚构生产数据制作虚假的记账凭证和账册,是为了使账册看起来像实际生产的情况,而且账册体现的库存数量与手册的理论库存数量是相符的。每次海关下厂核查或稽查时,林某3都是拿我制作的账册给海关检查,我认为某公司让我制作这套假账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海关检查。

(五)勘验检查等笔录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反映汕头海关缉私局于2013年7月28日分别对惠来某(集团)有限公司四楼当事人钟某、蔡某办公室进行搜查,依法扣押涉案物品一批;于2013年10月17日、19日、20日、26日分别对惠来某皮草二厂皮草仓库进行检查,依法扣押半成品水貂熟皮、狐狸熟皮等皮草的经过。

(六)鉴定意见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某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动鉴字[2014]008号鉴定报告,反映汕头海关缉私局送检的疑似皮草(包含王某甲“K30”)的物种,经鉴定确定均为哺乳纲食肉目鼬科鼬属水貂皮和哺乳类食肉目犬科狐等。

2、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某司鉴所[2014]会鉴字第008、009、01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反映该所对汕头海关缉私局委托的惠来某皮草二厂走私的动物皮草的品种、数量、对应客户及相关客户款项的结算情况进行会计司法鉴定,结果是: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27日期间,王某甲(K30、WSF)通过惠来县某皮草二厂走私进口皮草150463张(其中水貂生皮132045张、狐狸生皮18418张)。

3、汕头海关出具的汕关税计核字2013年第4185、4203、4264、4528、4663、4673、4698、1754、1755、2215-2220号,2014年第352号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反映关税部门经核定,“1301”专案代码为“K30”的客户,在2010年至2013年对应走私进口水貂生皮150463张(其中水貂生皮132045张,狐狸生皮18418张),核定偷逃国家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31.340506万元。

4、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数检字第282号(3)《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反映本案涉案的电子证据恢复、提取、固定、鉴定过程。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七)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2005年在北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林某1,当时林某1组织了个饭局,就像招商一样,有好多做这个服装生意的都参加了,后来我就开始和林某1联系上了,也曾经去他惠来某公司看过。我没有设立什么公司,是以个人名义从事皮草生意。从2005年认识林某1后过一段时间,我才开始和他做生意,具体开始时间我也不记得了,涉及的皮草有水貂皮、狐狸皮,林某1给我的客户编号为K30。国际皮草竞拍需要一定资质,并不是所有的人或公司都能参加,我是没有资质的,我想在国外购买皮草,就需要委托像某公司这样的公司才能参与竞拍。林某1的某公司具有特定的购货渠道,具有拍卖会的竞拍资格,而且他还能提供代理通关、国内加工并交付等服务。所以我都是自己前往国外,像丹麦、芬兰、加拿大等地,去拍卖会那里查看挑选皮草,之后让林某1的某公司代为竞拍我挑中的皮草,竞拍后再由某公司代付相关货款并代理通关,并在某公司国内的工厂进行硝制加工等,之后再发运到我这里;如果我自己没有去国外挑选皮草,我就会把自己的需求告诉林某1,由他的某公司代为挑选竞拍,之后再代理通关、加工等。

隔一段时间,某公司蔡某就会传真相关的对账单给我,并跟我催收款项,我会按照蔡某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打到他指定的“张某”等账户上面。经我看过,就是这样样式的对账单,打印件的《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中右上角WSF就是王某甲的拼音首字,就是从2010年以来某公司代为我竞拍、并代理通关、加工、运输等的情况,表上的内容属实。里面名称中A类账,是我向国外供货商购买皮草的货款,獭兔皮指水貂生皮,兔皮是指狐狸皮,数字是国外发票编号;染色代码中数字是成交金额,单位是万美元。C类账,是这些水貂皮和狐狸皮的代理费用,费用包括通关费用和硝制费用,里面日期就是交付国内运输发货时间;名称就是皮草的情况;重量是皮草的张数;单耗是指皮草每张的代理费用,单位是万人民币。D类账,就是皮草国内交付运输的情况,里面日期是发货日期,后面跟着的是发货地点,最后是国内运输费用,单位万人民币。K类账则是皮草的染色费用,里面各项跟C类账类似。E类账就是我们的还款情况,里面日期就是还款时间,里面还款金额分为人民币和美元两种,美元那些是付货款的,人民币就是付代理、染色、运输费用等。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从2010年至2013年,我通过林某1某公司,共从国外进口了150463张水貂生皮和狐狸生皮,经我回忆这个数量是对的。我大部分的皮草进来后,就一条在成本上加价10-15元左右转卖出去,只有卖不出去的一小部分自己生产些服装。林某1是通关费和硝制费一起收的,我记得应该是按照货值百分之二或三来收,折合一张皮就是几十元人民币。这个费用会比正规渠道报关进口的便宜,便宜多少我不大晓得,反正就是很划算、便宜。我没有从事过相关进出口的业务,这个是林某1跟我们说的,他有说正常进口要多少费用,他这个多便宜什么的,我没有再通过其它渠道去核实,我觉得林某1那么大一个老板,相信他。当时我有使用我岳父段某名下的辽阳某银行6228462某某账户、我妻子段某1名下的上海工商银行622208100100015某的账户收取我的客户的货款,然后通过他们的账户去支付给林某1业指定的张某622208201900001某账户。这两个账户都是我在具体使用。应该会有我让国内客户直接支付给林某1指定账户的情况,因为我都是转卖的。

2013年7月28日案发时,我还有一些水貂生皮在惠来某公司硝制,大概接近两千条。

我通过林某1竞拍或购买的这些皮草,国外的供货商有开具发票,但这些发票都是开给林某1公司的。林某1竞拍成功后,皮草最快也要半个月以上才能运进中国境内,也就是说每年12月15日后购买的皮草,要第二年才能到达中国境内。2010-2013年每年从国外购买皮草、并由林某1通关进境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A账中,其中2010年的情况是体现在右上角有“2010-1-28”和“2010-12-31”字样的两份《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中,“2010-1-28”《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是记录2009年我通过林某1购买、竞拍皮草的情况,其中2009年底12月21日后购买的水貂生皮8455张要到2010年才能进入中国大陆境内,这部分货款为48.133471万美元,迟付货款利息0.128589万美元;“2010-12-31”《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是记录2010年我通过林某1购买、竞拍皮草的情况,2010年当年购买的皮草有獭兔皮即水貂生皮55326张和兔皮即狐狸皮3893张,这部分货款为480.873538万美元;迟付货款利息1.992962万美元。2010年合计购买并由林某1通关进境的皮草共有67674张,其中63781张水貂生皮和3893张狐狸生皮,货款加迟付货款利息共计531.12856万美元。2011年的情况是体现在右上角有“2011-11-24”的《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中,当年购买水貂生皮63746张,其中有57047张水貂生皮是通过林某1竞拍并代为通关进口,货款493.314873万美元,另外6699张水貂生皮是我跟国外皮草养殖场购买再交由林某1代为通关进口,这部分货款不记得。这6699张向养殖场购买的水貂生皮在C账中有体现,名称中会有个“场”字,具体为4月2日834张和566张,4月3日2080张,5月4日3219张。2012年的情况是体现在右上角有“2012-12-31”的《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中,当年购买皮草共计17050张,其中水貂生皮2951张和狐狸皮14099张,货款总计298.482408万美元,迟付货款利息2.603083万美元,合计301.085491万美元。2013年的情况这些《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没有打印版的,只有手写的,这里面体现当年购买的皮草共计1993张,其中有水貂生皮1567张和狐狸皮426张,货款总计31.675651万美元。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这些水貂皮和狐狸皮的代理费用,就是记录在C类账里面,费用包括通关费用和硝制费用,里面日期就是指货物的交付国内运输发货时间。其中2010年情况体现在:“2010-1-28”《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记录了1月5日和1月9日两批水貂皮共计2003张,代理费用8.012万元人民币;“2010-12-31”《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中记录了当年代理了水貂皮和狐狸皮共计84956张,代理费用549.3589万元人民币。2010年共计代理进口水貂皮和狐狸皮86959张,代理费用共计557.3709万元人民币。2011年的情况体观在“2011-11-24”的《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中,从记录里面来看,2011年共计代理进口水貂皮67608张,代理费用419.5806万元人民币。2012年体现在“2012-12-31”《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中,从记录里面来看,2012年代理进口水貂皮和狐狸皮17050张,代理费用278.3686万元人民币。2013年《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没有打印版的,只有手写的,当年代理进口狐狸皮426张,代理费用8.094万元人民币。我历年购买皮草的情况和林某1代理进口的情况,其中的数字不是很匹配,是因为代理进口的费用,林某1是等到皮草硝制后并交付快递发运才开始计算代理费,有个滞后时间,也就是A账和C账并不是一一对应,另外还有一些皮草要染色,这个是记录在K账里,这也会导致皮草购买后过段时间才发运出来。

支付费用记录在E账,美元的还款是我在某市场找人打美元给林某1指定账户,主要是支付货款;人民币这块我是使用岳父段某和我妻子段某1的账户在国内去支付这些费用,但更多的钱是让我客户转钱给林某1提供的账户,这块主要是支付代理费用和快递费、染色费等。只要是我岳父段某和我妻子段某1名下打给林某1公司相关人员的款项都是我支付给林某1的款项。

2010年至2013年期间我向林某1惠来某皮草厂购买皮草,后来惠来某皮草厂涉嫌走私被汕头海关缉私局查获,我也一直在逃。2016年1月14日,我在辽宁省辽阳市某小区院内被辽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当天我身体不舒服,就让儿子王某1开我家的车牌号为辽K2XX**白色起亚SUV从灯塔市载我到辽阳市某人民医院看病,当车开到辽阳市城区我妻弟住处某小区内,准备让我妻弟陪我一起去医院看病时,被辽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拦下,随后被带到刑警支队接受讯问,在核实涉嫌犯罪和身份等相关情况后,刑警支队准备将我送进看守所;但因为我血压太高,看守所不予收押,我就被重新带回刑警支队。在刑警支队时,我感到头晕、头迷,刑警支队民警呼叫了120救护车,在亲戚的陪同下,我跟随救护车转到辽阳市的中国医科大学辽阳中心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我的病是高血压三级、冠心病、脑梗死。我自14日住院以来,血压一直都很高,身体很虚弱,基本是卧床没法起来活动。

我经常居住的地方是辽宁省灯塔市某镇某村辽阳市某有限公司和辽宁省辽阳市沈河区某路某花园某,因为我身体不好,经常要在沈阳看病养病,在过去几年里辽宁省辽阳市沈河区某路某花园某住得比较多。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王某甲辨认出同案人林某1的照片。

被告人王某甲确认了《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即林某1发给王某甲的对账单);其通过段某1、段某账户向林某1指定账户支付相关费用等的银行流水明细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被监管人员入所体检表、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单、暂不收押通知书、鮀浦医院接受送看守所人员体检表,反映被告人王某甲因身患高血压、冠心病、腔隙性脑梗死等疾病。

2、汕头海关缉私局制作的“王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涉案货物、税额一览表”,详细记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林某1走私皮草的时间、品名、产地、数量发票号以及偷逃的税额等情况。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合议庭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另,本院(2014)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1、3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64、65号刑事裁定书,确认同案人惠来县某皮草二厂、林某1等单位、个人走私皮草生皮的事实及林某1等被判处刑罚的情况,系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之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价格,委托他人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包税通关进口动物生皮,偷逃国家应缴税额人民币2731.34050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所提的对其宽大处理的请求,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其系在同案犯罪单位的招引下参与走私,且其没有直接参与货物的偷税报关环节,在共同走私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某百五十三条某款、第二十五条某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以实际羁押及折抵期间计算刑期起止时间。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某

审判员 沈某

审判员 甘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某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某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某百五十一条、某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汕头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某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某百五十三条某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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