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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廖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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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9日20:55: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廖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某3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某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大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于肇庆市鼎湖区,初中文化,户籍地肇庆市鼎湖区某镇。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9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对被告人廖某甲采用远程视频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9日19时许,吸毒人员范某1打电话向被告人廖某甲提出要购买100元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某镇某村某路口处进行交易。当天20时18分,范某1驾驶其白色某牌小汽车到达上述约定的交易地点后再次打电话催促廖某甲后等待。不久,廖某甲驾车到达交易地点,下车走到范某1的小汽车旁边,从驾驶座的车窗递了一个装有冰毒的透明塑料袋给范某1。范某1接过毒品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了100元毒资给廖某甲,随后双方离开了交易现场。当天21时许,范某1在购买毒品后途经某镇某路口的某加油站附近空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净重0.18克的毒品冰毒;随后在某镇某村某球场抓获廖某甲,并从其身上搜获了两包毒品,一包是净重4.03克的毒品冰毒,另一包是净重2.12克的毒品海洛因。从廖某甲身上搜获的两包毒品均为其所有,依法累计为廖某甲贩卖的数量。肇庆市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其他证据材料等。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累计数量为冰毒4.21克、海洛因2.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对被告人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5000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时认罪,没有提出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某甲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在被告人廖某甲身上搜获尚未出售的4.03克毒品冰毒和2.12克毒品海洛因,一并计入贩毒数量,其贩卖毒品总量为冰毒4.21克、海洛因2.12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甲有如下量刑情节,本院予以考虑:1、被告人有吸毒恶习,贩卖两种不同类型的毒品,且是毒品犯罪累犯,均依法从重处罚。2、从被告人身上搜获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被告人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肇庆市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智能手机一台,VIVO牌智能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肇庆市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律师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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