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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张某甲运输毒品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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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8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0日00:03:3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张某甲运输毒品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2刑初某号

案  由: 刑事

裁判日期: 2019年08月09日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惠来县看守所。

辩护人生某、许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揭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7年3月13日傍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同案人张某1、李某1商议贩卖毒品,议定由张某甲提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张某1、李某1带到广州市贩卖,李某1负责贩卖,张某1负责收回赃款。随后,张某1驾驶1辆黑色某小汽车载李某1从某高速公路某入口上高速公路往广州市,途经惠来县某镇某村某处,张某甲指使方某从高速公路外面拿1个黑色挎包从车窗交给李某1。张某1见李某1打开挎包,里面有2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随后,张某1与李某1交替驾驶小汽车携带上述冰毒于次日早晨到广州市一步行街处。张某1在车内等待,李某1携带装有冰毒的黑色挎包下车贩卖,李某1返回时说毒品卖不出去,但收了现金人民币(下同)19万元。张某1清点后将现金放在副驾驶座位前工具箱内。张某1、李某1遂于当天晚上驾驶汽车携带上述冰毒返回惠来县。当天22时许,张某1驾驶汽车途经某高速公路惠来县惠城出口收费处前弯道时,见出口收费处外面有公安民警设卡查车,便下车交由李某1驾驶。李某1驾驶汽车开出出口收费处时,被揭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民警拦住。张某1打电话告诉张某甲、方某出口收费处有警察查车,叫张、方驾驶汽车来载其离开。随后,张某1乘检查民警不备,乘坐张某甲、方某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执勤民警见李某1神色慌张,遂将李某1及其驾驶的车辆控制后移交惠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审查。经检查,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前工具箱内查获现金197930元、假人民币16200元;在该车驾驶座位椅子下查获1个黑色挎包,内有2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分别重555克及207.8克;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的1个挎包内查获1个充电宝外壳,内装有冰毒可疑物3小包,分别重1.2克、1克、2.2克。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查获的冰毒可疑物2包,分别重555克及207.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62g/100g、78.06g/100g;上述查获的冰毒可疑物3小包,分别重1.2克、1克、2.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2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其中1个封口袋口粘取物,经鉴定与张某甲STR分型一致。经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币16200元为机制假人民币。

二、抢劫罪揭阳市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2018年1月22日傍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同案人张某、张某2、苏某、“阿招”及一男青年,商议以交易毒品为由,抢劫湖南省籍人李某2、刘某、唐某的财物。随后,张某甲指使“阿招”通过微信与李某2联系,确定李某2等人位置。张某甲等人遂驾驶汽车往深汕高速公路某某李某2等人的位置。途中,张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防弹衣和头盔分发给张某、张某2、苏某穿上,并拿1支仿“六四式”手枪给张某,张某甲、苏某各持长枪。当李某2等人驾车到深汕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张某甲指使张某2驾车将李某2等人汽车逼停在深汕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张某甲、张某、苏某持枪下车威吓李某2等三人,张某先朝天空开枪并将李某2三人控制在车尾处进行殴打,张某甲、苏某从李某2三人身上搜出1部苹果7PLUS手机(价值4300元)、2部苹果5S手机(价值2900元),在李某2驾驶的小车上搜出25万元。抢劫后,张某又朝天开一枪,迫使李某2、刘某、唐某三人逃离现场。作案后,张某甲分得赃款13万元。

2018年8月18日21时许,惠来县公安机关在惠来县某镇某管区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在惠来县某镇唐某的鲍鱼场查获3支疑似枪形物。经揭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3支疑似枪形物,其中1号枪形物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不具有枪支性能;2号枪形物为自制枪形物不具有枪支性能;3号枪形物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枪支性能。

三、非法拘禁罪

2017年2月8日,同案人曾某1、张某3、林某、“阿彬”在惠来县某镇某管区高速公路某,抢劫欧阳某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现金约11万元及金项链1条、银行卡2张,威胁欧阳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取走卡内人民币16500元。案发后,欧阳某找被告人张某甲帮忙追回被抢财物。同月13日凌晨3时许,张某甲纠集欧阳某、张某4、“包公”及一某籍男子驾驶汽车并携带银色枪状物、电棍、手铐等器械至某管区找到张某3,持银色枪状物、电棍对张某3进行威胁、殴打,又用手铐铐住张某3双手并押上小汽车,强行带至惠来县某镇某管区某村附近一白色集装箱进行关押。期间,张某甲、张某4等人多次殴打张某3,并质问张某3等人所抢财物及曾某1的去向。至同月15日上午,因张某3答应找到曾某1,张某甲等人才将张某3放走。

2017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再次纠集张某4、“小强”、“小东”驾驶1辆面包车寻找曾某1,后在惠来县某镇某村碰到曾某1驾驶黑色本田小汽车。张某甲等人驾车追赶并逼停曾某1所驾驶车辆,持电棍将曾某1挟持至面包车上,强行载至某镇一铁皮小屋进行关押。期间,张某甲用手铐将曾某1反铐在座椅上,要求曾某1返还抢劫欧阳某的财物,曾某1答应返还所抢金项链及赃款3万元,并打电话交代其妻胡某准备好上述物品。张某4驾驶1辆蓝色女庄摩托车到曾某1家中准备取上述物品时,碰到张某3。张某3遂驾驶摩托车将张某4的摩托车撞倒,张某4见状逃离现场。张某3等人将张某4抓获并扭送当地村委会。当天7时许,张某甲等人见张某4没有回来,便将曾某1放回家。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有关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揭阳市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法律,纠集他人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持枪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七)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解称:其并没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予以认定。理由是:张某甲对其纠集同案人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一直否认;李某1、方某也没有指认张某甲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张某1的供述是孤证,且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互相矛盾,该供述不应采纳;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不能证明张某甲参与运输毒品。2.对于指控张某甲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有持枪抢劫情节。理由是:公安机关查获的枪械不是张某甲抢劫时使用的枪械,无法认定其作案时持有的枪械具有枪支性能;张某甲抢劫时并无造成人员伤亡,可酌情从轻处理。3.对于指控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张某甲具有如下从轻情节:张某甲是受被抢劫受害人所托才非法拘禁抢劫行为人张某3、曾某1,主观恶性较小;张某甲对曾某1的拘禁时间较短,情节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没有证据印证张某甲殴打张某3、曾某1的事实。4.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张某甲予以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7年3月14日晚上,同案人张某1、李某1(均已判决)受被告人张某甲的指使,驾乘粤G某某小汽车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广州市返回惠来县。当天22时许,张某1驾驶该辆小汽车途经某高速公路惠来县惠城出口收费处前弯道时,见出口收费处外面有公安民警设卡查车,便下车交由李某1驾驶。李某1驾驶汽车开出出口收费处时,被揭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民警拦住。张某1打电话告诉张某甲、方某出口收费处有警察查车,叫张、方驾驶汽车来载其离开。随后,张某1趁检查的民警不备,乘坐张某甲、方某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执勤民警见李某1神色慌张,遂将李某1及其驾驶的车辆控制后移交惠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审查。经检查,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前工具箱内查获现金197930元、假人民币16200元;在该车驾驶座位椅子下查获1个黑色挎包,内有2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分别重555克及207.8克;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的1个挎包内查获1个充电宝外壳,内装有冰毒可疑物3小包,分别重1.2克、1克、2.2克。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查获的冰毒可疑物2包,分别重555克及207.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62g/100g、78.06g/100g;上述查获的冰毒可疑物3小包,分别重1.2克、1克、2.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2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其中1个封口袋口粘取物,经鉴定与张某甲STR分型一致。经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币16200元为机制假人民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结案报告等材料。证实:2017年3月14日22时许,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在某高速惠来高速出口设卡对途经该处的1辆黑色某牌小汽车(车牌号粤G某)进行检查。期间,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李某1神色紧张且有吸毒嫌疑,遂将其抓获,后从该车内查获2包可疑冰毒等物品。揭阳市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3月14日22时,侦查机关对抓捕李某1的现场及涉案车辆等物品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位于惠来县深海高速公路惠来收费站出口处,现场查获1辆某牌ES350黑色小汽车(车牌号为粤G某),经勘查该汽车的副驾驶座椅上有1个黑色挎包,该挎包内有1个绿色充电宝(内有3小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可疑毒品)、1部VIVO触屏手机(号码为某157),在副驾驶座位工具箱内查获1个黑色袋子(内有大量人民币),在驾驶位座位下查获1个黑色包(内有2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经李某1指认,确认该车为其驾驶的车辆。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称重照片。证实:2017年3月14日20时许,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在某高速惠来高速出口查获1辆黑色某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G某)。在该车内查获黑色挎包1个(内有用透明封口袋装的白色晶状物2小包,净重分别为555克、207.8克)、人民币197930元、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62张(共计16200元)。在李某1身上查获人民币160元、VIVO触屏手机1部(号码某157)、绿色充电宝1个(内有用透明封口袋装的白色晶状物3小包,净重分别为2.2克、1克、1.2克)。

4.广东省揭阳市某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化)字[2017]03038号、03039号鉴定书、揭公(司)鉴(化)字[2017]06050号鉴定书。证实:经检验,查获白色晶体555克、207.8克、2.2克、1克、1.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查获白色晶体555克的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62g/100g,查获白色晶体207.8克的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06g/100g。

5.广东省揭阳市某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DNA)字[2017]04066号、10061号鉴定书。证实:经检验,从粤G某小汽车内烟灰缸提取的其中2枚烟头、司机座位下提取的红牛饮料瓶瓶口擦拭物检出的STR分型与李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从该车内烟灰缸提取的另外5枚烟头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某1的STR分型相同。

6.广东省揭阳市某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DNA)字[2019]04036号鉴定书。证实:经检验,从粤G某小汽车内提取的1个封口袋袋口粘取物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假币收缴凭证。证实:查获的2039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中共有162张系假币,并对该162张假币予以没收。

8.湛江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某租车单、某租车合同及小型汽车车辆信息。证实:2016年12月6日,李某1向湛江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粤G某的某小汽车(所有权人肖某)的情况。

9.同案人李某1、张某1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李某1、张某1因参与本宗犯罪被判刑的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材料。证实:张某甲的身份信息以及曾被强制戒毒的情况。

11.证人肖某的证言。肖证实:2016年12月8日,李某1到我经营的湛江某汽车服务公司租赁1辆黑色某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G某)。租期过后,我多次打电话联系李某1,但李某1总是称其没空,要过几天才回来续租。直至一个多月后,李某1才将车开回我公司。隔了两三天,李某1再次到我公司,将该辆某汽车开走,并称过几天再回来结算。之后我多次与李某1联系,李某1一直称再等几天。直至2017年3月25日,我因一直联系不上李某1本人,就找到李某1的妻子,才知道李某1被公安机关抓了。

12.证人朱某的证言。朱系某汽车修配厂经营人,证实:2017年2月12日凌晨,惠来某修理厂跟我联系,委托我帮忙将该厂无法修理的粤A某大众牌汽车和粤G某某牌汽车进行维修。约过了十天,有1名个子瘦瘦、说普通话的男子自称是某牌汽车的车主,到厂里了解车辆维修情况,但当时车还没修好。后车牌号某的某牌汽车修好,我便联系某修理厂。同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上述男子通过某修理厂到我修配厂将该辆某牌汽车开走。当时该车系全车翻新,基本上零件都有拆出来,没有发现什么物品在车内。朱并通过照片确认涉案的黑色汽车就是其汽配厂修理的该辆粤G某某牌汽车,李某1就是前来提车的男子。

13.同案人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方供述:2017年春节前到5月份期间,我因没有工作暂住在某镇某村的张某甲家。张某甲平时有吸毒,身边跟着几个小弟,据我所知就有绰号为“阿牙”的张某1、绰号为“老高”的湛江籍男子,我怀疑他们在从事违法的事。同年3月14日晚,我和张某甲、“独粒”驾驶1辆白色小汽车到美发店洗头发,“阿牙”打来电话说“老高”驾驶汽车在惠来高速被警方查获。张某甲遂驾车载我和“独粒”来到惠来高速出口,看到“阿牙”和“老高”站在1辆黑色某汽车旁接受检查。“阿牙”趁警察不注意走过来上车,说“老高”的汽车车证在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拿去报保险,张某甲和“阿牙”就一路打电话联系修理厂要拿驾驶证。之后,我们回到美发店继续洗头发,“阿牙”坐车回某村。张某甲和我、“独粒”到交警门口查看,随后三人回到张某甲家。

经多张相片混合辨认,方辨认出张某甲、“老高”(即李某1)、“阿牙”(即张某1)。

14.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李供述:2017年2月12日,我和朋友“大只广”从广州市驾驶粤G某汽车到惠来县,准备将该车卖给“阿牙”的朋友,但当天在惠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该车被拖到惠来某汽车修配厂维修。之后,我几次到惠来县协商车辆理赔事宜。同年3月13日,维修厂打来电话称车修好了,我独自从广州市乘坐大巴客车到惠来县。当天22时许,我到达惠来收费站,下车后就打电话联系“阿牙”让其来接我。后我约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车主到一茶店商谈车辆赔偿问题,协商好对方负责将粤G某汽车修理好并赔偿我1万元。14日凌晨,“阿牙”和我到某汽车修配厂准备提粤G某汽车,期间“阿牙”先离开修配厂。后我因有急事准备返回广州,便打电话让“阿牙”找一个人帮我一起开车。当时“阿牙”刚好也有事要去广州,就和我一起轮流开车前往广州。14日10时许,我们到达广州番禺区沙溪时,“阿牙”因有事就向我借用粤G某汽车,我则到朋友“阿肥”家睡觉。14日16时许,我打电话给“阿牙”让其开车来接他,2人吃完晚饭后就一起轮流驾驶粤G某汽车返回惠来。从广州到惠来的后半路程我就到车后排座睡觉。22时许,当车将到达惠来收费站时,“阿牙”将我叫醒称收费站有警察查车,要求换我驾驶,于是我跟“阿牙”交换了位置,当行驶至收费站时就被设卡的警察拦住,由于粤G某汽车是遮挡的,又没有行驶证,警察就要求我们下车接受检查。后因在车上查获了可疑冰毒和大量现金,我就被移送到惠来公安局接受审查。车上被查获的可疑冰毒和大量现金不是我的,可能是“阿牙”的,当时我不知道车上有这些冰毒和现金。车上被查扣的充电宝内的3小包冰毒是我的。

经多张相片混合辨认,李辨认出张某1(即“阿牙”)。

15.同案人张某1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林供述:2017年2月12日,“阿鼻”打电话给我称其驾驶的汽车在葵和公路犁头庵被人追尾。我便赶到现场,“阿鼻”告诉我说他与方某及湛江籍男子“阿高”驾乘1辆黑色某汽车时被追尾,当时驾车的是“阿高”。后该辆汽车被拖到某汽车修理厂修理。后来,我因为无业便跟着“阿鼻”,主要负责帮“阿鼻”收钱、打架等。期间,我有几次在“阿鼻”家里遇到过“阿高”。同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阿鼻”叫我和“阿高”一起送冰毒到广州市,由“阿高”贩卖,让我负责清点钱,并说该次贩卖的冰毒有700多克。接着,“阿鼻”驾车载我到某汽车修理厂,“阿高”已经驾驶修好的某汽车在汽修厂门口等。“阿鼻”吩咐我到深汕高速公路某某时打电话给方某,并叫方某将冰毒从某下送上高速公路给我们。次日凌晨1时许,我驾驶该辆某汽车,“阿高”坐在后座位,然后从深汕高速惠来收费站上了高速后往广州方向行驶。当到某镇某村时,我将汽车停在应急车道,然后打电话给方某。过了一会,方某带着1个黑色挎包爬上高速公路,并将该黑色挎包递给坐在后排的“阿高”。当时“阿高”有打开该挎包,我回过头见挎包内是用透明封口袋装着的冰毒,但不清楚具体有多少包。随后“阿高”将毒品藏放在驾驶位座椅下。接着我和“阿高”轮流驾车来到广州一个类似步行街的地方,然后“阿高”提着装着冰毒的黑色挎包下车,我则在车上等。约过了一个小时,“阿高”提着装冰毒的挎包,还另外提着用1个黑色塑料袋装的现金回到车里。上车后“阿高”说冰毒卖不出去,还说黑色塑料袋里的现金是收回来的钱,让我清点。我清点后发现现金有19万元,就将现金放在副驾驶座前的工具箱里面。“阿高”又驾车载着我到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然后“阿高”又提着装冰毒的挎包下车。约过了半个小时,“阿高”又提着挎包回到车里,说冰毒还是卖不出去,还将手里拿着的几千元现金放在驾驶位的扶手盒子里。我便打电话给“阿鼻”说冰毒卖不出去,并说有收了19万元现金。“阿鼻”便让我们将毒品和现金带回惠来县。接着,我们又轮流驾驶该辆某汽车返回惠来县。当我驾车至深汕高速到达惠来收费站时,见收费站处有警察设卡检查。我就将车停下来,然后换由“阿高”驾驶。当车出站时警察示意我们停车,警察问车证在哪里时,我便说车证在某汽车修理厂。尔后,我假装打电话联系修理厂人员,并乘机打电话给“阿鼻”说遇见交警查车并让其马上到收费站载我。“阿鼻”驾驶1辆白色奥迪牌小汽车载方某到收费站,我趁交警不注意就坐上该辆汽车离开了收费站。“阿鼻”驾车载我到惠城一美容店,接着我乘坐摩托车到“阿鼻”家里。“阿鼻”让我去躲避一段时间,我便躲在某镇见龙村。同年9月16日,我外出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多张相片混合辨认,林辨认出李某1(即“阿高”)、张某甲(即“阿鼻”)、方某。

1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张供述: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方某在惠城镇一美容厅洗头发,后张某1打电话给方某说他与李某1从广州市回来,在惠城高速口被警方查获,要方某载张某1去拿行驶证。我听说后就载方某到惠城高速口去接张某1。张某1上车后说他们被查获的车上放有冰毒。我听后很生气,说做这种事别害我。我载张某1到前述美容厅,叫张某1下车拿行驶证,我和方某美容厅去继续洗头,张某1就离开了。

经多张相片混合辨认,张辨认出张某1、李某1。

二、抢劫的事实

2018年1月22日傍晚,被告人张某甲与同案人张某、张某2(均已判决)、苏某、“阿招”及一男青年(均另案处理),商议以交易毒品为由,抢劫湖南省籍人李某2、刘某、唐某的财物。随后,张某甲指使“阿招”通过微信与李某2联系,确定李某2等人位置。张某甲等人遂驾驶汽车往深汕高速公路某某李某2等人的位置。途中,张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防弹衣和头盔分发给张某、张某2、苏某穿上,并拿1支仿“六四式”手枪给张某,张某甲、苏某各持长枪。当李某2等人驾车到深汕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张某甲指使张某2驾车将李某2等人的汽车逼停在深汕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张某甲、张某、苏某持枪下车威吓李某2等三人,张某先朝天空开枪并将李某2等三人控制在车尾处进行殴打,张某甲、苏某从李某2等三人身上搜出1部苹果7PLUS手机(价值4300元)、2部苹果5S手机(共价值2900元),在李某2驾驶的小车上搜出现金25万元。抢劫后,张某又朝天开一枪,迫使李某2、刘某、唐某逃离现场。作案后,张某甲分得赃款13万元。揭阳市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2018年8月18日晚,公安机关在惠来县某镇某管区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次日,公安机关在惠来县某镇唐某的鲍鱼养殖场查获3支疑似枪形物。经揭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3支疑似枪形物,其中1号枪形物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不具有枪支性能;2号枪形物为自制枪形物不具有枪支性能;3号枪形物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枪支性能。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综合报告等材料。证实:2018年1月23日,湖南省籍人李某2、刘某、唐某报案称其三人驾乘1辆别克牌小汽车(车牌为湘A某)途经深汕高速公路惠来路段,在应急车道停车时被驾乘1辆小汽车的4名男子抢走现金25万元及3部手机。惠来县公安局遂立案进行侦查并认定张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8月18日,惠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根据线索经布控,在某镇某管区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抢劫现场、提取枪支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1)2018年1月23日,侦查机关对张某甲等人抢劫一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位于深汕高速惠来服务区往深圳方向东龙镇路段,经勘查,现场紧急车道上停有1辆白色车牌号码为湘A某的别克小汽车,该车左上侧车身漆(即左前轮胎上面)有被磨损的痕迹,现场没有发现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质。现场相片经张某甲辨认无误。

(2)2018年8月19日13时许,侦查机关对张某甲等人抢劫一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位于惠来县某镇某村唐某的鲍鱼养殖场,大门入口停放1辆无悬挂车牌的黑色某牌SUV汽车,现场提取到1把黑色塑料的长枪状物、1把木铁质状的长枪物、1把自制式短枪状物等物品。

3.扣押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0日10时许,惠来县公安局从张某甲处查扣到自制枪支3支。

4.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惠价认字[2018]19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评估,上述1部苹果7PLUS手机价值4300元、2部苹果5S手机各价值2900元。

5.揭阳市某鉴定中心出具的揭公(司)鉴(痕)字[2018]08009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上述查获的3支疑似枪形物,其中1号枪形物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不具有枪支性能;2号枪形物为自制枪形物不具有枪支性能;3号枪形物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枪支性能。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吗啡、可卡因、甲基安非他命联合胶体金法检测板检测,张某甲的检测样本呈阳性。

7.同案人张某、张某2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张某2因参与本宗犯罪被判刑的情况。

8.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刘证实:2018年1月22日16时许,我与李某2、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某的白色别克小汽车从湖南省往广东省惠来县找李某2的朋友,到达后对方说有事在惠州市。1月23日1时许,我们从惠来高速收费站上高速准备到惠州市,中途停车在路边解手,突然1辆小汽车从我们车左侧撞上来,有4名手持枪状物的男子下车将我们围住。对方自称是公安局的,其中1名手持枪状物(长度约15cm)的男子鸣了一枪,另1名手持枪状物(长度约60cm)的男子用枪把打我后背两下。有1名男子搜我们身上的财物,另外2名男子搜我们的车,对方拿走我们的财物后,就先赶走唐某,再赶走我和李某2。我们走了一段距离后,对方又开了一枪,后对方就驾车离开了。我被抢走1部iPhone7plus手机、现金1000多元,李某2被抢走现金25万元、1部iPhone5s手机,唐某也被抢走1部iPhone5s手机。

9.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李证实:2018年1月22日下午,我与刘某、唐某驾驶1辆号牌为湘A某的别克牌小汽车从湖南省郴州市前往惠来县找老乡王某。当晚11时许,我们驾车驶出惠来高速公路,才得知王某去了惠州市。次日凌晨1时许,我们驾车上高速准备去找王某,行驶了几公里后,我因想解手就将汽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突然有1辆小汽车开到我们的小汽车前面并撞到小汽车左侧,对方车上下来几名头戴钢盔、身穿类似避弹衣的男子,有1名男子拿了1把长50厘米的枪状物,另1名男子拿了1把手枪状物,殴打我们并叫我们蹲下,我们被迫蹲在路边。期间,我还听到两声枪声。后对方有人到车上去搜车上的财物,接着赶走我们。我和刘某走了一段路之后返回被抢劫的地方,看到对方的车已经离开,还发现我们放在车内的3部苹果手机和现金25万元被抢走了。

经多张相片混合辨认,李辨认出王某。

10.同案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张证实:2018年1月下旬的一天,我和苏某一起找到“阿鼻”,当时“四毛”也在场。“阿鼻”跟我和苏某说有一帮湖南人要来惠来县找他买冰毒,他准备抢湖南人的钱,我和苏某都表示同意。“阿鼻”将事先准备好的防弹衣和头盔让我们穿上,随后他与湖南人约定在高速公路上交易,接着“四毛”开车载我们三人直奔高速公路,在车上“阿鼻”还拿了1把短枪给我,“阿鼻”和苏某各拿1把长枪。“阿鼻”的朋友通过微信联系确定了湖南人的位置后,我们在惠来高速路口附近停车等候湖南人的汽车,尔后发现湖南人的汽车上了高速公路,我们的车也跟着上了高速公路。跟了一段时间,湖南人发现被人跟踪,就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上,“阿鼻”见状就示意“四毛”驾车从侧面去碰撞湖南人的汽车。尔后,我们三人各自下车将湖南人的汽车围住,威胁他们下车,“阿鼻”还示意我鸣枪,我便朝天开了1枪。该3名湖南人下车后被“阿鼻”和苏某殴打,还被搜出了3支手机,我也殴打3名湖南人并将他们挟持控制到车尾,“阿鼻”和苏某在湖南人的汽车里搜到1个装钱的白色纸袋。期间,“四毛”也想下车帮忙,但被“阿鼻”叫回车里。作案得手之后,其中1名湖南人趁他们不注意逃跑了,我们便鸣枪驱赶另2名湖南人离开现场。后“阿鼻”让“四毛”驾车返回某村,我们三人翻围栏走回村里。回到村里后,我们分了钱便各自离开。

经多张混杂照片辨认,张辨认出“阿鼻”(即张某甲)、“四毛”(即张某2)、苏某。

11.同案人张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林证实:2018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阿鼻”让我与“乌鬼”、“汉佳”到其家里,期间我听到“阿鼻”与外省人多次打电话谈交易冰毒的事情,“阿鼻”要求外省人先下高速公路去银行取现金,我就知道“阿鼻”组织他们准备“黑吃黑”(即抢劫)。后“阿鼻”给我们分发了防弹衣和头盔,让我开车一起去找上述外省人,在车里“阿鼻”给了“乌鬼”、“汉佳”每人1把枪,另1把枪留给其自己。我们在惠城绕了一圈,但没有找到外省人,就开车返回家中,“阿鼻”将手机拿给2名男青年,让他们通过微信与外省人联系及共享位置并将情况随时通知他,接着2名男青年开车前往某方向。尔后“阿鼻”让我开车往惠城高速路口,并从高速路口上高速往某方向行驶,开了约三四分钟,就看到1辆白色别克汽车在应急车道上慢慢行驶,“阿鼻”说开到别克汽车前面逼停他,我便加速超过别克汽车并撞到其车头,该辆别克汽车就被我们逼停了下来。“乌鬼”、“阿鼻”、“汉佳”也先后下车,期间我听到有枪声,就想下去帮忙,但被“阿鼻”叫回车里。过了十几分钟,“阿鼻”让我自己开车下高速公路回家,“阿鼻”他们三人步行翻护栏下高速公路。我在“阿鼻”家门口等了20多分钟,“阿鼻”等人回来后进行分赃,我分到了现金1万元。

经多张混杂照片辨认,林辨认出“阿鼻”(即张某甲)、“汉佳”(即苏某)、“乌鬼”(即张某)。揭阳市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1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张供述:2018年1月份,湖南籍朋友“阿强”打电话给我,说其老乡要来购买冰毒,给我发了个号码。我联系该湖南男子,约其到惠来县交易。交易当晚,我叫来张某、“四毛”,张某叫来苏某。在村内广场,我告诉他们三人,等会有一帮湖南人来找我买冰毒,但我手头没货,等对方到了,把对方购买毒品的钱抢了,他们三人表示同意。接着我将事先准备好的防弹衣、头盔分发给他们三人,并坐上“四毛”的黑色广本汽车往惠城行驶。在车上我从后座拿出1把短枪交给张某,我和苏某各持1把长枪。我们在惠城镇转了一圈,想看湖南人是否在银行提款机取钱,但没有发现就返回某村。在村里,我看见“阿招”和其朋友驾驶1辆白色汽车,我把与湖南人微信联系的手机交给“阿招”,让“阿招”驾车到某村高速公路下面的某与湖南人微信共享位置,并将湖南人的实时位置告诉我。之后我让“四毛”驾车载我与张某、苏某到惠城高速路口,由我联系湖南人到高速公路上交易。此后,我们联系湖南人共享位置,在高速公路上追赶湖南人的白色吉普车,至某村某处,我叫“四毛”逼停该车,后我和张某、苏某持枪下车威吓对方。我下车后示意张某鸣枪,威胁白色吉普车上的人下来,苏某上前搜身并搜得3部手机,接着张某持枪挟持3名湖南人到车尾蹲下,并由我持枪在旁看守,张某、苏某、“四毛”上车搜到1个装有现金的纸袋,纸袋被“四毛”拿到黑色广本车上,我叫“四毛”先开车回某村等我们。后来,有1名湖南人趁机逃跑,我就让剩下两人离开,对方不敢走,我和苏某想鸣枪将对方吓跑,但是子弹卡壳了,我便叫张某鸣枪将其两人吓跑。之后,我和张某、苏某翻越护栏走回村里,下来时发现所在位置在某镇某村,便叫某人“阿奴”驾车载我们回村。事后,我们发现共抢了现金19万元,我分给张某、苏某各1.5万元,分给“四毛”1万元,分给“阿招”及其朋友共1万元,剩下14万元归我所有。此次作案用的短枪是我向外省籍男子“宝辉”借的,事后已归还“宝辉”;两把长枪是我的,事后被我藏在唐某的鲍鱼养殖场;防弹衣、头盔是我的,事后被我丢进海里。

经多张相片混合辨认,张辨认出张某、苏某、“四毛”(即张某2)。

三、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2月8日,曾某1、张某3、林某、“阿彬”(均另案处理)在惠来县某镇某管区高速公路某,抢劫同案人欧阳某(另案处理)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现金约11万元及金项链1条、银行卡2张,威胁欧阳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取走卡内的16500元。案发后,欧阳某找被告人张某甲帮忙追回被抢财物。同月13日凌晨3时许,张某甲纠集欧阳某、张某4(已判决)、“包公”及一某籍男子(均另案处理)驾驶汽车并携带银色枪状物、电棍、手铐等器械至某管区找到张某3,持银色枪状物、电棍对张某3进行威胁、殴打,又用手铐铐住张某3双手并押上小汽车,强行带至惠来县某镇某管区某村附近一白色集装箱进行关押。期间,张某甲、张某4等人多次殴打张某3,并质问张某3等人所抢财物及曾某1的去向。至同月15日上午,因张某3答应找到曾某1,张某甲等人才将张某3放走。

2017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再次纠集张某4、“小强”、“小东”(均另案处理)驾驶1辆面包车寻找曾某1,后在惠来县某镇某村碰到曾某1驾驶黑色本田小汽车经过。张某甲等人驾车追赶并逼停曾某1所驾汽车,持电棍将曾某1挟持至面包车上,强行载至某镇一铁皮小屋进行关押。期间,张某甲用手铐将曾某1反铐在座椅上,要求曾某1返还抢劫欧阳某的财物,曾某1答应返还所抢金项链及赃款3万元,并打电话交代其妻胡某准备上述款物。张某4驾驶1辆蓝色女庄摩托车到曾某1家中准备取走上述物品时,刚好遇到张某3。张某3遂驾驶摩托车将张某4所驾摩托车撞倒,张某4见状逃离现场。张某3等人将张某4抓获并扭送当地村委会。当天7时许,张某甲等人见张某4没有回来,便将曾某1放回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综合材料。证实:2017年3月2日上午,惠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某镇某村干部报称有1名男子到村民曾某1家中闹事,该所指派民警到现场处置,并在闹事男子张某4所驾驶的摩托车里查获1小包疑似冰毒,遂对该男子进行调查。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某镇某村居民区旁边一白色铁质轻型货车车厢,该车厢内有1块水泥砖和4块木板。经张某3辨认,张确认其曾被人拘禁在该车厢内。

3.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张某4处扣押到1包可疑晶状物(净重24.8克)、1辆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

4.同案人张某4、曾某1、张某3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张某4因参与本宗非法拘禁犯罪被判刑以及曾某1、张某3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情况。

5.证人胡某的证言。胡证实:2017年3月2日5时许,我接到丈夫曾某1打来的电话,其称被“阿鼻”抓走,让她准备财物,还称会有人来拿。当天8时许,张某3在我家门口抓住一陌生男子,该男子说是来拿钱的,后警方到场将有关人员带走调查。

6.证人曾某2的证言。曾证实:2017年3月2日8时许,我儿媳胡某对我说曾某1被人绑架了,对方索要财物。后我发现屋外有两辆摩托车撞倒在一起,胡某说在场有一陌生男子就是来索要财物的。后来,我与张某3等人将该男子带到村委会并打电话报警。

7.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初,张某4告诉我说他的朋友被曾某1、张某3及两名男子抢走现金十几万元、存在银行卡内的五六万元和1条金项链。2017年初的一天凌晨,张某4驾驶1辆蓝色摩托车载我到某村的一个白色车厢,我见张某3坐在车厢内,里面还有张某甲及另外2名不认识的男子。后来,我看到张某甲拿了500元给张某3。

经多张相片混合辨认,林辨认出张某3、张某甲、张某4、曾某1等人。

8.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张陈述:2017年2月8日晚上,我与曾某1、林某、“大炮”至某管区高速公路某持土制猎枪抢劫一外省男子现金11万元、1张银行卡、1条金项链。同月13日凌晨3时,我独自在某村的鱼塘附近睡觉,“阿鼻”带“阿牙”、“包公”、张某4、湖南籍男子及一不认识男子共六人过来,“阿鼻”、“阿牙”持银色枪状物、“包公”持电棍对我进行殴打,“阿牙”用手铐将我锁住,将我带到某村一白色集装厢内,因我没有说出曾某1的去向,他们就殴打我并轮流看守我。同月15日上午,“阿鼻”、“阿牙”、“包公”、张某4来到集装厢内,“阿鼻”说我和曾某1抢他10万元,我因不承认而被“包公”殴打,“阿鼻”要我骗曾某1出来,我只得答应了,他们给了我500元并将我载到某村。同年3月2日2时许,曾某1的妻子打电话说曾某1可能被“阿鼻”抓走了。当天8时许,我看见张某4驾驶摩托车停在曾某1家,便驾驶摩托车加大油门撞翻张某4,后抓住张某4并报警。

经多张相片混合辨认,张辨认出张某甲、张某4、曾某1、“小狗”(即林某)、欧阳某,并对其被非法拘禁的地点及拘禁期间被殴打伤情的照片辨认无误。

9.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曾陈述:2017年2月8日晚上,“大炮”说有一外省男子要来购买毒品,我与林某、张某3及一不认识的男子驾驶我的本田汽车到三圩管区高速公路某持土制猎枪抢劫对方11万元、1张银行卡、1条金项链,后四人进行分赃。同年3月2日凌晨2时,我驾驶小汽车经过某村时,被1辆面包车追赶并撞进田里,我被张某甲等人强行拉出汽车,接着被戴上头套,还被对方殴打。后我被对方抓上面包车,并载到某镇一小屋,张某甲说我抢劫他的湖南籍朋友,要我拿出10万元,并叫我打电话给我老婆准备10万元。次日凌晨,我老婆说筹集到3万元,他们便派一个人到我家拿钱。当天7时许,张某甲等人见去拿钱的人一直没回来,就让我开摩托车回家,后我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10.同案人张某4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张供述:2017年2月,我听堂哥张某甲说他朋友被曾某1抢去11万元、1张银行卡和1条金项链。同月13日凌晨,张某甲和我及他的几个朋友共六人,驾乘1辆深绿色越野车到某镇某管区抓住张某3,张某甲质问张某3是否参与抢劫,张某3大喊大叫并遭到张某甲几个朋友殴打,后被张某3带到某镇某管区一个集装箱内进行关押。第三天早上,张某甲给了张某3500元,交代张某3要报告的曾某1的行踪。后张某甲驾车至某管区,将张某3放回家。同年3月2日凌晨2时许,我们在惠城镇发现曾某1驾驶汽车经过,便驾车追逐对方,曾某1所驾汽车开进水沟里,我们便将曾某1抓到车上,后带至某镇一偏僻山中。张某甲要曾某1归还被劫走的财物,曾某1答应先归还3万元和金项链,接着打电话给其妻子,让她准备好上述财物,并说会有人去其家里拿。尔后,我驾驶1辆蓝色摩托车到曾某1家后面,遇到张某3驾驶1辆蓝色摩托车到来。我被张某3驾车撞倒,就弃车逃跑,但被张某3等人抓住,并扭送到三圩村委会,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经多张混杂照片辨认,张辨认出曾某1、张某3、张某甲。揭阳市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1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张供述:2017年春节后的一天,朋友“阿脑”打电话给我,“阿脑”怀疑我指使张某3等人抢劫其外省朋友的财物,我称会去了解清楚。十多天后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4、“包公”、“阿脑”驾车前往张某3位于某镇某村的住处,抓住正在睡觉的张某3,将其带到某村附近的一个白色集装箱内。我们问张某3是否参与抢劫,张某3说有,并称是曾某1叫去的。我听了很生气,打了张某3的脸两下,叫张某3一定要找曾某1过来说清楚。待了四五个小时后,我拿500元给张某3并送其回去。过了十多天后的一天2时许,我驾驶黑色面包车载张某4、“小强”、“阿东”等人外出,在惠来县南环二路遇到曾某1驾车往某方向,我驾车追到曾某1家附近,曾某1的汽车开到路边水沟里,我们将曾某1抓上面包车,带到某村水库旁铁皮屋内。我叫“阿脑”过来,质问曾某1有关抢劫之事,问其如何处理,曾某1说抢到的金项链和剩下的3万元放在其家里,让我叫人去拿。曾某1打电话给其妻子,我便叫张某4过去拿。半个小时后,曾某1接到张某3打来的电话,说张某4被张某3及其家人打了,对方已经向公案机关报案。曾某1要求我放他回去说清楚情况,我就让张某3离开。

经多张混杂照片辨认,张辨认出曾某1、张某3、张某4、张某1。

对于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辩解称其并没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指控张某甲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1)同案人张某1多次稳定供述张某甲指使其与李某1从惠来县携带700克左右的冰毒驾车到广州市进行贩卖,并由李某1负责贩卖,其负责清点钱款,期间李某1因冰毒贩卖不出去而带回车里,同时收回大量现金,其经清点发现共有现金约19万元并放置在副驾驶座的工具箱里,张某甲让其将毒品和现金带回惠来县,后两人驾车返回惠来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便打电话叫张某甲驾车前去接应并趁机逃离现场;张某1并对张某甲辨认及指认无误。(2)张某甲供认其有驾车载方某到惠城高速口去接张某1离开,该事实细节与张某1的供述亦能相印证。(3)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从李某1驾驶的汽车副驾驶座工具箱里查获现金197930元,并从该车驾驶座下面查获冰毒762.8克,上述查获物品情况与张某1的供述亦能相印证。(4)揭阳市某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证实用于包装上述冰毒的1个封口袋袋口粘取物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相同,说明张某甲与被查获冰毒的包装袋有过直接的接触。

综合上述证据分析,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张某甲指使张某1、李某1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相关证据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该部分指控依法予以认定,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对于辩护人辩护提出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有持枪抢劫情节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刘某、李某2均陈述在抢劫过程中对方有持枪、开枪的行为,与同案人张某、张某2供述的内容能互相印证。张某甲对持枪抢劫的情节也多次供认在案,且供称有2支作案所用的长枪是其所有,案发后被其藏匿在唐某的鲍鱼养殖场,该情况与公安机关在上述鲍鱼养殖场查获疑似枪形物的情况能互相印证,且查获枪形物经鉴定其中有1支具有枪支性能。综合上述证据分析,可以认定张某甲具有持枪抢劫的情节,故上述辩护意见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3.对于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张某甲没有殴打被害人张某3、曾某1,且张某甲非法拘禁作案时间较短、主观恶性较小、情节也相对较轻,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3、曾某1均陈述其两人被拘禁期间曾遭到张某甲等人殴打,同案人张某4供述张某3遭到张某甲几个朋友殴打,张某甲也供述其曾打了张某3脸部两下,上述陈述与供述的内容均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张某甲等人确有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张某甲结伙两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故上述辩护意见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4.对于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张某甲归案后对其指使同案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对其抢劫、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亦避重就轻,并没有稳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依法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故上述辩护意见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纠集他人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结伙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不当,予以纠正;其他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甲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张某甲在运输毒品、抢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七)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许某

审判员 林某

审判员 周某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吴某

书记员 吴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揭阳市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揭阳市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揭阳市资深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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