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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张某甲、岑某乙、唐某丙等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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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5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5:54: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张某甲、岑某乙、唐某丙等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402刑初某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4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大学本科文化,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回乡证号码M08某03。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丁,男,1985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某,公民身份号码445某438。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但某戊,男,1989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62某63X。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己,男,1991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庚,男,1991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某,公民身份号码430某413。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辛,男,1992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某壬,男,1993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癸,男,199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霍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子,男,199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5某016。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丑,男,1995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冼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寅,曾用名许某寅,男,1990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珠海市某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吴某卯,男,1988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某×,公民身份号码440某335。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辰,男,1995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出生,苗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巳,女,199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某14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乙,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某,公民身份号码440某834。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午,男,1991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栾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丙,曾用名唐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未,男,1982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申,男,1994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为被告人许某寅指派了辩护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及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陈某、郑某、被告人周某丁的辩护人李某、被告人但某戊的辩护人王某、朱某、被告人林某己的辩护人梁某、被告人黄某庚的辩护人王某、被告人吕某辛的辩护人林某、被告人吴某癸的辩护人霍某、被告人罗某丑的辩护人冼某、被告人许某寅的辩护人秦某、被告人许某午的辩护人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开始,澳门某1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科技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刘某先后在珠海市成立珠海某2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科技公司)、珠海某3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智能科技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的办公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某某1714、1716房。2020年2月,某2科技公司、某3智能科技公司等公司的部分员工搬至珠海市金湾区某3智能科技大厦4楼办公。2017年开始,被告人刘某以某1科技公司的名义接受境外卡卡湾、某皇宫等赌场的委托,再交由某2科技公司为上述赌场通过网络搭建“卡卡湾”“某”等赌博网站提供赌博软件安装和维护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其中,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至2019年收取卡卡湾赌博网站服务费用共计港币300万余元、人民币3200元;于2018年至2019年收取某赌博网站服务费用共计港币190万元、人民币31万元。经查,“卡卡湾”“某”等赌博网站吸引了林某1、李某1等中国大陆公民进行网络赌博。

某2科技公司下设产品部、IT部、设计部、客户服务部等部门。其中产品部负责赌博网站先期设计工作。设计部负责赌博网站的先期页面设计。客服部,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IT部是赌博网站的开发部门,下设多个组别,其中IOS组和安卓组,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网站组,负责赌博网站的后台开发、维护;前端组,负责为赌博网站做前端页面;测试组,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DB组,负责为赌博网站做数据库;后端组,负责开发接口以便前端组、网站组从DB组开发的数据库获取数据;功能组,负责开发、维护“账房”系统;网络运维组,负责安装服务器和网络硬件维护。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作为某1科技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接受境外赌博网站的订单后,交由其实际经营的某2科技公司员工被告人周某丁等人完成赌博网站的软件开发和维护任务,由被告人刘某的某1科技公司收取服务费用,被告人刘某在该案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

2.被告人周某丁2012年入职珠海某4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7月开始转到某2科技公司,作为某2科技公司IT软件部主管,负责领导IT软件部的工作人员完成赌博网站的设计、开发、维护等工作。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3.被告人但某戊2015年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某2科技公司IT软件部安卓组组长,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

4.被告人林某己2016年1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安卓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

5.被告人黄某庚2014年8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安卓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

6.被告人吕某辛2015年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ios组组长,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

7.被告人聂某壬2018年1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ios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

8.被告人吴某癸2014年6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DB(资料库)组组长,负责为赌博网站做数据库。

9.被告人罗某丑2018年1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DB(资料库)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数据库。

10.被告人汪某子2016年7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DB(资料库)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数据库。

11.被告人许某寅2018年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测试组组长,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

12.被告人吴某卯2018年3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测试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

13.被告人卢某辰2019年7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测试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

14.被告人张某甲2018年4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测试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

15.被告人李某巳2016年3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测试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

16.被告人岑某乙2017年8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客服部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17.被告人许某午2017年8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客服部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

18.被告人唐某丙2017年7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客服部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

19.被告人陆某未2019年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客服部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

20.被告人陈某申2019年7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客服部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

2020年4月22日,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和1716房和珠海市金湾区某某3智能科技大厦抓获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等涉案人员,并扣押了一批涉案电脑和手机等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伙同他人,为他人在网上开设赌场提供软件开发和维护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周某丁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但某戊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吕某辛、许某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林某己、黄某庚、聂某壬、吴某癸、罗某丑、吴某卯、许某午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汪某子、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其中被告人刘某当庭辩解其接受境外卡卡湾、某皇宫等赌场的委托,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安装和维护服务之前,已经为其做大账房、小账房系统,该部分收费不属于非法获利,其也记不清收取服务费的具体数额。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在整个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误,被告人刘某开发赌博网站的软件以外的其他软件,比如账房系统、电投员记数系统、出小票系统、子账房系统等的合法收入不应计算在内;3.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周某丁具有极深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其主观恶性极低;2.被告人周某丁对全部罪行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但某戊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但某戊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但某戊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但某戊系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但某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某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林某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林某己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林某己系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林某己从轻处罚。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被告人黄某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涉案公司的涉赌产品仅占公司业务很小比例,被告人黄某庚未参与涉赌网站的维护工作,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黄某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黄某庚系初犯;4.被告人黄某庚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吕某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吕某辛只是基于对公司的信任和服从,并存在一定的法律认识错误,听从公司安排完成本职工作,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吕某辛的工资不高,且未获得任何利润或提成,其维护的手机客户端只是跳转通道功能,具有可替代性;4.被告人吕某辛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5.被告人吕某辛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吕某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癸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某癸参与本案犯罪的时间短,参与程度低;2.被告人吴某癸是因为职务原因和工作参与本案,其开发的大部分软件都是合法正规的软件。综上,被告人吴某癸的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罗某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罗某丑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2.被告人罗某丑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罗某丑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4.被告人罗某丑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罗某丑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许某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告人许某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3.被告人许某寅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许某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某午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许某午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性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许某午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许某午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许某午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场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许某午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某1科技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刘某先后在珠海市成立某2科技公司、某3智能科技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的办公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某某1714、1716房。2020年2月,某2科技公司、某3智能科技公司等公司的部分员工搬至珠海市金湾区某某3智能科技大厦4楼办公。2017年开始,被告人刘某以某1科技公司的名义接受境外卡卡湾、某皇宫等赌场的委托,再交由某2科技公司为上述赌场通过网络搭建“卡卡湾”“某”等赌博网站提供赌博软件安装和维护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其中,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至2019年收取卡卡湾赌博网站服务费用共计港币300万余元、人民币3200元,于2018年至2019年收取某赌博网站服务费用共计港币190万元、人民币31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后,被告人刘某收取“卡卡湾”“某”等赌博网站服务费共计约人民币480万元。经查,“卡卡湾”“某”等赌博网站吸引了林某1、李某1等中国大陆公民进行网络赌博。

某2科技公司下设产品部、IT部、设计部、客户服务部等部门。其中产品部负责赌博网站先期设计工作。设计部负责赌博网站的先期页面设计。客服部,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IT部是赌博网站的开发部门,下设多个组别,其中IOS组和安卓组,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网站组,负责赌博网站的后台开发、维护;前端组,负责为赌博网站做前端页面;测试组,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DB组,负责为赌博网站做数据库;后端组,负责开发接口以便前端组、网站组从DB组开发的数据库获取数据;功能组,负责开发、维护“账房”系统;网络运维组,负责安装服务器和网络硬件维护。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作为某1科技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接受境外赌博网站的订单后,交由其实际经营的某2科技公司员工被告人周某丁等人完成赌博网站的软件开发和维护任务,由被告人刘某的某1科技公司收取服务费用。

2.被告人周某丁2012年入职珠海某4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7月开始转到某2科技公司,作为某2科技公司IT软件部主管,负责领导IT软件部的工作人员完成赌博网站的设计、开发、维护等工作。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3.被告人但某戊2015年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某2科技公司IT软件部安卓组组长,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

4.被告人林某己2016年1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安卓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

5.被告人黄某庚2014年8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安卓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

6.被告人吕某辛2015年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ios组组长,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

7.被告人聂某壬2018年1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ios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开发手机客户端。

8.被告人吴某癸2014年6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DB(资料库)组组长,负责为赌博网站做数据库。

9.被告人罗某丑2018年1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DB(资料库)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数据库。

10.被告人汪某子2016年7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DB(资料库)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数据库。

11.被告人许某寅2018年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测试组组长,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

12.被告人吴某卯2018年3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测试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

13.被告人卢某辰2019年7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测试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

14.被告人张某甲2018年4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测试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

15.被告人李某巳2016年3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IT软件部测试组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做网络测试。

16.被告人岑某乙2017年8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客服部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

17.被告人许某午2017年8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客服部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

18.被告人唐某丙2017年7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客服部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

19.被告人陆某未2019年2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客服部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

20.被告人陈某申2019年7月入职某2科技公司,作为客服部成员,负责为赌博网站提供24小时在线维护服务。

2020年4月22日,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和1716房和珠海市金湾区某某3智能科技大厦抓获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等涉案人员,并扣押了现金及一批涉案电脑和手机等物。

另查明,截止至2020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刘某名下的账号为621某×943的建设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09938.12元、被告人刘某名下的账号为622某×744的工商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69455.70元、某2科技公司名下的账号为200某×268工商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11729.90元、辛某1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26775.68元,并提请本院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1、刘某1、冯某1、陈某2、郭某1、曹某1、曾某1、李某2、莫某1、于某1、周某1、唐某1、谢某1、彭某1、吕某1、周某2、任某1、刘某2、黄某1、赖某1、周某3、徐某1、林某1、李某1、郭某2、张某1的证言,证人杨某1、黄某2、肖某1、郭某3、张某2、赵某1、林某2、蒋某1、蒋某2、陈某3、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公司内部管理层会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请判决清单,某内部沟通群聊天记录,电脑资料,绩效评分,新账房操作详细说明文档,证据保全清单,手机截图,银行交易记录,工资明细表,项目跟进表,报价单,发票,收据,合同,收款明细表,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入职资料,户籍证明,鉴定意见,关于澳门警方提供“421”开设赌场案有关调查材料的复函及附件,关于对“卡卡湾”“某”赌博软件安装和维护费用收取的情况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汇率表、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中是否应扣除收取大账房、小账房等系统费用的问题。经查,根据某1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报价单、收据、发票、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为境外“卡卡湾”“某”赌博网站提供电投系统、网投系统等赌博软件开发和维护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其中电投系统、网投系统中也包括账房系统、电投员技术系统、出小票系统、子账房系统等,可见,电投系统、网投系统也使用到账房系统、子账房系统等系统,其因此收取的费用均属于服务费,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被告人刘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刘某能否认定为从犯的问题。被告人刘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和维护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属于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但其未参与赌场运营及利润分成,在整个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起辅助性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吕某辛、许某寅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该五名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吴某癸、许某午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该两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提取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等人为境外“卡卡湾”“某”赌博网站提供的赌博软件安装和维护的网站界面出现中文版本,被告人刘某及其公司员工在相关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中亦多次提到“国内客户反映APP下载不了,部分能打开APP的反映没有视频”“现在国内的用户都没办法看视频”“人民币E区”“大陆网络问题,海外访问正常”“让内地客户访问大陆的站点”“网址在大陆登陆是不是有影响?”等;证人林某1、杨某1等人的证言亦证实,其在国内通过网络在“某”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可见,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吕某辛、许某寅、吴某癸、许某午等人明知其提供软件开发和维护服务的境外赌博网站“卡卡湾”“某”针对的赌客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仍积极为“卡卡湾”“某”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和维护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吕某辛、许某寅、吴某癸、许某午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应定罪处罚,考虑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吕某辛、许某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具体作用,对该五人均不宜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某癸、许某午的犯罪事实、情节,其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故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吕某辛、许某寅、吴某癸、许某午的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软件开发和维护服务,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该二十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周某丁、但某戊、林某己、黄某庚、吕某辛、聂某壬、吴某癸、汪某子、罗某丑、许某寅、吴某卯、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许某午、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汪某子、卢某辰、张某甲、李某巳、岑某乙、唐某丙、陆某未、陈某申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刘某及某2科技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及孳息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现没有证据证明扣押在案并提请处理的辛某1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与本案有关,应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二、被告人周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但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林某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黄某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吕某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聂某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被告人吴某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汪某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被告人罗某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许某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吴某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三、被告人卢某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五、被告人李某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六、被告人岑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七、被告人许某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被羁押时间,刑罚已执行完毕;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唐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九、被告人陆某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被告人陈某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刘某名下的账号为621某×943的建设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09938.12元及孳息、被告人刘某名下的账号为622某×744的工商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69455.70元及孳息、某2科技公司名下的账号为200某×268工商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11729.90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80万元范围内继续追缴其剩余的违法所得。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姚某

审判员 孙某

人民陪审员 苏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某

李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专业刑事律师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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