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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徐某甲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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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21:22: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徐某甲开设赌场罪一案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6刑终某号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24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粤06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某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粤0605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5月初,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1纠集多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内以扑克“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经营赌场。该赌场每日10时许开始赌博,至下午结束,每局抽水50元至300元不等。徐某甲、邓某1是赌场的股东,负责从水钱中分配工资,并均分剩下的水钱。徐世东系徐某甲之子,负责监督赌场的运作,收取日薪100元至200元。郭某2、蒋某3为“荷手”,负责派牌、理赔、抽水,收取日薪200元至300元。徐某4负责看管水钱,收取日薪300元。利某5负责“做媒”参赌,收取日薪100元。谢某6、谢某7负责“放数”,借贷给赌客,为赌场提供流动资金,从水钱中获取5%的回扣。甘某8、蒋某9、廖某10负责望风,日薪100元至150元。

同年5月23日,警察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抓获谢某7、邓某1、徐世东、郭某2、甘某8、蒋某9、谢某6、利某5、蒋某3、徐某4、廖某10(均另案起诉)与苏某11等7名赌客(均行政处罚),起获赌具扑克、赌资二万多元。被告人徐某甲于同年9月某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户籍资料,政处罚书,健康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证人苏某11、朱江东等人的证言及辨认材料,同案人邓某1、郭某2等人的供述及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徐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佛山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律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甲提出上诉称其本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原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徐某甲在原审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徐某甲所提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已根据上诉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并考虑其在原审庭审时当庭认罪的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所作的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某甲再要求从轻处罚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佛山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律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某

审判员 达某

审判员 陈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某

书记员 谢某

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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