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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谭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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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4日11:35: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谭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802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4月19日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8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甲,女,1987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阮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远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张某(已判刑),收取毒资三万元人民币。当日2时许,当张某携带所购买的毒品氯胺酮乘车行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西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其乘坐的汽车上起获3包共重124.5克毒品氯胺酮。

为证明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起获毒品等物证;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张某、廖某、陈某、叶某1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称重、提取笔录;抓获、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甲辩称,对指控的毒品重量有异议,没有那么多。

被告人谭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是初犯,且涉案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没有扩散,社会危害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清远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张某(已判刑),收取毒资三万元人民币。当日2时许,当张某携带所购买的毒品氯胺酮乘车行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西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其乘坐的汽车上起获3包共重124.5克毒品氯胺酮。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某所持有的白色晶体三包,手机一台、用十元纸币包装的微量白色粉末一份。

2、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甲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甲于2018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

(3)入所体检表,证实被告人谭某甲入所体检未见明显异常。

(4)(2018)粤1802刑初7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证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3、证人证言清远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签认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18年8月22日22时许,我打给“啊妹”说想买几十克毒品K粉,她发了定位给我,我随身携带两万三千元人民币,与“阿某1”叫一辆车去清远,叶师傅开车载着我和“阿某1”、陈某到清远。到清远我联系“啊妹”,她说她快没货了,让我多买点可以便宜一点,我同意了。2018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我们按照定位导航来到清远市清城区某市场旁边的一条巷子内,我打电话联系“啊妹”,之后她来到上了我们的车,将一个装有毒品K粉的黑色塑料袋给我,说有125克毒品,让我给她三万元,我给她23000元,又用支付宝给她转账7000元。当时“阿某1”也在车上,交易完后“啊妹”离开了,我就用10元纸币从所购的毒品中取一些准备吸食,我没有分毒品给“阿某1”和陈某吸食,之后我们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证人张某辨认出向其贩卖K粉的“啊妹”即被告人谭某甲,辨认出同行人员叶某1、廖某、陈某,并指认出抓获现场位于清城区东城某路与大学西路红绿灯附近一处、交易现场位于清城区某市场旁的南侧一巷子处。清远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签认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18年8月22日晚上,张某邀我陪他去清远拿毒品K粉吸食。然后开车的叶师傅载我们还有廖某到清远,我们按照张某的手机导航到了清远市区一个市场旁边。张某打电话给毒品卖家,之后一个女子上了我们的车,我听到张某对这个女的说“一部分现金,一部分支付宝”。之后他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完成交易,那个女的离开后,我们也开车离开,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起获了车上的毒品。

证人陈某辨认出司机叶某1、廖某、张某等人,辨认出贩卖毒品的女子谭某甲,并指认出抓获现场位于清城区东城金某与锦兴路交界十字路口、交易现场位于清城区子。

(3)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签认的笔录和照片证实证实:2018年8月22日晚上20时许,司机叶师傅开车载张某、阿某2和我按导航到了清远市区,然后张某打电话给一个女子,这名女子来后就直接上了我们的车,并给了一个黑色塑料袋的物品给张某,随后张某先给对方一些现金,又用手机给对方转账。交易完成后该女子就下车离开了,我们开车离开后不久被公安机关截停抓获。

证人廖某辨认出叶某1、陈某、张某,贩卖毒品的女子是谭某甲。并指认出抓获现场位于清城区某西路与某路交接十字路口一处、交易现场位于清城区子中间位置。

(4)证人叶某1的证言及辨认、签认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18年8月22日晚上20时许,我进行滴滴顺风车接客,搭载三人按照导航走到清城区,身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叫我停车,该男子叫我下车吸烟,说其需要与人谈事情并说十分钟左右离开。我下车后,有一名女子上了我的小车,约5分钟后该女子下车离开了,该男子便叫我驶离,之后有公安机关将我的小车截停,并在小车上检查出可疑物品。

证人叶某1辨认出三名男乘客是廖某、陈某和张某。清远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及辨认、签认的笔录和照片:2018年8月22日下午,我打电话给张某,说有毒品K粉,想收他7500元就全部卖给他,他当时没有明确答复我。当天下午18时许,我再次打电话给张某,向他确认是否需要毒品,他说要,之后约定交易地点在清城区某市场门前一空地附近。2018年8月23日凌晨0时许,张某到了约定地点,我把毒品K粉放在裤袋到了约定地点上了张某的那台车把毒品K粉交给张某,张某取过去吸食一些,支付宝转账给我,我收到钱后就走了。贩卖给张某那袋K粉有多少重量我不知道,一共有两小袋,共约70克到80克。张某当时通过支付宝向我支付了两笔金额,一笔是5800元人民币,一笔1200元人民币,共7000元。

被告人谭某甲辨认出张某,并指认出涉案现场位于清城区某市场侧门附近一处。

5、鉴定意见

清公(司)鉴(化)字【2018】08043号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从涉案车辆上检查出的三包白色晶体及十元纸币上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6、(1)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从张某身上起获OPPO触屏手机进行提取,发现其支付宝与谭某甲有多次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其中支付宝于2018年8月23日分别两笔1200元、5800元的交易记录。

(2)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城区某东路与环城东路交汇处红绿灯路边空地对涉案车辆及涉案人员人身进行检查,在小轿车后排座位底下检查出一包用白色透明塑胶袋装着呈白色晶体状的物品与一张装有白色粉末面额为十元的纸币;在小轿车右后门储物格处检查出两包用白色透明塑胶袋装着呈白色晶体状的物品、在张某身上起获OPPO触屏手机一台。后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清远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3)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三包白色晶体进行称重,分别净重为24.4克、50.1克、50.0克。

(4)取样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三包白色晶体进行取样,分别取样编号为1-3号检材。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现场清远市清城区某西路路段、清城区某西大街一巷子进行现场勘查,绘制了现场平面图,拍摄了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谭某甲审讯、出入所、辨认、人身检查等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谭某甲的辩解意见,经查全案证据,四名证人的证言、现场起获毒品的称重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鉴定意见等,均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证人张某向被告人谭某甲购买了124.5克毒品氯胺酮,并采用现金及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毒资,被告人谭某甲贩卖毒品的数量查证为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该辩解意见经查不实,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某甲虽当庭认罪,但是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体现其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量刑时就坦白情节方面不予考虑从轻处罚。贩卖毒品的行为一经实施,就严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不能以未扩散为由认为其社会危害性小,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谭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某甲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执行至2026年4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清远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周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 卢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麦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清远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清远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清远市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清远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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