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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黄某甲、张某乙、李某丙等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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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8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4日12:59: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张某乙、李某丙等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704刑初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7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丙,男,1965年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登记地址:江门市江海区。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丁,男,1971年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山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登记地址:鹤山市。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登记地址:珠海市香洲区。

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戊,男,1984年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登记地址:鹤山市。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山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登记地址:鹤山市。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后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于同年5月25日裁定中止审理。在中止审理期间,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江海检公刑变诉〔2020〕某号第一次变更起诉决定。本院于同年9月18日恢复审理。恢复审理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江海检公刑变诉〔2020〕某号第二次变更起诉决定。同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赵某、被告人李某丁及其辩护人陈某、陈某、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刘某、被告人梁某戊及其辩护人黄某、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李某丙与深圳市某1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成立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黄某甲等人担任经理,被告人梁某戊等人担任催收人员。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丙与深圳市某1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成立中山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李某丁等人担任经理,被告人张某乙等人担任催收人员。2018年4月,江门某1结业,被告人黄某甲离职后继续为江门某1提供银行账户收款及转账,被告人梁某戊负责催收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同年9月,中山某1结业,被告人李某丁、梁某戊、张某乙到江门鸿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继续催收未结清的江门、中山贷款业务。

上述被告人在办理车贷业务时以放款便捷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急需支付车款的心理,对合同的不了解,催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协议,在放款前又以手续费、GPS安装费等名目虚增借款本金。在借款合同约定使用等额本息的计算方式后又以等额利息的方式收取虚高利息,在被害人逾期还款后,要求被害人缴纳罚息、违约金等不合理费用。

经审计:江门、中山共有104名被害人,共计被诈骗既遂人民币3095731.94元,未遂1561965.57元,其中江门有83名被害人,被诈骗既遂2372041元,未遂901071.76元;中山有21名被害人,被诈骗既遂723690.94元,未遂660893.81元。被告人李某丙诈骗既遂3095731.94元,被告人李某丁诈骗既遂1374700元,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既遂2372041元,被告人梁某戊诈骗既遂2606858.03元,被告人张某乙诈骗既遂1384708.38元。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缴获的电脑、手机等物证、贷款合同、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谭某娟、严某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坚、赖某军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的刑事责任。上述各被告人已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梁某戊、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丙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丁判处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某戊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六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丙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自辩意见:1.其没有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的行为。2.其不是公司的管理者。综上,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依法判处。

辩护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丙犯诈骗罪的定性及事实均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人当庭口头变更起诉违反法定程序。2.被告人李某丙在本案中没有诈骗行为。3.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应以被告人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为准。4.深圳某1总公司在本案中应构成单位犯罪。5.被告人李某丙在本案中不是主犯。6.公诉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几经修改,且没有提供鉴定所依据的原始材料,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存疑,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综上,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李某丙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丁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辩称其在中山某1公司工作期间的行为是合法的。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依法判处。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辩护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丁犯诈骗罪的定性及事实均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人当庭口头变更起诉违反法定程序。2.被告人李某丁的行为不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3.深圳某1总公司在本案中应构成单位犯罪。4.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5.本案中部分个案不属于诈骗犯罪,应当从犯罪事实中予以剔除。综上,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李某丁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辩称其在江门某1公司工作期间没有诈骗的行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依法判处。

辩护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的定性及事实均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人当庭口头变更起诉违反法定程序。2.被告人黄某甲没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3.涉案房产不应当被采取查封措施。4.“砍头息”不是由某1公司收取,应当在诈骗数额中予以剔除。5.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合法,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6.被告人黄某甲不是本案的主犯。综上,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黄某甲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戊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中应当剔除本金和利息。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依法判处。

辩护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戊犯诈骗罪的定性及事实均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人当庭口头变更起诉违反法定程序。2.被告人梁某戊的行为不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3.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4.被告人梁某戊是从犯。5.被告人梁某戊是初犯、偶犯。综上,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梁某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张某乙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诈骗行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依法判处。

辩护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的定性及事实均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人当庭口头变更起诉违反法定程序。2.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不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3.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4.公诉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综上,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张某乙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李某丙投资成立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某1公司”),由被告人黄某甲等人担任经理,被告人梁某戊等人担任催收员。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丙投资成立了中山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某1公司”),由被告人李某丁等人担任经理,被告人张某乙等人担任催收员。2018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江门某1公司结业后继续为该公司提供银行账户收款、转账,被告人梁某戊则负责催收该公司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并于同年6月到中山某1公司工作。2018年9月,中山某1公司结业,被告人李某丁、梁某戊、张某乙继续催收尚未结清的江门、中山贷款业务。

上述被告人在办理车贷业务时,以放款便捷为诱饵,同被害人签订不平等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协议。在放款前后,又以收取手续费、GPS安装费、违约金、罚息、拖车费等名目虚增借贷金额,骗取相关被害人钱款。

经审计:江门、中山共有104名被害人,共计被诈骗既遂人民币2368699.20元,未遂1452681.89元,其中江门有83名被害人,被诈骗既遂1732829.60元,未遂772557.64元;中山有21名被害人,被诈骗既遂635869.60元,未遂680124.25元。被告人李某丙诈骗既遂2368699.20元,被告人李某丁诈骗既遂1225578元,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既遂1732829.60元,被告人梁某戊诈骗既遂1953817.51元,被告人张某乙诈骗既遂1235586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的相关被害人被骗情况

1.2014年12月,被害人付某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8550元。

2.2014年12月,被害人张某波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55400元,未遂17744元。

3.2015年1月,被害人邓某良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6240元,未遂5940元。

4.2015年3月,被害人赵某海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5624元。

5.2015年3月,被害人黎某时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4620元,未遂7172元。

6.2015年6月,被害人陈某云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9320元。

7.2015年9月,被害人邝某灿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7468.07元,未遂71646.40元。

8.2015年9月,被害人唐某云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7775元。

9.2016年1月,被害人关某烈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800元,未遂2520元。

10.2016年4月,被害人张某霖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8780元,未遂11586元。

11.2016年4月,被害人吕某茹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0870元,未遂1100元。

12.2016年5月,被害人何某锋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8650元。

13.2016年6月,被害人李某榆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5640元。

14.2016年8月,被害人陆某林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31680元。

15.2016年9月,被害人刘某根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84470元。

16.2016年9月,被害人郑某胜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4876元。

17.2016年9月,被害人黄某伦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7560元。

18.2016年9月,被害人容某志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4496元,未遂1740元。

19.2016年9月,被害人张某东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9744元。

20.2016年10月,被害人黄某英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9500元,未遂2743.20元。

21.2016年11月,被害人莫某武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9628元,未遂1620.10元。

22.2016年11月,被害人容某杰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7268元,未遂11688.80元。

23.2016年11月,被害人董某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7396元。

24.2016年11月,被害人陈某坚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1904元。

25.2016年12月,被害人叶某文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3408元。

26.2016年12月,被害人钟某愉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3904元。

27.2016年12月,被害人黄某辉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3720元,未遂25236.29元。

28.2016年12月,被害人汤某龙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8160元。

29.2016年12月,被害人吕某解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9485元。

30.2016年12月,被害人吴某棠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1040元。

31.2017年1月,被害人梁某林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5336元,未遂3982.48元。

32.2017年1月,被害人全某永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3376元。

33.2017年1月,被害人陈某莹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1774元。

34.2017年1月,被害人张某禄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34162元,未遂3042.48元。

35.2017年1月,被害人卢某佐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9090元,未遂3000元。

36.2017年1月,被害人杨某周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2848元,未遂1500元。

37.2017年1月,被害人林某良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9384元,未遂862.08元。

38.2017年1月,被害人温某敬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7360元,未遂929.39元。

39.2017年1月,被害人张某升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8280元。

40.2017年1月,被害人陈某坤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7283.53元,未遂2872.09元。

41.2017年1月,被害人刘某畅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4154元。

42.2017年1月,被害人雷某旺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5744元。

43.2017年2月,被害人欧阳某照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1263元,未遂541.44元。

44.2017年2月,被害人林某延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6805元,未遂15375.40元。

45.2017年2月,被害人黄某娟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0208元。

46.2017年2月,被害人杨某武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0372元,未遂2434.08元。

47.2017年2月,被害人冯某斌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7072元,未遂790.08元。

48.2017年2月,被害人梁某锋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7468元。

49.2017年3月,被害人黄某民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1263元,未遂541.44元。

50.2017年3月,被害人石某威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4856元,未遂650元。

51.2017年3月,被害人黎某博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4300元。

52.2017年3月,被害人李某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8152元,未遂12052.48元。

53.2017年3月,被害人杨某彪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3568元,未遂2620.48元。

54.2017年4月,被害人胡某权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8940元。

55.2017年4月,被害人刘某炎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4112元,未遂4430.08元。

56.2017年4月,被害人徐某凡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1560元,未遂8458.08元。

57.2017年5月,被害人余某达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9240元,未遂7658元。

58.2017年5月,被害人梁某瑜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38976元,未遂25622.56元。

59.2017年5月,被害人庞某丹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7490元,未遂4195.20元。

60.2017年6月,被害人陈某2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0373元,未遂9282.79元。

61.2017年6月,被害人梁某宗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6284元,未遂5201.36元。

62.2017年6月,被害人钟某俊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2700元。

63.2017年6月,被害人张某申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5488元,未遂7374.08元。

64.2017年7月,被害人伍某强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2048元,未遂14147.36元。

65.2017年7月,被害人彭某华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4560元,未遂17268元。

66.2017年7月,被害人曹某平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2280元,未遂1060.80元。

67.2017年7月,被害人韦某杨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9128元,未遂10809.60元。

68.2017年7月,被害人黄某海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7372元,未遂8594.68元。

69.2017年7月,被害人叶某信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2014元,未遂4739.10元。

70.2017年8月,被害人李某谊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42525元,未遂5514.36元。

71.2017年8月,被害人赵某珍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43388元,未遂57122.36元。

72.2017年8月,被害人邝某莹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2796元,未遂16460元。

73.2017年9月,被害人姚某秋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32200元,未遂83460.56元。

74.2017年9月,被害人蒲某华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0374元,未遂18553.84元。

75.2017年9月,被害人吴某灿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4654元,未遂9396.95元。

76.2017年9月,被害人关某伟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51560元,未遂65506.56元。

77.2017年9月,被害人李某芳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2400元,未遂25848.36元。

78.2017年10月,被害人李某兰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32200元,未遂40628.56元。

79.2017年10月,被害人吴某均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3680元,未遂12109.71元。

80.2017年11月,被害人汤某平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31507元,未遂25343.56元。

81.2017年11月,被害人李某华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4649元,未遂40268.30元。

82.2017年11月,被害人余某樟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4920元,未遂17452.36元。

83.2017年12月,被害人任某敏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3517元,未遂14118.95元。

(二)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的相关被害人被骗情况

1.2016年6月,被害人陈某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1436元,未遂7003.20元。

2.2016年9月,被害人童某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5794元。

3.2016年9月,被害人赖某军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99896元,未遂266677.15元。

4.2016年9月,被害人张某明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3620元。

5.2016年9月,被害人李某清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48936元,未遂37217.60元。

6.2016年11月,被害人乔某超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3404元。

7.2016年11月,被害人陈某楚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8012元,未遂2047.20元。

8.2016年11月,被害人任某军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56380元。

9.2016年12月,被害人黎某彬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5200元,未遂23454.09元。

10.2017年1月,被害人陈某1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30392元。

11.2017年1月,被害人陈某华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0210元。

12.2017年1月,被害人陈某禄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7324元。

13.2017年1月,被害人陈某洪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0314元。

14.2017年1月,被害人卢某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5592元,未遂2000元。

15.2017年2月,被害人安某伦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8516元。

16.2017年3月,被害人钟某胄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28125.60元,未遂123118.53元。

17.2017年4月,被害人林某进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43770元,未遂19544.99元。

18.2017年5月,被害人张某鸿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9547元。

19.2017年6月,被害人杨某建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78520元,未遂59510.08元。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0.2017年7月,被害人陈某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42178元,未遂29459.60元。

21.2017年11月,被害人王某军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被诈骗既遂18703元,未遂110091.80元。

另查明:

1.冻结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及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683407.76元。

2.2019年11月28日,公安民警在江门市鸿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乙;在江门市江海区名门壹号7栋2203室抓获被告人梁某戊。2019年11月29日,公安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51号华厦银行珠海分行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手机、银行卡、电脑等物证。

(二)书证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的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1)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路15号103室江门市鸿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乙;(2)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江门市江海区名门壹号7栋2203室抓获被告人梁某戊;(3)2019年11月29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51号华厦银行珠海分行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3.工商登记资料,证实:(1)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1日,住所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某平,2019年5月23日变更住所为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为严某平,原股东深圳市某1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某丙共总价30万元转让全部股份给严某平,免去李某丙监事,任职李某丁为监事。其中见黄某甲在2014年授权办理有关事项。(2)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9日,经营场所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为黄某甲,2018年9月29日变更经营地址蓬江区,负责人为黄某濠。(3)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门第二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8日,经营场所地址为江门市,负责人为黄某甲。(4)中山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1日,法定代表人黄某平,住所中山市东区,2017年3月24日变更住所为中山市东区,2018年12月12日变更住所为中山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某彬,2019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严某平。(5)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5日,住所中山市西区,负责人黄某平,2017年4月11日变更住所中山市东区,2019年9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光。(6)江门鸿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1日,住所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李某丁。监事张某乙。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

(1)从李某丙处扣押金色Iphone手机一台、银行卡5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3张、农业银行卡1张、龙腾卡1张、广发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1张)、债权追诉回收资金处理协议书1份、往来借款结算及还款计划保证书1份、某1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股权代持协议1份、借款合同1份。

(2)从张某乙处扣押手机4台(银白色iPhone手机2台、玫瑰金色iPhone手机1台、灰色iPhone手机1台)、银行卡8张(工商银行卡2张、浦发银行卡2张、建设银行卡2张、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档案76份、档案5盒、塑料档案袋13份、档案47份、档案53份、档案72份、档案85份。

(3)从谭某娟处扣押印章4枚(“黄志麟”字样印章2枚、“付伟均”字样印章1枚、“黄海鹏”字样印章1枚)、江门分公司转账凭证7本、某1阳江分公司转账凭证1本、报销单2叠、记账本3本、案例实用测试教程、深圳前海某1融资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教程、记录纸4份、深圳某1江门市分公司注销资料1套、GPS安装用户登记表3页、江门分公司工资表2页、江门客户购车发票19张、档案4套、蓝色努比亚手机1台、黑色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4张(招商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

(4)从黄志麟处扣押黑色iPhoneX手机1台、银行卡4张(华夏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2张、建设银卡1张)、黑色U盘1个。

(5)从李某丁处扣押电脑组装主机3台、电脑一体机4台、摄像机主机1台、移动硬盘2个、USB读卡器1个、广发银U盾2个、中国农业银行U盾4个、中国民生银行U盾3个、中国工商银行U盾6个、中国建设银行U盾2个、广东农村商业银行U盾2个、中国银行U盾2个、招商银行U盾1个、移动U盘1个、中国工商银行卡3张、招商银行卡2张、中国民生银行卡2张、中信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中国银行卡6张、中国银行单位结算卡2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江门农村商业银行卡1张、浦发银行金卡1张、中国银行金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VIP卡、中国工商银行存折6本、广东农村商业银行存折4本、无线POS终端机2台、GPS定位器4台、客户还款明细及还款账号表78份、江门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10份、客户供车借款记录登记表8份、客户房贷登记表2份、客户车/房抵押贷款登记表13份、邮寄客户资料回执10份、车辆钥匙交付承诺书1张、中山拖车资料接收单、车辆转让协议书2份、确认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2张、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内部报销发票54份、手抄客户贷款记录28份、工作便签15份、工资记录1份、机动车等级证书4本、笔记本12本、营业执照原件1本(中山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章5个(中山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章、江门鸿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汽车钥匙7条、工作证3个、信号干扰器1台、收款二维码卡片1个、个人卡片7张、移动U盘1个、笔记本1本、手机SIM卡1张、转账流水4张、借贷合同10张、深圳前海某1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声明10张、中山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张、个人公章1个、保利城合同及发票复印件3份、印章备案记录1张、商铺租赁合同、借贷抵押合同18份、公司每月开支明细18份、金色苹果1台、收款收据19张、房屋回购协议明确书1份、宣传单1张、委托贷款合同1张、车辆转让协议书1张、车辆转让协议书1张、收条1张、借款合同1张、借款借据1张、担保承诺函1张、划款授权书1张、不可撤销担保合同书1张、款项明细4张(照片打印版)、款项明细2张(纸质手写版)、监控主机1台、笔记本1本、档案152份。

(6)从梁某戊处扣押iPhone8plus手机1台、OPPOR9m手机1台、银行卡7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交通银行卡1张、中国民生银行卡1张、广东农信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纸条1张、笔记本电脑1台、档案337份、笔记本6本、记账凭条19张、工作证1个、档案33份、档案袋1份、档案1份、白色大众汽车1辆。

5.冻结资料

(1)2020年5月26日,冻结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40********100000305)内的资金人民币55844元。

(2)2020年5月26日,冻结李某丙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3*************560、3127********1591655)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499874.39元。

(3)2020年5月13日,冻结李某丙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41******939)内的资金人民币31323.35元。

(4)2020年5月26日,冻结李某丙名下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800**********663)内的资金人民币91260.65元。

(5)2020年5月26日,冻结李某丙名下广发银行账户(账号:6225********1849060)内的资金人民币9379.86元。

(6)2020年5月14日,冻结李某丙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477)内的资金人民币13399.25元。

(7)2020年5月26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12********02594894)内的资金人民币3970.68元。

(8)2020年5月26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241********0505005)内的资金人民币31494.25元。

(9)2020年5月14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213)内的资金人民币77649.84元。

(10)2020年5月14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66781771)内的资金人民币340547.46元。

(11)2020年5月14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01********20312038)内的资金人民币5091.41元。

(12)2020年5月14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12********8364023)内的资金人民币548144.03元。

(14)2020年5月13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708163827829)内的资金人民币16361.27元。

(15)2020年5月13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709465014325)内的资金人民币3947.25元。

(16)2020年6月9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800***********476)内的资金人民币6808.61元。

(17)2020年6月9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800***********274)内的资金人民币300595.38元。

(18)2020年6月9日,冻结李某丁名下的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800***********106)内的资金人民币10630.04元。

(19)2020年5月14日,冻结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375)内的资金人民币6744.74元。

(20)2020年5月14日,冻结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3********17075370)内的资金人民币50.41元。

(21)2020年5月13日,冻结黄某甲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736770817764)内的资金人民币81.91元。

(22)2020年5月13日,冻结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01*************416)内的资金人民币136.06元。

(23)2020年6月2日,冻结黄某甲名下的南粤银行账户(账号:610************340-10)内的资金人民币60.87元。

(24)2020年5月26日,冻结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09********20167527)内的资金人民币38.63元。

(25)2020年5月26日,冻结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0901********340983)内的资金人民币8192.82元。

(26)2020年5月26日,冻结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12********21316061)内的资金人民币623851.54元。

(27)2020年5月26日,冻结黄某甲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197)内的资金人民币628424.54元。

(28)2020年5月13日,冻结梁某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1********15325833)内的资金人民币181898.96元。

(29)2020年5月14日,冻结梁某云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071)内的资金人民币53625.31元。

(30)2020年5月26日,冻结梁某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127********1476436)内的资金人民币17440.90元。

(31)2020年5月14日,冻结张某乙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497)内的资金人民币3410.55元。

(32)2020年5月26日,冻结张某乙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75617)内的资金人民币166754.11元。

6.查封资料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查封李某丙位于佛山市曾某霞名下的荷街上乘街尚怡居首层08号单车房、荷街上乘街尚怡居48号1梯201房;位于鹤山沙坪曾某霞名下的沙坪中山路68号、68号之一、之二;曾某霞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南泉花园甘泉山庄13号。

(2)查封李某丁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名门壹号花名扬居5幢2504室。

(3)查封张某乙位于沙坪众域御景湾2呈602房。

(4)查封李小惠位于蓬江区江**一路98号二层1.5M+1.72.00M+A-Y轴,蓬江区江**一路94号110室、113室、115室,蓬江区棠下镇美的花园7栋1903室。

(5)查封李小君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路15号103、104室;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8幢115室。

(6)查封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116辆小汽车。

7.贷款合同等材料,证实:相关被害人有车贷业务。

8.审计报告,证实:(1)李某丙诈骗总金额2369699.20元,李某丁诈骗总金额1225578元,黄某甲诈骗总金额1732829.60元,梁某戊诈骗总金额1953817.51元,张某乙诈骗总金额1235586元。(2)被害人付某被诈骗既遂8550元;被害人张某波被诈骗既遂55400元,未遂17744元;被害人邓某良被诈骗既遂26240元,未遂5940元;被害人赵某珍被诈骗既遂43388元,未遂57122.36元;被害人赵某海被诈骗既遂5624元;被害人黎某时被诈骗既遂4620元,未遂7172元;被害人陈某云被诈骗既遂19320元;被害人邝某灿被诈骗既遂7468.07元,未遂71646.40元;被害人唐某云被诈骗既遂17775元;被害人关某烈被诈骗既遂1800元,未遂2520元;被害人张某霖被诈骗既遂18780元,未遂11586元;被害人吕某茹被诈骗既遂10870元,未遂1100元;被害人何某锋被诈骗既遂28650元;被害人李某榆被诈骗既遂25640元;被害人陆某林被诈骗既遂31680元;被害人刘某根被诈骗既遂84470元;被害人郑某胜被诈骗既遂14876元;被害人黄某伦被诈骗既遂7560元;被害人容某志被诈骗既遂24496元,未遂1740元;被害人张某东被诈骗既遂29744元;被害人黄某英被诈骗既遂9500元,未遂2743.20元;被害人莫某武被诈骗既遂19628元,未遂1620.10元;被害人容某杰被诈骗既遂27268元,未遂11688.80元;被害人董某被诈骗既遂17396元;被害人陈某坚被诈骗21904元;被害人叶某文被诈骗23408元;被害人钟某愉被诈骗既遂13904元;被害人黄某辉被诈骗既遂13720元,未遂25236.29元;被害人汤某龙被诈骗既遂28160元;被害人吕某解被诈骗既遂19485元;被害人吴某棠被诈骗既遂11040元;被害人梁某林被诈骗既遂25336元,未遂3982.48元;被害人全某永被诈骗既遂13376元;被害人陈某莹被诈骗既遂21774元;被害人张某禄被诈骗既遂34162元,未遂3042.48元;被害人卢某佐被诈骗既遂19090元,未遂3000元;被害人杨某周被诈骗既遂12848元,未遂1500元;被害人林某良被诈骗既遂29384元,未遂862.08元;被害人温某敬被诈骗既遂17360元,未遂929.39元;被害人张某升被诈骗既遂28280元;被害人陈某坤被诈骗既遂27283.53元,未遂2872.09元;被害人刘某畅被诈骗既遂24154元;被害人雷某旺被诈骗既遂25744元;被害人欧阳某照被诈骗既遂21263元,未遂541.44元;被害人林某延被诈骗既遂6805元,未遂15375.40元;被害人黄某娟被诈骗既遂10208元;被害人杨某武被诈骗既遂20372元,未遂2434.08元;被害人冯某斌被诈骗既遂17072元,未遂790.08元;被害人梁某锋被诈骗既遂17468元;被害人黄某民被诈骗既遂21263元,未遂541.44元;被害人石某威被诈骗既遂4856元,未遂650元;被害人黎某博被诈骗既遂14300元;被害人李某被诈骗既遂28152元,未遂12052.48元;被害人杨某彪被诈骗既遂13568元,未遂2620.48元;被害人胡某权被诈骗既遂8940元;被害人刘某炎被诈骗既遂24112元,未遂4430.08元;被害人徐某凡被诈骗既遂21560元,未遂8458.08元;被害人余某达被诈骗既遂9240元,未遂7658元;被害人梁某瑜被诈骗既遂38976元,未遂25622.56元;被害人庞某丹被诈骗既遂17490元,未遂4195.20元;被害人陈某2被诈骗既遂20373元,未遂9282.79元;被害人梁某宗被诈骗既遂16284元,未遂5201.36元;被害人钟某俊被诈骗既遂22700元;被害人张某申被诈骗既遂15488元,未遂7374.08元;被害人伍某强被诈骗既遂22048元,未遂14147.36元;被害人彭某华被诈骗既遂14560元,未遂17268元;被害人曹某平被诈骗既遂12280元,未遂1060.80元;被害人韦某杨被诈骗既遂9128元,未遂10809.60元;被害人黄某海被诈骗既遂17372元,未遂8594.68元;被害人叶某信被诈骗既遂12014元,未遂4739.10元;被害人李某谊被诈骗既遂42525元,未遂5514.36元;被害人邝某莹被诈骗既遂12796元,未遂16460元;被害人姚某秋被诈骗既遂32200元,未遂83460.56元;被害人蒲某华被诈骗既遂20374元,未遂18553.84元;被害人吴某灿被诈骗既遂14654元,未遂9396.95元;被害人关某伟被诈骗既遂51560元,未遂65506.56元;被害人李某芳被诈骗既遂22400元,未遂25848.36元;被害人李某兰被诈骗既遂32200元,未遂40628.56元;被害人吴某均被诈骗既遂13680元,未遂12109.71元;被害人汤某平被诈骗既遂31507元,未遂25343.56元;被害人李某华被诈骗既遂24649元,未遂40268.30元;被害人余某樟被诈骗既遂14920元,未遂17452.36元;被害人任某敏被诈骗既遂13517元,未遂14118.95元;被害人陈某1被诈骗既遂30392元;被害人陈某被诈骗既遂11436元,未遂7003.20元;被害人童某被诈骗既遂25794元;被害人赖某军被诈骗既遂99896元,未遂266677.15元;被害人张某明被诈骗既遂13620元;被害人李某清被诈骗既遂48936元,未遂37217.60元;被害人乔某超被诈骗既遂3404元;被害人陈某楚被诈骗既遂18012元,未遂2047.20元;被害人任某军被诈骗既遂56380元;被害人黎某彬被诈骗既遂25200元,未遂23454.09元;被害人陈某华被诈骗既遂10210元;被害人陈某禄被诈骗既遂7324元;被害人陈某洪被诈骗既遂10314元;被害人卢某被诈骗既遂15592元,未遂2000元;被害人安某伦被诈骗既遂28516元;被害人钟某胄被诈骗既遂28125.60元,未遂123118.53元;被害人林某进被诈骗既遂43770元,未遂19544.99元;被害人张某鸿被诈骗既遂19547元;被害人杨某建被诈骗既遂78520元,未遂59510.08元;被害人陈某被诈骗既遂42178元,未遂29459.60元;被害人王某军被诈骗既遂18703元,未遂110091.80元。

(三)电子数据

微信聊天记录

1.被告人李某丙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1)江门分公司的事务由黄某甲负责,相关的罚息、拖车等均指挥黄某甲处理,讲到分红及资金走账的问题。(2)李某丙在相关的分红群、拖车群均有指挥、发言。(3)李某丙向黄某甲发送公安机关《全市经侦部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十大领域打击重点》,并提醒黄某甲注意躲避风头。

2.被告人李某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1)李某丁在江门分公司聊天群内叫人去拖车。(2)李某丁向李某丙汇报收支情况。(3)李某丁称之前是骗客户的钱。(4)李某丙向李某丁发送公安机关《全市经侦部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十大领域打击重点》。(5)讲到客户起诉黄某甲拖车业务。

3.被告人黄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1)有讲到拖车事宜。(2)李某丁提及如何套路客人。(3)黄某甲提醒李某丁不要亲自做,担心某1的老总都被抓。(4)李某丁讲到没钱就去拖客户的车。(5)其与何文聪的聊天记录,显示何文聪有说到罚息、违约金都不合法,不能显示拖车费。(6)其有安排拖车,发送罚息等信息叫梁某戊去处理。

4.被告人梁某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存在大量与被害人的催收记录。

5.被告人张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1)其向中山的客户催收。(2)有向他人提到自己做催收和拖车业务。

6.从被告人张某乙电脑中提取的《中山分公司放款统计表》和《放款表》,证实:中山某1公司放款后,扣除GPS、保证金、手续费,最终放款的金额情况。

7.从被告人张某乙的手机中提取的《中山拖车表》,证实:中山被拖车被害人信息及贷款金额、是否违约、拖车费、罚息等内容。

8.从被告人梁某戊手机中提取的《统计表》,证实:江门客户的情况,主要包括姓名、违约金、拖车费、罚息等内容。

9.从被告人黄某甲店内中提取的《江门车贷1122-(抵押贷)表》,证实:江门某1公司的贷款情况,主要记录了被害人的贷款金额、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内容。

10.从被告人梁某戊电脑中提取的《江门分公司某1车贷还款明细表》,证实:客户的还款日期及是否逾期等情况。

(四)搜查、勘查等笔录

1.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鸿信公司及名门壹号等地点进行了搜查,搜出涉案合同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路15号103室鸿信公司进行了勘查。

3.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等人的手机进行了电子物证检查,并提取相关电子证据。

(五)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荣的证言,证实:2015年左右,李某丙叫其参股成立某1江门分公司,做车贷业务。其投资了100万或者150万元,占10%的股份。2017年左右就退股了,公司也结业了。其的儿子黄某甲也曾在该公司工作。

2.证人谭某娟的证言,证实:其负责江门某1的收入支出、报税等工作,做好的账都是要报给深圳公司的。离职后有帮黄某甲他们处理“江门股金分配表”、“江门分公司车贷还款明细”等。其的工资都是深圳总公司通过公司的公户转账给其的。

3.证人严某平的证言,证实:其是佛山某1的工作人员。佛山某1的老板杨剑华叫其到江门市某1挂靠做法人,只来过江门一次。江门市某1也是做车贷业务的。当时是一个叫“阿杯”的人带其去做法人变更的。

4.证人刘某欢的证言,证实:其是某1业务员,证实了某1的人员架构,贷款流程,贷款要交备匙和绿本。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欢能够辨认出黄某甲、钟某华、陈穗生、梁某戊、黄志彬、李某然。

5.证人赖某贤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门市某1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其负责联系客户并填表,之后交给黄某甲审核,黄某甲审核后会与客户面谈,并与客户签订合同。放款的利息其不记得是怎样计算的,其记得就是有一项GPS费用1400元。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赖某贤能够辨认出黄某甲、陈穗生、梁某戊、李某然。

6.证人何某波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底,其入职江门市某1投资有限公司。黄某甲和钟某华是该公司的经理。生哥、杯哥负责验车和抵押登记。其负责找客户的。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何某波能够辨认出黄某甲、钟某华、陈穗生、梁某戊、李某然。

7.证人白某玲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门市某1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实际经营者是黄某甲。陈穗生和梁某戊是负责追款的。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白某玲能够辨认出黄某甲、梁某戊、陈穗生、钟某华、李某然。

8.证人张某坤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门市某1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是黄某甲。贷后部门主要是黄某甲、钟某华、陈穗生、梁某戊负责。客户贷款后,要交钥匙、绿本给公司。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坤能够辨认出黄某甲、钟某华、陈穗生、梁某戊、李某然。

9.证人吴某威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江门市某1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当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杨某和黄某甲。后来多了一个叫钟某华的副经理。贷后部的人有陈穗生和梁某戊。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吴某威能够辨认出黄某甲、钟某华、陈穗生、梁某戊、李某然。

10.证人黎某连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江门市某1投资有限公司做业务员。业务员负责找客户。贷后由梁某戊、陈穗生负责抵押解押、提醒客户还款,客户逾期还款负责催收,逾期严重就拖车等工作。管理人员是杨某、黄某甲、钟某华。公司还会收1400元的GPS安装费,另外还会以公司的名义收取贷款金额3%的手续费。逾期严重就由梁某戊去拖车,客户被拖车以后,有时候会联系我们业务员,这个时候就会让客户联系梁某戊或者经理去处理。公司要求客户一次性还清剩下的本金并且要支付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才会把车还给客户,具体都是黄某甲以及梁某戊他们去操作。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黎某连能够辨认出梁某源、黄某甲、梁某业、李某然、陈穗生、梁某戊。

11.证人冯某涛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江门市某1投资有限公司做业务员。深圳总公司与江门公司没有业务来往。

12.证人何某辉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江门市某1投资有限公司做业务员。该公司是做抵押贷款业务的,还有二手车贷款业务。GPS安装费用,先息后本的安装费用是900元,等本还款就是1400元。二手供车与押车贷款是差不多的,只是放款是放给二手车行,但扣除GPS费、手续费、保证金、首期利息等费用,就需要二手车行收到款项后,再给回其公司。

13.证人梁某源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江门市某1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有时候会收取介绍费。新车以租代购一般股包含了车辆的购置税,保险,GPS费,上牌费等。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梁某源能够辨认出钟某华、刘某英、李某斌、梁某业、白某玲、黎某连、冯某涛、赖某贤、黄某甲、李某然、梁某戊、陈穗生。

14.证人梁某业的证言,证实:其经杨某介绍开始入职江门市某1投资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如果客户资金周转困难,会联系业务员或到门店咨询,业务员会先向客户介绍车贷业务的手续和费用,由风控经理审核客户的贷款额度,起初由某、黄某甲负责审核。杨某辞职后,钟某华也负责审核。之后由李某然或黄雯燕及风控经理与客户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贷后部的梁某戊、陈穗生、李启斌安装GPS,这些人负责车辆的过户以及客户逾期后,车辆的拖车等。客户首先需要向二手车商缴纳购车的首期款,其次还需要向公司缴纳手续费1000到3000不等,GPS费用1100元,保证金是贷款额度的3%-5%,还有抵押费500元等费用,这些钱需要客户支付给公司,有时候会通过二手车商、业务员收取,然后再转回给公司黄某甲工行和建设银行的账户。客户逾期严重,由杨某、黄某甲或者钟某华安排贷后的梁某戊、陈穗生等人去拖车,拖车费的收取大概是2000到3000不等。客户被拖车后,一般会直接联系公司或者业务员,这个时候会让客户去找黄某甲处理。一般公司会要求客户一次性还清剩下的本金并且要支付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才会把车还给客户,具体都是黄某甲去操作。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梁某业能够辨认出吴某威、张某坤、高某能、杨某、梁某豪、何某辉、王某云、陈穗生、李某然、黎某莲、钟某华、黄某甲、冯某涛、梁某源、梁某戊。

15.证人刘某辉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9月入职某1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任职客户经理。GPS费用大约1000元,中介费贷款总额的3%,如果是自己找回来的客户就自己收这个笔中介费,如果是别人介绍过来的就把中介费给介绍人。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辉能够辨认出李某丁,并指出李某丁是公司的老板;辨认出陆某敏,并指出陆某敏是中山某1的经理。

16.证人刘某仪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某1中山分公司担任会计。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李某丁,经理是陆某敏,梁某、黄某球、倪某忠,负责安装GPS。其知道注册了两间公司,一间是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一间是中山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两间公司是一套人马。如果客户逾期的话,公司会去拖车。拖回来的车,一种情况是等客户会直接结清剩下的款项过户车辆,一种情况是客户没有钱赎回车辆,到两三个月左右,如果客户还不处理,公司就直接收回车辆,当做客户违约,之前交的租金就当做使用费,公司车辆另做处理。张某乙和倪某忠负责交钱赎车的事情。公司解散后,张某乙就接了倪某忠的工作,负责剩下的客户还款催收工作。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仪能够辨认出黄某球、陆某敏、张某乙、李某丁。

17.证人陈某高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某1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做业务员。该公司主要做押证不押车的业务。公司的实际经营由李某丁、陆某敏负责。“文哥”负责风控。“强哥”负责安装GPS。GPS费用是1500元,中介费大概是1至5个点,如果是中介介绍过来的就中介收。客户逾期的话会有人催收,不交的话会拖车,还会收取拖车费用。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陈某高能够辨认出李某丁、陆某敏、刘某强、刘某文、黄某球、冯某敏。

18.证人陈某仔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某1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做业务员。证实的内容与中山分公司其余业务员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陈某仔能够辨认出李某丁、陆某敏、刘某文、黄某球。

19.证人丁某强的证言,证实:其曾在某1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做业务员。证实的内容与中山分公司其余业务员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丁某强能够辨认出李某丁、陆某敏、刘某文、刘建强、黄某球。

20.证人倪某忠的证言,证实:其曾在中山市某1公司工作。该公司的经理是李某丁,副经理是陆某敏。张某乙负责车辆购入接车、与车行沟通、客户签合同后的还款提醒催收工作。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倪某忠能够辨认出郭某、李某丁、陆某敏、张某乙、梁某戊。

21.证人叶某源的证言,证实:其曾在中山某1公司工作,开始是做二手车的抵押贷款,后期转型做新车以租代购。其主要是负责与二手车行联系业务。李某丁、陆某敏负责公司的管理以及大笔资金的风控。严某强、刘某文负责小额贷款的风控。张某乙、倪某忠负责催收。黄某球主要负责入押。郭某负责装GPS。如果逾期严重的话,又找不到人,一般由张某乙告知李某丁,接着张某乙叫郭某看GPS系统来找汽车位置,拖车应该是李某丁安排人去拖的。拖车回来后就通知客户来结清贷款和罚息等钱款,才把车还回给客户,这些都是张某乙与李某丁、陆某敏他们去处理。如果客户不交钱,车辆是李某丁与深圳公司商量处理,如何变卖我不清楚。张某乙是2017年年初入职的。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叶某源能够辨认出陆某敏、李某丁、张某乙、叶某源、梁某、刘某文、严某强、黄某球、练某豪、刘某、黄某兴、苏某光。

22.证人岑某欣的证言,证实:其是鸿信公司的前台,听说李某丁、梁某戊、张某乙等三人在江门、中山以前是做过车贷的。鸿信公司的催收是由梁某戊、张某乙负责的,另外他们还负责某1公司车贷的催收工作。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岑某欣能够辨认出梁某戊、李某丁、李某丙、张某乙。

23.证人陈某波的证言,证实:其是名汇车行的合伙人,曾介绍客户到江门某1公司贷款,包括陈某坚。陈某坚的车价是43000元,首付22000元,其介绍陈某坚找某1贷款公司,车价的余款都转到车行,办好车辆登记后,其将车辆登记本交给了某1的阿超,由他与陈某坚的妻子去办理换押登记。GPS费用是某1要求从剩余车费中扣掉的。

24.证人戴某文的证言,证实:其是迎宾车城新华车行的经营者。在2016年至2017年间,其车行与某1做了大约二三十台车的贷款业务。某1要求车行在收首付的时候先代公司大约3000元的贷款手续费,外加1000多元的GPS安装费。待某1公司将车的尾款转账到我们车行之后,再从代收款里面扣除返点的部分,剩下的就由其妻子李奕庆通过微信转回付伟超或者黄某甲的账户,一般每辆车我们转账2500元至3000元不等。这个收款方式是某1提出来的。保证金方面是客户与某1谈的。

25.证人文某权的证言,证实:其为迎宾车行的经营者,手续费与GPS费是客户转给车行,再由车行回转给某1。

26.证人余某胜的证言,证实:其是富昌车行的经营者。2017年左右,其车行与某1有六七次业务谈往来。每介绍一辆车到某1做贷款,其会有2000元左右的返点。代收的有手续费、GPS安装费等,一般是3000元左右,加起上其收的返点,客户一般比购车价多5000元左右。

27.证人黄某钦的证言,证实:其是华信车行的经营者。其曾介绍客户到某1公司做贷款,也有某1公司拖回来的车,客户愿意过户的,卖给他。某1要收取每辆车1800元的GPS、3000元的手续费,另外还要收保险费和预收第一个月的本息。

28.证人李某君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山的车商。其与中山某1公司有业务来往。该公司有收取保证金等费用。其经手的几个买车客户有被拖车。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君能够辨认出李某丁、梁某戊、张某乙。

29.证人周某华的证言,证实:其为名门一号的工作人员,2019年初的时候,张某乙曾发过一些车的视频给其看。

(六)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其以比亚迪小汽车作为抵押,向江门市某1金融公司贷款。其贷款总金额是25000元,对方给其23000元,收取了2000元左右的手续费,本金和利息31908元左右,罚息是3000至5000元。扣除利息,其损失大约7000元左右。

2.被害人张某波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8日,其以奥德赛小汽车抵押向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当时其贷款100000元,加上利息和一些杂费,其一共向对方支付了145408元。对方的银行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62170*******1197,户名是黄某甲。

3.被害人邓某良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6日、2016年4月,其以大众朗逸小汽车作为抵押向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第一笔贷款是60000元,第二笔贷款是45000元。每笔贷款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会有合同费、GPS安装费以及GPS维护费。其第一笔贷款,加上利息和其他杂费总共给了对方79260元,第二笔贷款,加上利息和其他杂费总共给了对方56700元。对方的银行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62170*******1197,户名是黄某甲。

4.被害人周捷新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28日,其在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了一台奥德赛小汽车。其贷款了135000元,当时还有3000元金融服务费,500元换押费和2000元GPS安装费都没有在合同里的。整个合同,加上首期,我共支付了252768元。对方的银行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62170*******1197,户名是黄某甲。

5.被害人赵某海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3日,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给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其总共贷款22000元,到手22000,扣除1200元GPS安装费,其总共到手20800元。贷款的本金和GPS安装费、利息,其总共还款27420元。对方的银行账户名叫黄某甲。

6.被害人黎某时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8日,其以本田飞度小汽车作为抵押向江门某1公司贷款。其第一次贷款26000元还清了。第二次贷款,其也向江门某1公司26000元。还款第一期后无力偿还,某1把我的车拖走了,要收我5000元违约金,其没有同意,车辆就一直被押在某1,到11月协商结果是一次性偿还26000元结清,对方注销抵押,但又要向其收取5000元手续费,我没有给对方,所以车辆一直是在押状态。其被对方诈骗了贷款过桥费2000和一期的还款2600元,总共被诈骗了4600元。

7.被害人陈某云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其向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65000元,到手只有50000元,当时经理说扣除车辆的GPS安装费2400元,一次性手续费15000元。其记不清总共还款多少钱。

8.被害人邝某灿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份左右,其与江门某1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支付1.85万元首期后,贷款2.2万元用于购买海马牌小汽车,并另外支付4500元用于保险和安装GPS。合同约定分36期还款,每期1050元。2019年1月因其逾期未还款,其按照江门某1公司要求支付了3000元。2019年6月,某1公司以其逾期未还款为由,派人将其驾驶途中的海马汽车截停强行拖走,并要求其一次性支付5万元才能取回车辆。后因其未支付上述款项一直未能取回车辆。其损失了一年的供车费用12000元以及首期款18500元,总共30000元左右。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9.被害人唐某云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5日,其以马自达小汽车作为抵押向江门某1抵押贷款55000元,但实际到手50000元,对方说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其有发生逾期,逾期款一直没有交,车辆没有被拖车,车辆登记证一直押在江门某1。贷款合同是黄某甲让其签名的。其还款使用的是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是62284******9973,对方的银行账户名是黄某甲。

10.被害人关某烈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其到江门某1公司以抵押其粤J*****的五菱宏光牌小客车的方式贷款22000元,约定分12期还款,每期1900元。江门某1公司扣除安装GPS费用及手续费后,实际放款18323元。2016年9月,江门某1公司以其逾期未还款未由将其五菱宏光小客车拖走并要求其一次性支付20628元。其用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江门某1公司20628才将车辆取回。

11.被害人张某霖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16日,其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贷款105000元,分36期。收取2000元的GPS安装费,是其另外给他们的。最后一次还款有违约金及两个月的利息共5000元左右。其共损失了约50000元,包括拖车费、罚息及违约金。

12.被害人吕某茹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其去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车城二楼某1投资公司,将粤J*****机动车登记表和车辆备用钥匙抵押贷款。其第一期贷款总额26000元左右,第二期贷款23000元。其还款是通过支付宝转账到黄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其有逾期两三天,但不清楚逾期的原因。目前车辆已不是抵押状态,所有款项已经还清,车辆被其出售了。

13.被害人何某锋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其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别克小汽车抵押贷款。贷款25000元,分24个月归还,每个月还1300多元,其还了有13个月。还款的过程中有逾期一次约一个半月,还有大约10000元未归还,车辆被拖走,还没有过户。贷款时收了其1000元的金融服务费,500元的抵押费和1500元的GPS安装费,共计3000元。对方的银行账户是黄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是62170*******1197。

14.被害人李某榆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6日,其到江门市某1公司办理抵押车辆贷款。其贷款45000元,一开始就收了我6700元了,还有最后的拖车费及逾期罚息,8280元和3000元,等于损失了17980元人民币。

15.被害人陆某林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6月或7月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办理贷款100000元,实际到手是90842元。共36期,每一期还款金额是3658元,其结清还款总金额是131688元。其还款是通过支付宝、浦发银行、工商银行转账到黄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16.被害人刘某根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其在江门某1办理汽车抵押贷款130000元,分24期,每月还款7497元,到账130000元。其还交了1500元GPS费。2018年8月30日,其将贷款还清,但黄某甲在微信上跟其说需要再缴交33150元的滞纳金才能把车过户给其,之后其将33150元的滞纳金缴交给黄某甲提供的账号上。黄某甲还向其收取1533元增值税发票钱。

17.被害人郑某胜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5日,其在江门某1公司购车贷款33000元。其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还款1208元,其中本金917元,利息291元。对方的银行账户是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名都是黄某甲。其有过5次逾期,黄某甲对其说把逾期5日的825元补上就可以赎回机动车登记证。

18.被害人黄某伦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其在江门某1办理抵押贷款35000元,分12月还款,每期4000元左右。另外收了500元的GPS安装费,不记得手续费多少钱。

19.被害人容某志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7日,其在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购买了一辆车价为8.8万元的车,其首付了3万元,包含车船税、GPS、上牌等费用,另外支付1740元押金、5000元保险费。当时其借款了5.8万元,分36期,每期2123元,一共要还76428元,其中利息18428元。因为其没有支付逾期罚息,对方就没收了其的押金1740元。

20.被害人张某东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8日,其在江门市迎宾车城向某1江门分公司贷款8万元购买汽车。我逾期三次,一共六日,但其没有理会,其让对方在其缴纳的2000元押金中扣除罚息。

21.被害人黄某英的陈述,证实:2016年下半年,其用粤J*****黑色奇瑞小汽车向江门某1公司办理贷款20000元,但实际到手13700元,分12期归还。其还款四期(共9480元)后就因资金周转问题无还款,最后车辆被某1拖走。

22.被害人莫某武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份,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48000元,分36期,每期还款1757元,共计63252元。另外因其逾期,对方收取向其收取7680元。其还向对方支付了GPS费及500元解押费。

23.被害人容某杰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5日,其在江门某1办理抵押贷款60000元,但转到其账户上的是52000元。扣押了6000元手续费、2000元GPS费用。分18期,每期还款4294元,一共要还77292元,其中利息17292元。其逾期一次,后将罚息1000元和当月还款的4294元转到对方的账户。

24.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在江门某1贷款30000元买车,分36期。其没有发生过逾期,合同已经完结。

25.被害人陈某坚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向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30000元(其中7000元是工作人员跑腿费用和GPS安装费)用于购买启辰R50小汽车。合同约定分36期还款,每期1098元。2019年7月1日,江门市某1公司以其逾期为由将其停放于江海区外海大康路圆圆美食门口的车辆拖走并要求其支付6588元才能取回车辆。其于2019年7月2日支付6588元结清贷款后,江门市某1公司继续要求其支付逾期费、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共12700元,后其按照对方要求转账8000元后才将车辆取回。

26.被害人梁翠莲的陈述,证实:其贷款3万元,只收到23000元,其中有3000元的中介费,还有4000元是其他费用。当时因资金不足逾期了一个月。后来对方把车拖走了,称只有把剩下的贷款提前还款了才能拿车,就把剩下的6期提前还款了。之后对方又称要交12000元才能把车归还,最后其支付8000元后就将车给回其。

27.被害人叶某文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8日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贷款60000元,其没有逾期。

28.被害人钟某愉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30000元。解押时要支付逾期罚息2000元,但逾期时没有对其说。

29.被害人黄某辉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2日,其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44000元。其有逾期,当时其问黄某甲迟一点还款可不可以,他说可以,到了2018年9月份的时候黄某甲发了一份清单给其,贷款总额变成了53000元,当时其已经还了19期36841元,还要还47968元,其觉得有问题就不还了。

30.被害人汤某龙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日,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60000元,分36期,每月还款2084元,每期本息共计2744元,共计本息98784元。其还有12期的时候说要提前还款,对方说要罚款。

31.被害人吕某解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35000元。其每个月还1793元,还36个月。另外其还缴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其没有逾期。

32.被害人吴某棠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在江门市某1公司通过抵押粤J*****日产阳光小汽车的方式贷款45000元并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分12期还款,每期4470元(本金3750元,利息720元)。后江门市某1公司扣除了1500元GPS安装费后,实际放款43500元。2017年12月其将贷款还清要求解押时,江门市某1公司告知其曾逾期还款并要求其支付2800元逾期费用,其支付了2500元才顺利将车辆解押。

33.被害人梁某林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3日其到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8万元,36期还款,已全部还清,其没有逾期的情况。放贷的时候有GPS和手续费共3000元。

34.被害人全某永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其购买二手比亚迪小汽车向某1江门分公司贷款30000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收了其手续费2000元、GPS费1000元、保证金900元。其没有逾期。

35.被害人陈某莹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3日,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58000元,分36期,每月还2123元,本息共计76428元。其没有逾期。

36.被害人张某禄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到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65760元用于购买别克君威汽车,并另外支付了2000元GPS安装费。合同约定分二十四期还款,每期还款金额2854元。其通过支付宝向黄某甲中国建设银行621*************197账户还款24期后,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告知其逾期并发给其一份贷款金额为78000元、还款期为36期的贷款合同。2019年3月11日,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其别克君威汽车拖走并要求其一次性支付罚息、违约金、本金、拖车费、停车费共52998元。其通过微信转账了42078元,其中800元停车费及2000元解押费转账后才将车辆解押取回。

37.被害人卢某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7日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45000元,直接转账到车行。其分36期,每期还款1700元,本息共计61200元。其另外交了GPS费用2000元,手续费3000元,还有1700元定金。因为其逾期,对方向其收取了6000元的拖车费和48000元后,才将车还给其。

38.被害人杨某周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17日到江门某1贷款购车30000元。其有过两次逾期,但其没有交过。2019年11月16日还最后一期,目前车辆正其使用中,没有被拖过。

39.被害人林某良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7日,其在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4万元,分36期。当时还支付了2000元保证金、2000元手续费、1800元GPS费用工,共5800元都没有在合同里显示。其逾期后,对方就将其车辆拖走了,其就没有还款了。

40.被害人温某敬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的一天,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46000元。其有逾期一个月,罚息还没有交。

41.被害人张某升的陈述,证实:其于2018年11月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70000元。有一次逾期,要其交了1800多元。还款分36期,其已经还了33期,每期1683元。还款是转到黄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

42.被害人陈某坤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20日左右,向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78800元,分36期。前期收取了其GPS费用1500元,押金3000元。其没有逾期,合同也没有到期。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43.被害人刘某畅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19日,在迎宾车城购买一辆汽车,在某1贷款67000元,其没有逾期。

44.被害人雷某旺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19日在江门市某1公司贷款。贷款7万元,分36期,前期收取了4000元手续费,打在贷款里。其没有逾期。

45.被害人欧阳某照的陈述,证实:其在2017年2月向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58000元。其支付了1800元保证金、3000元手续费。其没有逾期。

46.被害人林某延的陈述,证实:2015年,其在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贷款35000元,并将汽车抵押。当时到其手就31420元,当时经理说扣除车辆的GPS安装费用1080元,一次性的手续费大约2000元,抵押费500元。其一共还款的金额,贷款的金额和被扣除的GPS安装费、利息、服务费,共还款人民币43000元。

47.被害人黄某娟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2月15日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贷款12000元,签订的合同是20000元,收取了手续费1400元、保证金600元、商业险2349元、强制险950元、车船税180元、归档费500元,以及一笔6000元不知道是什么的费用。实际还本付息共26352元,共支出14352元。

48.被害人杨某武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2日,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55000元,每月本息共计2012元,分36期,其在2019年11月25日已经将最后三个月的本息打到了贷款公司的账户上,其已经把全部贷款还清了。另外还收了其3000元的贷款手续费,1800元的GPS安装费。其没有逾期,但贷款公司的人跟其说供车期间共计有8天逾期,需要其给2200元的逾期费用。其没有支付。

49.被害人冯某斌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2月在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45000元,分36期。其没有逾期。前期包含了金融服务费1800元、3292元押金、1500元中介费和2000元GPS费用,共8592元,都没有在合同里,加上首期和其他费用一共支付了41592元给对方。

50.被害人梁某锋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2月28日到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理车贷。车价65000元,首付了2万元,还需要贷款45000元,分36期归还。包含了2000元过户费,2000元上牌费,1000元GPS费,共5000元。

51.被害人黄某民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3月2日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58000元。另外收取的费用有GPS费用1500元,手续费2000元,是没有计算在贷款合同里的。其有过五次逾期,每次290元。

52.被害人石某威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3月3日在江门某1抵押贷款12000元,但实际到账8000元,要扣除GPS费用、手续费。期间其产生了逾期,对方要其交了2000元的逾期罚息和500元的公证费才肯和其去解押,后续的费用其就没有交,车辆一直在其使用,没有拖车。

53.被害人黎某博的陈述,证实:2017年中旬的时候,其到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44820元,全部都转账到了车行,实际到手多少其不清楚。其给了对方2000元的逾期费用,其是现金给的,没有给其收据,其也没有逾期。

5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3月23日向江门某1贷款购车,贷款9万元,本金付70000元,收取其3000元的手续费。其没有逾期。

55.被害人杨某彪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4月29号支付首期款2.5万元后,在某1江门分公司贷款5万多元(含保险4000元、安装GPS费用1500元及服务费等)用于购买轩逸二手车(总价6.2-6.3万元),合同约定分36期还贷,每期还款1757元(本金是1334元,利息是423元)。其每月按照合同还款到黄某甲建设银行账户,2018年7月份起一次性将剩余的贷款全部还清时被要求支付2000多元的违约金。

56.被害人胡某权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6日,其在江门某1公司办理抵押贷款30000元,分24期,每期还款2100元至2200元。另外其还被对方收取了1600元的GPS安装费和手续费。对方称其有逾期,要交纳罚息4350元。

57.被害人刘某炎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6日,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70000元,分36期,本息共计92196元,其已经支付33期,共计84513元。另外其支付了2561元押金、手续费3500元(包含GPS费用)、4000元保险费。其有逾期2天,要求其支付460元到还款账户里,但其没有支付。

58.被害人徐某凡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4月24日在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5万元,分36期。其没有逾期。有2000元的金融服务费,3000元的押金,200元的抵押费,1000元GPS安装费,共6300元。其的车价是78000元的,加上首期和其他杂费,其一共支付120058元。

59.被害人余某达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4月23日,在江门某1贷款购车35000元,其车辆首付11000元、手续费3000元、保证金1050元、保险费2901元,GPS费用1400元。其逾期过两次,但没有拖车。

60.被害人梁某瑜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5月25日,在江门某1以抵押机动车贷款的方式购车。其要贷款135000元,实际到手130000元。其没有逾期,贷款还有5、6期就到期。贷款时有GPS、手续费等前期费用。

61.被害人庞某丹的陈述,证实: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贷款48000元,其给了3000元的押金、3000元的GPS安装费,3000元的服务费,办理贷款的业务员是梁某源。其没有逾期。

62.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3月25日在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贷款61000元购车,分36期,每个月还款2232元。其首付38000元给长宏车行老板,首付包含了手续费2000元、保险费4200元、GPS费1500元和违约押金3000元。期间其逾期3天,对方称可以在违约押金里扣,现在贷款仍未到期。

63.被害人梁某宗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份,其在江门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45000元,每月还款1646元,分36期,共需还款59256元。其要提前还款需要交500元解押金和违约金2250元。其没有逾期,但期间收到一个催收电话提醒其要还款。

64.被害人钟某俊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其与某1江门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抵押五菱宏光牌小型汽车贷款2.5万元,并另外支付给黄某甲手续费2800元。贷款协议约定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480多元。2018年6月因其出差未能及时还款最后一期,其车辆于2018年7月1日被拖走。其于2018年7月3日还清全部贷款后,黄某甲要求其一次性支付1.2万元违约金及3000元的拖车费,否则将会将其车辆变卖,因其未支付上述款项该车一直未能取回。

辨认笔录:被害人钟某俊能够辨认出黄某甲。

65.被害人张某申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其在江门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45000元,分36期,每期还款1646元,共计59256元,其至今还有7期未还,已还款44734元,未还11522元。另还收取了其手续费4000元、保险费6000元和GPS费用1500元。

66.被害人伍某强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7月4日在江门市某1公司贷款70000元买车,分36期,每个月还款2561元。贷款时收取了其3000元违约金,称逾期就在这里面扣,还款之后就退还给其。其没有逾期还款。

67.被害人彭某华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5日,其在江门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59000元,分36期,每期2159元,共计77724元。车辆车价69000元,首付是1万元,其交了两万多元,另其还交了GPS费用现金2000元,后放款里也扣了3800元押金。

68.被害人曹某平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其在江门市某1公司以车辆抵押贷款2万元,分18期,每个月还款1440元左右。期间其逾期了两次,大约5天,其一共还了10个月,还有约10000元未还,后其车被某1公司拖走了。在贷款时收了其1500元金融服务费和1000元GPS安装费,共2500元。

69.被害人韦某杨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7月13日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37000元购车,每个月需还款1354元,其是使用手机银行转账给户名为黄某甲的账户。签贷款合同前黄某甲要其给1800元违约金,如果不按时还款就会扣了1800元。其还被收取了3000元手续费和5000元其他费用,共计8000元。

70.被害人黄某海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7月13日在江门某1公司贷款购车53000元,前期收取其首付,包括保证金、手续费、GPS等费用共计13500元。

71.被害人叶某信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其在江门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30000元,分36期,每期本息1171元,共计42156元。另外其交了保证金1600元。其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款到黄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72.被害人李某谊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9月23日与江门某1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13.6万元用于购买奥迪TT汽车。合同约定分36期还款,每期4975元(本金3778元,利息1197元)。其按期还款25期后想将车辆出售时,某1公司要求其一次性支付53333元(11期本金共41558元,违约金11775元)才能将车辆登记本取回解押。其按照某1公司要求支付上述款项后将车辆登记本取回并另外支付了500元解押手续费。

73.被害人邝某莹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29日,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45000元,每月还本金1250元,利息396元,共计1646元。另还收取了其2500元保证金和GPS安装费1200元,并告诉其如果有逾期、提前还款,保证金就不能退回给其。其是通过支付宝转账到黄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74.被害人姚某秋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8月首付10.5万元给金城二手车车行后,与江门某1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2.5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另外向某1公司现金支付过户费、保险费、安装GPS、合同费、贷款业务费等费用共计1.8万元。合同约定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4573元。江门某1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逾期为由拖走其车辆,并于同年10月25日要求其一次性支付323126元(包括10月11月的欠款9146元人民币、一次性还款本金34730元人民币、一次性还款违约金6250元人民币、拖车费3000元和逾期费27万元)。其不愿意支付上述费用车辆一直未能取回,对方有打电话威胁将其欠债的事公布于社会。

75.被害人蒲某华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6日,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68000元,分36期,一共要还89568元,利息21568元。另还交了押金、保险、手续费和安装GPS费用。其有过几次逾期,对方让其多支付340元一天的逾期费用,但其没有支付。

76.被害人吴某灿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份,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43000元,分36期,每月本息共计1573元,另外还交了3000元手续费。其是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还款给户名为黄某甲的银行账户。

77.被害人关某伟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中旬,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200000元,分36期,每期还款7316元,一共263376元。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78.被害人李某芳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份,其在江门某1办理购车贷款9万多元,分36期,每期还款本金2223元和利息704元,共2927元,共计偿还105372元。其是通过支付宝转账还款到户名为黄某甲的银行账户里。

79.被害人李某兰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0月13日在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购车,车价是15万元,其首付了46000元(里面包含了6000元押金)。其分36期归还,每期还款4390元户名为黄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其不清楚要还款多少钱。其只记得直接在首付里扣除了2000元的安装GPS费用。

80.被害人李某兰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0月13日在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购车,车价是15万元,其首付了46000元(里面包含了6000元押金)。其分36期归还,每期还款4390元户名为黄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其不清楚要还款多少钱。其只记得直接在首付里扣除了2000元的安装GPS费用。

81.被害人吴某均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其在江门迎宾车场贷款40000元买车,分36期,每月还款1537元。当时其给了首期30000元,还缴纳2100元保证金,其把首期和保证金共32100元交给车商,另外还收取其1800元GPS安装费和3000元手续费。其没有逾期,现在车还在其手上。

82.被害人汤某平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0月在江门市迎宾车城购车,车价228000元,首付给82000元(余款146000元),其在某1公司贷款16万元,包含了安装GPS费和保险费等,分36期,每月还款本金4445元和利息1408元,另还收取其3000元手续费。2019年11月,其想将车卖掉,对方称要交62748元,其中包括违约金8000元、本金53340元和第25期利息1408元,后其问他能否退回8000元保证金,他说提前还款及逾期都不能退还。其于2019年11月25日将上述款项打给对方,之后其想对方解押,对方说一周后,之后其一直联系不上对方。其损失3000元手续费、8000元违约金和1408元利息。这辆车实际购买价是228000元,其供了一年提前还款,共计支付了约290000元。

83.被害人李某华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27日,其在江门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68000元,但业务员以方便落款为由叫其在请款申请上写98000元,实际落款也是98000元,其每月还款3586元。实际上他们骗其多贷款30000元,然后让其按98000元还贷。另还收取了其GPS费用6000元以及手续费。当时购车车价是148000元,但对方也让其多签了一份180000元的车价申请单。其有过逾期几天,对方打电话给其说不交罚息的话就会交违约金及拖车。其实际损失的是多签的30000元,还有因这30000元而增加的利息,每月多264元,共计多给了6336元利息,共计损失36336元。

84.被害人余某樟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2月10日在深圳某1金融服务贷款5万元购车,分36期,每月还款1829元。其每次都准时还款。其是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给黄某甲。

85.被害人任某敏的陈述,证实:2017年11月,其在江门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贷款没有经过其账户,其不清楚贷款总额,其共还款56664元,每月还款1574元(其中利息379元)给开户人为黄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另还收取其手续费2000元。

86.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份在中山某1贷款60000元购车,还缴纳押金3000元,待还清后可以退还。其于2019年11月11日还清了贷款。其印象中有签过一份车辆转让协议。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87.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6月28日在深圳市某1公司中山分公司贷款30000元购车,该公司收取了其GPS费用、配汽车钥匙费等费用共计2700元。其于2018年6月27日已还清贷款。其有逾期,逾期费共9000多元,其没有给钱对方,所以车辆登记证没有给其。

88.被害人童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9月份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60000元购车,还缴纳服务费3800元。利息是6.8厘。其有一次逾期一个多小时,收取了其400多元逾期费。其没有签过车辆转让协议。2019年1月份,某1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其说,因为他们公司现在不做抵押车了,只做租车,而其还有8个月贷款和逾期费共计22000元左右,所以某1公司的工作人员给了其两个选择:一是让其将剩下的贷款一次性还清,二是让其到深圳某2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进行贷款,然后将钱还给某1公司。因为当时没有钱,其就选择了第二个,所以其现在还款都是还给深圳某2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其汽车备用钥匙和汽车绿本也是在深圳某2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89.被害人赖某军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9月18日到中山某1公司和李某丁签订贷款合同以及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其首付40万元和贷款34万元购买奔驰轿车,并交纳了保证金2万元。合同约定每月分期应还本金9445元,利息3332元,GPS月租100元,每个月合计要还12877元。2019年4月后因其逾期未还贷款(实际已还399187元,尚欠4期),中山某1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将其奔驰车拖走,并要求其一次性还清264508元(包括未结清金额51508元、拖车费5000、滞纳金是207400和停车费600)方能取回车辆。后因对方不同意一手现金交钱一手交车,对方将该奔驰车出售。

90.被害人张某明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9月15日在中山某1贷款50000元购车。其缴纳了办理贷款手续费2000元、GPS安装费1800元和车辆商业保险等费用共计8000元。其于2018年2月份还清了贷款,3月份去办理车辆解押时,还缴纳了300元的车辆解押费给某1公司的工作人员。

91.被害人李某君的陈述,证实:其在中山市石岐区某二手车交易中心经营一家某车行,车行法人时其父亲李某清,实际经营人是其本人。其车行以前和某1公司有业务来往,其会介绍客户在某1公司贷款买车。2016年9月30日,其帮其爸爸购车,其将爸爸李某清的资料给李某丁,后签合同贷款12万元,其中3000元是安装GPS费用,到账只有117000元,分36期,0.98%的利息,每期本息4610元。2019年10月8日,其将该借款结清,其问对方安排时间解押,对方告诉其有违约,需要收取44900元,其不答应给钱对方,导致车辆现在还是在押的状态。

辨认笔录:辨认出李某丁、张某乙。

92.被害人乔某超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在中山市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22000元,金额20300元直接到账车行,剩余的1700元是其安装GPS费用1200元和手续费500元。其共分18期,每期还款1527元,本息共计27486元。其只还款了1期就把余款全部提前还清了,一次性还清共给了21878元。

93.被害人陈某楚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份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6万购车,其还缴纳GPS押金1000元,汽车贷款还清后可以退还。贷款时工作人员没有告诉其逾期还款的后果,其之前有五六次逾期一日的情况,直到其将汽车贷款还清后,才知道逾期需要收取滞纳金。逾期滞纳金金额大约2500元。

94.被害人任某军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份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17万购车款和3000元的逾期费用,贷款总额是17.3万。该笔贷款是中山某1公司直接转给怡和车行。其还缴纳GPS安装费用及服务费用共6000元左右。其一共还了30期,还有6期没有还。其把钱还清一共需要237672元,即要多交64672元。其已经偿还了198060元。

95.被害人黎某彬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9月在中山市某二手市**付了4.8万元后,到某1中山分公司找李某丁贷款7万元购买丰田锐志汽车,并签订了合同和支付了2000元GPS安装费。合同约定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3107元。2019年1月份,其已还了约77675元人民币,某1中山分公司以其逾期未还款为由将其锐志汽车拖走,并要求其一次性支付8万多元人民币(包括违约金约4.86万元,3000元人民币的拖车费,余下11期的本金约3.2万元)。由于其没有支付上述款项,车辆一直没能取回。

辨认笔录:被害人黎某彬能够辨认出李某丁。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96.被害人陈某华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30日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25000元购车。该笔贷款款项是直接转到车行老板账户。车行老板收取其手续费2500元、GPS费用100元一个月和押金1000元。其于2017年7月还清了贷款。

97.被害人陈某禄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5日,其在中山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18000元,分12期,每期本金1500元、利息177元和GPS月租100元。其每月在柜员机存款1800元到李某丁的账户上,其本息及GPS租金共计21600元。另其还交了押金1000元和GPS安装费用1000元。其车辆已解押,但押金没有推给其。

98.被害人陈某洪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15日在中山某1贷款30000元购车。其还交了1500元手续费、1500元GPS安装费和每个月100元的信号费。其于2018年2月还清贷款,偿还总额是38000元,包含1500元的违约金和2017年的利息金,总利息是6000元左右,每期利息400元左右。对方说如果其逾期就会将车拖走,然后会扣除其大概300元一天的罚息。

99.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2月份在中山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39000元,本息共计50592元,并交了1000元的GPS费用。其共有逾期2次,第一次逾期四天罚了其几百元,第二次逾期10天罚了其2000元。

100.被害人安某伦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2月份在中山某1公司贷款60000元购车,其中有15000元是手续费,实际贷款金额是50000元。该笔贷款是直接发放到其购车的车行。其还交纳5000元押金和GPS安装费1000元。其于2019年12月还清贷款,总共偿还了84780元。

101.被害人钟某胄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3月22日在中山市二手车市*购车,车价13万多元,其首付了3万多元,向某1公司贷款101000元,分36期。期间有一次逾期超过五天,某1公司就把其车拖走了,并叫其将余下的款项交清,要求其多支付一个月的还款,理由是过年、保险到期,其就转了12493元到某1公司账户。之后其就接到电话要其结清100482元,内含本金67344元、违约金5050元、利息990元、GPS月租118元、罚息23230元、拖车费3000元和停车费750元。其表示没有能力支付,之后车辆消息就不了了之。其经济损失是已还款的59461元,首付的转换小汽车约3万多元,共计约8万多元。

102.被害人林某进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6日,其在中山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126000元,其中包含3000元手续费和1000元安装GPS费用,实际贷款额是122000元,共分36期,每期4751元,本息共计171036元。其是通过李某君的车行买车的,放款是放到车行的账户。其已还33期共156783元,还有3期未还。其还交了5000元的保证金,不能提前还款,否则无法取回保证金。

103.被害人张某鸿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5月到中山某1公司贷款45000元购车,还需要交2000元保证金、2000元GPS费用和3000元手续费。2019年3月26日,因为其逾期,其车被拖走,4月1日,他们要求其转钱,其将3月份的2337元转给他们,14时50分,对方发了一张清单,并要求其将余下的贷款共28747元(包括3期的供款共7011元、拖车费3000元、逾期费18614元和转账差价122元)结清才可以拿车。4月2日,对方称公司最低要还25000元。4月15日,双方在多次协商后,以16000元结清,要其先转账付款,并发了其车的定位及一个张姓男子的联系电话给其。4月17日,其在微信转账1800元,在银行将余下的钱转账给对方,对方就发了定位和张姓男子电话给其,其找到对方后,对方又要其拿了600元才给其车。5月份其车辆去解押又要收取其500元解押费,其不同意就没有解押。

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鸿能够辨认出张某乙、梁某戊就给其还车的男子。

104.被害人杨某建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底,其在中山火炬开发区某二手车城看中一台宝马GT轿车,要33万多元,首付9万多元,经李某君向某1公司贷款233600元。当时其给了GPS费用3000多元。其有一次逾期10天,某1公司就把其车拖走了,并叫其交纳逾期那个月和多给一个月的款项,其就转账了17560元到李某丁的账户。后其接到某1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叫其结清款项共224334元,包含剩下本金168714元、违约金11680元、罚息40880元、拖车费3000元和停车费60元。2018年3月21日其通过银行转账了224484元给李某丁,分五笔转账,结清后,对方就把车还有贷款合同等归还给其。其贷款了233600元,还了10期,共87790元,结清了224334元,自己还了312124元,除了贷款的233600元,其的经济损失共约78524元。

10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份,其在中山某1公司办理购车贷款113600元,分36期,每期还款4270元(本息共计153720元),贷款是直接转账到车行,其不知道实际到款多少钱。贷款时其还需要交纳保证金5500元和GPS租金3600元。当时工作人员有告诉其如果逾期还款,每天要罚息400元。其还剩下2期8540元未还。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06.被害人王某军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2月在中山市华骏二手车市*购车,成交价是138000元,其首付了54000元,包含了3000元的手续费,余下的87600元向某1公司贷款,分36期。其有逾期后,某1公司就把其车拖走了,对方要其把剩下的贷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协商不了,对方提议把车卖了后给其20000元。他们卖车时叫其去签名,车辆卖了之后对方没有把保证金退回给其。其首付了54000元,加上给的保证金4000元,GPS费用3600元,还款20期,共65860元,然后减去对方给的20000元,大约损失107460元。

(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①其除了投资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外,还投资了中山和肇庆的某1分公司,都是做车贷业务的,现在都已经关门了。②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深圳市某1投资公司(负责人黄某)出资40℅,杨健华出资20℅,刘楚康、黄某荣、黄某和其本人各自出资10℅。③江门某1公司的风控部前期有杨某负责,后期由黄某甲负责。催收部由梁某戊负责。抵押部由陈某负责,梁某戊偶尔也会帮忙。江门某1公司的负责人是杨某,杨某被解雇后就是黄某甲负责。④中山市某1公司的业务是由李某丁负责。⑤江门某1公司是从2014年11月左右开始经营的,到2017年12月左右就没有放贷了,之后一直在追讨拖欠的债务。⑥中山某1公司是2014年8月左右成立的,2017年年底关闭,该公司关闭后,其不知道是谁负责催收业务。⑦关于放款的情况是公司的负责人评估,其不参与,前期通过审核需要支付费用,包括GPS安装费、手续费都是由车主负担。等车主快要还款的时候,公司会发信息提醒或打电话催收,还是不还钱就通过法院或者将车拖回来。在客户逾期后,是由黄某甲、梁某戊、“阿生”等人负责拖车的。⑧江门某1公司解散后,是由梁某戊负责催收的,再转交黄某甲,后由黄某甲转交总公司。因为总公司没有给其几个股东分钱,后期由黄某甲直接分配给股东。

2.被告人李某丁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容:①其曾在中山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总共只做了七天。②中山某1公司的总部在深圳,主要是经营融资租车业务。③其现在经营江门鸿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鸿众公司,这两间公司都是经营沙石和钢材的。张某乙和梁某戊都是江门鸿众建筑工贸有限公司的员工。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①2014年9月,其入职江门市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大约2017年,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转型,所以其这一方也跟着成立了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再后来因为税务问题,成立了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门第二分公司。江门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做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而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和江门第二分公司是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这三间公司的股东有深圳前海某1总部、李某丙、刘楚康、黄某荣、黄某彬和杨剑华,三间公司是一套人马。李某丙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整体运营和业务。②李某丙是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大股东,李某丁是该公司的负责人,相当于副总。③江门某1公司于2018年4月决定解散,正式结业是在2018年6月,因为客户还需要还款,所以江门某1公司没有注销。公司解散后,其没有再负责业务了,只是按照股金表分钱给各股东。④其在江门某1公司受李某丙的领导,主要有以下三项工作:一是业务员找到借款购车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其会了解客户的还款能力,出具是否同意的意见,再上报李某丙或深圳总公司,同意就放款。二是如果客户逾期还款,李某丙就指令其负责拖车,之后其就安排梁某戊、陈穗生和钟某华拖车。三是按照李某丙的指令将公司的资金在股东之间进行转账。⑤客户收到贷款之后,公司安排梁某戊提醒客户,总部会有一份客户名单发给梁某戊。客户还款是存入其名下的尾号为119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早期的时候是存入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是7077)。客户签订贷款合同,需要支付手续费、GPS安装费用、保险费,保险费会加到贷款的金额中。客户逾期之后,还会收取本金和利息,以及罚息。⑥中山分公司结业后是鸿信公司负责业务,老板还是李某丙。江门分公司和中山分公司遗留的车贷业务都是由李某丙接收了,可能安排李某丁负责中山分公司或江门分公司的业务。⑦张某乙是中山分公司的,负责催收和拖车等工作。

4.被告人梁某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年底,其曾到江门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于2018年7月解散离职。该公司是做车贷的,其负责带客户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黄某甲是江门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具体负责什么业务其不清楚。

5.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①其之前在深圳前海某1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工作,期间认识了李某丁。该公司于2018年3月份倒闭了。②车贷业务出现逾期现象,梁某戊就去催客户,逾期严重就会将车辆开走。如果车主不赎车,就将车辆的债权转让出去。车主要赎回车辆,除了要偿还剩余全部借款,还要给拖车费。③其现在江门鸿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人是李某丁,另外其还负责中山某1公司的车贷业务,梁某戊负责江门某1公司的车贷业务,这两个公司的车贷业务是李某丁安排其二人负责的。④江门某1公司和中山某1公司倒闭后,之前这两个地方已经办理车辆抵押的客户还在还款状态。如果客户出现逾期,其就会使用180*****712这个手机号码进行催收,如果联系不到就会查看之前安装的GPS信号。如果信号正常使用的,其就会过去拖车,拖车后就会让逾期客户将剩余的本金和利息一起还清,如果还不还钱其就会建议他卖车处理。其的客户逾期后需要拖车处理的,都是其和梁某戊一起过去。梁某戊的客户出现逾期的时候需要拖车处理时,有时其会跟他一起去,有时就是他一个人去。收取的拖车费都是给到李某丁的账户上。

以上各项据以定罪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且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应予以确认。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超、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犯诈骗罪的定性是否准确的问题,经审查:(1)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某丙等人以借贷为幌子,通过一些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丙等人通过“江门某1公司”、“中山某1公司”为平台,以放款便捷为诱饵吸引相关被害人借款,继而在放款前后以“手续费”、“GPS安装费”、“保证金”、“拖车费”、“罚息”等不断恶意垒高借款、还款金额,是典型的“套路贷”行为。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犯诈骗罪的定性准确。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张某乙及辩护人赵某、陈某、黄某、黄某、周某提出本案各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2.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某丙等人已组成犯罪集团的公诉意见是否正确的问题,经审查: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等人分别利用“江门某1公司”和“中山某1公司”为平台,在较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公诉机关提出的该项公诉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3.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本案查封的房产予以收缴的公诉意见,经审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曾某霞、李某丁名下被查封房产的购买资金来源,不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公诉机关的该项财产处理建议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李某丙在本案中是否属于主犯的问题,经审查:被告人李某丙是“江门某1公司”和“中山某1公司”的股东,且其对上述公司的车贷事宜负责全面管理,有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丙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赵某提出被告人李某丙不是公司管理者,不是主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黄某甲在本案中是否属于主犯的问题,经审查:被告人黄某甲不是“江门某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是受雇于被告人李某丙负责该公司部分业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是主犯有误。辩护人黄某提出被告人黄某甲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6.关于本案中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问题,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付给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本案中的书证审计报告,审计主体适当、审计程序合法,且在计算诈骗金额时已将本金部分剔除,故公诉机关可以将审计报告中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辩护人赵某、黄某、周某提出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合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7.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是否准确的问题,经审查:公诉机关在庭审前提交的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与之前提交的恒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有明显出入,更正了部分错误内容,应以新提交的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认定诈骗数额,故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数额有误,应予更正。但辩护人赵某、陈某、黄某、黄某、周某提出诈骗数额应当剔除“砍头息”及部分事实金额的意见亦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8.关于深圳某1总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经审查: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未对深圳某1总公司提出指控,故对该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不予评判。

9.关于公诉人是否当存在当庭口头变更起诉的问题,经审查:公诉人在庭审中并未变更指控的罪名,也没有变更相关指控的事实,只是口头提示性纠正起诉书中不准确的犯罪数额,且对被告人有利,不应视为当庭口头变更起诉,公诉人在庭审中亦未有明确表明变更起诉。故辩护人赵某、陈某、黄某、黄某、周某提出公诉人违法法定程序当庭口头变更起诉的意见无理,不予采纳。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0.关于辩护人黄某提出对被告人梁某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能否采纳的问题,经审查:被告人梁某戊在本案中的诈骗总金额为1953817.51元,已达数额特别巨大。辩护人黄某的该项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梁某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明显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套路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李某丙诈骗既遂金额为2368699.20元、李某丁诈骗既遂金额为1225578元、黄某甲诈骗既遂金额为1732829.60元、梁某戊诈骗既遂金额为1953817.51元、张某乙诈骗既遂金额为123558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定性准确,予以支持。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丙是“江门某1公司”和“中山某1公司”的投资人、经营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丁是“中山某1公司”的股东,具体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不是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是受公司的安排负责不同的具体业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某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冻结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黄某甲、梁某戊、张某乙及深圳前海某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4683407.76元,该笔款项先依法退还各被害人,具体退还情况详见清单1。剩余款项用于抵扣罚金,如有不足依法继续追缴。

七、随案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供犯罪所使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品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具体处置情况详见清单2。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某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江门市诈骗罪辩护律师,广东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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