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深圳】赵某甲、温某乙走私武器、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享到:
点击次数:638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4日13:44: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赵某甲、温某乙走私武器、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3刑初某号

案  由: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8月21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l992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抓获,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某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温某乙,男,1999年出生,汉族,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抓获,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温某乙犯走私武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温某乙及其辩护人赵某、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犯杨某1(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被告人赵某甲、温某乙,要求他们前往香港某街军工店代买枪支并携带入境,承诺给予带工费,赵某甲、温某乙同意。2019年8月10日,赵某甲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从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疑似枪支3支,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枪支均为枪支。2019年6月28日,温某乙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罗湖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疑似枪支2支以及配件19件等,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支疑似枪支均为枪支,疑似枪支配件l9件组成的枪型物品为枪支。深圳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疑似枪支、疑似仿真枪配件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仓储凭证、出入境记录、身份证明材料、证人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深)关(缉)鉴(痕检)字【2019】某号鉴定书等、温某乙、赵某甲、杨某1的辨认笔录、罗湖海关通关现场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温某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称是受杨某1雇请在其指定的地点帮助购买枪支携带入境,仅收取少量报酬(尚未拿到),罪行较轻,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赵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赵某甲属初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2、赵某甲主观犯意不深;3、涉案枪支尚未入境即被查获,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赵某甲从轻处罚。深圳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温某乙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是在大学假期为了打工才不慎走上犯罪道路,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温某乙的辩护人提出:1、温某乙受人雇请在香港购买枪支携带入境,是从犯;2、温某乙主观犯意较轻,其系某理工大学学生,暑假回国期间打工挣钱被他人利用实施走私;3、温某乙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温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犯杨某1(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被告人赵某甲、温某乙,要求他们前往香港某街军工店代买枪支并携带入境,承诺给予带工费,赵某甲、温某乙同意。2019年8月10日,赵某甲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从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疑似枪支3支,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枪支均为枪支。2019年6月28日,温某乙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罗湖抽查,经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疑似枪支2支以及配件19件等,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支疑似枪支均为枪支,疑似枪支配件l9件组成的枪型物品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检查记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019年6月28日,温某乙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经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温某乙行李内查获疑似仿真枪(1.3kg)2支、疑似仿真枪配件(0.06kg)1包、疑似仿真枪配件(3.2kg)19件。温某乙于当天被罗湖海关缉私分局行政扣留。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于2019年6月30日受案并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当天对温某乙执行刑事拘留。深圳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019年8月10日,赵某甲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经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赵某甲行李内查获疑似仿真枪(2.2kg)3把。赵某甲于当天被罗湖海关缉私分局行政扣留。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于2019年8月12日受案并同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当天对赵某甲执行刑事拘留。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赵某甲、温某乙身份信息,无特殊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罗湖海关缉私分局扣押温某乙疑似仿真枪2支、疑似仿真枪配件1包、疑似仿真枪配件19件、苹果手机1部。扣押赵某甲疑似仿真枪3支、红米手机1部。

5、赵某甲、温某乙出入境记录:赵某甲于2019年8月10日10时02分从罗湖海关出境,同日17时37分从罗湖海关进境,现场查验疑似仿真枪3把。此前,赵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6月14日、7月6日、7月7日、8月8日多次出入境香港。温某乙于2019年6月28日11时34分从广州天河口岸出境,同日19时51分从罗湖海关进境,现场查验疑似仿真枪2支、疑似仿真枪配件1包、疑似仿真枪配件19件。此前,温某乙于2019年6月14日出入境香港。

6、关于对犯罪嫌疑人杨某1撤回起诉的函、湖南省永州市某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证实罗湖海关已将犯罪嫌疑人杨某1移交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受理,据此,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对犯罪嫌疑人杨某1撤回起诉,仅将犯罪嫌疑人温某乙、赵某甲两人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南省永州市某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对杨某1决定予以逮捕。

7、证人杨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其喜欢玩枪,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一个美国留学生(经辨认确认为温某乙),其就与留学生商议让其从香港带枪,并专门申请了一个QQ号码与留学生联系,QQ号码是21某73,QQ昵称“肥宅”。2019年6月下旬其让留学生帮助带枪从香港回来,并约定了价码,但是之后联系不上,再后来就知道留学生被抓了。

其也曾经与赵某甲(经辨认确认)联系,让赵某甲帮助其从香港带枪入境,其与赵某甲联系的QQ号为21某39,QQ昵称“战术肥宅”。

8、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被海关查获的这三把仿真枪是在香港某街一家武器店里买的,一把是654K,一把是92,一把是格洛克,价格分别是1080港币、600港币、620港币,一共花了2300港币,是用现金支付的。这三把枪都是帮广州一个人(180cm左右,20多岁,QQ昵称叫做“战术肥宅”,QQ号码21某39)买的,等到广州后交给他,他会给其2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赵某甲辨认出该人为杨某1。深圳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9、被告人温某乙供述及辨认笔录:其是某理工大学大二学生,暑假回国想矫正牙齿,父母不给钱,就想自己赚钱。大学同学奚铭悦给其介绍了一名QQ号为“肥宅”的男子(经辨认确认为杨某1),该男子让其从香港带仿真枪入境给他,说好一把短枪给500元报酬,一把长枪给2000元报酬。2019年6月28日,其从广州出境至香港,在香港广和街一间店名为“三军”的店铺以1080元港币购买了一把型号为MP654K的仿真手枪,以950元港币购买了一把型号为“夜鹰”的仿真手枪,然后在枪天堂以2900元港币购买了一把型号为416D的仿真步枪。其将这些仿真枪全部放进携带的背包里回内地。大概在18时30分左右,从罗湖口岸入境,抱侥幸心理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查获。

10、鉴定意见深圳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关(缉)鉴(痕检)字【2019】某号鉴定书:送检检材为温某乙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疑似枪支1支(1号检材)、疑似枪支1支(2号检材)、疑似枪支散件19件(3号检材)。1号、2号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的枪支,3号检材可组装成一支完整的枪型物品,平均枪口比动能分别为4.70J/cm2、7.52J/cm2、4.36J/cm2,经鉴定:送检1号、2号检材为枪支,送检3号检材组成的枪型物品为枪支。

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关(缉)鉴(痕检)字【2019】57号鉴定书:送检检材为赵某甲随身携带的行李内查获疑似枪支1支(1号检材)、疑似枪支1支(2号检材)、疑似枪支1支(3号检材),涉案枪支三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的枪支,平均枪口比动能分别为6.57J/cm2、4.某J/cm2、2.57J/cm2,经鉴定送检1号、2号、3号检材为枪支。

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深)关(缉)鉴(电子物证)字【2019】209号鉴定书:送检检材为温某乙随身携带的iPhone手机1台,提取手机内通讯录、短信息、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深圳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温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赵某甲、温某乙均是受杨某1雇请为少许报酬走私枪支入境,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温某乙认罪,综合其犯罪缘由、犯罪情节及在读学生身份,并经过社区调查,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温某乙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走私枪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温某乙苹果手机一部、赵某甲红米手机一部依法返还原所有人。深圳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某

审判员 张某

审判员 黎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深圳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深圳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深圳市走私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广州刑事律师.jpg

上一条:【珠海】朱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下一条:【深圳】黄某甲、江某乙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