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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姚某甲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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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8日21:54: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姚某甲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605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8月18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60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8年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佛山市某街道某股份经济联合社委员,住南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某、胡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姚某甲及其辩护人郑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罪

1、被告人姚某甲于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任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某村委会委员、治保主任,负责某村的治保工作。期间于2009年,根据某街道政府的统一部署,某村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创建平安村居”活动,姚某甲负责某村的视频监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费用由某街道以奖励金形式补发给某村,佛山市某1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承接了该项工程。在工程完工验收完毕后,姚某甲收受了某1公司负责人给付的好处费5万元。

2、2011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姚某甲任某街道某经联社委员。2014年上半年,佛山某2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在丘某3等某居委会干部和包括姚某甲在内的经联社委员的配合和帮助下,取得了由某街道政府统筹、放上街道交易平台招投标的某村集体所有的位于某街道千灯湖西边南海国税局旁的“三旧”改造地块项目。为感谢相关人员的帮忙,也为了今后加快项目发展,2015年春节前和2016年春节前,某2公司邀请姚某甲等社委干部到某街道保利西街宴会酒楼吃饭。期间,姚某甲收取该公司人员送的消费卡共两张,金额共计8000元。佛山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3、2014年至2015年期间,佛山市某3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另案起诉)在丘某3(另案起诉)等某街道某居委会干部和包括被告人姚某甲在内的经联社委员的配合和帮助下,取得了由某街道政府统筹、放上街道交易平台招投标的某村集体所有的位于某南四路段“三旧”改造项目并顺利开发。为感谢相关人员的帮忙,某3公司在2015年春节、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这三个节日给丘某3等六名村委及经联社干部成员以派送过节利是为名共计行贿36000元,其中姚某甲收受贿赂6000元。

综上,被告人姚某甲收受上述个人和公司贿赂共计64000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2011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姚某甲任某街道某经联社委员,负有管理村中集体资产职责。期间,佛山市南海区某4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为顺利接替佛山市某5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租用某股份经济联合社位于某街道科技园A3街区某村厂房,多次找到姚某甲帮忙,后顺利承租了厂房。2012年上半年,刘某为感谢姚某甲的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姚某甲好处费共计5万元。2014年7月份左右,刘某再次送给姚某甲好处费5000元和洋酒一瓶。

2、2012年开始,郑明伟和李金生承包经营某街道某村委会集体资产某华兴市场。郑明伟为了得到某村委会有关领导对某华兴市场在经营管理上的帮助和关照,在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前,多次邀请被告人姚某甲等村委干部吃饭及派送红包,其中姚某甲收受贿赂共计12000元。佛山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3、从2006年开始,吴某6承租某街道某村位于某街道佛平二路113号物业,后于2007年转租给某6酒店集团,2009年某6酒店正式对外营业。吴某6为获取某村委对酒店经营的支持和关照,自2011年至2016年春节前,多次以过节费名义送给被告人姚某甲共计13200元。

综上,被告人姚某甲收受上述个人及公司共计802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姚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姚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姚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佛山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另查明,1、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姚某甲主动到中共南海区纪委交待了自己的违纪问题。2、案发后,姚某甲将违纪款共计189500元上缴到纪委廉政账户,该款现已上缴国库。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三宗受贿事实的定性问题。经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能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时,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才能以政府名义参与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社会的发展相关的国家事务和政府事务的活动,其工作才能体现国家对社会的组织、管理职能。故首先需要厘清该三宗事实涉及的相关事务到底是政府的事务还是村基层组织自身的事务。首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宗受贿事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另外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提到的土地仅指国有土地,并不包括村委会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管理、宅基地的管理等工作。同时证人关某的证言也反映经联社作为土地的权属人,是“三旧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经联社工作人员是“三旧改造”的主要推动者;“三旧改造”办公室会召集村居的负责人宣讲“三旧改造”政策,对“三旧改造”推进得好的村居集体进行奖励。根据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关某的证言,具体到该两宗事实而言,该两宗事实涉及的是两块土地的出租,虽然都是“三旧”改造项目,但它们均属于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事务,而该事务本身就是村委会的内部事务,出租与否的权利完全在村委会,并不需要以政府的名义进行,政府只是为了促进农村社区的和谐发展,要求将一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纳入自己的指导和监督范围,起的是引导和鼓励作用,其本质上是协助村委会经营管理土地,而非村委会协助政府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故相关村基层组织的人员在从事该事务工作时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受贿事实。涉案视频监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村委会,可见相关事务也是以村委会的名义进行的,而并非以政府的名义,政府也同样是为了鼓励村居创建平安村居,在相关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并测试后才以补贴的形式承担部分费用,因此,相关建设项目本质上还是村委会的事务,政府所起的也是鼓励作用,故相关村基层组织的人员在从事该事务工作时同样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综上,由于被告人姚某甲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故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三宗受贿事实均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更为妥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姚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佛山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佛山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童某

人民陪审员 甘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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