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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刘某甲、黄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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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3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30日21:52: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刘某甲、黄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4刑终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9月18日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粤14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县,住江西省赣县。2014年9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平远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康市,住江西省南康市。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平远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平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犯运输毒品罪一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粤1426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甲表示不需要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其个人自行辩护,并且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席二审法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及上诉人黄某乙的辩护人庞某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4)章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事实。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及案发时均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1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7年10月15日,其与黄某乙等人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处以5日行政拘留。2017年10月20日9时许,两人从五华县拘留所出来后,商议到广东省汕头市购买冰毒,在去五华县汽车站的路上其购买了一个黑色双肩包。当日18时许,与黄某乙租乘一辆私家车到达汕头市区,由其支付车费400元,并在一出租屋开了间房,房号某1。稍后,其便通过微信联系一名绰号叫“廷廷”的贩毒人员。当日20时许,“廷廷”携带一个装有冰毒的圆形透明小罐子及一些吸食冰毒的工具前来两人开的房间。其与“廷廷”、黄某乙吸食冰毒后,“廷廷”留下剩余的毒品离开。2017年10月21日21时许,“廷廷”又携带一个装有冰毒的黑色塑料袋再次前来其入住的某1房,并与其商定该冰毒售价为90元/克,黄某乙试吸该批冰毒后,表示该批冰毒质量不错,后“廷廷”留下其携带过来的约130克的冰毒离开。2017年10月22日,其另开了一间某2房,当晚因没钱支付两间房的租金就把某1房退掉,黄某乙也换到某2房与其同住。2017年10月23日5时许,黄某乙携带装有冰毒的黑色双肩包,与其租乘一辆出租车回江西省赣州市,当日10时许,行驶至广东省平远县某镇环北路高速路口附近时,他们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由黄某乙支付600元车费后两人下车。之后,黄某乙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租乘一辆梅州本地牌黑色小轿车回江西省南康市。当日11时许,途经G206国道平远县某公安检查站路段时,其与黄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黄某乙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净重合计为141.22克的冰毒。被告人刘某甲还对上诉人黄某乙进行辨认、对由其随身携带的肩带上印有“BAI某”字样的棕色皮质斜挎包一个、手机三部、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对由黄某乙负责携带表面印有“Youpeng”字样内有100多克冰毒的黑色双肩包一个进行指认。

16、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2017年10月15日,其与刘某甲等人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处以5日行政拘留。2017年10月20日9时许,两人从五华县拘留所出来,刘某甲邀其一起到广东省汕头市拿冰毒,在去五华县汽车站的路上刘某甲购买了一个黑色双肩包。当日17时多,由刘某甲支付车费400元,与其租乘一辆私家车到达汕头市区,并入住一家公寓房,房号为某1,同时刘某甲联系他在汕头的朋友。20时许,刘某甲的汕头朋友携带一个装有冰毒的圆形透明盒子及一些吸食冰毒的工具前来某1房。其与刘某甲及刘某甲的朋友一起吸食冰毒,后刘某甲的朋友留下剩余的毒品离开。此后,刘某甲的朋友又携带一个装有100多克冰毒的黑色塑料袋再次前来其入住的某1房,并与刘某甲商定该冰毒售价为90元/克。2017年10月22日,刘某甲另开了一间某2房,当日下午,其将某1房退掉,搬到某2房与刘某甲同住,刘某甲将装有100多克冰毒的黑色塑料袋及装有冰毒的塑料盒子分别放置于某2房的洗手盆下面和床头柜的抽屉里。其因担心放在洗手盆下面的冰毒被水弄湿了而把装有冰毒的黑色塑料袋放到了热水器上面。2017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其与刘某甲准备回江西省南康市,其还将放置于热水器上面用毛巾垫着装有冰毒的黑色塑料袋拿下来放到房间的书桌上。5时许,由其携带着装有冰毒的黑色双肩包,与刘某甲租乘一辆出租车回江西省赣州市,当日10时许,行驶至广东省平远县某镇环北路高速路口附近时,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由其支付600元车费后两人下车。之后,其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租乘一辆梅州本地牌黑色小轿车回江西省南康市。当日11时许,途经G206国道广东省平远县某公安检查站路段时,其与刘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其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装有净重合计为141.22克的冰毒。被告人黄某乙还对被告人刘某甲进行辨认,对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对由刘某甲随身携带肩带上印有“BAI某”字样的棕色皮质斜挎包一个、由其负责携带表面印有“Youpeng”字样内有100多克冰毒的黑色双肩包一个进行指认。

原判认定,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从五华县拘留所出来后,商议到广东省汕头市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在去五华县汽车站的路上购买了一个黑色双肩包。当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支付车费400元,与被告人黄某乙租乘一辆私家车到达广东省汕头市区,入住一家旅店某1房。随后,刘某甲便联系绰号叫“廷廷”(另案处理)的男子。当日20时许,“廷廷”携带一个装有冰毒的圆形透明小塑料罐子及吸食冰毒的工具,前来上述某1房,与刘某甲、黄某乙一起吸食冰毒,后留下剩余的毒品后离开。次日21时许,“廷廷”再次携带一个装有冰毒的黑色塑料袋到刘某甲、黄某乙住处,与刘某甲商定冰毒售价90元/克后,留下其携带过来的约130克的冰毒离开。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从某1房换到某2房。2017年10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租乘一辆出租车回江西省赣州市,由被告人黄某乙随身携带装有冰毒的黑色双肩包。当日10时许,行驶至广东省平远县某镇环北路高速路口附近时,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由被告人黄某乙支付600元车费后两人下车。之后,被告人黄某乙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租乘余某驾驶牌号为粤M某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回江西省南康市。当日11时许,途经G206国道广东省平远县某公安检查站路段时,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黄某乙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装有净重为131.63克及9.59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的塑料袋和透明塑料罐各一个、黄某乙手机一部、刘某甲手机三部等物品。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持有的净重分别为131.63克、9.59克(合计141.22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梅州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0月23日11时许,广东省平远县某公安检查站联合某派出所民警在对一辆车牌为粤M某的黑色别克轿车进行日常检查时,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刘某甲和黄某乙,并在刘某甲的黑色包里发现装有净重为131.63克及9.59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的黑色塑料袋和透明塑料罐各一个。随后,侦查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0月23日11时许,广东省平远县某公安检查站联合某派出所民警在对一辆车牌为粤M某黑色别克轿车进行日常检查时,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刘某甲和黄某乙,并在他们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里发现装有净重为131.63克及9.59克疑似冰毒晶体的塑料袋和小塑料罐各一个。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均配合公安机关,未有反抗、逃跑等行为。

3、证人余某的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其是粤M某号黑色别克小汽车的驾驶人,该车的所有人是其儿子何某。2017年10月23日10时30分许,其接到“滴滴车主”软件系统分派的一个目的地为江西省南康市的订单。正当其准备按照订单提示的乘客所在地接乘客时,接到了号码为185某1834打来的电话,其与电话中的男子确定位置后,驾车接到了该名男子及另一名较矮胖的男子。打电话给其的男子身材较为高瘦,胸前背着一个黑色背包,坐到后排座位上并把背着的黑色背包放到他右边的座位上,较矮胖的男子坐在副驾驶室上。经过讨价还价,最后确定他们取消“滴滴”订单,另付650元让其载他们从广东省平远县到江西省南康市。当日11时许,途经G206国道广东省平远县某公安检查站路段时遇到公安民警设卡查车,经检查发现其搭载的两名男子有吸毒前科,及那名高瘦男子携带的黑色背包里藏着圆形透明塑料盒子及塑料袋,在该塑料盒子和塑料袋里装着的东西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证人余某还对身材高瘦的男子即被告人黄某乙进行辨认。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侦查机关检查有如下物品:(1)被告人刘某甲持有号码为183某8707的黑色OPPO牌智能手机一部、号码为某某7022的金黄色“数字移动电话机”一部、号码为17159598100的金色“BIXING”直板手机一部、卡号为62某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某57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一张、号码为3408241996某的雷某1居民身份证一张、肩带上印有“BAI某”字样的棕色皮质斜挎包一个及表面印有“Youpeng”字样的黑色双肩包一个;(2)被告人黄某乙持有号码为188某8328、137某5558的玫瑰金色OPPOR9M牌智能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卡号为62某18的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及卡号为62某41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被告人黄某乙随身携带的刘某甲所有的黑色双肩包内藏有的透明塑料罐(里面装有疑似冰毒的晶体状物质,净重为9.59克)及塑料袋(里面装有疑似冰毒的晶体状物质,净重为131.63克)各一个,刘某甲、黄某乙乘坐的出租车号牌为粤M某的黑色别克牌小轿车一辆,侦查机关还对上述相关物品当场予以扣押的事实。

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的黑色双肩包内藏有的疑似冰毒的晶体状物质共141.22克予以保全的事实。

6、毒品秤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及黄某乙持有的塑料袋内装有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为131.63克,小塑料罐内装有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为9.59克,合计净重为141.22克的事实。梅州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7、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从“滴滴”司机身上持有的手机及注册的“滴滴车主”软件平台中提取了相关材料包括:系统软件注册司机为余某,车牌号为粤M某,车型为快车型,车辆所有人是何某,该车记录了2017年10月23日10时44分从林利酒店到南康文化艺术中心行程的事实。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及黄某乙进行现场检测,尿液检测样本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

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向相关单位调取刘某甲持有的183某8707及黄某乙持有的188某8328及137某5558号码在2017年8月24日至2017年10月24日的通话清单情况。

10、办案场所调取监控录像申请表及光盘制作说明,证实2017年10月23日,侦查机关在G206国道广东省平远县某公安检查站,即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现场进行检查、毒品秤量及两被告人在平远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审讯的具体情况。

11、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某)公(司)鉴(DNA)字(2017)10040号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及黄某乙持有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2、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及黄某乙的吸毒行为均达严重成瘾程度的事实。梅州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共同持有141.2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拘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三、黑色OPPO牌智能手机一部、玫瑰金色OPPOR9M牌智能手机一部及黑色双肩包一个均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不服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黄某乙不服上诉提出:1、其虽然尝试过刘某甲朋友“廷廷”带来的毒品,但不知道刘某甲与他朋友进行毒品交易的事实,在出行时出于朋友之间的相互照应和帮助,替刘某甲背双肩包,并不表明其知道刘某甲黑色双肩包内装有毒品的事实。2、其手中银行卡现金较少,没有能力购买毒品,原审判决认定其购买并持有毒品缺乏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属于包庇性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还提出:1、双肩包系上诉人刘某甲购买,并由上诉人刘某甲联系毒品人员“廷廷”后将毒品装进双肩包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乙明知双肩包内有毒品而予以持有不当。上诉人黄某乙与上诉人刘某甲两人没有协商犯罪的事实,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从犯。2、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仅对毒品进行定性分析,未进行含量鉴定的情况下,判处上诉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九年不妥。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黄某乙减轻处罚,体现罪刑适当的原则。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从广东省汕头市向他人购买毒品141.22克并携带该毒品前往江西省赣州市途经广东省平远县某收费站附近时被当场抓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系在运输途中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一)罪名认定问题……,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的精神,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非法持有毒品属于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待本案二审生效后,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梅州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于2017年10月21日从广东省汕头市区向他人购买毒品131.63克(包括2017年10月20日他人原来留下的毒品9.59克共计141.22克),并于2017年10月23日11时许,携带该毒品前往江西省赣州市途经G206国道广东省平远县某公安检查站路段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及侦查机关对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乘坐的滴滴汽车(MUA291黑色别克小轿车)检查时,从上诉人黄某乙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当场发现并扣押上述净重分别为131.63克、9.59克的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为两上诉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作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侦查机关查获,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两人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运输毒品数量141.22克,依法应判处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刑罚。现将相关情况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问题,经查,上诉人黄某乙在上诉人刘某甲向他人购买毒品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携带的事实,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毒品秤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上诉人黄某乙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藏有的疑似冰毒的晶体状物质发现后予扣押、保全、秤重的事实,与上诉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21日,贩卖毒品人员“廷廷”第二次携带冰毒到其与黄某乙居住的地点时,黄某乙试吸冰毒的具体事实相符合,亦与上诉人黄某乙本人的供述,2017年10月20日,受上诉人刘某甲的纠集一同到广东省汕头市拿毒品的内容相一致,并且与上诉人黄某乙的供述中提及后来贩卖毒品人员“廷廷”第二次携带冰毒前来时其清楚地听到刘某甲与“廷廷”商定冰毒的售价情况即为90元/克,当其搬到某2房与刘某甲同住时,因担心刘某甲放在洗手盆下面黑色塑料袋里装着的100多克冰毒被水弄湿而将该毒品放到了热水器上面;2017年10月23日凌晨3时许,其与刘某甲准备回江西省南康市时,还将放置于热水器上面用毛巾垫着的装有冰毒的黑色塑料袋拿下来放到房间的书桌上,后来其还将自己的内裤放进黑色双肩包里的具体细节相吻合,足以认定上诉人黄某乙知道黑色双肩包里塑料袋装着冰毒而将该黑色双肩包予以携带的事实。上诉人黄某乙上诉提出其不知道刘某甲黑色双肩包内装有毒品,原审判决认定其明知双肩包内有毒品而从将双肩包从广东省汕头带往江西省,与事实不符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不足。上诉人黄某乙的辩护人还提出,上诉人黄某乙与上诉人刘某甲两人没有协商犯罪的事实,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从犯;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仅对毒品进行定性分析,未进行含量鉴定不妥。经查,上诉人刘某甲供述了其与上诉人黄某乙两人一同从广东省五华县前往广东省汕头市购买毒品,上诉人黄某乙并且对毒品尝试及对毒品进行携带等事实,与上诉人黄某乙供述的内容相吻合,虽然购买毒品的行为主要由上诉人刘某甲实施,但上诉人黄某乙明知上诉人刘某甲购买的毒品而予以携带等,与上诉人刘某甲构成运输毒品的共犯,两上诉人均属于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某乙积极主动,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虽然未对扣押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但已经进行定性鉴定并检出扣押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审判决根据该鉴定意见等证据判处上诉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九年,不仅不属于量刑过重,而且属于量刑畸轻。综上,上诉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均不足,不予采纳。梅州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2、关于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的问题。

经查,虽然2015年5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第(一)条,作出了“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但该条同时还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作为吸毒人员,其将毒品从广东省汕头市带往江西省赣州市途经平远县的事实,既是空间的转移,又是符合运输途中的情形,而且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虽然没有证明两上诉人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证据,但不影响两上诉人运输毒品事实的认定,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运输毒品罪。

综上,上诉人黄某乙的上诉理由和依据均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刘某甲虽然自愿撤回上诉,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予准许。原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属定性不准确,量刑不当,但是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上诉人刘某甲、黄某乙的刑罚不再予以变更。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提出原审判决定性有误、量刑不当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梅州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巫某

审判员 刘某

代理审判员 华某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丘某

 

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梅州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梅州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梅州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梅州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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