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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管某乙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2071刑初某号
案 由: 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8月27日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207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生,台湾身份证号:A1某,台胞证号码:0391某9,汉族,大学本科,系苏州某1影视文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1(苏州)数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岳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管某乙,男,1988年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某(苏州)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犯侵犯著作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苏州某1影视文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1(苏州)数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大区经理,为了向购买某1公司影音设备的私人影院客户提供低价电影片源,同时也为了规避风险,伙同他人成立了苏州某3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并聘任被告人管某乙为某3公司收集、下载、复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片及管理影片库。之后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通过硬盘刻录影片再邮寄,以每1TB影片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或者通过定期上传影片在百度云盘让客户自行下载,以每年收取人民币1800元至2000元会员费的方式复制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片,从中牟利。二名被告人还组建“某3收款确认”的微信群,在收到客户购买影片的款项后,由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群通知被告人管某乙向客户进行复制、更新、下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片,并将复制好的影片通过硬盘邮寄给客户。经查,仅2014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通过经营某3公司,以上述方式向全国各省市100余家私人影院客户复制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609261.77元。经对缴获的服务器及手机内存硬盘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共发现可播放视频影音16689个,其中有6192个文件已勘查出关联的影片名称,该6192部影片系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用于非法复制销售牟利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中山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材料、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均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某3收款确认”微信群中金额中超过2000元的款项是出售硬盘、播放机、音响、公放等设备的收入,其实际非法经营数额为100万左右。
被告人管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中有部分款项是出售硬盘及设备的收入。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起诉书指控的46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款项为销售硬盘及设备的费用,相关数额应当从非法经营的数额中扣除;3.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4.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全部涉案影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鉴定的影片应当从涉案影片中扣除。5.王某甲是初犯,且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
被告人管某乙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管某乙属于从犯;3.本案应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侵犯著作权罪;4.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不准确,大部分款项为购买影音设备的收入,应予扣除;5.管某乙无犯罪前科,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先后入职某1公司、某(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其中被告人王某甲任某1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告人管某乙系某公司员工。某1公司、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系向全国各省市的私人影院等提供影音播放设备及相关控制软件,其中包括周某4(已判刑)在中山市石岐区经营的小马映画私影咖啡馆亦曾向某1公司购买过影音播放设备及系统管理软件。中山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011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为向购买某1公司影音设备的私人影院等客户提供低价电影片源,同时也为规避监管风险,伙同龚某7、黄义忠(另案处理)成立某3公司,并聘请被告人管某乙作为某3公司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下载、复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片,并管理影片库。同时,被告人王某甲将某3公司的5台服务器主机放置在被告人管某乙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的住处,由被告人管某乙负责看管、维护及为客户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片。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以每1TB影片人民币50元的价格,通过在硬盘刻录影片再向客户邮寄,或通过定期上传影片在百度云盘里让客户自行下载,以每年收取人民币1800元至2000元会员费的方式复制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片,从中牟利。为便于日常交流及核对款项,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又组建“某3收款确认”微信群,由被告人王某甲在收到私人影院客户购买侵权影片的款项后,在微信群通知被告人管某乙向私人影院等客户进行复制、更新、下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片,或将复制好的影片通过硬盘邮寄给客户。被告人王某甲还指使某1公司员工陈某5(另案处理)等人向需要购买侵权影片的私人影院客户推荐被告人管某乙的微信,让客户与被告人管某乙进行沟通。交易成功后,客户将款项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指定的账号。经查,仅2014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以某3公司名义,以上述方式向全国各省市私人影院客户复制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60余万元。
2019年3月23日晚上,公安人员在江苏省苏州市某苑2幢503房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当场缴获手机2台。3月24日凌晨,公安人员在苏州市高新区某某某抓获被告人管某乙,并在该房间当场缴获服务器主机5台、手机3台及电脑硬盘等物。经对上述服务器主机硬盘等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共发现可播放视频影音文件16689个,其中有6192个文件已勘查出关联的影片名称,该6192部影片均系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用于非法复制销售牟利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其中包括某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发行权的《某联盟》、《某谍》、《某与激情》、《达某密码》、《某大战》、《某侠》、《某人》、《某狼》等370部影片,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某连》、《新某》、《某、某》等132部影视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某追婚记》、《某合伙人》、《某云霄》、《某好声音》等112部影视片,某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享有独家网络传播权的《某西雅图》、《某战》、《某腾》、《叶某》等126部影片,及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影视发行公司享有独占发行权或者网络传播权的影片合计1000余部。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及缴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9年3月23日晚上10时许,公安人员在苏州市某苑2幢503房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次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在苏州市高新区某某某将被告人管某乙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苹果牌手机2台;从被告人管某乙处扣押手机3台(小米2台、华为1台)、服务器(主机)5台(内含大量硬盘)、电脑硬盘21个。中山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现场照片,证明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的现场位置。其中在抓获被告人管某乙的房间可见内存有服务器(主机)及硬盘等物。
3.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取证情况说明及影片名称汇总表,证明经对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受理的检材进行检查,在其中的70件检材中共发现可播放视频影音文件16689个,一共勘查并确定了其中的6192个视频影音文件名称,该6192部影片名称清单已经被告人管某乙的指认。
4.部分电影发行、影视传媒、视频网站等公司出具的回复意见及证明材料等,证明经对涉案的相关影片进行核实,某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某联盟》、《某谍》、《某与激情》、《达某密码》、《某大战》、《某侠》、《某人》、《某狼》等370部影片的院线发行权;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某连》、《新某》、《某、某》等132部影视片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某追婚记》、《某合伙人》、《某云霄》、《某好声音》等112部影视片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对《某西雅图》、《某战》、《某腾》、《叶某》等126部影片享有独家网络传播权,上述公司与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某天下(天津)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浙江某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某影业(天津)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独占发行权或者网络传播权的影片合计1000余部。
5.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资料,证明苏州某1影视文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某(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某1(苏州)数码服务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及苏州某3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其中,苏州某3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显示王某甲任该公司监事,黄义忠任经理,核准开业日期2011年2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黄义忠,住所地为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某,经营范围为影像及音响相关设备与零部件的销售、售后服务及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注销日期2018年9月14日。
6.“某3收款确认”微信群的收入金额统计表及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与客户的聊天内容,经公安机关对该“某3收款确认”微信群的相关金额进行统计汇总,显示2014年11月24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王某甲、管某乙通过某3公司收取客户购买影片等款项共计2002笔,总计金额为人民币4609261.77元。其中2000元以下的转账金额1515笔,合计转账金额为人民币1332119元。
7.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卡号为621某10003815的某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开户人为洪谷溢,开户日期2014年8月17日。该银行卡开户以来,不断有不同用户通过网转、他行汇入、ATM转账、现存等方式汇入资金到该账户。
8.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回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管某乙与购买影片的客户之间的聊天内容(包含电影名称、更新时间等内容)。“某1点播影院技术服务收费群”,显示广东中山小马映画于2019年3月2日已交包年费用2400元。周某4于2019年3月2日有向某1点播影院转账2400元的消费记录;周某4民生银行账户于2018年2月1日有向某1(苏州)数码服务公司转账2500元的电子回单。
9.王某甲、管某乙、陈某5手机中搜索出的下线私人影院微信号及联系电话,证明从被告人王某甲手机中搜索出31家私人影院微信号及联系电话;从被告人管某乙手机中搜索出某家私人影院微信号及联系电话;从证人陈某5手机中搜索出21家私人影院微信号及联系电话。
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管某乙的身份情况。
11.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明其在某1公司的工作是对接经销商和仓库发货、会计工作,经销商负责推广销售产品。经销商针对的客户是私人影院和家庭影院,公司的影音设备可以用硬盘播放。某1公司最大的领导是黄祥辉,下来就是王某甲,业务范围是家庭影院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服务,网络软硬件服务等,软件服务主要是私人影院日常经营的消费记录软件。某1公司提供给客户的硬盘是向某3公司购买的,某3公司装在硬盘里的电影都是盗版的。一般新开的私人影院客户在没有电影的情况下,需要购买装有电影的硬盘,其就会联系某3公司的管某乙,由管某乙向私人影院客户邮寄装有电影的硬盘。后期如果客户要影片就会自己联系某3公司,由某3公司将装有盗版电影的硬盘快递给客户。某3公司的联系人是管某乙,微信昵称“某3电影工坊189某某198”。其记得周某4这个客户,他有购买公司的服务器和播放器,并委托公司维护“小马映画”私人影院的经营公众号。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是公司市场和运营总监、被告人管某乙在公司负责售后客服,指认了抓获现场。中山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2.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其在某1公司从事市场策划工作,公司主要是在全国销售影视播放器和服务器,业务范围是家庭影院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服务等,客户主要是私人影院和家庭影院,公司的影音设备可以用硬盘播放,但不会向客户提供影片。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某1公司的高管;被告人管某乙是王某甲的手下,负责硬盘拷贝电影、测试修复等工作;陈某5在某1公司负责商务、库存,也做一些财务工作。
13.证人周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中山市与朋友合伙经营小马映画私影咖啡馆。经营之初,其向苏州的某1公司购买了一套管理软件。电影播放设备系统安装好后,其某某1公司的业务员如何搞影片在硬盘里供顾客点播,业务员就推荐了一个“天天影视”的微信号给其,当时其交了2000元的年费给对方,对方就帮其复制了8T的电影储存在其寄过去的两个硬盘里面,并寄回给其。其将硬盘插上服务器主机,就能播放硬盘里的电影了。某1公司的人曾向其推介过一个某3电影工坊的微信给其,但其没有添加对方微信,只有某3电影工坊的公众号。小马映画公司服务器内的影片是其通过寄硬盘让对方下载及网上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是某1公司的王总,指认出其在中山市石岐区大信溢彩荟四楼非法经营的地点。
1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从2009年9月开始在苏州某商贸公司工作,2010年在某1公司工作至今,两家公司是同一个法人。某1公司的法人是龚张须美,实际老板是龚某7,售后主管助理是管某乙,商务助理是陈某5,张某6负责接待来上海的客户,其是内地主管。某1公司的业务是家庭影院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服务,以及零部件批发,互联网应用软件开发,电脑软件及数据库服务,网络软硬件服务等。2012年左右,其开始经营某3公司,并以某3公司名义向客户提供装有电影的硬盘,一般以快递的方式将装有盗版电影的硬盘寄给私人影院客户。如果客户后期要更新片源,其会安排管某乙接收客户寄来的硬盘进行更新,再将装有更新好的装有盗版电影的硬盘以快递形式寄给客户,收费按照硬盘的容量收费,一般50元/T。除了使用硬盘拷贝的方式,也有用过百度云盘下载的方式,让客户远程进行下载。某3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装在硬盘里的电影是网络下载的,肯定不会是正版,没有版权。其于2018年底注销了某3公司,但仍有要求陈某5、张某6、管某乙等人以某3名义去对接客户。其和龚某7以某3公司的名义建了一个片库,这个片库是放在服务器里面的,由管某乙负责日常维护、更新影片。某3公司贩卖侵权影片的主要收入都是存放在户名为“洪谷溢”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管某乙是其私人聘请帮其管理某3公司的,其每月发给管某乙约2000元左右的提成,没有基本工资。其曾经推荐周某4向北京的吴先生购买影片,某3公司有时与吴先生也会相互购买影片。辨认出被告人管某乙及张某6、陈某5,指认了抓获现场。
15.被告人管某乙的供述,证明其一直在某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公安人员在其家查获了一台独立的主机和一套服务器,服务器有一台主机连了三台扩展机,还有一个背包里放七个准备发货硬盘,另外十几个新的空硬盘,这些设备是某1公司的王某甲安排放在其家里的。王某甲指示其从网络上下载电影到硬盘,然后以50元每T的价格卖给客户,这些客户基本上都是某1公司的客户。在某1卖给客户的影音设备里,最初的硬盘会装满电影。老客户如果后期需要更新,就会通过微信联系其,新客户一般是通过某1公司联系其,其把硬盘放在家里下载好电影,之后快递给客户。电影都是从一些付费电影网站下载,都是盗版的电影。其还在百度网盘上租了一个5T的网盘,经常上传电影至网盘,会员以每年1800元至2000元的价格付费从其网盘上下载电影。每个月卖电影的收入大概是15000元至20000元。卖盗版电影的收入都是王某甲通过一个叫洪谷溢的台湾人的工商银行账号收款。王某甲每个月给其1500元的底薪,并补助其1000元电费,另外每个月大概有800元左右提成。某及某1两个公司的主管都是王某甲在负责。其从网站下载电影到硬盘,公司大部分人都是知道的,尤其是接触客户的运营人员,比如王某甲、张某6、陈某5等人,客户要求更新电影,就会把其推荐给客户,并对外说其是某3公司的人。实际上某3公司也是王某甲搞的,后来注销了。其手机微信名叫“某3电影工坊189某某198”,服务对象主要是某1公司的客户。其记得广东中山的一个叫“小马映画”客户购买了服务器和播放器,他最初的影片是其提供的。并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及张某6、陈某5,指认了抓获现场。
关于涉案影视作品的数量认定及影视作品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某题。经查,经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处缴获的硬盘等设备进行电子数据勘查,一共勘查到并确定影片名称的为6192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某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本案中,涉案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其中部分作品的权利人已提交未授权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的证明材料。同时,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均明确稳定供认涉案影片是网上下载,没有版权,都是盗版的电影,且未能提供其二人已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明材料。虽然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全部的原始版权证明,但不影响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因此,涉案的6192部影视作品,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擅自通过硬盘刻录影片再邮寄或定期上传影片在百度云盘供客户下载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应认定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中山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关于本案的罪名认定某题,经查,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的供述证明某3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装在硬盘里的电影是从网络下载或从一些付费电影网站下载,没有版权,都是盗版电影。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硬盘刻录影片再邮寄或定期上传影片在百度云盘供客户下载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显然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依法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某题。经查,某3公司从成立到注销既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也没有固定员工及公司账册,主要业务就是以某3公司名义向客户提供装有侵犯著作权影片的硬盘,用于接受客户的款项也进入由被告人王某甲持有的他人银行卡内,且相关款项由被告人王某甲控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某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本院不予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辩护人就此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某题,经查,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的供述及证人陈某5的证言均未提及某3公司除了有向私人影院等客户提供装有侵权电影的硬盘或网络云盘下载侵权影片的服务外,还有向客户出售硬盘、音响、公放等设备的情况。被告人管某乙的多个客户微信群中与客户的聊天内容均是向用户介绍影片更新、客户订购影片及用硬盘拷贝影片向客户邮寄等内容,未见客户购买硬盘、音响、公放等设备的情况。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某3收款确认微信群中收款超过2000元的均是销售设备的款项未见相关证据支持。某3收款确认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证明某3公司仅在2014年11月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通过不间断的以收取会员费用或邮寄刻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影片硬盘等方式向全国各地私人影院客户复制销售侵权影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609261.77元。而相关硬盘作为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向客户邮寄销售侵犯著作权影片的载体,不应将其价值割裂出来另行计算,但考虑到单独的空白硬盘确有其特定价值,且二被告人在聊天记录中也有聊到空硬盘代购等内容,相关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甲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已持续作案数年,并非初犯,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中山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管某乙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管某乙作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聘请人员,负责网上下载侵权影片,并帮客户刻录影片到硬盘再邮寄和提供百度云盘下载服务,其在本案中也起到积极作用,但鉴于其是在被告人王某甲雇佣和安排下参与犯罪,没有控制涉案资金及分获主要犯罪收益,其地位、作用较被告人王某甲次要,可认定其为本案从犯。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管某乙没有犯罪前科、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结伙复制发行其电影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管某乙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某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某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山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9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管某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8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服务器主机、硬盘、手机等物,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中山市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中山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宋某
人民陪审员 何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某
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