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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陈某甲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行贿、介绍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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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17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2日00:00: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行贿、介绍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3刑初某号

案  由: 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某月30日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中共某3县某1镇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某3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18年某月某日被某3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揭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某月2日、某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担任中共某3县某2镇党委副书记、某2镇镇长等职务便利,为方某11、方某2、吴某1、黄某1、房某、林某1、方某3、吴某2等人职务调整或者承接工程等提供帮助、支持,非法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8.1万元。

2、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某3县某2镇镇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虚增某2镇区排沟整治工程造价,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29.3万元,将其中的人民币24.85万元以单位名义私分给干部职工。

3、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中共某3县某2镇党委书记、某2镇镇长期间,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给予时任中共某3县委书记邱某(另案处理)现金港币4万元、给予时任中共某3县委组织部长王某(另案处理)现金港币2万元;又伙同方某10(另案处理)给予邱某现金港币200万元。

4、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时任某3县某2镇副镇长方某1(另案处理)行贿邱某现金港币20万元,谋取方某1职务提拔、调整。在邱某帮助下,方某1被提拔为某2镇党委副书记。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惠州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积极退还全部涉案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5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发表意见认为,在向邱某行贿200万元港币的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为从犯。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王某辩护提出: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某甲“伙同”方某10行贿,不能证明陈某甲有向邱某行贿200万元港币的直接故意,不能排除方某10行贿200万元港币存在其他权钱交易的合理怀疑,该项指控不能成立。2、被告人陈某甲揭发谢某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对本案所有罪名减轻或免除处罚。

辩护人丘某辩护提出:1、在向邱某行贿200万元港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属于从犯。2、陈某甲行贿的原因是受当时当地的潜规则影响,归案后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五年有期徒刑。惠州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某3县某2镇党委副书记、某2镇镇长、书记等职务便利,为方某11、方某2、吴某1、黄某1、房某、林某1、方某3、吴某2等人职务调整或者承接工程等提供帮助、支持,非法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8.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被告人陈某甲为某3县建设安装工程公司修建某2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和完善合同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2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职务调整,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受贿、行贿犯罪中,均有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向邱某行贿200万元港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积极退还全部涉案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其中受贿所得的人民币8.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私分国有资产所得的人民币4.1万元,与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退出的人民币25.2万元一起共29.3万元,由揭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能与被告人陈某甲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2、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甲为广东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某2镇政府食堂装修、老办公楼整修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某11人民币1万元、1.5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

3、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甲为某3县华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接某2镇的自来水管架设工程、农田排沟整治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人民币1万元。

4、2016年初,黄某1为继续担任某2镇计生办主任,送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5000元。

5、2017年初,林某1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将其从某2镇信访办调到社事办工作,送给陈某甲人民币3000元。

6、2016年初,房某为继续担任某2镇人社服务所所长,送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3000元.

7、2016年8月,吴某2为担任某2镇某4村党总支书记,送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2万元。

8、2016年中秋、2017年春节前,方某3为感谢被告人陈某甲提拔其担任某2镇石洲村党总支书记,先后两次共送给陈某甲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方某11、方某2、吴某1、黄某1、房某、林某1、方某3、吴某2等人的证言;某3县建设发展工程公司承建某2镇社会保障所、广东某5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2镇办公室、食堂修建工程、某3县华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接某2镇自来水管架设工程、农田排沟整治工程的相关记账凭证、合同资料、会议记录等;某2镇委出具的黄某1、房某任职情况的证明材料,某2镇2016年镇各办人员、各村换届人员有关会议记录、任职文等有关资料;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

二、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某3县某2镇镇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虚增某2镇区排沟整治工程造价,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29.3万元,将其中的人民币24.85万元以单位名义私分给干部职工,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分得4.1万元。惠州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某3县华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某2镇承建工程的有关资料、合同、记账凭证、收款收据、会议记录等,某3县某2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林某2、方某4、吴某3、方某5、吴某1、方某6、林某3、方某1、方某7、方某8、方某9、吴某4、吴某5、朱某、吴某6、胡某、林某4、黄某2、曾某、林某5、翁某、黄某1、吴某7、吴某8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相关辨认笔录等。

三、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中共某3县某2镇党委书记、某2镇镇长期间,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给予时任中共某3县委书记邱某(另案处理)现金港币4万元、给予时任中共某3县委组织部长王某(另案处理)现金港币2万元;又伙同方某10(另案处理)给予邱某现金港币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关陈某甲职务任免的通知、审批材料、会议记录等;证人邱某、王某、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10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

四、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介绍时任某3县某2镇副镇长方某1(另案处理)行贿邱某现金港币20万元,谋取方某1职务提拔、调整。在邱某帮助下,方某1被提拔为某2镇党委副书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确定方某1为某2镇党委副书记的相关会议记录;证人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1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其向邱某、王某行贿和介绍方某1向邱某行贿的问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方某2、吴某1等8人贿赂及私分国有资产问题,主动退赃12.2万元,包括受贿所得人民币8.1万元、私分国有资产中个人所得人民币4.1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还向司法机关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谢某的联络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谢某,后谢某被某3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至某3县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及本案的其他综合证据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现金交款单,揭阳市监察委员会起诉意见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举报信及讯问笔录,揭阳市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陈某甲检举、揭发犯罪线索的情况汇报》,某3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核查情况报告,揭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关于对在押人员陈某甲检举、揭发线索核查情况的函》、出具给揭阳市监委的复函,谢某的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黄某3的刑事判决书,嫌疑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蔡某的证言以及蔡某的辨认笔录等。

以上所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惠州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陈某甲是否构成行贿罪及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根据本案证人邱某、王某、方某10的证言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为了由某3县某2镇镇长提拔为某2镇党委书记时,自己向某3县原县委书记邱某行贿4万元港币,在被调整到某3县某1镇任党委书记后,为了感谢王某对自己职务调整的支持,送给王某港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供认,其提出想争取某1镇党委书记的职务后,其侄女婿方某10随即表示愿意帮助其,向当时的县委书记邱某推荐,并说“一切都是他的事”,其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所需要的费用由他负责,后来其问过方某10事情的进展及向邱某送了多少钱或者礼物,方某10具体如何送钱其不清楚,但后来方某10告诉其给邱某送了200万元港币,其也没有将这200万港币还给方某10;证人方某10证实,2016年初的一天,其老婆的七叔陈某甲跟其提起想争取当某1镇党委书记,让其有机会向邱某推荐,其心想自己人能帮就帮,就答应了,之后其拿了200万元港币送给邱某,要邱某支持把陈某甲调到某1镇做党委书记或进县班子,邱某说会尽力,之后其多次打电话问邱某事情的进展,陈某甲在调任某1镇前也多次问其送了多少钱给邱某,但其没有告诉他,直到陈某甲任某1镇党委书记后,其才告诉他送了200万港币,事后陈某甲没有表示要将钱还给其,因为大家是亲戚,不用计较钱的事,而且陈某甲知道其有钱,另外其在某1镇有项目,如果陈某甲能在某1镇任书记或进县班子,对其的项目有帮助,但这是其个人的想法,陈某甲不知道;证人邱某证实,2016年的一天晚上,方某10到其宿舍,请其支持栽培陈某甲,有机会安排陈某甲去某1镇或其他大镇当书记,并送给其200万元港币,后来其调整陈某甲到某1镇当书记。上述事实、证据说明,被告人陈某甲主观上明知当时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时需要向邱某行贿,还请求其亲戚方某10去找邱某帮忙,与方某10形成了向邱某行贿的共同故意,至于行贿的具体数目,均在其主观故意范围内;证人方某1、邱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方某10送200万元港币给邱某时明确提出要求邱某帮忙调整陈某甲的职务,该请托事项十分明确,至于方某10自己考虑如果陈某甲能在某1镇任书记或进县班子,对其的项目有帮助,只是其个人派生的想法,其最明确的行贿目的还是谋取陈某甲的职务调整。因此辩护人关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某甲“伙同”方某10行贿,不能证明陈某甲有向邱某行贿200万元港币的直接故意,不能排除方某10行贿200万元港币存在其他权钱交易的合理怀疑,该项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在共同行贿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虽然提起犯意并获得行贿所取得的利益,但其并没有直接实施行贿行为,也没有提供行贿的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故辩护人关于在向邱某行贿200万元港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陈某甲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问题。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提供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谢某的联络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谢某一案相关的判决书、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谢某虽然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但谢某在其涉嫌的故意杀人罪中,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或指使他人杀人,谢某归案后也是由某3县人民检察院向某3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谢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构成重大立功。故辩护人关于陈某甲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3、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某月某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某甲受贿所得的人民币8.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私分国有资产所得的人民币4.1万元,由揭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惠州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丁某

审判员 张某

审判员 邱某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某

书记员 姚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惠州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惠州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惠州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惠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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