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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陈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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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96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3日13:28: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5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7日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出生。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公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制造毒品一案,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与其父亲陈某3、其姐陈某4、蔡某5(均已起诉)经事先商议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由陈某甲、陈某6提供其家位于陆丰市某1镇某2村委会某村的养殖蛇场给蔡某5、许某7、杨某8等人,作为制造毒品场地。6月19日,陈某甲从陈某4家中帮蔡某5运载两袋麻黄素到养殖蛇场,后又与许某7将氢气瓶、反应釜等制毒工具和易制毒化学品搬到蛇场内,并开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6月21日,该制毒窝点被查获,被现场缴获可疑液体2桶、疑似麻黄碱2袋以及大量易制毒化学品和制毒工具一批等。缴获的可疑物品中,可疑液体1桶净重75.2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1.2g%;在反应釜中提取可疑液体1桶净重73.7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3g%;疑似麻黄碱2袋净重共39.6千克,检出氯代麻黄碱成分。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材料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认罪,但辩称其事前对同案人蔡某5等人制毒不知情,不知道其所搬运的物品是制毒物品和工具。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甲没有与蔡某5商谋制毒的任何事项;养蛇场是蔡某5投资的,陈某甲只能同意蔡某存放物品,同时应蔡某5的要求帮忙搬运物品到养蛇场,案发后才知道存放的是制毒物品;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本案毒品处于原料或半成品状态,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即陈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3.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本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中上旬,同案人许某7和蔡某5合伙筹备制毒事宜,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准备在同案人陈某5经营的汽车修理部(位于陆丰市米)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期间,同案人许某7招同案人杨某8参与筹备制毒事宜。制毒开始后被同案人陈某5的妻子卓某发现,遭到卓某的反对,同案人许某7、蔡某5和杨某8等人即将制毒原料和工具转移至海丰县城东镇同案人杨某8和向某的租住屋等处藏放,同案人向某受同案人杨某8的纠集参与转移制毒原料和工具。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同月17日,同案人蔡某5和许某7在征得同案人陈某3和被告人陈某甲父子同意后,准备在同案人蔡某9和被告人陈某甲合伙经营的养蛇场(位于陆丰市某1镇某村)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同案人蔡某5、许某7和杨某8等人将其藏放的制毒原料和工具搬至养蛇场,同案人许某7等人开始在养蛇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期间,同案人陈某3受蔡某5指使购买用于制毒的水桶,被告人陈某甲受蔡某5的指使,在朱某外路口接应蔡某5等人,将制毒原料和工具搬到养蛇场内,将两袋制毒物品从同案人陈某4家运载到养蛇场。

同月21日,警方查获该制毒窝点,现场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桶,净重分别为75.2千克和73.7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1.2g/100g和6.3g/100g;查获含氯代麻黄碱成分的粉末2袋(净重共39.6千克)、大量易制毒化学品和一批制毒工具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立案材料证实,2016年6月12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陆丰地区有人制造毒品,决定对“某制造毒品案”立案侦查。

2.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21日凌晨,该队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对经营数日的“某制造毒品案”展开收网。6时许,侦查员在陆丰市某1镇某2管区某村陈某3的养蛇场内查获一个制毒窝点,现场缴获疑似麻黄素两袋、可疑液体一桶及反应釜、氢气瓶、真空泵等制毒工具一批。2018年5月3日,该队在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区禁毒大队和两英派出所的联合协助下,在厂房抓获涉毒逃犯陈某甲。

3.陆丰市公安局和四川省万源县大竹河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分别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蔡某5、陈某5、陈某3、陈某4、许某7和杨某8的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

4.《房屋租赁合同书》证实,证人叶某于2015年9月15日将其坐落于海丰县城东镇五龙小区四巷九栋四号的房屋出租给证人刘某,租期一年。

5.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某队《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本案制毒窝点养蛇场时该制毒点无其他人在场,故相应的扣押清单没有持有人签名。

6.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搜查笔录》:2016年6月27日11时15分至11时30分,该队对同案人陈某5经营的益辉汽车修理部(位于陆丰市米)进行搜查。

7.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称量笔录》和称量照片等证实,该队于2016年6月21日9时31分至10时31分对制毒现场进行了勘验,于同日10时至11时50分在现场对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量。现场位于陆丰市某1镇某2村委会某村陈某甲的养蛇场内。养蛇场大门朝北开,进入大门为一条东西走向的过道,过道东侧尽头有一个房间,北侧由西向东有四间房,南侧由西向东有五间房,其中南侧由西向东第三间房为中心现场。进入中心现场房间,房间北侧为露天的院子,院内有1个编织袋,袋内有1个金属漏斗;东侧地面有1个蓝色塑料桶,桶内有可疑褐色液体(净重75.2公斤);塑料桶旁有1个抽滤瓶。穿过院子进入房间,房间地面靠近房门处有1枚烟头;房间中央地面有一台反应釜,釜内有可疑液体(净重73.7公斤),在反应釜阀门把手上提取脱落细胞粘取物;反应釜南侧地面有一只纸巾团,反应釜东南侧有1个蓝色塑料桶;靠东墙地面由北向南有2个氢气瓶,在氢气瓶地面山上见2个绿色尼龙袋,2个塑料漏斗,1个金属漏斗和2袋白色粉末(净重分别为14.8公斤和24.8公斤);靠南墙地面上由东某有1箱活性炭、1袋低钠盐、1箱三水合乙酸钠和1张塑料凳,塑料凳上和旁边地面上共有4个灰色小罐、1个纸箱,纸箱上有1只胶手套、1箱硫酸钡和1箱氢氧化钠;靠西墙地面上由南向北有一纸箱,纸箱内有1金属圆桶,纸箱旁地面上有1只口罩和1箱氢氧化钠;靠北墙地面由西向东有1台真空泵和1个氢气瓶,氢气瓶旁有1条黑色编绳带。中心现场门外过道地面有2枚烟头。中心现场对面由西向东第二间房门槛上由1枚烟头,其门外过道地面上有1个红色塑料袋和1枚烟头,塑料袋旁有1个“红牛”饮料瓶和“八宝粥”瓶,分别在这两个瓶上提取到3枚和1枚指纹。过道东侧尽头房间内的地面上有1个纸箱,纸箱内有1个抽滤瓶。

上述查获或提取的痕迹、物证均有登记、扣押在卷。现场和扣押的物品和称量过程均有拍照附卷。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8.鉴定意见

(1)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6]07027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和陆丰市公安局2017年1月10日《说明》:在陆丰市陈某3家的养蛇场查获可疑液体和可疑毒品等,提取送检的样品:①结晶状物,②固体,③结晶状物,④固体,⑤结晶状物,⑥液体(对应制毒现场扣押清单1号扣押物可以液体1桶和16号扣押物可疑液体)。经检验,上述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2)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化)字[2016]07005-1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和陆丰市公安局2017年1月10日、11日《说明》:①从制毒现场提取的白色晶体(对应制毒现场扣押清单7号扣押物粉末状物2袋),②从海丰杨某8家提取的白色晶体(净重24.80kg)。经检验,上述检材均检出氯代麻黄碱成分。

(3)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6]某08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陆丰市公安局在养蛇场查获可疑液体约140公斤、疑似麻黄碱约70公斤等,检材①液体,②液体。经检验,上述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含量分别为31.2g/100g和6.3g/100g。

(4)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6]07020号和08050《法医物证(DNA)检验鉴定书》和陆丰市公安局2017年1月11日《说明》:本案制毒现场提取并送检的其中三个烟头所含的基因分型与同案人许某7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为同案人许某7留;其中一个烟头所含的基因分型为一未知男性B所留。

(5)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DNA)字[2016]07020号和[2018]08031号《法医物证(DNA)检验鉴定书》和陆丰市公安局2017年1月11日《说明》:本案制毒现场提取并送检的其中一个烟头与被告人陈某甲血样的基因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15×1018。

9.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同案人杨某8的妻子)陈述,2016年6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她的住处房间查获一个黄色编织袋,她不知道该袋装的是什么东西。同月19日下午2时左右,她买菜回家时在楼梯弯角碰见小向,小向把她家的钥匙拿给她,她回到家时杨某8不在,所以她觉得是小向把那个黄色编织袋拿到她家的。她不知道小向为什么会有她家的钥匙,小向拥有的那把钥匙是杨某8在用的。

证人刘某通过照片对公安机关从其家查获的一个装有物品的黄色编织袋进行了确认。

证人刘某经对多人混杂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从中指认出同案人向某其陈述的小向。

(2)证人卓某(同案人陈某5的妻子)陈述,2016年6月中旬一晚的10时许,一部灰色面包车停在她的店门前,两名男子下车后走到店内,把陈某5叫出去,陈某5出去后跟那两个男子低声讲话。她叫陈某5进店里来,那两名男子也跟着陈某5进来。当时,她说他们是踏实做正经生意的,不要在他们店里乱搞东西,那两名男子说没有做不正当的事情,一会儿就开车走了。因为她没有见过这两名男子,而一般和陈某5接触的人她都认识,所以心里有点不踏实,就叫那两名男子不要在店里乱搞东西。那两名男子中,瘦一点的男子讲本地话,偏胖的男子讲普通话。

(3)证人陈某1(朱某委会干部)陈述,2016年6月21日早晨,禁毒大队在朱某查获陈某3的蛇场查获一制毒窝点,村干部都有到场。公安机关在该蛇场内查获一些制毒工具、原料和一些可疑液体。该蛇场是陈某3一家人的,场内的房屋是陈某3家自建的,平时都是陈某甲与陈某3两父子在场内养蛇。

(4)证人陈某2(某1镇某村村长)陈述,公安机关查获制毒点后才通知他到场。制毒点在村民陈某3家的养蛇场内。该蛇场是陈某3家人在宅基地上自建的。陈某3和陈某甲平时在该养蛇场内养蛇。公安机关在该制毒点查获制毒工具、原料和一些液体。

证人陈某2经对多组混杂照片进行辨认,从中指认出同案人陈某3。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5)证人叶某陈述,2016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他家的301房抓获四川籍女房客刘某。刘某于去年10月租住301房,一般都是刘某一个住,春节期间刘某的老公也在这里住。刘某老公是四川人,身型偏胖。租房合同是他与刘某签订的。

证人叶某经对多人混杂的照片进行辨认,从中指认出女房客刘某及其丈夫(同案人)杨某8。

10.同案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许某7供述,2016年5、6月左右,蔡某5跟他提议制造冰毒,他负责制造,由蔡某5出资。然后,他找陈某5租其修理厂制毒。蔡某5与福建人联系后麻黄素后,他和杨某8到高速路口把麻黄素接到陈某5的修理厂。制毒用所需的振荡器、化学药品和工具等都是蔡某5叫杨某8购买的,钯金是蔡某5购买的。开始制毒后遇到陈某5的妻子极力反对,蔡某5就叫杨某8将所有制毒物品和工具搬走并找个地方存放。三四天后,蔡某5叫他和杨某8将这些物品载到某1其情妇弟弟的蛇场。后来,蛇场里的制毒物品和工具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们制造冰毒一共用了6桶麻黄素。他不知道谁负责技术,他只帮忙帮工具。

同案人许某7经对多组混杂照片进行辨认,从中指认出同案人蔡某5、杨某8(小杨)和陈某5。

(2)同案人蔡某5供述,2016年4月左右,许某7跟他提议制造冰毒,让他出23万元,制造冰毒的过程和购买工具等不用他插手,制成销售后扣除23万元,剩款两人平分。5月左右,他让陈某4从银行取出23万元。6月初,许某7将制造冰毒的麻黄素和工具等工具买好后,他将23万元带给许某7。许某7在制毒过程中说钱不够用,他又拿了2万元给许某7,他共出资25万元,其中23万元用于购买麻黄素,2万元是其他费用。他听许某7说,起初是在陆丰市附近的一个修配厂制毒,但修配厂老板的妻子不同意,要他另找地方。许某7说修配厂里的东西都搬在福建客户开来的商务车上。6月17日、18日左右的下午,他驾车载许某7到陆丰市某1镇某村找陈某3、陈某甲父子,跟陈某3父子说:现在没有办法,只有在你蛇场这里做一天,等把冰毒做出来后马上搬走。陈某3说你去安排吧。然后,他让许某7安排把制毒物品搬到陈某3父子的蛇场继续制毒。他没有跟陈某3父子说给他们好处或者报酬,只是跟许某7私下说,做完后要补点费用给陈某3父子。陈某甲的蛇场是他跟陈某甲合伙搬的。他跟许某7当时说好由许某7负责销售,制毒用的麻黄素、化学品和震荡器等全部都是许某7负责购买。

同案人蔡某5通过照片对其与被告人陈某甲合伙开办的养蛇场进行了确认。

同案人蔡某5对多组混杂照片进行辨认,从中指认出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陈某4、陈某3、许某7和杨某8。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3)同案人陈某5供,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早晨五时多,阿某7和一个胖子用一辆三轮摩托车把一个铁架和一个马某载到他的修理店,阿某7说车上的东西要做油漆。同年6月初,他打电话跟阿某7借钱,阿某7说没有,但可以介绍点生意给他做,要到他的店里面谈。两天后的下午,阿某7来到店里,当时店里人比较多,他说做什么生意到时再告诉他,坐了一会儿就离开了。同月lO日左右的下午,阿某7来到他的店里,问能不能借他店里的地方用,到时给他几万元。又过一二天的一个下午,阿某7来店里问他那里有氢气买,他帮阿某7打电话问送氧气的人,对方说没有;阿某7就说自己去找。又过了一二天的傍晚,阿某7和胖子开着商务车,载来四瓶氢气、一卷煤气管和一个黄色蛇皮袋,放在他店里的烤漆房后离开了。第二天,他打电话问阿某7究竟是什么生意,阿某7就挂了电话并来到他的店里,说这个生意做了,你就有钱还给别人了。阿某7说借你这个地方,把药(毒品)摇摇几个小时就可以了。阿某7离开后,他发信息问阿某7究竟是什么东西,阿某7回电话说反正没毒没味,你想搞就搞一下;这时他已经知道阿某7要在店里搞毒品,答应了。当晚9时许多,阿某7和胖子开着商务车到店里,然后胖子离开了。10时左右,有一辆小车送来三个黄色蛇皮袋,他帮忙把蛇皮袋卸下车。11时左右,胖子又回到店里来。凌晨0时左右,他让阿某7他们现在就做,还帮忙开灯,阿某7打开车门。他的老婆看见车里有几个白色塑料桶,知道阿某7他们想在修理厂制毒,就马上赶阿某7和胖子走。阿某7和胖子把先前卸下的三个蛇皮袋搬上车并开车离开。阿某7走后,他发信息想跟阿某7借钱,阿某7说事都没做成,哪里有钱借。他发信息骗阿某7说,老婆和其他人都被他赶走了,叫对方重新来店里做。凌晨4时左右,阿某7、胖子和一个瘦瘦的人开着商务车来到店里,把之前放在店里的铁架、马某和一些工具都搬走了,之后就没有再联系了。胖子是外省人,那个瘦瘦的人好像是胖子的老乡,因为他们的口音差不多。阿某7答应事成之后给我三万块,但是最后他的老婆卓某不同意制毒。

(4)同案人杨某8供述,他和阿某7、阿开(名叫蔡某5)他们一起制毒。2016年6月12日左右的一天早上,阿某7让他一起到霞湖高速路口接货(指麻黄素),并把载有3袋(编织袋)麻黄素的商务车开到东海镇四十米大道一间汽车修理厂停放。第二天和第三天,他和阿某7先后驾驶该商务车到揭阳和陆丰市购买了四瓶“轻气”、玻璃漏斗、一些塑料桶和过滤瓶等工具,并存放在修理厂喷漆房,房里还有反应瓶、架子等工具。第三天晚上准备制毒,但到了深夜2时,阿某7说修理厂老板跟妻子没说好,不安全,要把东西转移,问他是否有合适地点存放。经他提议并联系向某,他和阿某7将车上的麻黄素和其他制毒工具拉到海丰县向某住的瓦房存放。随后,他们三人一起回陆丰东海修理厂,将修理厂喷漆房里的“轻气”瓶、玻璃漏斗等制毒工具全都搬上商务车,将商务车停在某酒店停车场。然后,他和向某坐租赁车回海丰。回海丰第二天,他受阿某7指使,和向某一起坐出租车把2麻黄素送到东海某小区门口给阿某7。后来,阿某7来海丰跟他拿了一把瓦房锁匙,与向某到瓦房清点了一下物品,又叫他们把瓦房里的物品拉到他住的房子。同月19日19时许,他和向某把纸箱装的药水和钯金送到陆丰给阿某7,然后回海丰。同月20日晚,蔡某5让他帮忙把家里的玻璃抽滤杯送到陆丰市某酒店。蔡某5驾车带路,来到某中学旁一条巷子,有一个人拿了两袋麻黄素放在他的车上,然后他们开往内湖方向。在某至的汤南路口,蔡某5跟他换车,将他的车开走,让他在广汕路口等候。约20多分钟,蔡某5开车过来,他们重新换车,然后他就回海丰了。阿某7说自己和蔡某5是伙计关系,蔡某5负责出钱,阿某7负责制造,所以他对蔡某5让他送抽滤瓶去陆丰不觉得意外。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修理厂的老板有帮忙卸“轻气瓶”和玻璃漏斗等物品,听阿某7说,是准备在修理厂制造毒品的。纸箱里有硫酸钡、活性炭等物品,是阿某7开单后,他在网上搜索并购买,由向某收货。他们在海丰放原料和制毒工具的场所是向某租的,之前向某就住在那里。这次制毒共搞了六袋麻黄素,在霞湖高速路口接的三袋麻黄素被蔡某5藏起来了,后来又搞了三袋到修理厂准备制毒,结果没有制成,就把这三袋麻黄素拉到海丰向某那里存放,后来蔡某5他们说找到地方制毒了,他就送了两袋过去给蔡某5。所以,警察在他租住的房子缴获的一袋麻黄素是他瞒着蔡某5私藏起来的。

同案人杨某8通过照片对存放在同案人向某住处的麻黄素、活性炭和胶桶等物品锦鑫过了确认。

同案人杨某8对多组混杂照片进行了辨认,从中指认出同案人陈某5就是其陈述汽车修理厂老板,同案人许某7就是其陈述的阿某7,蔡某5就是其陈述的阿开,同时指认出同案人向某。

(5)同案人向某供述,2016年6月16日晚,他和杨某8从海丰驾驶一辆商务车来到陆丰东海一汽车修理厂,当时路上有一个人驾驶摩托车在前带路。他和杨某8等三人把一个铁架子、一个绿色蛇皮袋(内装物品不详)、一个用棉被包裹着的东西(很重)和一个气瓶搬到车上,接着杨某8把车开到某酒店停放,然后他和杨某8坐出租车回海丰。他回到海丰后经上网查询,猜出那些东西就是制造工具。6月19日中午,杨某85车载他一起回到杨家,他帮杨某8把车后箱内的蛇皮袋搬到杨家的小房间。

同年5月底,他在海丰县海城镇龙山小学附近租了一间民房。然后,他和杨某8一起陆陆续续从杨某8那辆白色皇冠小汽车上把一些桶、箱子什么的搬进该民房。因为房东要翻新该房,他就跟房东重新租了另一间紧挨着的民房(即后来被警察搜查的那间房),于同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与杨某8一起把原民房内的两个铁桶、二三个白色塑料桶和几个纸箱搬到新租的民房。6月中旬的一晚,杨某8把三个蛇皮袋(黄绿色)载到他租的民房存放,袋里是粉末状物品。大概两天后的晚上,他和杨跃韦把其中两个蛇皮袋送到陆丰某小区与广汕公路交界处,由一部女装摩托车拉走。他按杨某8交代把另一袋搬到家里存放。

在他租住的民房存放的白色强力塑料桶是杨某8载来的。黄色纸箱有一部分是杨某8载来的,有四箱是他和杨某8一起到物流公司搬回来的。物流公司名字叫纵横物流,收件人是他,东西是杨某8购买的。

通过照片对其于6月19日帮杨某8帮到杨家的蛇皮袋,于6月21日与杨某8一起搬到民房的桶、纸箱和活性炭等物品进行了确认。

(6)同案人陈某4(被告人陈某甲的姐姐)供述,她与蔡某5同居。大约2016年6月16日晚,蔡某5打电话叫她买了二十几包小包装的盐,放在家里。第二天,蔡某5把盐拿走。同月17日上午和晚上,蔡某5跟她说,要去陈某甲的蛇场制毒,由朋友阿某7去制,要她叫陈某甲帮忙载制毒工具去蛇场;她表示不同意。18日晚,蔡某5跟她要陈某甲的电话号码。19日上午,她和妹妹陈赛军开车回到朱某,陈某甲告诉她,蔡某5昨天下午带了阿某7到蛇场,说要在蛇场制毒,晚上又叫人载制毒物品到路口,打电话叫他给载货的人带路到蛇场。她跟陈某甲说蔡某5怎么这么快,她们还没考虑清楚,陈某甲也比较害怕,他俩商量后说不要做了。午饭后,她打电话叫蔡某5不要在她家这里做,建议蔡某5将制毒工场搬到他处。当晚,在东海家里,蔡某5跟她说交待父亲陈某3买了几个桶,让她打电话交待父亲把桶放在家里;父亲说已经放在家里了。因为蔡某5制毒要用到桶,阿某7对那边不熟悉,就叫父亲陈某3去买。她听蔡某5说,蔡某5和阿某7二人共同出资,由阿某7制毒。同年6月,她曾去银行取出现金25万元交还给蔡某5。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同案人陈某4的辨认笔录,从中指认出同案人许某7就是其陈述的阿某7,指认出同案人蔡某5。

(7)同案人陈某3(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供述,养蛇场的土地是他的,陈某甲于三年前出资建了蛇场,平时是陈某甲在管理蛇场。蔡某5是女儿陈某4的男朋友。2016年6月19日傍晚,蔡某5突然打电话叫他去买大水桶,他就怀疑蔡某5他们要制造冰毒。商家把他买的三个水桶送到他家后,女儿陈某4又打电话问他买了没有。当晚9时多,他看见陈某甲驾车经过大儿子家门口,开往养蛇场,车后放有东西,上面盖了一层三色纸。约半小时后,陈某甲回到家里,说刚才车上载的是蛇饲料。6月20日晚,陈某甲跟他说,昨晚载来的那些东西是准备用来和蔡某5在养蛇场制毒,他就劝陈某甲不要做,同时打电话让蔡某5三思。

同案人陈某3通过照片对其购买的蓝色塑料桶进行了确认。

(8)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6年6月16日或17日,“开哥”(经辨认为同案人蔡某5)和另一个人来带朱某他的蛇场,到处走走看看,他跟蔡某5他们说今年的蛇已经养了3年,要扩大养殖的话就要增加投资,蔡某5说没问题。然后,蔡某5他们去陈某家喝茶。第二天,蔡某5打电话叫他到某路口接一个人,要放点东西在蛇场。他开摩托车到汤湖路口后遇到蔡某5,当时蔡某5和一个人驾驶一辆小车,另一个人开一辆商务车。蔡某5说自己与开商务车的人有事要商量,让他驾驶商务车载蔡某5车上的那个人一起进蛇场,并把东西卸到蛇场。到了蛇场后,他们二人卸下几个纸箱、几瓶氧气瓶(或氢气瓶)和很多工具。然后,他驾驶商务车返回汤湖路口,问蔡某5还有没有什么事,蔡某5说没有,他就离开了。第三天下午16时许,蔡某5打电话问他有没空,他说晚上才有空。傍晚18时许,他驾车到陆丰市的姐姐陈某4家,与蔡某5一起吃晚饭。席间,他问蔡某5叫他来干啥,蔡某5没有回复他。饭后,他要返回村里,蔡某5从陈某4的房里搬出两袋东西,让他顺便带回蛇场,跟那些工具放在一起。第四天,蔡某5打电话跟他说,要叫一个人整理蛇场,需要几个小时。当天16时多,蔡某5载那个人来蛇场,打电话叫他去蛇场开门。他开门后去荔枝园喷药,18时多回蛇场喂蛇,呆了约半小时,然后回家吃饭。晚上20时,他到蛇场看那个人弄好了没,那个人说没那么快,他就回家了。那个人当时在整理他们从商务车上搬下来的东西,在房间和巷口之间搬来搬去,他没有注意看。当晚,没有其他人在蛇场。蛇场的土地归属于他,是他在养殖,蔡某5投资了约20万元。

他不知道蔡某5是怎么跟他爸陈某3和姐陈某4说要使用蛇场制毒。他没有跟陈某3和陈某4商量这事,陈某4没有跟他讲蔡某5要使用蛇场制毒。他对蔡某5使用蛇场制毒的事不知情,他在蛇场没有闻到刺鼻的味道。他答应给蔡某5放工具和东西,蔡某5说要几个小时整理东西,弄好后就搬走。

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照片对现场(养蛇场)内查获的气瓶、蓝色大胶桶、漏斗、反应釜、冰柜、发电机、称、铁桶、白色粉末状物、可疑液体、三水合乙酸钠、低钠盐、硫酸钡、活性炭和玻璃锥形瓶等制毒工具和原料进行了确认,对现场环境情况进行了确认。

被告人陈某甲经对多人混杂的照片进行辨认,从中指认出同案人蔡某5就是其陈述的“开哥”。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对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方面所提的意见,经查证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的胞姐陈某4证实,陈某甲于案发前告诉她,蔡某5带许某7到蛇场,又叫人载制毒物品到养蛇场,要在养蛇场制毒。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陈某3证实,陈某甲告诉他,蔡某5准备在养蛇场制毒。同案人蔡某5证实,他和许某7到朱某找陈某3、陈某甲父子借用养蛇场并明确告知用于制毒。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时也供认,因为半夜三更偷偷搬运气体等大量工具,所以他有怀疑蔡某5在养蛇场制毒。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事前知道同案人蔡某5等人利用其养蛇场制毒,并提供帮忙。同案人蔡某5虽然是养蛇场的投资人,但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陈某3是养蛇场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他俩完全有权拒绝同案人蔡某5等人在其养蛇场存放制毒物品和制毒,拒绝蔡某5要求其帮忙搬运的请求,因此,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关于养蛇场是蔡某5所投资,陈某甲只能同意蔡某5存放物品并应蔡某5要求帮忙搬运物品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参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现场查获的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因此本案应以犯罪既遂论处,辩护人关于陈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制毒场地,帮忙运载制毒物品和工具往养蛇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陈某甲参与制造毒品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至2033年5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曾某

审判员 陈某

审判员 钟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施某

书记员 许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汕尾市知名毒品辩护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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