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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罪】王某甲擅自发行股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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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2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3日14:24:3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王某甲擅自发行股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京03刑初某号

案  由: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62岁,汉族,自报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某1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经检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擅自发行股票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那某、检察官助理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律师,广东知名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街某号某某写字楼某座某室等地,擅自向赵某等40余人发行某1集团有限公司的股票,情节严重。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赵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回复函、报案材料、股权证实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律师,广东知名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辩称:其发行的系内部职工福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甲的行为系股权转让行为,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不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应宣告王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街某号某某写字楼某座某室等地,擅自向赵某等40余人发行某1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股票,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3月经某公司员工刘某2介绍去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现金收支、银行账目管理。其开始上班时,某公司就在出售未上市的股票,王某甲说该股票2011年底将在纳斯达克上市,现在卖给公司员工1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股,上市后至少能够翻6倍。其就以其母亲张某的名义购买了10万元。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律师,广东知名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其出任出纳后,社会上的人在某公司购买股票的账目都要经过其手。其知道负责出售未上市股票的有李某、赵某、白某、唐某,他们介绍别人来购买某公司未上市股票,由购买人把钱打到以其名字开设的个人账户上,王某甲会告诉其账户上的钱是谁介绍的,李某、赵某等介绍人也会找到其,说他们介绍的客户往其账户上打了多少钱,以便其登记和向他们返钱。这些钱打到其账上后,其取出现金交给王某甲,按照王某甲的指示把返给李某,赵某等人的钱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给他们,还有一部分是其请示王某甲后,按照王某甲的指示把给李某、赵某等人的钱留下,把剩余的钱转账到王某甲的账户上。其不知道某公司是否具备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资质,也不知道某公司在未上市前就出售未上市股权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上市是王某甲负责的,其就是制作并分发了一些宣传册,主要宣传某公司实力雄厚、下属企业众多,发展前景良好,即将在纳斯达克上市。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在某公司上班做文案工作,直接受王某甲领导。2008年底某公司开始出售某地方医药公司的代理权,并赠送某公司未上市股票。王某甲称某股票将于2011年至2012年间在纳斯达克上市,到时候投资该股票的投资人前景乐观。王某甲向别人介绍公司的规划设计等远景,称投资60万可以成为某公司全国医药大区代理(最高级),30万可以成为省级代理等,还有很多别的级别的代理,成为相应的代理后会附赠相对应的股权。2008年底,其筹资18万元交给了某公司,成为山东省代理,某公司附赠给其30万股权。其购买某的股票是分三次交的现金直接交给了王某甲。其不清楚某公司是否具备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资质,具体工作是王某甲负责的,其只知道有审计和评估报告,并且做了一部分宣传工作。某公司印制并分发了一些宣传手册,主要宣传某公司医药基本化方面的经营项目,情况介绍,药店管理,文化规划,发展良好,即将在纳斯达克上市等。监察官的意思是出资购买了某在中国县、市、省、大区代理权,价格分别是6万、9万、18万、同时获得赠送的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6.5万股、10万股、30万股、60万股。如果交不了够监察官资格的钱,可以交一部分钱成为监察官助理。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下旬,其到某文化有限公司应聘,经过王某甲面试,王某甲同意其入职并口头任命其为某公司下属企业某文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让其负责一个孝亲敬老的大型公益活动项目。上班一段时间后,其听王某甲向客户介绍某的股票即将上市的情况及上市后的前景、收益情况,其觉得这个投资不错,就在2010年4月底将7.8万元现金交给财务人员刘某,以其舅舅张某的名字参与购买了3万股原始股,每股2.6元。过了一段时间后,财务人员刘某1将股权证交给了其。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底的时候,其在广西北海听说有一个叫王某甲的人办了一个社区健康运动指导中心,主要是通过连锁药店卖药的,其就去听培训课。培训课是陈某、唐某主讲,王某甲也在现场讲课。陈某、唐某讲课时介绍说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国内的分支机构是某文化公司,某公司负责人是王某甲。公司股票的事情都是口口相传,主要内容是某公司的股票将在2010年6月份就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只对内部人员销售。其听了后就购买了1万股,每股1元。2010年春节后,其听公司内部人说还有股票,就以每股1元钱的价格购买了2万股。其通过北海一家建设银行转账支付给唐某。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律师,广东知名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5.证人叶某等5人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叶某等人通过朋友得知某公司销售内部职工股,便出资购买某公司内部职工股,某公司向证人出示股权证实书,后某公司未上市的事实。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某区某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2公司)法人兼董事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判刑9年半。2010年年底的时候,某2公司在做募资的事情,某公司的经理李某向其介绍称某公司以及王某甲旗下的某3药业公司在全国有600多家药店,需要资金扩大连锁店面,就可以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其在北京多次见到王某甲,王某甲详细介绍了某公司和某3药业的情况,其决定出资5000多万元,购买了某公司2%的股权。王某甲说为了规避大陆的政策,需要由境外的公司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其就以其名下的某体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在香港)与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过了几个月后,王某甲对其说他们公司的股票涨到了5元一股,其就着手向老百姓出售,最终全部出售了5000多万股。其采取的形式主要是原来投资到某2公司的老百姓的钱,直接转成某公司的股权,每股按照5元转让。在这个过程中,其公司把要转让的老百姓名单交给某公司的李某,再由李某给其制作股权证书,然后再由其公司向老百姓邮寄。

7.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其经朋友王某介绍到某公司任会计,主要负责内部账目的整理登记造册。其经手的账目除了公司的支出账,还有一些出售股权的收入账,支出账有房租、工资日常开销,还有一些向外投资的账目,比如某3药店、深圳某药业、某网络公司、某4基地、某网等。收入账就是出售某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收据凭证。其直接领导是刘某1,董事长是王某甲,某网佳公司的法人和某3药店的法人是王某甲的儿子王某2,其他情况其不清楚。出售某公司内部职工股当时有几万、十几万、二十多万的,这些账目是刘某1交给其整理的。

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为某6公司股东,另注册有某5旅游开发公司。某6公司经营人参种植,资产价值至少二十亿出头。某5旅游开发公司尚未经营,是一个空壳公司。其是通过尹某认识的王某甲,王某甲称想与其合作运作美国上市。其为了规避风险,将某5公司改名集安某4公司,由王某甲借助该空壳公司运作上市。王某甲承诺,若上市一事成功,便给其共1.1亿元。后王某甲带人做资产评估,实际评估的是某6公司资产,与某4公司无关。王某甲向某4公司投资500余万元,仅用来租房、装修和人员开支,实际并未投入运营。

9.证人连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9日其收购了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将法人从王某甲变更为其。该公司转让事宜由王某甲之子王某2负责,王某甲并未出面。王某2并未提起公司上市一事,也从未向该深圳本草药业有限公司投资。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律师,广东知名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王某甲曾承诺将其作为法人的西安某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并入王某甲自己的公司并包装上市。其便将法人变更为王某甲,并更名为陕西某联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甲占70%股份,其占25%股份,实际仍然由其经营。期间王某甲并未向其公司实际投资。后其听说王某甲被天津塘沽公安局抓了,就通过律师将公司法人变更回其。2008年3月29日,其与王某甲签订了一个联合合作上市协议。2010年其又与王某甲签订了股权登记书,证明其持有公司内部职工股三百万元人民币。

11.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其与王某甲、刘某3一起开了个公司叫集安某4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某甲出资100万元现金,成为法人,占股51%,刘某3以林地及种植的人参,占股40%,其负责管理,占股9%。后王某甲陆续汇款500余万元至其账户用来租房等,未购买汽车及房屋。

12.证人赵某等44人提供的报案材料等材料证明:某公司于2010年10月份在广西北海组织全国各地搞大型社区运动健康指导中心,借公益营销之名,称是内部职工股,某公司将在2011年在美国上市,并在网上大肆宣传,2011年分3次溢价,2011年5月1日溢价至每股五元,2011年9月1日溢价至每股六元。赵某等人将钱给王某甲后,王某甲将股权证书寄回赵某等人手中。

13.证人赵某等人提供的股权证实书证明:某公司批准赵某等44人成为某公司内部职工股东,持股1至24万人民币股不等。

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复函证明:某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销售该公司未上市原始股,属于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行为,其公开销售原始股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另外,经查,某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登记的私人公司,不具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条件,不是我辖区内上市或拟申请上市公司。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律师,广东知名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15.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呼家楼分公司提交的租户档案等材料证明:某1集团有限公司承租北京市朝阳区某大街某号某某写字楼某座某室,于2012年5月18日终止。

16.天津证监局回复函证明:未收到某公司等公司境外上市申请函;某公司等未曾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7.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2014年10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2月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8.公安部关于转彭某举报王某甲涉嫌经济犯罪有关材料的通知、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材料证明:2012年12月17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将彭某举报王某甲涉嫌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转交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2012年12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对王某甲非法经营未上市股权案立案侦查,2016年5月23日,王某甲从天津市津西监狱押解回京。

19.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材料证明王某甲的身份材料。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律师,广东知名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20.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某公司1996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大约2008年前后,注册资本改为10亿美元,该注册资本是以其名下的在大陆国家专利局和北京市专利局注册“某模型方案”的专利注资的,权利所有人是其。股东有某3药品超市有限公司、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其,其还代持着某4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涉及到某公司股权的问题总共分为两大部分,一个是法人股,有注册变更和代持的,另外就是内部职工股,都是由其代持。关于内部职工股的问题主要分为两个阶段,2007年的时候,当时其朋友徐某知道其在做医药,他想在某联合(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底下挂靠一个药店,就注册了某3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徐某让他朋友张某跟其谈投资药店做连锁的事情。他们准备融资几千万,把某3公司的股份向外转,其就让张某具体操作,张某等人先期筹集了几百万用于药店经营,后来张某找不着人了,徐某也去蒙古国了,白某等人就找到其,其就跟他们达成协议,由某公司的股份承接这部分债务,方式是债转股,由白某等人筹集的资金连本带息折合成某的股权。当时某的总盘子大约是6亿元,按照这个比例,以一元人民币折抵一股,其给白某等人折抵了股权。在2008年到2009年期间,张某的朋友鲁某说她有融资能力,可以做股权私募,其咨询过律师,说某公司是香港公司,不能在内地募集股权,可以以赠送的方式给内部职工,也可以用国内的股东跟准备加盟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做。鲁某同意这个做法,达成一致后其总共给了鲁某七八千万股的额度,鲁某就开始做这个股权募集。鲁某是以招聘监察官的方式向社会招聘员工,范围是全国各地及境外的一些国家,其实就是招聘代理商,一共分为大区监察官,省级监察官,市级监察官,县级监察官,这些代理商分别交纳30万元、18万元、9万元、6万元以获得相应的代理权,同时获得某公司赠送的内部职工福利股,股权分别给60万股、30万股、10万股和6.5万股等,代理商在获得相应的代理权后,可以在授权区域内物色药店和招聘下一级的代理商,如果代理商完成了一定数量的招聘数额,可以拿到公司发放的办公费和工资,也就是说,代理商获得的办公费和工资是跟业绩直接挂钩的。截止2010年的时候,鲁某完成了约7000多万元人民币的额度,赠送的股权大约有1亿多股,各级代理商都发展满额了。鲁某与某公司不结算,不发生现金交易,应该由鲁某安排代理商交到某联合经济经济担保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出具担保函交给某3医药公司,再由某按代理商的级别赠送股权交给代理商,鲁某募集的这7000多万元人民币中,最终有4000多万流入了某公司控制的国内实业项目公司用于经营了。另外代理商交钱后,某联合会给每个人出具收据。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律师,广东知名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在监察官满额后,有一个叫唐某的人听说某公司在做公益,找到其想做公益合作,他负责全国的项目是某艺术博物馆,针对的人群是老干部,通过某孝亲敬老中国行这个活动来与老干部产生互动,来推动某博物馆的发展,他就回北海开展这项业务。期间,唐某提出没有业务经费,希望其支持一下,让其给他一部分某的股权,其给了他400万股,并提出几个要求,一是只能针对内部职工,二是销售款只能用于该项目经营。后唐某在广西北海和湖北武汉各销售了一部分的内部职工股份。2011年7月左右,某公司在北京开年会,其在会上讲了某公司发展计划及某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前景,会后有一部分购买某内部职工股份的人在北京交的钱,2010年下半年,接替唐某职位的刘某召集原来在北海加盟的人在北京开会,其向大家介绍某公司的情况,一是医药板块已经在全国发展药店800多家,医药批发公司运行正常,在吉林省集安市有一家某4人参基地,经评估后价值20多个亿;二是某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工作也在进行中。其余针对个人的宣传,应该都是唐某以及刘某介绍的,其不清楚。唐某和刘某总共的销售额度大约是500万股,唐某负责的400万股,销售金额共计4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0万元人民币是唐某用于部门经营开销,还有200万元人民币是经过其批准,用于该项目的分级培训、人员往来差旅费、住宿费等日常开销。由刘某负责销售的100万股销售金额共计100万元人民币,经过其批准,全部用于该部门的日常开销。

某公司在大陆销售股权,未经证监部门批准,因为其没有面向公众宣传,也没有大规模的销售,所以没有去申请登记。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律师,广东知名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均系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王某甲的行为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发行股票的行为,不需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本案中的股权证实书证明证人黄某等人出资后取得了某公司内部股东的资格,证人黄某、叶某等人的证言等材料可以证明,本案多名出资人并非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员工,证人刘某1等人的证言证明某公司及关联公司与出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出资人与某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而是某公司为了规避法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认出资股东身份的手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回函更为明确,王某甲的行为属于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其公开销售原始股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登记的私人公司,不具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条件,由此可以认定王某甲的行为系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故王某甲所提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擅自发行股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王某甲所犯本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广州擅自发行股票罪刑事律师,广东知名证券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辛某

审判员 王某

审判员 麻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某

书记员 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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