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河城法刑初字第某号
案 由: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5年01月08日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河城法刑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女。2014年9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9月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14)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源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河源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至9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河源市源城区某酒店某房容留、介绍失足妇女阳某某、文某某、黄某乙等人卖淫。同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收取了一嫖娼男子350元人民币后,安排该男子进入某1房,便叫阳某某等多名失足妇女进入该房,后该男子挑选到阳某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一次;后被告人黄某甲收取嫖娼人员黎某某340元人民币后,叫黎某某进入某2房等候,便叫多名失足妇女进入该房,黎某某挑选到失足妇女文某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一次;后被告人黄某甲收取一嫖娼男子350元人民币后,叫该男子进入该酒店某3房等候,便叫多名失足妇女进入该房,该男子挑选到失足妇女黄某丙,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一次。2014年9月6日凌晨,当被告人黄某甲再次准备介绍失足妇女文某某、阳某某、黄某乙、杨某某等人到某4房卖淫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并被缴获14只避孕套。同时,公安人员分别在该酒店某房、某2房抓获失足妇女汪某某及嫖娼人员黎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避孕套14只;书证:受案登记表、缴获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阳某某、文某某、黄某乙、杨某某、汪某某、黎某某、缪某甲、缪某乙、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河源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河源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河源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河源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罗某
代理审判员 邹某
人民陪审员 杨某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