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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203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男,汉族,1989年出生。2015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31日10时35分,吸毒人员李某通过手机微信聊天向被告人谢某甲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谢某甲同意后,李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E某某的小轿车到鼎湖区某街道某居委会某堂处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100元至谢某甲的微信账户。被告人谢某甲收款后,指使其妻子郑某1从家中拿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到某堂处交易。几分钟后,郑某1来到某堂处,将一小包灰白色粉状块形物交给李某。交易完毕后,李某驾车离开现场,当行驶至鼎湖区某街道某治保会附近路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车中起获灰白色粉状块形物一小包,净重0.09克。经依法鉴定,含海洛因成分。
2019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鼎湖区某街道平安西街某社区卫生防疫站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扣押黑色OPPO牌直板触屏手机一台。肇庆市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取保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甲系累犯,又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OPPO牌直板触屏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肇庆市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取保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员 谭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肇庆市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取保律师在线咨询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肇庆市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取保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