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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肖某甲、蔡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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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8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17:31: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肖某甲、蔡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203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28日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9年出生,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乙,男,1963年出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蔡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及其辩护人林某,被告人蔡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肖某甲在揭阳市某1县其住家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克给被告人蔡某乙。

(2)2018年11月初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蔡某乙在揭阳市揭东区其住家先后4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5克给李某。

(3)2018年11月初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蔡某乙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2克给罗某。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肖某甲、蔡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被告人肖某甲疑似毒品冰毒白色晶体1包0.591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电子称1台、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蔡某乙疑似毒品冰毒白色晶体3包1.103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瓶0.412克、白色OPPO手机1部。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应的证据。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蔡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甲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给蔡某乙,而是代购毒品,但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肖某甲能坦白,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肖某甲在揭阳市某1县其住家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克给被告人蔡某乙。

2018年11月16日,向被告人肖某甲扣押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包(重0.591克)、电子称1台、黑色OPPO手机1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2日下午,“老细”(肖某甲)打电话称有20只货,问我要不要,并称每只200元,若钱不够可赊账,我当场联系罗某后第二天一起到某1惠城“老细”楼下,罗某在楼下等,我自己上去604房找“老细”,向“老细”购买了20克冰毒,每克2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老细”3000元,还有1000元尚未支付。购买来的冰毒一些我自己吸食,一些用吸管平均分为20份用小透明封口袋起来卖给朋友。我的微信名叫“55”,头像是我本人,“老细”的微信我备注为“细”,他自己本人也有吸毒。

2.户籍证明、证实材料。证实被告人肖某甲的身份及无犯罪前科等情况。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3.指认、辨认材料。经辨认,被告人肖某甲与被告人蔡某乙相互确认;同时被告人肖某甲、蔡某乙均对案发地点、毒品冰毒及手机交易截图进行确认。

4.扣押物品清单及称重笔录。反映公安机关在肖某甲住所向肖某甲扣押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包(重0.591克)、黑色OPPO手机1部、电子称1台(被摔坏,无法开机)。并对扣押晶体称重。

5.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揭阳市某1县被告人肖某甲的住家等情况。

6.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反映2018年11月16日凌晨,揭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联合某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揭阳市某1县查获涉毒犯罪嫌疑人肖某甲,现场扣押了电子称1台、黑色OPPO手机1部、疑似冰毒白色晶体1小包,遂后将其传唤到揭阳市公安局某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

7.检验报告。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8.现场检测报告书。经对被告人肖某甲、蔡某乙的尿液进行检验,结果甲基苯丙胺麻醉毒品成分均呈阳性。

9.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肖某甲、蔡某乙至案发近三个月的通话清单,并证实蔡某乙有与陈某交易毒品转账记录。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反映被告人肖某甲、蔡某乙因本案均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及被告人蔡某乙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事实。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1.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供述“阿蔡”(蔡某乙)通过微信找我叫我帮其购买20克毒品冰毒,我便找了“阿强”购买20冰毒后于2018年11月12日晚上到某1县我家楼下交接冰毒,我以每克190元的价格购买该20克冰毒,总价3800元。翌日上午,我在位于某1县我的住家贩卖毒品冰毒**克给**叫“阿蔡”的揭阳人,当天我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阿蔡”,我从中获利200元。我用我的微信“五福之家”(微信号某)和“阿蔡”的微信“55好久不见十分想念”(微信号某)联系。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2)2018年11月初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蔡某乙在揭阳市揭东区其住家先后4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5克给李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的证言。2018年11月16日5时19分证实在两个多月前的一天21时许,我打电话给“阿佬”(蔡某乙)问其是否能帮我找到毒品冰毒,后“阿佬”约我到揭东区一路口以200元的价格交易冰毒0.4克,至今我向“阿佬”购买具体次数我已忘记。我于2018年11月11日至12日、14日,我分别帮朋友“梅肉”、“阿高”(陈某)向“阿佬”购买冰毒共5只(每只1克),购买价格每克为300元。

2.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蔡某乙的身份情况。

3.指认、辨认材料。经辨认,被告人蔡某乙与证人李某相互进行确认并均确认了案发地点、手机交易截图。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4.手机交易截图、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与陈某交易毒品的事实。

5.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地点位于揭东区等情况。

6.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反映2018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揭阳市公安局某局禁毒大队根据掌握的线索,联合揭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揭东区抓获被告人蔡某乙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

7.现场检测报告书。经对李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

8.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李某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事实。

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蔡某乙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10.被告人蔡某乙的供述。供述2018年11月13日至15日,李某到位于揭东区我的住家向我购买毒品冰毒共4只,每只300元,李某给了我900元的毒资,最后一次李某尚未支付我毒资,每克我赚取100元的好处费。

(检察审查起诉阶段)供述2018年11月12日李某到位于揭东区我的住家向我购买冰毒1克,每1克的价格为300元。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3)2018年11月初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蔡某乙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2克给罗某。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蔡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被告人蔡某乙白色OPPO手机1部、疑似毒品冰毒白色晶体3包1.103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瓶0.412克。经检验,扣押的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我向蔡某乙购买过2次毒品冰毒共2克,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14日,每次都是蔡某乙带着用塑料透明封口袋包装的1克冰毒到我的手机店卖给我,后我通过手机微信转账转付蔡某乙毒资共600元。

2.指认、辨认材料。经辨认,被告人蔡某乙确认了证人罗某及手机交易截图;证人罗某确认了被告人蔡某乙。

3.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反映公安机关向蔡某乙扣押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3包(1.103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1瓶(0.412克)及白色OPPO手机1部。并对扣押的晶体称重。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4.现场勘查材料。反映案发地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数码店内等情况。

5.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案件的综合报告。反映2018年11月16日凌晨,揭阳市公安局某局禁毒大队联合揭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揭东区抓获涉嫌贩毒人员蔡某乙及其下线李某,查获白色晶体物4小包,同时,另一组民警在某1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配合下,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肖某甲,查获白色晶体物1小包。经审查,肖某甲交代其有贩卖毒品给蔡某乙的犯罪经过;蔡某乙交代其向肖某甲购买过20克冰毒供自己吸食和贩卖给李某等人;李某供认多次向蔡某乙购买冰毒供自己吸食及部分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另案处理)的犯罪事实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

6.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到蔡某乙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已将检验结果通知蔡某乙。

7.现场检测报告书。经对罗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

8.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反映罗某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

9.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罗某至案发近三个月的通话清单。

10.被告人蔡某乙的供述。供述2018年11月14日中午罗某打电话找我购买冰毒,我便将13日从肖某甲处购得的20克冰毒中分了1克装在塑料透明封口袋里,开着摩托车将这1克冰毒送到罗某的手机店,当晚罗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我毒资300元,每克我赚取100元的好处费。翌日11时许,罗某再次打电话找我购买冰毒,我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将1克冰毒送给罗某的手机店,这一次罗某没有付给我毒资。这2次罗某都有拿出向我购买的冰毒请我吸食。我总共卖掉了13克冰毒,4克被公安机关扣押,剩余的一些被我自己吸食了。

(检察审查起诉阶段)供述2018年11月14至16日连续3天的中午我到罗某住家吸食冰毒,冰毒是罗某提供的,我没有贩卖冰毒给罗某。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甲、蔡某乙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甲、蔡某乙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以贩养吸,从其住所或身上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各自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蔡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否认自己贩毒的事实,依法不认定为坦白。但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给蔡某乙,而是代购毒品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某甲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肖某甲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乙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罚金,对被告人蔡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蔡某乙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根据被告人肖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肖某甲、蔡某乙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查扣的作案工具黑色OPPO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 判 长  林某

人民陪审员   江某

人民陪审员   谢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某

书记员 吴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揭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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