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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蔡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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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74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14:39: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蔡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5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7月30日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0年出生。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公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初,被告人蔡某甲与同案人许某、杨某(均己起诉)密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议定由蔡某甲出资,许某负责购买制毒原料及制毒技术,杨某、向某负责其他制毒事项。许某找到陈某3(已起诉)准备在陈某3经营的某汽车修理部内制造毒品。2016年6月12日左右,许某伙同杨某在陆某市某2镇某高速路口接上一辆载有麻黄素的东风商务车后,将该批麻黄素及一批制毒工具运载到某汽车修理部,许某、杨某、向某、陈某3等人共同将车内的麻黄素及工具卸下,许某等人准备开始制毒,被陈某3妻子发现并阻止。当晚,许某与杨某、向某将制毒工具、原料转移至某4县某5镇向某的住处存放。2016年6月17日左右,蔡某甲通过情妇陈某4做其父陈某5(均己起诉)及其弟陈某6(在逃)的工作,要在陈家位于陆丰市某6镇某7村的养蛇场内制造毒品。征得同意后,蔡某甲伙同许某、杨某将部分麻黄素、制毒工具及其他制毒配料运至陈家养蛇场内开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期间,蔡某甲指使陈某4、陈某5帮忙购买制毒配料及工具。2016年6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捣毁该养蛇场制毒窝点,现场查获可疑液体2桶净重共计148.9kg(经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含量分别为31.2g/100g、6.3g/100g)、疑似麻黄素2袋净重共计39.6kg(经送检检出氯代麻黄碱成分)及反应釜、活性炭等制毒工具、制毒配料一大批;在杨某出租屋内查获疑似麻黄素一袋(净重24.8kg,经送检检出含氯代麻黄碱成分),在向某住处查获制毒工具及配料一批。

为证明上述事实,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蔡某甲辩称其没有制造毒品,但其有借钱给许某,其不知许某借钱的目的。

其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制造毒品罪无异议,但提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2.受许某串招,起辅助作用,是从犯;3.社会危害性较轻,在实施过程中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不致于毒品流入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4.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蔡某甲与同案人许某(己判刑)密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议定由蔡某甲出资25万元,许某负责制毒,获利二人平分。许某先后找到同案人杨某、向某(均已判刑)为帮手,并找到同案人陈某3(已判刑)提供其经营的某汽车修理厂为制造毒品窝点。同年6中旬,许某、杨某、向某、陈某3在该窝点制造毒品过程中,被陈某3的妻子卓某发现并极力阻止,许某觉得制毒条件不成熟,便与杨某、向某将制毒原料、工具转移至某4县存放在向某租住的出租屋。同年6月17日,被告人蔡某甲通过其情妇同案人陈某4联系同案人陈某5(均已判刑)及陈某6(在逃),提供位于陆丰市某6镇某7村陈某6、陈某5的养蛇场作为制造毒品窝点。后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许某、杨某等将部分麻黄素、制毒工具及其他制毒配料运至养蛇场内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期间,蔡某甲指使陈某4、陈某5帮忙购买制毒配料及工具。2016年6月2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陆丰市某6镇某7村养蛇场内查获可疑液体2桶净重共计148.9千克(经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含量分别为31.2g/100g、6.3g/100g)、疑似麻黄素2袋净重共计39.6千克(经送检检出氯代麻黄碱成分)及反应釜、活性炭等制毒工具、制毒配料一大批;在杨某出租屋内查获疑似麻黄素一袋(净重24.8kg,经送检检出含氯代麻黄碱成分),在向某住处查获制毒工具及配料一批。

另查明,2017年4月27日23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蔡某甲,次日,公安机关根据蔡某甲举报的信息在陆丰市某2镇某号房抓获网上逃犯李某。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

1.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612制造毒品案的立案经过。

2.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27日23时许,该队根据线索举报,在陆丰市某2镇六社新村西3巷某号抓获涉毒逃犯蔡某甲。

3.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陈某4的住宅进行检查,在其住宅卧室衣柜悬挂的衣服口袋内检查出其本人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四张(中国银行两张,账号分别为62某07、62某9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账号62某55;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账号62某14)、在客厅茶几上检查到苹果手机一部(号码137某7777)。上述物品均被扣押。

4.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陈某5、陈某3人身进行检查,在陈某5身着的裤子口袋内检查并扣押黑色手机一部(号码180某1993),在陈某3身着的衣服口袋内检查出并扣押手机两部(苹果手机号码138某5600、华为手机137某1090)。

5.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对许某人身进行检查,在其身着的衣服口袋内检查出白色直板手机一部(137某3237)、黑色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四百元整、身份证两张及双面写有电话号码的白纸一张)。上述物品均被扣押。

6.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对陈某3经营的某汽车修理部进行搜查,未搜查到与案件相关的物品、证据。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7.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陆丰市某6镇某区某7村陈某5的养蛇场制毒窝点扣押(1)可疑液体一桶(用蓝色塑料袋盛装,净重75.2公斤);(2)二口抽滤瓶一个;(3)金属漏斗1个;(4)金属反应釜1套;(5)氢气瓶3个;(6)活性炭5盒;(7)粉末状物2袋(用编织袋包装,其中1袋净重14.8公斤,1袋净重24.8公斤);(8)氢氧化钠40罐;(9)金属圆桶1个;(10)硫酸钡20罐;(11)低钠盐96包;(12)三水合乙酸钠20罐;(13)循环水式真空泵1个;(14)氯化钯4罐;(15)二口抽滤瓶1个;(16)可疑液体(反应釜中提取,净重73.7公斤)。

8.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员先对一个同样规格的空编织袋进行称重,重量为0.2公斤;随后侦查员依次对查获的7号扣押物品2袋粉末状物进行称重,其中第一袋粉末,毛重为30市斤等于15公斤,减去空包装袋的重量0.2公斤,净重为14.8公斤;第2袋毛重为50市斤等于25公斤,减去空包装袋的重量0.2公斤,净重为24.8公斤。对查获的1号扣押物品可疑液体用蓝色塑料桶盛装,因现场不具备称量原桶条件,侦查员先用金属圆桶进行称量,金属圆桶重量为8.2市斤等于4.1公斤;随后侦查员将1号扣押物品蓝色塑料桶内的液体倒入铁质圆桶内进行称量,毛重为158.6市斤等于79.3公斤,减去金属圆桶的重量,净重为75.2公斤;对从振荡器内提取的16号扣押物品可疑液体1桶用塑料盒分三次进行称量,塑料方盒的重量为1.4公斤,分三次称重,第一次称重为26.05公斤,第二次称重为29.85公斤,第三次称重为17.80公斤,共重155.8市斤等于77.9公斤,减去空塑料方盒的重量,净重为73.7公斤。

9.某4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现场照片,证实在某4县某5镇海珍酒店628房抓获涉毒人员向某、杨某、郭某、王某,为了及时获取嫌疑人违法犯罪的有关证据,侦查人员对嫌疑人杨某租住的某4县金伯爵花园出租屋三层进行检查,抓获嫌疑人刘某1,查获了出租屋内的涉案物品,并制作扣押清单。对嫌疑人向某、杨某等人租住的某4县某5镇龙山小学附近出租屋进行检查,查获了出租屋内的涉案物品,并制作扣押清单。在杨某处扣押疑似麻黄素一桶;在向某住处扣押铁锅1个、活性碳1箱、氢氧化钠20瓶、红胶桶2个、白胶桶3个、铁桶2个、白桶3个、水勺3个、滤纸若干张、蜂窝活性炭18个。

10.中国银行陆某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同案人陈某4持有的卡号为62某07银行卡有频繁大额资金交易,其中在2016年5月17日现存35万元,取现30万元;5月20日取现30万元。

11.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蔡某甲的尿液经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12.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

13.本院(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蔡某甲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4.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证实李某因贩卖毒品被该局立案侦查。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5.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李某的说明材料,证实2017年4月28日18时,该队在陆丰市看守所审讯室对嫌疑人蔡某甲进行审讯时,蔡某甲向该队举报称涉毒的网上逃犯李某现躲藏在陆丰市某2镇某房。2017年4月28日23时许,该队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根据嫌疑人蔡某甲举报的信息在陆丰市某2镇某号房,抓获涉嫌运输毒品的网上逃犯李某,该队于2017年5月2日将网上逃犯李某移交给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禁毒大队。

16.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二中队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队侦办的612制造毒品案中,所调取的手机号码130某7866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杨某,经分析研判该号码是杨某实际使用的;137某4234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杨某,但实际使用人是许某;137某1090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陈某3;135某6680开户资料登记用户陈某3;180某4103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刘某1;180某1103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刘某1;180某3000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陈某6;180某1993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陈某4;132某4820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钟某;157某7614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刘某;152某5763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高某;159某0178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周某;151某0342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陈某1城;158某8248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文某;188某8972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吴某;138某5600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刘某;137某3237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余某;150某9363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黄某;136某1629开户资料登记用户是黄某。

17.中国移动广东汕尾分公司、中国电信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清单,证实同案人许某持有的号码136某1629、同案人陈某6持有的号码180某3000、同案人陈某4持有的号码180某1993与被告人蔡某甲持有的152某2666在案发时间段有通话记录。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陆丰市某6镇某村委会某7村陈某6养蛇场内。该养蛇场大门朝北开,进入大门为一条东西走向的过道,过道的东侧尽头有1个房间,北侧由西向东有四间房,南侧由西向东有五间房,其中南侧由西向东第三间房为中心现场。现场勘查按照由中心到外围的顺序进行。进入中心现场房间,房间的北侧为露天的院子,院内地面有1个编织袋,编织袋内有1个金属漏斗,东侧地面有1个蓝色塑料桶,塑料桶内有可疑褐色液体,塑料桶旁有1个抽滤瓶。穿过院子进入房间,房间地面上靠近房门处有1枚烟头;房间中央地面上有1台反应釜,反应釜内有可疑液体,在反应釜阀门把手上提取脱落细胞粘取物,反应釜南侧地面有1个纸巾团,反应釜东南侧有1个蓝色塑料桶:靠东墙的地面上由北向南有1个氢气瓶,在氢气瓶地面上见2个绿色尼龙袋,2个塑料漏斗,1个金属漏斗和2袋白色粉末;靠南墙的地面上由东向西有1箱活性炭,低钠盐1袋,1箱三水合乙酸钠,1张塑料凳,塑料凳上及旁边地面上共有4个灰色小罐,1个纸箱,纸箱上见1只胶手套,1箱硫酸钡,1箱氢氧化钠;靠西墙的地面上由南向北有1个纸箱,纸箱内有1个金属圆桶,纸箱旁地面上有1只口罩,1箱氢氧化钠:靠北墙的地面上由西向东有1台真空泵和1个氢气瓶,在氢气瓶旁有1条黑色编绳带。中心现场门外过道地面上有2枚烟头,在中心现场对面,由西向东第二间房门褴上有1枚烟头,其门外过道地面上有1个红色塑料袋及1枚烟头,在塑料袋旁有1个“红牛”饮料瓶及1个“八宝粥”瓶,分别在此两个瓶上提取到3枚及1枚指纹。勘查过道东侧尽头房间,在地面上有1个纸箱,纸箱内有1个抽滤瓶。现场其余位置未见可疑痕迹物证。

(三)鉴定意见

1.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6)07027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将在养蛇场及杨某家查获的可疑毒品送检,经鉴定,1-6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2.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6)07005-1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从制毒现场提取的白色晶体和从某4杨某家提取的白色晶体均检出氯代麻黄碱成分。

3.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6)11008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将在养蛇场查获的可疑液体送检,经鉴定,1、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31.2g/100g、6.3g/100g。

4.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DNA)字(2016)07020号、(2016)08050号法医物证(DNA)检验鉴定书、(2017)09064号鉴定书,证实将陈某3、陈某5、向某、陈某4、杨某、王某、郭某、许某、被告人蔡某甲的血样与制毒现场提取的塑料袋口、塑料袋、手电套绳、烟头4个、口罩、手套、脱落细胞粘取器、编织袋3个进行DNA比对,结果为(1)在陆丰某6镇某7村陈家蛇厂所采集的烟头11、12、14号检材所含DNA的基因分型与许某血样DNA一致。(2)蔡某甲血样与烟头13号检材的基因分型不相同。(3)现场提取的塑料袋口、塑料袋、手电套绳、口罩、手套、脱落细胞粘取器、编织袋3个检材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的老公杨某有一辆白色的小汽车,我不知道车型,记得车牌号尾数505。我只知道他有个叫向某的朋友,我是从我老公跟向某聊天的时候才知道他姓向。公安机关有在我的住处查获一个黄色编袋,是放在我们住的房间对面的空房间的床尾位置的,而且我只看过那个黄色编袋,其他东西都没有看过。我不知道黄色编织袋里装的是什么东西。编织袋是向某拿上去的,因为6月19号下午2点左右我出去买菜,出去的时候我老公杨某不在家,我买完菜回家时在上楼一楼的楼梯拐弯角碰见了向某,向某把我家的钥匙拿给了我,回到家时我老公杨某不在家里,所以我才会觉得是向某把那个黄色编织袋拿到我家的。我不知道向某为什么会有我家的钥匙,那把给向某的钥匙是我老公杨某在用的。

经混杂相片辨认,证人刘某1辨认出向某就是拿黄色编织袋到她家的向某。

2.证人卓某的证言:十多前的一天晚上10时许,有一部灰色的面包车停在我店门前,车上两名男子下车走到我店内把陈某3叫出去说话,陈某3走出去和那两个男子低声讲话,我叫陈某3进到店里来,那两名男子也跟着陈某3进到店里喝杯茶,我当时就讲我们是踏实做正经生意的,不要在我们店里乱搞东西,那两名男子说没有做不正当的事情,一会那两名男子就开车走了。因为我没有见过这两名男子,一般和陈某3接触的人我都认识的,我自己心里有点不踏实,所以叫他们不要在我们店里乱搞东西。那两名男子瘦一点的男子讲本地话,偏胖的那名男子讲普通话。我老公陈某3有欠他人的钱,具体数额我不清楚。

3.证人陈某1属的证言:我是朱某委会的会计。今年六月二十一日早晨禁毒大队在我村查获一制毒窝点时,我们村干部有到现场。公安机关在该蛇场内查获一些制毒工具、原料及一些可疑液体。该蛇场是陈某5一家人的,蛇场的房屋是陈某5家自建的房屋,建成差不多两年了。平时都是陈某6与陈某5两父子在场内养蛇。

4.证人陈某2的证言:我是某6镇某7村村长,我是公安机关查获该制毒点后,才通知我到现场的。制毒点在我村村民陈某5家的养蛇场内,养蛇场建成差不多有两年,平时都是陈某5和陈某6在该养蛇场内养蛇。公安机关在该制毒点查获到制毒工具、原料及一些液体,具体是什么东西我说不出。该蛇场是陈某5家人在宅基地上自建的。

经混杂相片辨认,证人陈某2辨认出陈某5。

5.证人叶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在我家301房抓获一个女房客,该女房客叫刘某1,30多岁,四川人。刘某1是去年10月15日租住我家301房。301房一般都是刘某1一个入住,春节期间刘某1的老公也有在这里住。刘某1老公四川人,身型偏胖。租房合同是我与刘某1签订的。

经混杂相片辨认,证人叶某辨认出刘某1;杨某就是刘某1的老公。

6.证人黄某的证言:我与许某是夫妻关系。许某有好久没有回家了。我怀疑他外面有女人就和他吵架,经常吵,最近三四个月就没有回来过。最近三四个月他还是有过去他姨丈石场做工,石场位于某8镇半径村附近。许某的电话是691某9、674某4,这两个号码都是某8镇的集群网,长号已经记不清了。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7.证人李某的证言:我认识蔡某甲,他是某村人,跟我是朋友关系,在我被抓的四、五天前,我有跟蔡某甲通过电话,然后我和他有在盛世王朝708号房见面,就聊下天,其他没有谈什么事情。

8.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我与杨某一起被抓的时候,当时我是从广州棠下过去某4还三万元给杨某的,我和他有一起吸毒,但是没有做过其他违法的事情。我因为运输毒品被花都警方抓获,我这次的毒品是向“福哥”购买的,我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陆某市某8人。

经混杂相片辨认,王某辨认出7号照片就是杨某。

(五)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152某2666是我三四年前开始用的,一直到去年才没有用这个号码,153某0982这个号码是我清明前用的。152某2666这个号码我有跟许某联系过,去年许某因为制毒出事了,所以我不敢再用这个号码。我有出资与许某合伙制造冰毒。2016年4月份左右,许某到陆某市某2镇某酒店来找我借钱,开始我不同意,后来许某才告诉我,他准备做制造冰毒的生意,但是因为没有本钱,想让我出二桶“料”的二十三万钱就可以了,其他制造冰毒的过程和购买工具等不用我插手。等冰毒做成了卖掉之后,扣除二十三万元本钱,剩下的我们二人平分,我想想就答应他了。5月份左右,我让陈某4用我的中国银行卡去取了二十三万元出来,放在陈寨美家里,一直6月初等到许某将制造冰毒的“料”等工具什么的买好了,我才将二十三万元带到某酒店拿给许某。然后由许某去制造冰毒,在这个过程中许某说钱不够用,所以我就又拿了二万元给许某,我总共出资二十五万元。6月中旬,许某打电话给我说他现在做的地方不肯他做了,现在要另外找地方做,要我另外找个地方,我说这是你的事情。许某第二天用车将制造冰毒的工具搬出来找我,我没有办法只好带许某到陈某5、陈某6家里找陈某5父子说:“我朋友做这个生意的事情出了点事,现在想在你们的蛇场这里做一晚,做完就搬走了。”陈某5考虑了一下就对我说:“你自己去安排吧。”我们说好之后就由许某去安排所有的事情了,到6月21日晚上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给抓了。我跟陈某5父子说要在蛇场制造冰毒的时候,没有跟他们说好处或者报酬。我只是在回来之后跟许某私下说,等做好了之后要补点费用给陈某5父子。我所说的“二桶”“料”是指二桶麻黄素,麻黄素“一桶”是人民币11.5万元,二桶就是23万元。购买麻黄素是准备制造毒品冰毒。我们当时说好是由许某负责销售的。制造毒品冰毒的麻黄素、化学品、振荡器等全部都是由许某负责购买的。我不知道杨某、向某、陈某3等人在里面负责什么,他们都是许某叫的。

当许某跟我说这件事情的时候,就我和许某二个人,他要我出资二十三万元购买二桶麻黄素,至于许某有没有跟其他人合伙我就不知道了。制造冰毒所需要的原料麻黄素具休从哪里购买的我不知道,这一切都是许某在联系,只有许某在福建的客户到陆某2之后,许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在某酒店安排一间房间给福建的客户入住,所以我就打电话到前台交代一间房给许某的福建客户入住;我记得是2016年6月初我拿了二十三万元给许某之后的事情,当时福建来的是二个人,我没有跟福建的客户见面,一切都是许某在安排。我不知道制造冰毒的具体地点,但是我有听许某说过是在陆某市某2镇四十米大道附近的一个修配厂里做,具体的我就不知道了,我也没有去。许某对我说修配厂老板的老婆不同意我们在修配厂里做冰毒,所以许某要我另外找地方继续做冰毒,而且许某说在修配厂里的所有东西都搬在福建客户开过来的商务车上。我没有办法所以就在6月17、18日左右的下午,我驾驶我的路虎极光载许某到陆丰市某6镇某7村找陈某5父子,我跟陈某5父子说现在没有办法只有在蛇场这里做一天,等把冰毒做出来之后就马上搬走。陈某5就说你安排吧,所以我就让许某自己去安排把制毒用的东西搬到陈某5父子的蛇场里去继续制造冰毒。修配厂的制毒工场我没有去过,但是蛇场在谈的时候我有去过,许某将制毒的工具什么搬进去之后,我就没有去过。

我要立功,我现在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名叫李某的逃犯。李某,50岁左右,他是广州警方立案的逃犯,他现在躲在陆丰市某2镇某房。我在某8镇的悬赏通缉通告上看到是因为毒品的事情被追逃的。我认识杨某,是通过许某认识的。我从来都没有叫杨某帮我载东西。我和杨某在某酒店里有一起吸过毒,毒品是许某提供的。

我负责出资25万元人民币购买麻黄素,陈某6父子负责提供制毒场地,我没有去过制毒现场。

我在某8镇的街道看到李某被通缉的照片贴在墙上,所以我才知道他是网上逃犯,我是听别人说的李某躲藏在陆丰市某2镇盛世王朝708房的。我没有在708房见过李某。我不认识一名四川籍的王某。

2016年2月或3月份左右,许某到陆丰市某2镇某酒店房间找我借钱,说他准备做制造冰毒的生意,想让我出二桶制毒原料二十三万元就可以了,制毒工作由他自己去操作我不用插手,但是我没有答应参与他制毒,也没有答应他不参与制毒,只有拿人民币23万借给许某。2016年5月份左右,我让陈某4用我的中国银行卡拿了二十三万元出来,放在陈某4家里,一直6月初,我才将那二十三万带到某酒店给许某,之后许某又叫我拿2万元借给他,我又拿了二万元给他,我总共借给许某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我借给许某人民币25万元是我自己经营酒店和砖厂赚取的。当时许某只说事成之后拿点钱补给我。我没有无联系购买麻黄素。当时我有带许某等人到陈某6、陈某5蛇场,由许某等人向陈某6、陈某5做工作,将蛇场借给他们制毒。我认识许某、杨某、陈某5、陈某6、陈某4,不认识陈某3、向某。因为在我被抓获之前听说在逃人员李某晚上将在某2盛世皇朝房间唱歌,在我被抓获后我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该线索,公安机关当晚就将李某抓获归案。据我所知李某在广州涉嫌贩卖毒品被通缉,听说贩卖毒品约2公斤多。

被告人蔡某甲指认了蛇场的照片。

经混杂相片辨认,被告人蔡某甲辨认出陈某4、杨某、陈某5、许某、陈某6。

2.同案人杨某供述:我因为伙同他人制造毒品一事而被同志抓获来审问的,我和某锏、阿开他们一起制毒的,这次制造冰毒是某锏和阿开提议的,我没有出钱,就是帮手,出体力。我不知道某锏的具体姓名,大约30多岁,个子比较矮;阿开具体姓名叫蔡某甲,我认识他。去年底,我和某锏认识,并且知道他会制造毒品,我因为没事做,就向他提出有机会跟他学习一下制造毒品的流程,某锏答应了。今年6月份上旬一天,某锏打电话给我,让我一起去接货(指麻黄素),顺便在制造毒品过程帮忙一下,还说只要看上一遍就学会了,我就答应了他。6月12日左右的一天早上,我按照某锏的吩咐,开着我自己车牌为粤N某某白色皇冠小汽车到某2镇华辉小区去接某锏到某高速路口,我们等没多久,有一辆挂江西牌(车牌号码记不清)银灰色东风商务车下来,并停在某高速路口对面的油站旁,某锏叫我过去开那辆车,商务车的驾驶员已下车离开,我没有看清楚人,我发现商务车上放置着3袋用编织包装的麻黄素,于是我就开着商务车跟着某锏走;我们来到某2镇四十米大道的一间汽车修理厂,把商务车放在修理厂里就走。第二天(6月13日),我和某锏二人开着那辆商务车到揭阳隆江镇去买了四瓶“轻(氢)气”和玻璃漏斗;回来时,修理厂老板把装“轻(氢)气”瓶子和漏斗等物品放在修理厂喷漆房里,我看到喷漆房里有反应瓶架子等工具。第三天(6月14日)我们二人到某2镇买了一些塑料桶和过滤瓶等工具;回到修理厂时,时间差不多晚上了,我们把车停在厂里,本来我们准备那天晚上开工的(指制造毒品),但到了深夜2点时,某锏说修理厂老板跟他老婆没有说好,现在做不安全,要把东西转移走,问我是否有合适地点可以放,我于是想到朋友向某,某锏也认识向某,就说好的,到时叫他一起来帮忙;我打电话给向某,说有点东西(麻黄素)先放在他住的地方,如果有开工,某锏叫你一起来帮忙,向某他知道是制造毒品,马上说好的;我和某锏就将车上麻黄素和其他制毒工具拉到某4县金伯爵花园旁边,向某在那里等我了,我让向某开车到他住的那间瓦房帮忙卸货,我回家休息一下,他们将东西放好后,回头来拉我,我们三个人一起到陆某2修理厂;路上,我对向某说,你运气好,我等了这么多天,都没有看到制造毒品现场,你没几天就可以看到;向某说他没有想到这方面去;我们到了修理厂,将修理厂喷漆房里工具“轻(氢)气”瓶、玻璃漏斗等制毒工具全都搬到商务车,然后将商务车放在某酒店停车场里面,过后我和向某两个就坐出租车回某4。我们回某4第二天,某锏打电话给我叫拉两袋麻黄素给他,我和向某一起坐出租车把麻黄素送到某2华辉小区门口,某锏出来接货,我们就走了。后来某锏又来到某4,到我家拿了一把开瓦房的锁匙,并和向某到瓦房清点了一下物品,过后又叫我们把瓦房的物品拉到我住的房子里。6月19日晚上19时许,某锏打电话给我,叫我和向某把纸箱的药水和钯金给他送过去,我以为要开工了,就和向某送纸箱到陆某,在他家里坐时,他说,现在开工的地方是别人的,他们不让你们进去的,我说那干脆你用出租车送过去了,我们不想理了;这样某锏租了一辆出租车,在四十米大道天成酒店路旁,我们将药水卸在路边上,某锏再装上出租车,我们就回某4。到了昨天(6月20日)晚上,阿开打电话给我叫我帮忙把家里的玻璃抽滤杯拿过去,他在某酒店等我;我听某锏说,阿开和他是伙计关系,阿开负责出钱,某锏负责制造,所以阿开给我打电话叫我把抽滤瓶送去陆某,我不觉得意外;我一个人开着我那辆皇冠小汽车来到某酒店,在某酒店632号房我和阿开坐了一下,我在里面吸了冰毒,他让我帮忙把抽滤瓶送过去;他开了一辆红色路虎小汽车带路,开到林某中学旁边一条巷子,有一个人拿了两袋麻黄素放在我车上,然后我们就往内湖方向开去,当我开到华侨农场时,发现阿开的车不见了,我打电话给他,他说往回走,走到汤南路口,就是某湖至某6镇那条路口,他在路边等,我开了二公里左右才看到阿开在路边等我;我下车后,阿开让我换车开,在广汕路口等他。他就将我车开走,我开车没多远就在路边等他,大约等有20多分钟,阿开就将车开来了,我们换车后,我就回某4了。我回到某4时,已经是21日凌晨1时许,因为阿开拿了几克冰毒给我,我就在某4海珍酒店628号房间开房,并且叫了朋友向某、王某、郭某等人在里面吸毒,早上5时许,同志来查房,当场把我们抓获来这里审问了;房间是我开的,是我用我的名字开的,毒品冰毒是我提供,吸毒的人是我叫的;我帮忙运送麻黄素和制造毒品的工具,阿开没有给我钱,只有说有开工让我去学习,没有说给我多少钱,阿开在让我送抽滤瓶时,给了我几克冰毒,并在路上给了我四百元加油;因我在车上;没有看清在林某中学旁边的巷子把麻黄素装到车上的人。阿开和某锏应该在制造毒品了,他们不信任我,不让我到制造毒品的现场去看。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我不知道她的名字,但阿开有个三十多岁的女人我见过,她有一部红色的本田小车,曾经那女的拿过一些冰毒给我吸,那女的住在某附近的一个小区。我不知道修理厂的老板是谁,我和某锏去修理厂时他在那里,和某锏在说话,具体说什么我不清楚;他有帮忙卸“轻(氢)气瓶”和玻璃漏斗等物品,听某锏说,是准备在他修理厂里面制造毒品的。

纸箱的药水有硫酸钡、活性炭等物品,是某锏开单后让我在网上买的,然后快递到某4的;即我在百度上搜索这些物品,看到有联系电话我就与对方联系,谈好价钱数量后让对方发货到某4,我是从银行柜员机打款给对方,没有具体交易记录;收货人写的是向某,货也是向某去取的。

向某认识某锏,我们经常一起吸毒,冰毒通常是某锏提供的;向某认识阿开,也有经常一起吸毒,阿开喜欢找妹仔,我和向某都帮阿开找过。我们在某4放原料及制毒工具的场所是向某租的,之前向某就住在那里。向某在制毒这件事上有直接帮我忙,我平时会给他一点零花钱,多的就没有。

陆某6的制毒点我没有去过,阿开不让我去。我们这次制毒共搞了六袋麻黄素,在某高速路口接的三袋麻黄素被阿开藏起来了。后来又搞了三袋到修理厂准备制毒,结果没有制成,就把这三袋麻黄素拉到某4向某那里存放,后来阿开他们说找到地方制毒了,我就送了两袋过去;警察在我租住的房子缴获的一包麻黄素是我自己藏的,因为阿开制毒的地方都不让我去,我就气不过,我在这件事上出了那么多力,所以就私藏了一袋麻黄素。我手机上存的号码137某4234、136某1629是某锏使用的。

我与王某是朋友关系,我们是老乡,我跟蔡某甲只是认识,平时有在一起吸毒,蔡某甲是某锏带我去认识的,我不记得我使用的手机号码,130某7866的号码不是我使用的。

同案人杨某确认了存放在向某住处的制毒物品及在其家存放的麻黄素照片。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杨某辨认出同案人陈某3就是汽车修理厂的老板,他有帮忙卸装制毒工具氢气瓶和玻璃漏斗等物品;同案人许某就是某锏,负责制造毒品,并叫其帮忙制毒;被告人蔡某甲就是阿开,负责出资制造毒品;辨认出同案人向某,他有参与运输和搬运毒品麻黄素,并于2016年6月21日凌晨在海珍酒店628号房内吸食毒品;辨认出郭某、王某,他们在2016年6月21日凌晨在海珍酒店628号房内吸食毒品。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3.同案人向某的供述:我和杨某是朋友关系,经常有帮杨某干点活,比如买东西,搬搬东西,反正就是跑跑腿之类的事情;有时候办事剩下的钱,杨某就让我拿着用。我于21016年6月21日凌晨4时许,在海珍酒店628号房被抓获,与我一起被抓获的有杨某、黄姓中年男子和“阿某”。我被抓获前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2某4820,因为手机坏了拿去维修,所以被抓获时没有查获我的手机。

2016年6月16日晚,我和杨某驾驶了一部东风风行商务车(灰色、车牌记不清)从某4开到陆某2一汽车修理厂;到了后,修理厂内有人把门打开,杨某把车开进修理厂,我们(我、杨某、另外一个人不认识)三个人把一个铁架子、一个绿色蛇皮袋(内装物品不详)、一个用棉被包裹着的东西(很重)、一个气瓶(医院里装氧气的那种瓶子)搬到车上,然后杨某把车开到某酒店停放,我和杨某打出租车回某4;我们开车去修理厂路上好像有一个人驾驶一部摩托车带路,没有看清那人的样貌和摩托车的特征。

6月17日左右,杨某让我帮忙在某4县城找间房子放东西,我在某4县海城镇龙山小学附近租了一间民房(也就是今天早晨被警察搜查的那间房),该民房的钥匙是昨天早晨(6月20日)才拿到。今天凌晨(6月21日)3时许,我把存放在另外一民房(因房东要翻新房子)的两个铁桶(每个铁桶都有用绿色蛇皮袋包装)、两至三个白色塑料强力桶、几个纸箱搬到刚租的这间民房。另外的一间民房是我于上月底租的,杨某和我就陆陆续续把一些桶、箱子什么的搬进该民房,每次都是杨某与我从他那辆白色皇冠小汽车搬下来的。因为房东要翻新我之前租的房子,所以我就跟房东重新租了另一间民房。把东西转移出来之前帮杨某搬那些铁桶、塑料桶时,我以为杨某要用来开夜宵档的,但是到陆某那间汽车修理厂搬卸完东西后,回到某4我用手机百度了一下“制毒”,网页上就弹出一些制毒工具的图片,我猜出那些东西就是制造毒品的工具了,心里有数后,我就没有问这些东西的用途了。我帮杨某搬卸的纸箱有四个,两箱里面放的是瓶装液体,另外两箱里面是固体。

6月19日中午,杨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出来玩,我就从厂里出来上他的车,杨某就开车回他家,杨某让我把车后尾箱内的蛇皮袋搬到他家里,我就把蛇皮袋搬他家里面的小房间靠床边放下后就出来了。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6月中旬一天晚上,杨某打电话给我说有点东西要放在我租的那间房屋里,他车开过来后,我就从他白色皇冠车后尾箱内搬了三个蛇皮袋(黄绿色)放进出租屋内;大概两天后的晚上,杨某和我把其中两个蛇皮袋送到陆某华辉小区与广汕路交界的位置,然后由一部女装摩托车拉走了,另一袋子杨某让我搬到他家里放。

我出租屋存放的白色强力塑料桶是杨某用车载来的,黄色纸箱有一部分是杨某自己用车载来的,有一部分(四个纸箱)是我和杨某一起到物流公司搬回来的;物流公司名字叫纵横物流,收件人是我,东西是杨某购买的。

同案人向某确认了制毒原料的照片。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向某辨认出杨某;陈某3像是陆某2汽车修理厂的老板,但不确定;辨认不出许某。

4.同案人陈某5的供述:今天(2016年6月21日)上午,因我儿子陈某6养蛇场的场地被公安机关查到违法的东西,我在家中被带来公安机关问话。养蛇场的土地是我的,我的二儿子陈某6在三年前说要养蛇,所以他就建了这个蛇场,建场的钱是陈某6自己出的。我在养蛇场没有股份。平时是我的儿子陈某6一个人在管理这个蛇场,没有其他人,我没有帮他一起养蛇。三年前,陈某6买蛇苗回来时,我有去帮过忙,后来就没有去帮忙了。蔡某甲是我女儿陈某4的男朋友,他有时跟我女儿一起来家里看望我,来的时候偶尔带一两条香烟给我。我手机里存名为“开”的号码就是蔡某甲的手机号码,我很少打他电话。

2016年6月19日傍晚,阿开打我电话,刚好我儿子陈某6拿起来听,听后陈某6就叫我去买大的水桶;阿开突然叫我去买大的水桶,我怀疑阿开他们要制造冰毒;我买的三个水桶由商家送到我家后,我女儿陈某4又打电话给我,问我水桶买好了没有,我说买好了,放在家里。当晚(2016年6月19日)九点多,我在大儿子的家里看到陈某6开了一辆车经过大儿子家门口,我看到车后面有放东西,上面盖了一层三色纸,车子是开到养蛇场去;过了约半个小时,陈某6回到家里,我就问陈某6刚才车上是载什么东西,陈某6说是载了养蛇的饲料。在6月20日晚上,陈某6在家里才跟我说,昨晚他用车载来的那些东西是准备用来和蔡某甲在养蛇场做毒品的,我听陈某6说要制造毒品后,我就劝他不要做这事,同时,我打电话给蔡某甲,叫他推后几天,不要急着做,要三思一下;叫蔡某甲推后几天,是为了让陈某6将制毒品的东西载走,不要在养蛇场做毒品。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同案人陈某5确认了在朱某陈家蛇场查获的制毒工具照片。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陈某5辨认出被告人蔡某甲。

5.同案人陈某4的供述: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蔡某甲,之后便跟他在一起了,一直到现在,我与蔡某甲是同居关系。某锏和蔡某甲是朋友,某锏到家里找过蔡某甲,我们就这样认识的,我与某锏见过两三次面。大约是2016年6月16日晚上,蔡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买几十包盐,我就去买了二十几包小包装的盐,当时是用了350元钱买的,买后放在家里。第二天,蔡某甲就把盐拿走,我不知道蔡某甲买盐来做什么。2016年6月17日上午,蔡某甲用其短号6666打我的短号67777对我说:他要去我某6朱某的老家我弟陈某6的蛇场制毒,制毒是某锏去制,到时要我叫我弟陈某6帮忙载制毒用的工具去蛇场,我跟他说我不同意。当天傍晚,蔡某甲又跟我提起去陈某6蛇场制毒的事,我还是跟他说不要去蛇场制毒,当时蔡某甲也没说什么。18日晚上,蔡某甲问我陈某6的电话号码是多少,我就把陈某6的电话号码报给了他,当时也没问他要陈某6的电话号码做什么我就出去了。19日上午,我和我妹妹陈赛军开我的皇冠小汽车回我朱某家,陈某6跟我说:蔡某甲昨天下午带了某锏到他的蛇场,并说要在蛇场制毒,昨天晚上,蔡某甲叫人载制毒的物品到某湖农场我们村的路口后,打电话给他,叫他去带路,然后他就把载有制毒物品的车带到蛇场;我又对陈某6讲:蔡某甲怎么这么快把制毒物品载到这里来,我们还没考虑清楚,陈某6也比较害怕,我跟陈某6商量后就说不要了。吃完午饭后,我就打6666的电话给蔡某甲,叫他不要在我家这里做,村里面比较杂,比较危险,又建议蔡某甲将制毒工场搬到华侨伯父没人居住的房子制毒,蔡某甲跟我说再说吧。当晚,在某2家里,蔡某甲跟我说有交待了我父亲陈某5买几个桶,让我打电话给我父亲,交待我父亲把桶买后放在我父亲家里,我就打电话给我父亲说,我父亲跟我说已经买好放在家里了;因为蔡某甲在陈某6蛇场制毒要用到桶,某锏那边不熟悉,就叫我父亲去买了;我父亲应该没有去蛇场制毒场所帮忙,他怕蛇;我不知道陈某6是否有在制毒场所帮忙。我有问蔡某甲制毒是谁去制,蔡某甲跟我说制毒是某锏去制,制毒资金是两人共同出资。

去年我朋友方丽霞有借我中国银行帐号收过10多万元,现金就被她拿走,今年4月份,我兄陈某向蔡某甲借了20多万元在某6镇某村其妻舅陈某7根那里养猪,今年6月份,陈某打电话给我,说将钱汇还给蔡某甲,于是就有使用我的银行卡汇款,我去银行取出现金25万元后交给蔡某甲。这张银行卡的账号是62某07,这张卡是我开的,银行里备用的手机号码是152某2666,原来这手机号码是我使用,后来就给他使用了,这张银行卡有时他拿去用,大部分是放在我这里,密码我们都知道。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陈某4辨认出许某、蔡某甲、陈某5。

6.同案人许某的供述:去年(2015年)我在我姨丈李某的汽车美容店打工的时候,蔡某甲经常开一辆红色路虎前来洗车,之后我们就认识了。我是通过蔡某甲认识杨某,当时我和蔡某甲在陆某某酒店的客房里,杨某带小姐来给蔡某甲,这是今年正月的事。今年二、三月我因在汽车美容店打工,所以就到陈某3的修车店去看一看设备,之后就认识了。我今年去过某酒店十多次,去找蔡某甲闲聊。我没有伙同蔡某甲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我没有与陈某3联系过毒品犯罪的事情。我不认识向某、陈某6、陈某4、陈某5。我没有去过陆某6镇朱某陈家蛇厂。我与蔡某甲、杨某联系是用的同一个手机号码,这电话号码卡一个多月前被丢在某8海边路,我知道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了,隔了几天正好手机卡内没有费用就扔了。我没有使用过136某1629、137某4234、158某8248、185某3322这四个手机号码卡。

2016年5、6份左右我与蔡某甲一起在某酒店吸食冰毒的时候,蔡某甲说他准备要找个地方制造冰毒,全部由他出钱,我负责帮忙制造,事成之后再给点钱我。然后我就去找陈某3跟他说要租用他的修理厂来制造冰毒,陈某3因为欠帐太多,所以就答应了。等到蔡某甲与福建人联系好麻黄素之后,由杨某驾驶小车载我到高速路口与福建人交接麻黄素。我们到某高速路口之后,杨某驾驶福建人开来的商务车载我和麻黄素开到陈某3的修理厂去,福建人就驾驶杨某的小车自己去逛,等我们将麻黄素卸完之后,将商务车还给福建人,杨某就开回自己的车。我们准备在陈某3的修理厂制造冰毒时,制造冰毒所需要的振荡器、活性炭、化学药品及其他制毒用的工具等,都是蔡某甲叫杨某去购买的。我们将这些东西准备齐全之后,要在陈某3的修理厂里开始制造冰毒,但是因为陈某3的老婆极力反对,蔡某甲叫杨某将所有的制毒物品及工具搬走先找个地方存放起来。大约隔了三、四天,蔡某甲叫杨某和我一起将所有的制毒物品及工具用车载到某6他情妇弟弟的蛇场去。后来在蛇场里的制毒物品和工具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制造冰毒总共用了6桶麻黄素,麻黄素是蔡某甲联系好之后,由我和杨某去接的;制造冰毒所用的化学品、振荡器、活性炭、玻璃抽滤瓶等工具是杨某去购买的,至于杨某在哪里购买的我就不知道了;钯金是蔡某甲去购买的;我不知道谁负责技术,我只负责搬工具;我不知道我们制造冰毒总共用了多少钱。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许某辨认出被告人蔡某甲、小杨(杨某)、陈某3。

7.同案人陈某3的供述:某锏经常来我店里修车,就这样一来二去就认识了。某锏好像有一部银灰色东风风行商务车,车牌不清楚。某锏手机号码是136某1629。上个月(5月)中旬的一天早晨五点多,某锏打电话给我让起来开门,打开门我看到某锏和一个胖子开了一部三轮摩托车进来,某锏说车上的东西要做油漆,我看到三轮车有一个铁架和一个马某(电动机),我、某锏、胖子一起把铁架和马某搬到我店内烤漆房内放下,放下后某锏和胖子就离开了。时间过了约二十天,阿钢没有再过来,我期间也打过几次电话给某锏,都是无人接听;有一次打通了,我问他铁架和马某要怎么弄,都放在我这里这么长时间,某锏说他在外地,等他回来再说。本月初,因为我欠别人钱,债主催得紧,我就打电话给某锏问他可否借点钱给我或者帮我借点高利贷;某锏说借钱就没有办法了,如果可以就介绍点生意给我做,我问他是什么生意,他说电话里不好讲,到我店里面谈;两天后的下午,某锏开一部女装摩托车到我店里,我问他是什么生意,因为当时店里人比较多,他没有说,他说到时再告诉我,就坐了一会就离开了;他离开后我有再打电话给他借钱,还有问他是什么生意,他说不要在电话里讲。本月(6月)lO号左右的下午,他开一部女装摩托车到我店里喝茶聊天,他说能不能借我店的地方用,到时付给我几万块还债,后来有人到店里修车,他就离开了。又过一两天的一个下午,他一个人开摩托车到我店里问我氢气哪里有得卖,我说我也不知道,但我可以打电话帮你问,我打电话给送氧气的(因我店里要用到氧气烧气焊,氧气都是这个人送的)问,送氧气的说没有氢气卖。我跟某锏说找不到氢气,某锏说那他自己找。又过了一两天的下午(晚饭时间),某锏和胖子开着银灰色东风风行商务车到我店里,他们俩从车上搬下四瓶氢气、一卷煤气管和一个黄色的蛇皮袋到我店里的烤漆房(烤漆房门是我打开的),放下东西后他们就离开了。某锏离开后的第二天,我打电话给他问究竟是什么生意,他在电话没有说什么,电话挂了没有多久,某锏就开摩托车过来店里,他在我店里坐,我开始还是向他借钱,说催债的追死了,某锏说这个生意做了,你就有钱还给别人了;我问他怎么样做,他说借你这个地方,把药(毒品)摇摇几个小时就可以了,聊了几句他又离开了。某锏离开后,我发信息给他问究竟是什么东西,他回电话跟我说反正没毒没味,说我想搞就搞一下(这时候我已经知道他要在我这里搞毒品了,但具体怎么做我不清楚),我就答应某锏说可以。当天晚上九点多,某锏和胖子就开着那部东风风行商务车过来,车开进我店里后,胖子就离开了;十点左右,有一部小车(好像是一部浅绿色跑车,车牌不清楚)送三个黄色蛇皮袋进来,我有帮忙从车上把蛇皮袋卸下来。某锏就在店里坐,我问他你怎么做,他说人这么多,等一下嘛;晚十一点左右,胖子又回到我店里坐;凌晨0点左右,我说你们现在就做嘛,还帮他们开了灯,某锏把车门打开,车门打开后,我老婆看车里有几个白色塑料桶,知道他们想在我修理厂制造毒品,就马上赶某锏和胖子走,让他们不要在店里做;某锏和胖子把先前卸下的三个蛇皮袋搬上车开车走了;他们走了后,我发信息给某锏还是想跟某锏借钱,某锏说事都没做成,哪里有钱借,就挂了电话。我有发信息给某锏,骗他说我老婆和其他人都被赶走了,叫他们重新过来做,我发了几条,某锏回复好的,但最后他们有来搬东西回去,没有来修理厂制造冰毒;凌晨4点左右,某锏打电话让我开门,我打开门后,胖子开着商务车进来,某锏、胖子和一个瘦瘦的人从车上下来,把之前放在我店里的铁架、马某和一些工具都搬走了,之后就没有再联系了。

胖子,外省人;瘦瘦的人好像是胖子老乡,因为我听他和胖子说话的口音差不多。我因为被别人追债追得太紧,就想赚点钱还债所以同意他们在我店里制造毒品。事成之后,某锏答应给我三万块,但是最后我老婆不同意,我老婆卓某对我说这种事以后打死都不能做,我说钱被人逼得紧,想着没有多大事,就让他们做一下,等有钱了还完债就不做了。我是用137某1090的手机号与某锏联系的。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陈某3辨认出许某是联系其准备在修理厂制造毒品的人;杨某是和许某一起来厂准备制造毒品的人。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

1.被告人蔡某甲在侦查机关供述了其有出资与许某合伙制造冰毒,同案人陈某4、杨某也证实蔡某甲负责出资,许某负责制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查获的毒品、制毒工具、原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蔡某甲辩称没有制造毒品,只是借钱给许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2.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甲负责出资,并联系陈某6父子提供养蛇场作为制毒窝点,所提作用积极、主要,系主犯,其辩护人所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被告人蔡某甲与同案人许某等人利用麻黄素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在养蛇场制毒窝点查获的可疑液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属于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应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被告人蔡某甲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对尚未制造出甲基苯丙胺成品的情节予以考虑。

4.被告人蔡某甲向侦查机关举报了逃犯李某的藏匿地点,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李某的说明材料》,证实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蔡某甲举报的信息在陆丰市某2镇某号房,抓获涉嫌运输毒品的网上逃犯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中“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的规定,且由于李某贩卖毒品2公斤,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蔡某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的辩护人所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甲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执行至2027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陈某

审判员 骆某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某

书记员 钟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汕尾毒品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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