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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204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5月02日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2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出生。2017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强制戒毒三年,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甲先后多次向林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每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至600元不等。
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7年12月19日因吸毒被传唤到案,同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强制戒毒三年。
辩护人谢某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主动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当前证据可以确认的贩毒的事实仅有两次;3.起诉意见书中指控被告人在2017年9月底至12月中旬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予认可,其贩卖毒品的金额均是整数,双方不记得交易细节;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上述指控及另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复印件、传唤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社区戒毒决定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截图、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手机机主资料、通话资料、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仅贩卖毒品两次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小米MINOTEPRO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韶关刑事律师,广东韶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王某
人民陪审员 丘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