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券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6日
施行日期: 2020年11月06日
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二)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6年9月,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系上市公司)通过虚构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虚构建材出口贸易、以及虚构国内建材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业绩,实施财务造假。为实现虚构业绩的目的,雅某公司采取了伪造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制造材料和货物进出口假象,签订无真实需求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有关凭证,安排公司转账形成资金循环等手段,违法行为隐蔽。涉案期间,雅某公司共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刑事律师
二、处理结果
本案听证期间,当事人雅某公司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相关业务虚假;有关责任人员提出未参与、不知情、不分管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现违法等理由,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复核认为:相关监管机关协查提供材料、有关资金往来、有关人员笔录等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违法事实成立。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忠实、勤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作为的积极义务,一旦有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人员应当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不能仅凭未参与、不知情、不分管等理由免除责任。
2017年12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雅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证监会决定,对雅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陆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陆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3年至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将陆某、李某松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4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李某松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陆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松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刑事律师
三、典型意义
1. 国际执法协作机制在查处资本市场跨境违法案件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国际执法协作机制下,由境外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所提供的证据,本质是行政执法权的一种实现形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直接确认,可以作为证监会作出处罚的依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财务造假案件,手段复杂隐蔽,查处难度较大。证监会通过美国、巴基斯坦、香港等证券监管机构获取了有关证据,为案件查处提供了重要支持。本案的查处表明,上市公司不管在何地上市,不管业务如何开展,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证监会也将一如既往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基础。
2. 行政、刑事、民事立体追责,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本案行政处罚作出后,证监会将涉嫌犯罪主体移送公安机关,涉案人员陆某和李某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雅某公司也承担了对受损投资者的巨额民事赔偿。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通过进一步加重处罚力度,优化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夯实资本市场基石。
3. 依法追究中介机构责任,督促资本市场“看门人”归位尽责。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行注册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归位尽责,对于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至关重要。证监会对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积极履行“一案双查”职责,对负有持续督导责任的财务顾问机构和履行年报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警示有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审慎开展相关工作,若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