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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705刑初某号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6年12月14日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70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女,1953年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彭某,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蓝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及其辩护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甲于2010年年底至2012年6月期间,在未核实某国际公司(后改名为某2集团)的真实性及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在本区以投资某国际公司的原始股及理财产品为名吸收陈某霞、黄某香、冯某焕等39名被害人的资金达人民币8450000多元。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钟某甲及辩护人彭某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被告人钟某甲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甲于2010年年底至2012年6月期间,在未核实某国际公司(后改名为某2集团)的真实性及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在江门市新会区以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利诱,以投资某国际公司的原始股及理财产品为名吸收陈某2、黄某1、冯某等37名被害人的资金达人民币8348077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从发生到破案以及被告人钟某甲被抓获的情况。江门资深刑事律师,广东江门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钟某甲的身份情况及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余某1QQ邮箱收件截图,证实2015年10月30日,侦查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钟某甲的住宅进行搜查,搜查出电脑主机一台、手机、银行卡一批及笔记本,并依法予以扣押。在余某1的QQ邮箱中调取出钟某甲团队对接资料的邮件。
(4)情况说明,证实经广东省工商局查询,未见某叶集团、某国际资本、某2集团三家公司的注册信息。
(5)银行账户流水,证实被告人钟某甲的银行账户明细。
(6)随案移送清单,证实被扣押的物品名称及数量。
(7)情况说明及苏黎世会员汇总一览表,证实投资某产品客户的人员名单。
(8)接受证据清单,证实银行转账情况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其知道某公司的全称叫某资本国际,听说是美国的一间公司,该公司在东南亚的起源地是在新加坡,某公司自称与山东的Q乐鸡和某3大学基因研究所都是合作伙伴,之前某公司在深圳有一个办事点。某公司是以经营理财产品为主,附带有一些保健产品。其了解母亲(钟某甲)发展的直接下线有六七人,间接发展的人员约有四十人左右。其母亲叫其帮忙在电脑里整理制作了一份《苏黎世会员汇总一览表》,该份表是其母亲发展的人员名单。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因为钟某甲年纪较大,对电脑不熟悉,钟某甲的大儿子“阿燊”就帮他整理一些资料,收发某公司相关的邮件,协助钟某甲发展下线。其在某公司的会议上见到钟某甲带着他的儿子“阿燊”一同参与,在会议上“阿燊”会带着电脑帮钟某甲录入或整理资料。
(3)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其知道余某1帮钟某甲操作电脑。
(4)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于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的时候,其被同学余某1骗了人民币7000元。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7月份左右,钟某甲向其介绍某公司的原始股票,说有很高的回报率,吸引其投资。其共投资人民币44000元。
(2)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其被黄某3和钟某甲以投资购买某公司理财产品。其被骗了人民币210000元。江门资深刑事律师,广东江门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3)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份,李某2跟其说她去年投资110000多元购买了两手国外的基金,现在半年就赚取了人民币40000多元,还跟其讲这种外国基金投资周期短,回报高。还跟其说很多人购买之后都赚到了钱,还说如果相信她的话就快去投资。几天后,钟某甲对其说这种基金利润很高,每天都有分成,还跟其讲这种基金投资周期很短,购买一手投资人民币56000元,一年半后就可以连本带利的取回人民币200000元。其一共被骗了人民币64600元。
(4)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其通过朋友许某介绍认识钟某甲,后钟某甲和许某多次约其出来喝早茶并向其推荐购买某公司优先股,因为钟某甲讲到这个优先股的回报利润很高,很吸引人。其共投资人民币106210元。
(5)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钟某甲和她的大儿子“阿燊”以投资购买某公司原始股以及基金为名诈骗。2011年3月至2012年期间,其一共投资人民币400000多元。
(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钟某甲以投资购买某公司原始股为名诈骗了。其是通过朋友李某1认识钟某甲。其投资了某公司的原始股人民币100000多元。
(7)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向钟某甲投资购买了某公司原始股,共投资人民币202000元,后交股权证费人民币4000元。
(8)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1月份,其购买保健品时认识钟某甲。2011年11月的一天,听信钟某甲推介某公司理财产品,觉得收益不错就购买了,共投资人民币156000元。2016年6月的一天,钟某甲打电话告诉其某公司准备上市,要交人民币1000元手续费。
(9)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黄某3认识钟某甲。其于2010年7月19日向钟某甲购买一手价值人民币45010元的某公司原始股,其是连同开户费7000元一起转账给钟幕贞的。后来还购买过某公司的原始股,分别于2010年7月28日购买人民币37800元;2010年8月16日购买人民币75600元;2010年9月11日购买人民币9450元;2010年9月21日购买人民币35000元;2010年10月16日购买人民币10500元;2010年11月28日购买人民币42000元;2011年9月28日购买人民币80000元,其购买以上某公司原始股均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62某13转账给钟某甲农业银行账户62某11的。其共投资了人民币335360元购买某公司原始股。
(10)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钟某甲以投资购买某公司理财产品为名诈骗了。其于2011年年底通过钟某甲购买某公司理财产品,购买了一手7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000元)某原始股。其共投资人民币1270000多元,其中包括高某的人民币350000元。
(1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4月份左右钟某甲向其介绍某公司的原始股,说有很高的回报率。其损失为人民币253000元。
(12)被害人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向钟某甲购买理财产品,共损失人民币58000元。
(13)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实际投资多少钱也算不清了,大约是人民币200000元左右。
(1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钟某甲就是推广介绍某公司的理财产品,接受投资,帮投资客户开户,购买理财产品,某公司有举办活动的话就是由钟某甲联系组织她发展的投资人员参加,钟某甲也组织投资客户聚在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就会介绍某公司的新产品,她讲解某公司的收益情况,说个人账户上的收益。其投资的金额共人民币800000多元,实际损失人民币700000多元。
(1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实际损失人民币211000元。
(16)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投资了一手优先股,给了钟某甲人民币49700元。后交了手续费人民币1000元给钟某甲。
(17)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向钟某甲投资购买某的理财产品,一共投资了人民币520000元,另外开户费用人民币7000元和办理股票对接费用人民币2000元。江门资深刑事律师,广东江门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8)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钟某甲以投资购买某公司的原始股为名诈骗了人民币197000元。
(19)被害人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1年8月至2012年年初,共投资了某公司的原始股以及基金共计人民币896000元。
(20)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投资人民币98000元,共交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2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2年10月份,通过钟某甲购买某公司原始股,共损失人民币192515元。
(22)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钟某甲介绍推荐其购买某公司的原始股。其损失人民币83000元。
(23)被害人温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钟某甲向其推荐说是某公司里的一种叫“巨联盟”的理财产品,一手是人民币70000元,于是其给了人民币70000元钟某甲投资,交手续费人民币1000元,后通过钟某甲提取过约10000元的现金。
(24)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购买了两手某公司的原始股,一手就是人民币55000元,一共被骗了人民币110000元。
(2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开始,陈某2、钟某甲介绍其投资某公司的原始股。其一共投资了人民币184000元。
(26)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购买了某公司的原始股,被骗了共计人民币190000元。
(27)被害人谭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向钟某甲购买某公司的原始股,损失人民币60310元。
(28)被害人黄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购买了一手某公司的原始股,包括开户费,共投资了人民币56000元,后来说办理股票对接手续,给了对接手续费人民币1000元,共损失人民币57000元。
(29)被害人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向钟某甲购买股票、基金、信托等理财产品共人民币600000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存入钟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
(30)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于2012年4月份,其向钟某甲购买了一手某对冲基金,每一手价格为美金8000元,当时折合人民币56000元,还有开户费人民币7000元。加上后来一次办理股权对接时交了手续费人民币1000元,其实际损失人民币64000元。江门资深刑事律师,广东江门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31)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25日,其去农业银行以转账的方式转了人民币60410元到钟某甲的账户,向钟某甲投资购买了一手某公司的原始股。
(3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6月17日,其投资了人民币50000元,交手续费人民币1000元。
(33)被害人梁某2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12日,其向钟某甲投资购买了两手某公司债券,加上开户费一共转了人民币92260元到钟某甲的账户,期间提取分红四次,共提取人民币26000元。后办理股权对接手续要交纳人民币1000元的手续费给钟某甲,其共损失人民币67260元。
(34)被害人黄某5的陈述,证实其购买某公司的原始股,一共人民币110000元,后交开户费人民币1000元。
(3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其向钟某甲购买某公司理财产品,一共投资人民币192710元,交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36)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实其向钟某甲投资购买了一份某公司债券,一共损失人民币51000元。
(37)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其向钟幕贞购买了一手的某公司无记名债券,一共投资人民币64000元。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知道某公司推出来的理财产品有A股、C股、优先股、信托、对冲基金等。其向他人介绍推广某公司的理财产品,接受他人投资,然后转给其上级。其介绍他人并接受他人的投资购买某公司的理财产品,其的下线以及下线发展的人员一共有40多人。
(五)鉴定意见
审计报告,证实部分被害人与被告人钟某甲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被告人钟某甲及辩护人彭某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查,被告人钟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据此,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钟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
三、缴获本案所有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江门资深刑事律师,广东江门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彭某
人民陪审员 黎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