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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803刑初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5月29日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8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2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3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丙,男,1982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某、梁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0日0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某建设银行寻找作案目标,梁某丙发现被害人陈某1取款5000元人民币出来,便知会了吴某甲、陈某乙,在陈某1走到附近的4号工商银行路段时,梁某丙戴着帽子从陈某1面前匆忙走过,然后吴某甲趁陈某1不注意丢下一包用纸包的物品,并捡起了这纸包着的物品,这时候旁边的陈某乙就跟陈某1说:“我们都看见他捡到钱了,要求三人平分。”于是吴某甲就答应三人平分,然后三人来到霞山区某公园湖边处,吴某甲谎称这叠钱是价值15万元人民币的外币,每人可以分得5万元人民币,还称其做生意需要这笔外币,愿意支付10万元人民币给陈某乙与陈某1平分,因其身上没有带这么多钱,需要回家去取,于是就将这叠物品交给陈某1保管,但是又担心陈某1跑了,就要求陈某1把身上的钱和物品押给他。在陈某乙的附和下,陈某1就把身上的5000元现金人民币、一张建设银行卡及密码一起交给了吴某甲,吴某甲和陈某乙趁被害人不备,掉包了陈某1的钱和银行卡,然后吴某甲将掉包后的装有废纸和健康优惠卡的物品交给陈某1,并说银行卡也放在里面了,而陈某乙说其担心吴某甲跑了就跟着去取钱。随后,吴某甲和陈某乙将陈某1的银行卡交给梁某丙去取款15000元人民币和到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以13970元人民币购买了金饰。湛江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共骗得陈某133970元人民币。案破后,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各退还12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三名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有以下量刑意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梁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某建设银行寻找作案目标。期间,梁某丙发现被害人陈某1刚从建设银行取款5000元人民币出来,便知会了吴某甲、陈某乙,三人准备作案。当陈某1路过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梁某丙戴着帽子故意从陈某1面前匆忙走过,然后吴某甲趁陈某1不注意丢下一包用纸包的物品,并捡起了这纸包着的物品,这时候旁边的陈某乙就跟陈某1说:“我们都看见他捡到钱了,要求三人平分。”于是吴某甲就答应三人平分,然后三人来到霞山区某公园湖边处,吴某甲谎称这叠钱是价值15万元人民币的外币,每人可以分得5万元人民币,还称其做生意需要这笔外币,愿意支付10万元人民币给陈某乙与陈某1平分,因其身上没有带这么多钱,需要回家去取,于是就将这叠物品交给陈某1保管,但是又担心陈某1跑了,就要求陈某1把身上的钱和物品押给他。在陈某乙的附和下,陈某1就把身上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一张建设银行卡及密码一起交给了吴某甲。吴某甲和陈某乙趁被害人不备,掉包了陈某1的钱和银行卡,然后将掉包后装有废纸和健康优惠卡的物品交给陈某1。陈某乙又以担心吴某甲跑了为由跟着吴某甲一起离开去取钱。随后,吴某甲和陈某乙将陈某1的银行卡交给梁某丙,梁某丙拿着卡取款了15000元人民币,又到湛江开发区某有限公司花了13970元人民币购买了黄金项链一条。
被害人陈某1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3970元。案破后,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的家属分别退还了12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陈某1,被害人陈某1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莉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质量保证单、银行流水、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谅解书、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3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的作用及地位相当,不分主次,故对被告人陈某乙的指定辩护人认为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有赔偿谅解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乙、梁某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梁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湛江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周某
人民陪审员 黄某
人民陪审员 蔡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甄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湛江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湛江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湛江诈骗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