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佛山】梁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分享到:
点击次数:412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05日00:24:51 打印此页 关闭

佛山刑事律师

梁某甲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6刑终某号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103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2019)粤06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甲,佛山市顺德区某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89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19821日作出(2019)0606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20177-20189月,被告人梁某甲与他人合谋开设佛山市顺德区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或者签发空头支票诈骗他人财物。

被告人梁某甲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51558.68元,具体事实如下:

1.诈骗东莞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59770元。

2.诈骗东莞市广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52021元。

3.诈骗东莞市金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29元。

4.诈骗珠海市正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312141元。

5.诈骗东莞市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19050元。

6.诈骗佛山市汇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512868元。

7.诈骗合肥新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47308元。

8.诈骗东莞市宏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3192.5元。

9.诈骗东莞市德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99170元。

10.诈骗佛山市顺德区捷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92739.88元。

11.诈骗佛山市宏某2材料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50889.5元。

12.诈骗佛山市顺德区思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53180元。

13.诈骗佛山市宏某3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73200元。

14.诈骗佛山市顺德区锦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79087元。

15.诈骗广东顺德蓝某贸易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46200元。

16.诈骗佛山市顺德区鸿某化工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644454.8元。

17.诈骗广东聚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303420元。

18.诈骗广东顺德尚某化工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60838元。

20189291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投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害单位代表肖某、陈某、刘某、谢某、彭某、李某、黄某、刘某、朱某、徐某、李某2、郑某、黄某2、宁某、陈某2、何某、叶某、阎某、包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证人赵某、钟某、王某、欧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及出具委托书,合同及货物单据,企业机读档案等级材料,租赁协议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

原审判决另认定,原审法院已就被告人梁某甲需对被害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捷某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宏某2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宏某3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出了民事判决,并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故梁某甲对上述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本案不做退赔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相关民事判决书。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梁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人梁某甲依法予以退赔。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害单位东莞某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59770元、东莞市广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52021元、东莞市金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142029元、珠海市正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312141元、东莞市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19050元、佛山市汇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1512868元、合肥新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47308元、东莞市宏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1003192.5元、东莞市德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99170元、佛山市顺德区思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53180元、佛山市顺德区锦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179087元、广东顺德蓝某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46200元、佛山市顺德区鸿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644454.8元、广东聚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303420元、广东顺德尚某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260838元的财产损失,由被告人梁某甲依法予以退赔。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甲提出如下上诉意见:1.其系从犯。2.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唯认定梁某甲与他人合谋开设佛山市顺德区某乙有限公司及逃匿的证据不足,予以纠正。

对于上诉人梁某甲所提其是从犯的上诉意见,经查:1.梁某甲出面设立了某乙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以某乙公司名义与各被害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梁某甲与他人共同犯罪。2.梁某甲称,其前期系受他人指使参与本案,负责出面与各被害单位接触,骗得290万元,其本人分得60万元,后期则是其单独作案。故即使按照梁某甲的说法,梁某甲所起的作用也并非次要,不宜认定为从犯。综上,对上诉人梁某甲请求认定为从犯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甲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梁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梁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邱某

审判员 彭某

审判员 张某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某

书记员 叶某

书记员 黄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佛山刑事律师,广东佛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州刑事律师.jpg

上一条:【佛山】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条: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一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