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刑事律师】
徐某戊、杨某甲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2刑终某号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5月29日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粤12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广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人蒋飞龙,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丙,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被传唤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戊,男,肇庆市某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0日被传唤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戊、杨某甲、何某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徐某戊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粤120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何某丙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杨某甲、何某丙,并听取了杨某甲辩护人的意见。上诉人何某丙明确表示由其自行辩护,不需要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原判认定,2017年底,经营肇庆市某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戌公司)的被告人徐某戊,与经营广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乙科技公司)的被告人杨某甲商议,注册成立广东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丁公司),利用两间公司的资源联合打造“某己车”项目,欲建设成为集互联网+汽车集采+汽车售后于一体的某型汽车服务云平台,被告人何某丙挂任法定代表人(领取工资和按客户交付的购车款提成)。2017年12月,被告人徐某戊提供相关资料,被告人杨某甲的某乙科技公司派人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某丁公司的营业执照。某丁公司注册登记后,某乙科技公司对某丁公司的证照和银行账户以及密码进行管理、控制,并负责设计“某己车”APP平台软件。“某己车”APP平台宣称只要与某丁公司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即享受优惠购车方案,可在公司指定的一百多款车型中任选一款,按车价的3.5折或5折支付购车款,付款后3个月或5个月后就可以提车,但须将车辆登记到公司名下,三年后方可转到个人名下。上述方案通过“某己车”APP平台和被告人杨某戊、何某丙等人向不特定的人宣传,吸引了被害人李星某等10人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支付2940975元向某丁公司购买车辆及相应的服务包。收取客户购车款后,被告人徐某戊、杨某甲、何某丙没有将款项用于汽车采购与供货,而是将款项分多笔转到某乙科技公司,用于开发、维护“某己车”APP服务平台和某乙公司的经营开支。2018年5月份左右,因资金链断裂,上述三间公司均先后停业,直至案发均无法交车给上述购车客户,也没有退款。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另查明,徐某戊以某戌公司扩大经营增加股东,年终可参加分红为由吸引他人投资。2018年3月18日,杨某庚与某戌公司签订《股权合作协议》,并于当天将10万元转到某戌公司谭某娟的账户,但某戌公司却于2018年5月因资金链断裂停业。
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丙通过其亲属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2019年4月28日公安民警抓获杨某甲时,在其身上扣押一台苹果6S手机(号码139某188)。
(二)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记录,证实:物证的来源。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戊、何某丙于2018年10月10日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4月29日传唤到案。
4.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某乙科技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证实:某乙科技公司于2017年8月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冯某,后于2017年10月13日变更为李某,登记地址变更为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均与计算机、通讯技术有关)。2018年2月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甲。
5.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某丁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证实:某丁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何某丙,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某,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等与汽车有关的业务。出资股东两人,分别是何某丙占60%,徐某戊占40%。
6.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函,证实:某乙公司已于2018年5月18日办理正式退租手续并解除合同。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7.某戌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证实:某戌公司于2016年7月2日成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娟,投资人徐某戊、谭某娟。
8.肇庆市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证:实肇庆市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成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桂南,2017年10月19日新增股东谢永恒、徐某戊,其中谢永恒占60%股份。
9.公证书,孔某于2019年1月28日将一台华为手机(号码133某620)拿到肇庆市端城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内容:(1)其微信公众号里的:“某乙科技公司”里的“企业简介”,打开《某乙科技简介》的文章,对内容进行截屏。内容“某乙科技公司是一家创业型/某型的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总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某。在国家分享经济的宏观政策指导下,以共享积分理念为核心,围绕大众日常消费的衣食住行游乐购等领域,通过共享积分系统,实现积分的流通/复购/互购/增值等功能,依托共享积分平台,结合优享宝(衣帽鞋)、优享宝(保险金服)、蚂蚁出行共享单车、某己车等创富项目,把消费者和商家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海量/分散/闲置的积分聚集起来,实现再次消费和投资增值,从而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持共享积分系统的持续、稳定、长久发展……
目前,某乙科技现已落地东北,广东(广州运营中心,肇庆运营中心、佛山运营中心……)、广西、安徽、四川、海南、江西、湖南等等。这些运营中心的事业合伙人在分享经济浪潮中迈出了坚定的一步……
(2)其微信公众号里的:“某乙科技公司”里的“企业动态”,打开2018年1月6日的《快乐享受服务,轻松拥有好车》文章,对内容进行截屏。内容“给某乙科技一个支点和足够长的杠杆,它想撬动什么?它撬动是数万亿的意向购车用户和未来继续看涨,且将在2021年实现1.654万亿元人民币销售规模的26项汽车后市场。现在,这个支点已经出现,他就是某乙科技和某戌集团联合打造的“某己车”项目,集互联网+汽车集采+汽车售后于一体的某型汽车服务云平台,提供300多元车型选择,首付5成起,就可以轻松享受0门槛、0月租开豪车的优惠。
某戌集团董事长徐某戊为中国汽车行业杰出企业家、广东省肇庆市汽车某协会副会长、广东省某商会副会长、某工商管理学院EMBA、2016年中国汽车互联网+某科技人物。
某戌集团总部位于广东省肇庆市,是以汽车销售、售后服务、汽车零部件销售为主,汽车快修、汽车租赁、二手车经营、汽车驾驶培训等为辅的企业集团,拥有独立的研发中心。主要经营……等汽车品牌。
某乙科技和某戌集团联合打造的某己车APP目前已正式上线运行,某己车项目是将汽车集采+汽车售后于一体的某型汽车服务云平台,将线上轻松选购、线下提车强势结合,其核心优势是价格平(三折起)、品质优(正规渠道)、品类全(300款车型)、选择多(个人牌公司牌)、有保障(正规合同可过户)、服务好(可退换)、易操作(一键购车)!为购车者提供一个超级优惠、款式多样、便捷快速购车新体验。
软件应用介绍(分四大类:积分系统、汽车集采、汽车精品、汽车服务)
证实:某己车APP是某乙科技公司和某戌公司联合打造的,即该项目是徐某戊和杨某甲联合开展的。
10.孔某提供的“中国某己车项目部群聊”微信群聊聊天记录,经证人李林辨认,该群聊是徐某戊于2018年1月3日创建,群内成员有何某丙、李林、杨某甲、陈某辉。1月8日杨某甲邀请全宏锋加入。群聊内容可以看出:杨某甲、徐某戊提出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解答开拓市场中遇到的问题,徐某戊负责提供车型信息、价格等相关信息给李林录入某己车平台,李林负责平台信息的录入及处理技术方面问题及微信公号的管理,陈某辉、何某丙负责开拓市场(内容可见他们的目的是想将该项目向全国各省市推开,并已经到广西、海南、广东各市等地进行筹备、动员加盟工作)。其中:杨某甲于2018年1月13日将其与“广西来宾覃总”的聊天记录发上群,内容为“覃总:杨总,你好,某己车这一块我们在推广中普遍出现客户会对三年后公司能不能顺利转户这一顾虑。杨某甲:覃总,中午好,你们是专业做车的,我不是专业做车的。首先,作为公司牌,是无法抵押的,也就是说,客户有车和协议在手,我们留着登记证是没有任何用处的,所以没理由不给客户过户;其二,我们开年后主打五折至七折,实际成本是7折至9折,通过资产包做授信,可以拿车身发票价的5成授信,这一点已经和张明老师对接确认好的了。公司不缺资金流,再加上后市场的捆绑收益,完全是可以形成闭环的。这样的话,对于客户来讲,也不存在公司倒闭或跑路的风险。也不存在过不了户的说法啊。第三,如果客户实在是不放心,不愿意等三年,那你就建议客户开一段时间后或者随时退换给我们,我们回购嘛,不管怎么算,客户都划算。第四,就像我昨天在成都跟几个汽车经销商沟通的那样,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市场上所有的某型的购车模式,最安全的一定是以租代购!你去想所谓的购车全返和零首付、零月供是什么概念?第五,看懂某己车的汽车经销商,可以获得的收益非常可观。既然总部都已经跟客户签了合同协议了,愿意担责,经销商如果既希望获利,又不希望有半点风险和压力,这不太合理。归根到底,一个解决方案:总部和你们车行签一个承诺协议,承诺你们所推荐的客户三年后必须守望有,然后你们再跟客户签一个同样的协议,这样的话,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经销商是免责的。毕竟,客户是认你们,不认总部。覃总,该说的我都说明白了。2018年1月13日杨某甲说:最后,我提议,从明天3月份开始,大量招聘有汽车行业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面向全国招商。两条腿走路,一是加盟,二是直营。明年9月份之前计划在全国至少开1000家某己车加盟店或直营店,吃掉全国至少15%的存量车后市场和10%的汽车增量市场。这就是所谓的万亿级市场!
证实:杨某甲、徐某戊、何某丙等人是共同参与某己车项目的,并且杨某甲、徐某戊是主导,且确是想将项目做大做强。
11.孔某提供的何某丙与杨某甲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等。2017年11月16日,添加为微信好友。期间,两人就某己车项目的推广进行交流。2018年5月28日两人聊天内容:何某丙:你和徐某戊是怎么谈的,现在某丁的客户合同到期了,而你把某丁的钱挪用了,这车怎么交?某丁也是某乙的项目公司,你们让我来当这个法人,领个8000元块的工资,现在天天担惊受怕。但你和徐某戊是怎么谈的我不知道,从某丁开始的时候,所有的事都是你们两人在操控商量,你们做什么决定,我跟辉哥只是跟着做,天天在外面跑招商,好了,市场推开了,某丁就完了,现在某戌也快完了。现在有两个客户再过一个星期合同就到期了,人家说了要报警处理。
杨某甲:从某己车这个平台诞生之日起,它的命运就和某乙是息息相关的。坦白来说,我没有从某己车拿到一分一毫的收益,工资没有,股权没有,佣金没有,分红没有!大家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把项目做起来,为客户带来实惠,赚的是后期后市场的收益,图的是资本上市,想的是平稳转型浇地。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谁想去坑谁,也没有谁想去害谁。文哥,不管你信不信,我和徐总都只是想做点事情,事情没做好,有市场的原因,也有能力的问题。总之,走到今天这一步,结果很糟糕…!
证实:某己车项目是徐某戊和杨某甲负责操控和管理。
12.孔某提供的收据、报销单、业绩结算单、会计凭证等。(具体资金流向与银行流水、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一致),其中某乙收到某丁汽车转款,在2018年4月24日立下收据六张合计4304464.5元。证实某己车项目是某乙科技公司和某丁公司共同操作的事实。
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何某丙农业银行账户明细。
何某丙622某某***875农行账号与谭某娟、徐某戊有资金往来。2017年10月17日起收取某乙商业服务(珠海)有限公司多笔转存款,从2018年1月20日起收取某乙商业运营(广东)有限公司多笔转存款(从数百元到一千多元不等),与广州某乙科技公司也有多笔资金往来。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何某丙、徐某戊、谭某娟在建设银行肇庆分行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谭某娟账户负责收取被害人款项,后转到某戌公司或某丁公司的事实。
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某丁公司招商银行账号120某***0601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1)某丁公司账户2018年收购车款:1月3日收谢上志购车款73000元,1月10日收成某华购车款230000元,1月11日收徐国明购车款160000元,1月13日收高元文购车款132000元,1月24日收徐启皓购车款110000元(徐某戊弟),1月31日收徐桂朝购车款130000元(徐某戊叔),收金家平购车款250000元,1月31日至2月7日谢永恒一共汇入21笔,共1901200元,2月2日收成某华购车款90000元,2月5日收黄敏怡购车款88000元,2月7日收李星亦购车款73000元、收吴怡霞购车款123000元、收杨某庚购车款160000元;2月9日购马自达CX5、CX4各一台,分别收73000、62000元(未注明付款人,是谭某娟入帐),2月9日收欧锦华73000元。以上共372.82万元。(2)某丁公司2018年转给某乙公司:2月5日(借支款)1000000元,2月6日(借支款)1000000元,2月13日(往来款)100000元,3月12日(借支款)100000元,3月15日(往来款)200000元,3月17日(借支款)170000元,3月17日(借支款)50000元,3月19日(借支款)380000元,3月21日(借支款)100000元,3月22日(借支款)20000元,3月24日(借支款)64000元,4月11日(借支款)10000元,4月21日(借支款)11500元。以上共310.55万元。(3)某乙科技公司2018年转给某丁公司:4月20日25000元,4月23日三笔共150000元,共17.5万元;(4)某丁公司与德利车行往来款:2018年3月15转德利600000元。某丁公司与某戌车行往来款:2018年2月9日某丁公司付给某戌公司101100元,某戌公司付给某丁公司20000元。
证实:某丁公司收取了客户购车款共372.82万元。某乙公司在某丁公司调取资金共293.05万元。德利公司在某丁公司调取资金60万元,某戌公司在某丁公司调取资金8.11万元。
1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某乙科技公司招商银行账号120某***0806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实:某乙科技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开户,2018年9月14日销户。交易流水除上述某丁公司转入外,还有谭某娟及高元文、谢永恒、金家平等人转入款项(谢永恒陈述是借款给杨某甲)。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7.某丁公司广发银行账号某5某某***162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证实:某丁公司该账户于2018年3、4月期间,收取谭敏674526元,谭某娟59某14元,李冠雄27999元,黄宏亮50000元,共1352039元。后均转账到某乙公司120某***0806账户。
18.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8年2月5日,某丁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转账100万元给某乙公司,摘要“借支款”。
19.照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徐某戊出生1986年10月26日,何某丙出生于1983年11月25日,杨某甲出生于1982年12月1日,作案时均达刑事责任年龄,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入所健康体检表。证实:被告人徐某戊、杨某甲、何某丙拘留入所时身体正常。
21.高元文于2018年8月28日提供的2018年1月5日与陈某辉签订的《汽车订购服务协议》、收据等,证实:其以13.2万元订购路虎发现神行一台,约定150天内到车。另提交收据两张,显示2017年10月3日交5千元(定金),2018年5月3日交8.2万元(路虎车款)。
22.高元文于2018年11月19日提供的《肇庆市某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购协议》、《保险发票》、保险单、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贷款资料。证实:其于2017年10月13日与某戌公司签订《肇庆市某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购协议》,以3某000元购买一部路虎发现神行一台。约定:交货时间为贷款通过放款后,交车地点某戌车行;“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完购车全部余额,三个工作日内未到店确认车辆并付清车款的视为乙方放弃购车,甲方有权对定购车型另作处理,并不退还已交定金车款”,保险单、发票证实该车于2017年11月3日已购买保险,车辆所有人高元文,厂牌型号路虎CJL6460L2AW5多用途乘用车,车牌号码00428,发动机号0152某428,车架号L2CCA2BG8HG377720,登记日期2017年11月3日,贷款于11月8日发放以及还款情况。
23.谭某娟建行账号623某某***706流水。2017年10月13日代付高元文路虎订金10000元给肖文龙,11月2日代付高元文神行408尾款118000元给顺德广顺;2018年1月8日收高元文65775元,1月13日转132000元给某丁公司作为高元文订车款。证实:高元文以39.5万元向某戌公司定购路虎神行汽车,除向平安银行贷款付给佛山顺德广顺车行外,某戌公司通过谭某娟银行账户也支付了128000元。2018年1月5日高元文与某丁车行定购路虎神行汽车,其支付了65775元给谭某娟,谭某娟转给某丁公司132000元。另2018年5月14日退回路虎车款50000给高元文。
24.徐某戊建设银行账户623某***00607531流水,证实:2018年7月18日,转账退高元文路虎车20000元。
25.某戌车行建设银行账号440某***500000059流水,证实:2017年12月26日,收到端州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96000元高元文车款。
26.梁某贤提供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汽车转让合同、转账流水等,证实:徐某戊于2017年12月26日将一台发现神行车辆抵押向梁某贤借30万元,扣3600元利息,通过银行转账收取296400元。因徐某戊没钱还,双方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汽车转让合同》,将该车以29万元转让给梁某贤。
27.被告人徐某戊、何某丙辩护人提交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徐某戊、谭某娟于2018年7月6日微信转账退高元文路虎车款5000元。
28.被告人何某丙辩护人提交的报警回执,证实:2018年7月4日何某丙曾经到广州市花都区公安机关报案。
29.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交的某乙公司报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实:某乙科技公司支付“某己车”APP技术开发费用、工资发放等情况。
(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谢某恒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7月至8月期间,本人到徐某戊、谭丽娟夫妇开设的某戌车行闲聊,得知他们通过一些返现平台给其客户进行购车活动。2017年12月份,徐某戊通知我,说他联合某戌车行及其股东何某丙在广州成立了一个以租代购的某丁公司,徐某戊和谭某娟叫我加盟他们成立的“某己车”APP服务平台,徐某戊称公司的经营方式是指定车型首付3.5-5折,付款后3个月到7个月内提车,并且制作了一个叫“某己车”APP服务平台提供客户选购车型,某戌车行作为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有各种宣传资料证明)。通过了解,徐某戊叫我到广西梧州开设分公司经营他的项目,还说一次性购买20台车后,到交车时配一辆30万的商务车给经销商运营业务。我考虑后,问徐某戊与何某丙资金安全的问题,他说资金都是他自己把控,不存在任何风险,最坏的打算是把本金退还给客户,不会存在任何风险。之后,我通过朋友在广西找到一间原本叫”梧州市深拓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并将该公司变更为“梧州市某己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许志其变更为我自己。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7日,我汇了1901200元给某丁公司用于购买20辆车,但徐某戊到现在都没有交过一台车给我,商讨退款和违约金也没任何回应。目前梧州市某己车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经营,当初成立该公司目的是想经营徐某戊要求加盟的“某己车”购车平台的项目。
我在2017年9月份通过徐某戊认识杨某甲,我与杨某甲没有合作经营项目。
我在肇庆市某戌车行内与徐某戊和谭某娟谈经营项目时,徐某戊称只要我一次性购买20台汽车,成为某丁公司的加盟商,我就可以以更优惠的价格在“某己车”APP平台上订购汽车,而且可以缩短交车时间并可以获取订车订金8%的佣金奖励。当时,徐某戊称加盟商使用“某己车”APP平台的端口要交纳端口费30万元,签订协议时,要先交10万元,剩余20万元可以从订车订金8%的佣金奖励中累计抵扣。
我购买的20台汽车都是在“某己车”APP平台订购,有多种车型包括:宝马X53.0TxDrive28i,该车在“某己车”APP平台的指导价是某.8万元;宝马X52.0TxDrive28i,该车在“某己车”APP平台的指导价是75.8万元;2017款雷凌改款185T自动精英版,该车在“某己车”APP平台的指导价是12.68万元;此外,还有起亚、马自达、奥迪等车型。这20台汽车的市场购买价是500多万元,有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共计支付了购车款1901200元。最后这笔12000元是当时订购的一台20**款凯美瑞2.0E自动领先版轿车,订合同时的订购价是70000元,但在“某己车”APP平台下单后,徐某戊跟我讲,该车订不了旧款,新款要增加12000元,所以这12000元是我后来补交的汽车订购款。我实际支付的20台车的购车款是1901200元。购车款是徐某戊与何某丙叫我汇入某丁公司的。我转账的卡号是623某某***082,对方接收购车款的账号:120某***601,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德利公司是徐某戊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徐桂南是其父亲。公司股东是我、徐某戊和徐桂南,我占60%股份、徐某戊占30%股份、徐桂南占10%股份。我从来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之前,我并不占有股份,后来因为徐某戊要通过我拆解资金购车,我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徐某戊增设我为公司的大股东,徐某戊通过我拆借的购车资金要通过公司转账到其他汽车贸易公司订购车。我目的是为了清楚资金的去向,保障自己。自2017年10月23日变更我为大股东后,我和徐某戊之间没有拆借资金的往来。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也没有具体的经营地址。
我不是某丁公司的股东,不清楚某丁公司转账60万元给德利公司的情况,具体情况要问徐某戊。
杨某甲与徐某戊、谭某娟、何某丙商谈3.5折—5折购车方案时我在场。记得是2018年1月份,徐某戊叫杨某甲从广州过肇庆市某戌公司,谈某丁公司推广“某己车”APP服务平台上的3.5折—5折购车方案的软件开发。当时在场的人还有陈某辉、徐国明,他两人都可以作证。
“某己车”APP服务平台上的3.5折—5折购车方案实际是徐某戊和谭某娟提出来的。在2017年12月份,徐某戊和谭某娟曾对我说他们原本想通过某戌公司去经营运作“某己车”APP服务平台上的3.5折—5折购车方案的推广,之后觉得肇庆的市场不大,才想到去广州成立公司,徐某戊知道杨某甲是做平台软件推广的,所以叫杨某甲帮他开发“某己车”APP服务平台。
某乙科技公司银行账号交易流水显示,我在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4月1日分多笔共转账7某250元给某乙科技公司,这是我借给某乙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杨某甲的。当时,杨某甲问我借钱,并承诺每借10000元可以兑换60000的积分,每60000的积分每天产生30元的利息。我借这7某250元给杨某甲没有收过利息,也没有合作经营投资项目。
谢永恒提供了汽车订购服务协议(甲方均为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丙,乙方中以金家平名义签订一份,以邹国权名义签订一份,以邹国彬名义签订一份,以陈冠明名义签订二份,以谢永恒名义签订15份),总金额1889200元(被害人笔录讲1901200元,差12000元)、加盟协议(样本)、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
谢永恒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某某***082)交易明细,从2018年1月31日至2月7日共支付21笔款给广东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账号120某***0601),金额共1901200元,其中最后一笔于2018年2月7日支付12000元(追加的购车款)。
谢永恒提供的“购好车”APP平台显示的信息。
辨认笔录,辨认出何某丙、徐某戊就是骗其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的人。
2.被害人吴某霞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于2018年2月6日与某戌公司签订了《汽车订购服务协议》,订购一台本田冠道2.0T的小轿车,约定一次性支付购车款123000元,2018年7月15日交车给我。签订合同当日,我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支付,还有一部份是现金和微信支付,总计123000元人民币。但是到约定交车的日期后,车行没有按时交车给我,我到车行(位于端州七路泰和加油站旁),发现该车行已经转让给其他人了,于是我发现被骗。
甲方盖章的是某丁公司,某戌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徐国明跟我解释该车与某丁公司有合同关系。我当时没有注意看,购车收款收据中盖章的财务章是德利公司。
徐国明联系电话是138某457,他还在之前的某戌公司办公的地方,不过现在改了名字。
吴某霞提供了汽车订购服务协议、收款收据、付款凭证等。汽车订购服务协议证实其于2018年2月6日签订购车合同(甲方为:广东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丙,授权代理人徐某明),双方约定由甲方为吴某霞预定一辆本田冠道2.0T自动档小汽车,厂家指导价29.28元,150天内到车。签订协议时,吴某霞需一次性支付123000元。收款收据、刷卡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凭证等,证实于2018年2月6日支付96300元,2月9日支付26700元,共123000元,收款收据上盖的是“德利公司财务专用章”。
3.被害人徐某明的陈述,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我在某戌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谭某娟签订《汽车订购服务协议》,以3.5折即16万元定购一台大众途昂2.0T自动档轿车,购车方式是以租代购,交车后前三年要挂当地合作公司的车牌,三年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期间汽车由我使用。签协议当天我即支付16万元。但是约定交车日期到后,该公司并没有交车,公司的车行已经转让给其他人。谭某娟事后提供银行回单给我看,2018年1月10日她已经将该16万元转给某丁公司招商银行的公账账号。据我所知,某丁公司并没有将钱用于买车。
2017年12月份徐某戊在筹建某丁公司时,叫我做公司的监事,我与徐某戊是同村兄弟,徐某戊讲筹建公司要三个自然人才行,监事没有什么工作要负责,某丁公司都是徐某戊和何某丙经营,我只不过是挂名。我当时在某戌公司做销售员。
(1)徐某明提供了报案说明、汽车订购服务协议、汇款凭证,“某己车”平台截图等。证实:徐某明于2017年12月4日转账10万元给谭某娟,2018年1月5日转账4万元给谭某娟,并于2018年1月12日在“某己车”平台下单。谭某娟于2018年1月10日将该16万元转到某丁公司账户。
(2)辨认笔录。徐某明辨认出徐某戊就骗其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并收取其16万元的人。
4.被害人杨某棠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8月份,我认识了某戌公司业务员陈某辉,其于2018年1月份介绍下载安装“某己车”APP,2018年1月28日和2018年2月9日我与陈某辉签订了两个车主服务礼包协议,分别是4万元和2万元,合计6万元,该服务礼包每月返还6000元,两笔三年连本带利可得216000元,但目前在该平台无法提现。2018年2月份,陈某辉再向我推介该平台购车3.5折的促销,我于2018年2月5日与陈某辉签订《汽车订购服务协议》,以3.5折即16万元定购一台20**款宝马X32.0T自动档轿车,该车前三年入户某丁公司,三年后过户给车主,这样就可能获得42.1万的车。约定150天内交车,我在2018年2月7日将车款转到某丁公司在“某己车”账号。2018年3月,陈某辉向我介绍某戌公司扩大经营,增加股东,年终可参加分红;3月18日,我与陈某辉签订了股权合作协议,并于当天将10万元转到谭某娟的账号上(刷卡)。2018年7月份,我在“某己车”购买的服务礼包及购车都无法兑现,同时我发现该公司已经转手他人经营。
杨某棠提供的汽车订购服务协议、股权合作协议、车主服务礼包资料、银行缴款凭据等,证实其被诈骗32万元的经过。
5.被害人谢某志的陈述、手写报案说明,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我在某戌公司与该公司的负责人何某丙签订了一份《车辆订购服务协议》,订购一台20**款奇骏2.0L自动CVT舒适版轿车,厂家指导价为19.68万元,当时,何某丙以某丁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与我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何某丙承诺,只要我接受签订合同后的150日后交车,我可以3.5折即73000元人民币购买这台车,购车方式是以租代购,交车后的前三年,汽车要挂当地合作公司的车牌,三年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汽车一直由我使用。签协议当天,我通过某戌车行的业务员陈某辉,向某戌公司支付购车款现金73000元,但是约定交车日期(签订《协议》后的157日后)到后,大约是2018年6月初,已经超过交车时间很多天了,某戌公司并没有按时交车,公司的车行已经转让给其他人。我问陈某辉,他叫我找徐某戊,但我一直都找不到,只能追陈某辉,陈某辉叫我控告徐某戊。据我所知,目前受骗的事主不止我一人,我提交报案材料时,是和其他几个受害人一起过来的,涉及被骗金额达几十万元。某戌公司没有将购车款退还给我。
谢某志提供了汽车订购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清单、收据。
6.被害人谢某联的陈述、报案说明,主要内容:2018年1月23日,我在某戌公司与该公司的业务员徐国明签订了一份《车辆订购服务协议》,订购一台日产骐达1.6L自动酷动版,厂家指导价为11.39万元的轿车。当时,徐国明是以某丁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与我签订协议的。徐国明当时承诺,只要我接受签订合同后的150日后交车,我就可以3.5折即43000元人民币购买这台车,购车方式是以租代购,交车后的前三年,汽车要挂当地合作公司的车牌,三年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汽车一直交由我使用。我签协议当天,通过某戌车行的业务员徐国明在某戌车行刷卡将43000元购车款交给某戌车行的财务人员。但是约定交车日期(签订协议158日后)到后,时间大约是2018年7月1日,已经超过交车时间很多天,某戌公司并没有按时交车,公司的车行已经转让给其他人。我问徐国明为何交不了车,徐国明叫我找徐某戊,但一直都找不到,只能追徐国明,徐国明就叫我控告徐某戊。据我所知,受骗的事主不止我一人,我提交报案材料时,是和其他几个受害人一起过来的,涉及被骗金额达几十万元。某戌公司没有将购车款退还给我。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谢某联提供了汽车订购服务协议、转账凭证、收据。
7.被害人成某华的陈述、报案说明,主要内容:2017年12月份,徐某戊和谭某娟同我讲他们成立的某丁公司推出一个叫“某己车”的APP服务平台销售汽车,平台里面有很多车型可以选择,包括奔驰、宝马、奥迪、捷豹等名车,如果找他们购车可以享受很大的优惠。我听了觉得优惠吸引,所以在“某己车”APP服务平台选择了一台20**款捷豹XJL自动两驱典雅商务版,厂家指导价为79.80万元的汽车。
2018年1月8日,我在某戌公司与该公司的负责人谭某娟签订了一份《车辆订购服务协议》,订购一台20**款捷豹XJL自动两驱典雅商务版轿车,厂家指导价79.80万元,当时,谭某娟是以某丁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与我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当时谭某娟和徐某戊承诺,只要我接受签订合同后的150日后交车,就可以3.5折即230000元人民币购买这台车,购车方式是以租代购,交车后的前三年,汽车要挂当地合作公司的车牌,三年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汽车一直由我使用。但是约定交车日期(签订协议150日后)到后,时间大约是2018年7月初,已经超过交车时间很多天了,某戌公司并没有按时交车,公司的车行已经转让给其他人。我到某戌公司问徐某戊和谭某娟为何交不了车,徐某戊和谭某娟当时的答复是公司没钱,之后我找过几次谭某娟,谭某娟叫我追徐某戊,并说公司没钱,没有车交。某戌公司没有将购车款退还给我。
在“某己车”APP服务平台购买汽车,首先要与某丁公司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缴纳购车款,徐某戊教我在我的手机应用宝软件下载“某己车”的APP软件,上传购车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照片后就通知他,他负责审批,等某丁公司审批通过后就可以等提车了。我上传了身份证和驾驶证照片后就打电话给徐某戊。
我是在某戌车行刷卡支付这230000元购车款的,购车款直接转入某戌公司的公账,我记得交钱时是徐某戊的妻子谭某娟帮我办理的,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转账10万元、2018年1月8日转账13万元给某戌公司。据我所知,某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何某丙,实际经营者是徐某戊和谭某娟,实际上某丁公司和某戌公司的真正老板是谭某娟,具体业务都是谭某娟做决定,某戌公司的大股东是谭某娟,占99%股份。成某华提供了汽车订购服务协议、转账凭证。
8.被害人何某轩的陈述、报案说明,主要内容: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份,我在某戌公司做汽车销售员,知道徐某戊和谭某娟成立的某丁公司推出一个叫“某己车”的APP服务平台销售汽车,当时徐某戊还叫我们这些业务员如果要购车就在“某己车”的APP服务平台购车,可以享受很大的优惠。我觉得优惠吸引,2018年2月8日,我在某戌公司与该公司的负责人何某丙签订了一份《车辆订购服务协议》,订购一台20**款日产轩逸1.6L自动XV智享版轿车,厂家指导价13.98万元。何某丙是以某丁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与我签订协议。何某丙承诺,只要我接受签订合同后的150日后交车,我就可以3.5折即48000元人民币购买,购车方式是以租代购,交车后的前三年,汽车要挂当地合作公司的车牌,三年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汽车一直交由我使用。我签协议当天,向某戌公司刷卡支付购车款52000元,其中有48000元是购车款,3000元是车辆违章押金,1000元是三年后的车辆过户费。但是约定交车日期(签订协议150日后)到后,时间大约是2018年7月初,已经超过交车时间很多天了,某戌公司并没有按时交车,公司的车行已经转让给其他人。我到某戌公司问徐某戊为何交不了车,徐某戊答复是公司没钱,其妻谭某娟当时在场同我讲徐某戊不是老板,谭某娟才是老板。之后我找过几次谭某娟,谭都说公司没钱,没有车交,也没有将购车款退还给我。目前,据我所知,受骗的事主不止我一人,我提交报案材料是和其他几个受害人一起过来的,涉及被骗金额达几十万元。
在“某己车”APP服务平台购买汽车,首先要与某丁公司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缴纳购车款,徐某戊指导我在手机的应用宝软件下载“某己车”的APP软件,上传购车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照片后就通知谭某娟,谭某娟负责审批,等某丁公司审批通过后就可以等提车了。我上传了身份证和驾驶证照片后就打电话给谭某娟。
我支付的购车款直接转入某戌公司的公账,记得交钱时是徐某戊的妹妹徐玉妮帮我办理。据我所知,某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何某丙,但实际经营者是徐某戊和谭某娟,实际上这家公司和某戌公司的真正老板是谭某娟,具体业务都是谭某娟做决定。
何某轩提供了汽车订购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清单、申请书等。
9.被害人李某亦的陈述、报案说明,主要内容:2017年7月,欧理介绍我认识徐某戊,徐某戊声称经营某丁公司,对我承诺只要接受150日后交车,我就可以3.5折即73000元购买一台20**款奇骏2.0L自动CVT舒适版,厂家指导价196800元。购车方式是以租代购,交车后的前三年,汽车要挂当地合作公司的车牌,三年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我觉得优惠吸引,在2017年9月12日微信转10000元定金给徐某戊订车,2018年2月5日,我在某戌公司与徐某戊签订了一份《车辆订购服务协议》,徐某戊是以某丁公司与我签订协议。当天,我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余款63000元给徐某戊。但是约定交车日期(签订协议150日后)到后,已经超过交车时间很多天了,我催了很多次都没有交车,徐某戊以各种借口推搪,至今也没有把款退给我。
我知道某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谭某娟,股东是徐某戊,两人是夫妻;某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何某丙,股东是徐某戊。
李某亦提供了汽车订购服务协议、微信转账凭证。
10.被害人高某文的陈述,主要内容:2018年1月5日,我在肇庆某戌公司与该公司业务员陈某辉签订《汽车订购服务协议》,以3.5折即13.2万元定购一台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档轿车,购车方式是以租代购,交车后前三年要挂当地合作公司的车牌,三年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期间,汽车一直由我使用。签协议当天即支付13.2万元。但是约定交车日期后,该公司并没有按时交车,公司的车行已经转让给其他人。
2017年10月13日,我在肇庆某戌公司订购一台厂家指导价为408000元的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汽车,当时,是与某戌公司的业务员陈某辉签订《肇庆市某戌汽车有限公司代购协议》,并支付了5000元订金。按照协议的约定,徐某戊叫我在中国平安银行办理20万元的汽车贷款作为首期购车款,之后,我按照要求在中国平安银行办理了20万元的汽车贷款后将钱交给了徐某戊(平安银行的汽车贷款是由我分三年偿还),之后陈某辉与我一起到佛山市顺德区某****虎4S店订购了一台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汽车并将车提回肇庆,当时在4S店,我还以我的名字购买了相关的汽车保险。车提回肇庆后,徐某戊一直不将车交给我。在2018年1月5日,徐某戊要求我与某丁公司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老板徐某戊和何某丙均对我承诺,只要我接受在90日后交车,就可按3.5折即132000元人民币购买这台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厂家指导价为408000元的轿车,购车方式是以租代购,交车后的前三年,汽车要挂某丁公司的车牌,三年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汽车一直交由我使用。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后,我在2018年1月8日,支付了132000元的购车款给徐某戊,这132000元中有65775元是按照徐某戊的要求转到谭某娟的银行账号,有66225元是徐某戊欠我的“某乙”的投资款。过了三个月,徐某戊没有将车交给我,我催交车,徐某戊又称要延长到150日才能交车,但约定的时间到后,徐某戊仍然无理由拒绝交车给我。2018年5月3日,我又转了82000给徐某戊,至此,这台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汽车,我已经支付了419000元,支付的购车款已经超过汽车的实际购车价格,但徐某戊至今都没有将车交给我。2018年5月5日,我叫徐某戊交车,徐某戊的妻子告诉我台车抵押了十几万元,没有钱赎。
徐某戊不肯交车,我一直催其还钱,到了2018年7月,在我多次催促下,徐某戊才还了25000元给我,之后就一直没有还过。
我实际损失了394000元。还有我被徐某戊骗取我在平安银行办理汽车贷款所需支付的利息15000多元。
徐某戊没讲清楚汽车的去向,从来都没有告知我将汽车进行转卖,没有要求我同意将汽车转卖给他人,我不可能同意转卖。
高某文辨认出徐某戊、何某丙就是骗其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并收取其13.2万元的人。
(四)证人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证人李某龙的证言,内容:我在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份挂名担任某乙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全宏锋、杨某甲和赵江超。公司的业务是做电商平台的APP开发,某乙就是一个网络服务平台,把社会各方面的商业信息在分享台平台上显示,我们收取商家的服务费。我知道杨某甲和肇庆某戌公司有往来,该公司徐某戊经常过来找杨某甲谈业务,“某己车”APP平台好象是我公司与徐某戊合作搞的,但具体的情况我不知道。我公司没有经营汽车的采购业务。
2.证人全某峰的证言,内容:我不是广州某乙科技公司的老板,也不是股东,是财务,只对杨某甲负责,2017年12月左右就辞职了。公司有多少股东不清楚,但我确定杨某甲是其中之一。杨某甲占多少股份也不清楚,他是公司老总,负责全面工作。我财务部门共有5人,公司还有人事部、业务部、技术部、商务部、市场部、客服部。除了我负责的财务部外,其他部门的主管跟人员我没有留意。
某乙科技公司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在其中一栋写字楼的15楼,是一个中介的公司,就像“美团”外卖平台一样。公司是2017年7-8月份成立,业务很多,主要是为一些销售商提供一个网上销售商品渠道,然后有客人在我们提供的平台上购买了商家的商品后,公司就可以得到商家的佣金。不过佣金的结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客户跟商家直接交易,双方结算好后,商家就给我公司提成(转账),另外一种就是客户在平台购物,直接把购物款打到我们公司的账户,公司扣除提成后就把购物款再转账回商家。
我不清楚公司是否有开展汽车销售业务。我当时是公司的财务主管,在我离职前(2018年春节前因个人生活工作原因),公司与某丁公司没有业务上的来往,当时是杨某甲代表公司的,离职后就不清楚。我以前是在珠海工作,杨某甲当时在珠海移动公司做客户经理,我在珠海工作的公司跟杨某甲公司有业务往来,后来杨某甲说想去广州开一间网络科技公司,还说想雇请我做公司的财务主管,我就答应了。
3.证人陆某容的证言,内容:我于2017年7月份至2018年3月在广州某乙科技公司工作,任财务经理。由于公司发生资金困难,所以我离开了。公司一开始工商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是李某,但实际决策者是杨某甲,后来法人代表也换成了他。真实的股东是谁我不知道,日常经营、管理都是杨某甲。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做APP,理念是做成淘宝一样的电商。公司一共有技术部、市场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
某丁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何某丙,成立前是一个叫徐某戊的肇庆籍男子提供给我们公司,杨某甲授意财务部同事(忘了名字)跟进办理营业执照。按照我们员工理解,该公司和我们公司是一起的,因某丁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账户密码、U盾等等都是放在我们公司财务部管理和使用,如果没有杨某甲的授意,该公司的这些物品是不会放在财务部。某丁公司的资金都是杨某甲控制的,至于物品为何放在我公司,只有徐某戊和杨某甲知道,具体的细节都是他们洽谈的。该公司收的钱都是汽车销售定金,有两百万元以上,具体数字我也记不清了,以银行查账为准。
我见过几次徐某戊,何某丙好像只见过一次,他们都没有在公司任职。当公司运营或杨某甲授意需要用钱时,由于我们每天都会将公司管理的所有账户余额发给杨某甲,根据杨某甲的意思去划拨使用公司里面的钱,包括某丁公司里面的所有钱。某丁公司账户里面的钱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杨某甲有次授意我们财务部转了六十多万的购车款到肇庆德利车行,具体原因不知道,印象中没有合同,但是付款申请单上有杨某甲的签名。徐某戊与何某丙一直没有过问资金的事,只有杨某甲支配。公司的公章和某丁公司的公章由我们财务管理,徐某戊曾在2017年成立某丁公司时借用过。公司的公章只有杨某甲批准才可以使用,印象中是没有直接通过财务给徐某戊借用过,但杨某甲有没有私下给徐某戊我不知道。
公司技术部是(工资单上没他的名字,其实他不算公司员工,是聘请过来开发软件的),平时我们叫他“邓工”,他是负责开发APP。我们曾经好几次对公转账给他,总共有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费用,以银行流水、合同为准,是打给提供的公司,付款申请单上有杨某甲的签名。
某己车的APP可能与广东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联,具体哪家公司开发我不确定。某乙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在我离开后大概一个月就倒闭了,主要是因为他们都是用后来投入的资金去补前面的缺口而导致资金周转不了。
4.证人李某的证言,内容:我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在广州某乙科技公司工作,由于家庭原因离开某乙公司。我在某乙没有股份,任市场部主管,主要负责客户的服务与跟踪。据我所知杨某甲与全宏峰两人是股东,至于他们占多少股份我不知道。营业执照上法人代表是杨某甲,股东是李某,但李某实际上不是股东,负责采购及作为杨某甲的司机。
某乙大概是2017年的6月成立,主要是做软件开发与技术维护、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共有七十多人,包括了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中心、服务中心(下面有客服部、市场部、电商部)、总财办。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某乙没有开展汽车销售业务。某乙与某丁公司有业务来往,我们负责帮他们开发APP,主要用于汽车销售。其业务主要是某乙的杨某甲与某丁汽车的徐某戊联系,技术这块由公司技术部负责开发,技术部有多少人我不知道,只知道负责人叫“邓工”。
某丁汽车的负责人是肇庆的徐某戊,我去过一两次他们公司。某乙与某丁公司在2017年底或2018年初开展,是杨某甲和徐某戊直接谈的。某乙帮某丁公司开发了个叫“某己车”的APP,2018年初开始应用,有点类似“汽车之家”APP,下单有点像“美团”下单的形式。某丁汽车公司委托某乙做这个APP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听杨某甲提过大概是两三百万元。杨某甲应该清楚,费用通过什么方式缴交我不清楚。某乙与某丁汽车不是子母公司,他们是独立运作的。某乙没有汽车销售,只做技术,某丁汽车是做汽车销售的。至于老板杨某甲在某丁汽车有无股份,我就不清楚了。
“中国某己车项目部群聊”截图,(李某看后)这些聊天记录是真实,此群聊里面有杨某甲、徐某戊、我、某丁汽车的“辉哥”(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何某丙、全宏峰。
“某己车”的APP里面的数据由徐某戊他们先提供数据给我,例如车型、价格、何时交车、汽车参数等,我再将这些数据提供给技术部,由技术部的人员录进去,包括在中国某己车项目部群聊内我和徐某戊,何某丙的聊天内容都是聊数据。
徐某戊他们开始没有权利将数据录入进去,2018年3月左右才开了个端口给徐某戊他们自己去更新。我也没有权利操作的。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某乙平时开发一个APP大概要十万、二十万到一百万都有,由于业务是老板去洽谈的,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某乙自己有APP,叫“某乙”APP,主要做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我在职时跟进的就是某丁汽车这个APP。其他人跟进哪个我不清楚。
5.证人邓某的证言,内容:我在2015年11月份成立广州市启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是法定代表人。我没有在某乙公司工作过,但我与某乙公司有业务往来。2017年5月份,某乙公司找我公司帮他开发一个电商平台服务软件。电商平台相当于互联网的线上商城,就是一个网络服务平台,性质跟美团、淘宝那些平台一样,就是把社会各方面的商业信息在平台上显示。当时某乙公司找我公司开发这个平台服务软件,软件的功能是杨某甲设计,我公司负责平台软件后续的功能报错维护。我当时是和某乙公司的CEO杨某甲联系的。这是一个销售汽车的电商平台,名称是由某乙公司去命名,叫什么名字问杨某甲才清楚。我帮某乙公司开发这个软件,应支付的开发费用大约是100万元,目前还欠大约4、5万元未有支付。某乙公司是通过公账转账支付费用的。当时双方签有合同,后来某乙公司要核对发票,就把合同拿走了。
提供了发票复印件、发票明细表。
6.证人陈某辉的证言,内容:我在肇庆某戌公司负责行政管理和汽车销售工作。某戌公司是徐某戊和谭某娟共同经营,谭某娟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开始经营时,谭某娟占99%的股份,徐某戊占1%的股份。后来,某戌公司和某丁公司收了客户的钱,没有汽车交给客户,徐某戊和谭某娟就变更了股份占比,徐某戊占99%,谭某娟占1%。
某丁公司的股东是何某丙和徐某戊,其中,何某丙占60%股份,徐某戊占40%股份。但实际上某丁公司主要都是徐某戊和谭某娟负责经营,平时都是徐某戊、谭某娟和何某丙一起去广州某乙联系业务。
谭某娟实际上也负责某丁公司的业务,某丁公司与广州某乙合作的业务就是谭某娟经手签回来的,平时,都是谭某娟和徐某戊一起找某乙的杨某甲联系业务。谭某娟负责某戌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所有应收,应付的钱都是由谭某娟负责收取和支出。其中,公司所有客户的购车款都要转入某戌公司对公账户和谭某娟个人的私人银行账户。某丁公司的财务也是由谭某娟负责管理,所有应收、应付的钱都是由谭某娟负责收取和支出,其他员工没有经手过公司的财务工作。两公司的出纳账和会计账都是谭某娟经手做账。
高元文、谢上志、杨某庚在某戌公司购买的汽车都是由我负责联系回某戌公司。其中,高元文购买的是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厂家指导价为408000元的轿车,购车方式是以租代购,交车后的前三年,汽车要挂当地合作公司的车牌,三年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谢上志购买的是日产奇骏2.0L自动CVT舒适版,杨某庚购买的是2.0T自动SDRIVE20I,购车方式都是以租代购。
高元文、谢上志、杨某庚在某戌公司购买的汽车,因为徐某戊没有将钱用于联系购车,所以没能提车。
“以租代购”的购车方式是以某丁公司作为供车商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车辆订购服务协议》。某丁公司承诺,只要客户接受150日后交车,客户可以3.5折至5折购买一台全新的轿车,购车方式是以租代购,交车后的前三年,汽车要挂某丁公司的公司户,三年后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其间,汽车一直交由客户使用。
据我所知,高元文购买的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是付清全款的,这台车还在中国平安银行办理了20万元的汽车贷款,但徐某戊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将车交给高元文,之后,徐某戊还将高元文台车以15万元抵押给肇庆市端州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梁某贤。
7.证人梁某贤的证言,内容:2017年12月26日,徐某戊将一台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汽车抵押给我。抵押给我的这台路虎汽车是徐某戊的一个客户高元文购买的,徐某戊在2017年10月份帮高元文提车回来后,一直没有将车交给高元文。2017年12月26日,徐某戊将这台汽车开到我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抵押借款30万,当时,我同意借钱给徐某戊,大家谈好月息二分半,徐某戊承诺借款20天,到期后马上偿还。徐某戊借款当天,我从端州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账296400到肇庆市某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肇庆黄岗分理处的公账上,并扣起其3600元的一半利息。之后,徐某戊一直没有还钱。我多次追徐某戊还钱和支付利息,徐某戊一直以没钱为理由推塘,直到2018年5月30日,徐某戊因没有钱还给我,就同意将这台路虎发现神行汽车以29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我,因为这台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的汽车之前已经拿了我296400元,所以这台车我实际上是以借款支付了购车款。目前,徐某戊还欠我6400元本金一直没还,至于利息就更不用说了。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某戌公司是谭某娟、徐某戊夫妻负责经营,谭某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娟负责某戌公司的财务管理,徐某戊负责业务管理。
徐某戊将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的汽车卖给我的具体原因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台路虎汽车原本是高元文要求徐某戊帮其订购的,但车订回来后,徐某戊一直不肯交车给高元文,听讲高元文已经支付了购车款,至于徐某戊不交车的原因我真的不清楚。
我不认识高元文,没有见过高元文。徐某戊将这台车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的汽车卖给我,高元文从来都没有找我交涉。这台车是全新的,还没有上牌。卖车的时间是2018年5月30日。
徐某戊抵押时提供了汽车的合格证原件、汽车发票和汽车钥匙给我,我在2018年11月16日将这台汽车以263000元卖给了广西的同行陈健峰,这台车现已上牌,是陈健峰的客户叫曾国漂。
之前,徐某戊是将这台路虎发现神行汽车抵押给我,因为其一直没有还钱,利息也无支付。有近半年的时间,我每个月都催他还钱,但徐某戊一直以各种借口推搪不还,到2018年5月30日,徐某戊才明确告诉其不可能还钱了,只能将车转卖给我抵偿债务。
我没有要求徐某戊将车转卖给我还债,是其主动将车给我抵债的。实际上,我收他这台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的汽车已经亏本近40000元,我给了徐某戊30万元,只收了半期的利息3600元,台车放在我处将近一年,汽车本来就不保值,后来,我多方寻找买家才卖了263000元,我是亏本买卖。我是一直追徐某戊还30万元,根本不想要汽车,但徐某戊不还钱,我收他这台路虎发现神行2.0T自动240PS汽车也是没办法,只能最低限度保障挽回自己的损失。
我知道徐某戊欠别人很多钱,我认识的很多朋友都被他借了很多钱,徐某戊到现在都没有还钱。
8.证人谭某娟的证言,内容:我是肇庆某戌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我不负责业务。因公司发展壮大,公司几个股东叫我在2017年4月份开始负责公司相关账上资金的转账工作。
我不清楚客户的款项是什么款项,公司的股东陈某辉、徐国明叫我转我就帮他们转,具体是什么款我不知道。某戌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股东是陈某辉、徐某戊、何某丙、徐国明和梁毓文,我不是股东,也不清楚股东所占股份的比例。
我当时帮徐国明签订了一份文件,并不清楚该份文件的内容,徐国明叫我签名我就签了,后来某丁公司出事后,我才知道是某丁公司的一份合同。我不清楚“以租代购”的业务是什么业务,徐某戊在某丁公司开展的业务我一概不清楚。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徐某戊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肇庆某戌公司是我和谭某娟共同经营,工商登记是我占99%的股份,谭某娟占1%股份,谭某娟任法定代表人,我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是汽车销售,2018年6月份已经没有经营了,公司所在的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商贸城A08商铺,已经变更了公司名称为肇庆市永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叫刘强光。
广东某丁公司挂名股东是我和何某丙,实际操作人是某乙杨某甲,所有车型也是由某乙确认。其中何某丙占60%股份,是法定代表人,我占40%股份,是公司经理,我和何某丙都负责公司的业务推广,具体工作就是吸引客户在平台上购车,我和何某丙占购车平台上所有购车资金款2%的提成。购车平台叫“某己车”APP的购车软件。某丁公司是在2017年12月开始在“某己车”APP的购车软件平台向客户推广汽车的采购信息,要求客户在平台上购车。
“某己车”APP的购车软件平台是广州某乙科技公司开发的。平台上显示的信息是某丁公司面向客户承诺的信息,客户是按照购车软件平台上显示的信息去进行购车。平台上显示的某丁公司面向客户承诺的“某己车商业模式”、某戌集团的信息、某戌集团董事长徐某戊的信息、购车方案A、3折起(周期150天可提车,不含上牌时间);B、5折起(周期90天可提车,不含上牌时间)。这些信息是虚假包装,与事实不符。
大约有11个客户通过公司“某己车”APP购车软件平台订车,收取客户的订车款大约有400多万元。某丁公司是要求客户将购车款转入公司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120913204310
601账号,有时客户将钱转入肇庆某戌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谭某娟在某戌公司做财务,负责收取客户的购车款,其收取购车款的银行账号是我和谭某娟使用,“某己车”平台上购车客户交给某戌公司的购车款谭某娟是代收,我再将钱从某戌账户转入某丁公司的账户上。
谢永恒在“某己车”APP购车软件平台总共订购了20台汽车,公司与谢永恒签订过一份车辆订购的《加盟协议》,是以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丙为代表人与谢永恒签订,谢永恒加盟“某己车”APP购车软件平台,缴纳30万元的平台端口费,可以使用“某己车”APP购车软件平台吸收客户进行购车。谢永恒订购20台汽车,共支付了200多万元购车款,具体金额要看银行转账金额。
因为400多万元购车款都被杨某甲转到其某乙科技公司的帐上,所以某丁公司收了400多万购车款,客户都没有收到一台车。按规定后续购车工作由某丁公司负责落实,但没有与汽车采购商签订汽车采购协议。
“某己车”APP购车软件平台要投入多少资金不清楚,具体要问杨某甲才知道,我没有投入资金。某丁公司收取客户的400多万购车款转到某乙科技公司用于什么我不知道。“某己车”APP汽车销售平台是我负责推广,软件是杨某甲负责开发。某丁公司的财务印章、公章是某乙公司负责管理、保管,谁人负责公司的出纳、会计工作不清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杨某甲雇佣的,叫曾碧华和陆菊容,应该是陆菊容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有财务账,在何某丙手中。
肇庆市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法定代表人徐桂南是我父亲,是我叫他挂名,实际是我和谢永恒负责经营。
徐国明是某丁公司的监事,无股份,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是某戌公司的业务员,负责汽车的销售工作。
我收取了10个客户的资金共约80-90万元,另外在谢永恒处收取200多万元,其中我和何某丙占购车平台上所有购车资金款2%的提成,2018年2月,我在“某己车”APP购车软件平台上收入的购车款中支出2个点共43000元作为工资分给何某丙、李林和陈某辉,其中,我领了11000元,何某丙和陈某辉各领12000元,李林领8000元。
高元文在某戌公司购买过一台路虎发现神行汽车,公司业务员陈某辉负责经手,高元文购车有部分是贷款,有部分是现金付款,当时是陈某辉带高元文去顺德的路虎4S专卖店办理购车手续,还帮高元文在中国平安银行办理了20万元购车贷款。高元文没有付清购车款,还差多少钱我不清楚,具体要问陈某辉。高元文的车没有交付给他,我和高元文沟通好,高元文同意我将车卖给梁某贤,我手机有与高元文的微信聊天记录,高元文也同意。高元文买车的钱我还了7万多元,具体问某戌公司的财务阿玲。
2018年3月,某丁公司转60万元给肇庆市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我经手的,当时我要用钱帮客户订车,需要钱用,所以就要求杨某甲在某丁公司账上转钱过德利公司,之后,我经手通过德利汽车贸公司账户将60万元转过某戌公司用于帮客户(不包括报案的客户)购车。
“某己车”APP汽车销售平台宣传的3.5折、5折购车方案是杨某甲提出来的,我负责推广,陈某辉、何某丙、徐国明可以作证。向相关的汽车销售方签订采购协议不是我负责,不清楚开发“某己车”APP汽车销售平台的费用由谁支付。我推广“某己车”APP汽车销售平台给客户,杨某甲承诺给销售金额的2%提成给我作为工资收入。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在2017年七八月份某乙科技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在该公司负责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投资人之一,2018年2月份开始担任法定代表人,也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业务开展。2018年4月,公司因为资金链断了,关门倒闭了,办公地址已经没有运作,员工都遣散了。
某乙科技公司的股东有六个,分别是全宏峰占股份比例20%,主要负责商业运营事务;我占股份比例15%,负责某乙科技业务;张焕占股份比例15%,主要负责市场营销;王武恒占股份比例15%,也是负责市场营销;和赵江超各占股份比例5%,主要负责电脑技术的维护,赵江超5%的占股比例是挂名的,其实他的股份也是属于我。我实际占股比例20%。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挂名法人,不占公司股份,公司的实际经营运作人是我和全宏峰为主。
某乙科技公司是做互联网的线上商场和电商平台的APP开发业务,某乙就是一个网络服务平台,性质跟美团、淘宝、京东那些平台一样,是把社会各方面的商业信息在某乙平台上显示,我们收取商家的入驻费。公司的具体业务都是市场部开展,市场部经理叫李林,财务部工作人员有陆菊容。
某乙科技公司与徐某戊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因为当时开发“某己车”APP服务平台的技术软件及后续的技术维护、广告宣传费用要300万到700万元的成本,因为成本费用的不确定性,所以没有固定准确的费用金额写在合同里,基于双方的信任没有签订合同。这件事徐某戊和何某丙都清楚。
某乙公司分综合部、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市场部和客服部,公司的具体业务都是市场部开展,经理叫李林,手机137某186;财务部的工作人员陆菊容,手机137某671;行政部、人事部的主管叫胡加斌,手机139某606;会计叫邓洁霞,2018年1月份离开公司;出纳朱晓丹,一直做到公司倒闭,她们属于财务部管理。公司有70多个员工,2018年4月份公司倒闭时员工有50多人。公司在2017年9月份就推出了自己的APP服务平台,当时,在服务平台展示的商家信息大约有1000个。
2017年7月左右,我们当时正在筹建某乙科技公司。因为我和徐某戊之前就已经认识,他知道我正在筹建公司,所以徐某戊找到我并咨询我们某乙公司开展的业务情况。当时徐某戊想让我们某乙公司帮他的某戌车行在网上做一下汽车销售业务的宣传。后来徐某戊看中了我们某乙公司的业务平台够大够广,就通过我们平台帮他做汽车推广销售的业务。后来徐某戊想通过我们某乙公司帮他设计一个叫“某己车APP汽车销售平台”,然后再注册一间实体销售公司,也就是某丁公司。2017年9月份,某乙科技公司就已经帮徐某戊将信息在某乙APP服务平台上展示,11月份,徐某戊说他新成立一个叫广东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专门在互联网平台上做汽车的销售业务,要求我们帮他搞一个叫“某己车”、用互联网的模式类似于车联网、可以做汽车销售、展示很多汽车数据信息供客户选择的APP服务平台,把他现有的汽车销售业务扩展到全国。徐某戊提供具体数据,我公司帮他把市场的业务逻辑转变成技术平台显示逻辑。当时我有问他做那么大如何支撑,徐某戊说他在肇庆有6家车行,可以逐渐扩大业务量。和他一起谈的还有一个姓何的负责人、徐某戊的老婆(姓谭,徐某戊和他老婆来过我公司三次谈业务),还有一个叫辉哥的男子。之后,徐某戊将100多种具体的汽车型号的数据及后续的更新数据,还有,介绍徐某戊的个人简介资料和“某己车”平台的经营运作模式等数据资料交给我公司的电脑技术部,由技术工程人员负责帮徐某戊搞好“某己车”APP的服务平台设计和维护。我公司根据徐某戊的要求,在2018年1月初就把建设好的“某己车”平台数据库资料交给徐某戊使用。
客户通过手机在应用宝下载“某己车”APP的软件包并安装,就可以登陆注册并查询具体的服务要求。“某己车”APP服务平台有绑定账号收款,账号应该是某丁公司自己的账号,具体账号我不清楚。
我们某乙公司帮徐某戊在广州登记注册,注册的全部资料由徐某戊提供,某乙公司只是负责帮他去完成注册的流程。某丁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还有账户的操作密码全部留在我们某乙公司。当时我们向徐某戊提出公司的资料及印章等要给回他,徐某戊表示不用交回给他,留在某乙公司就可以了。
某丁汽车在开展汽车销售业务后,已经有资金进到“某己车”APP平台,当时共有400多万元。我们当时提出,这些购车资金是否交由某丁公司的财务跟进。但是徐某戊提出他们某丁公司的财务做不来,全权交由某乙公司的财务去处理,是否签订授权委托书记不清了。但汽车销售这块业务由某丁公司自行全权处理。
徐某戊和何某丙当时跟我说400多万元都是客户的订车款和部分客户交来的加盟费。我和徐某戊在我公司商谈这笔资金的用途并达成共识,先用这笔资金发展我公司和某丁公司,等两间公司发展起来了,日后购车客户多了起来,资金也充足后就可以利用后续资金把前期阶段帮客户购车的业务顶上。徐某戊还提出要在400万的资金中先转账60万元到他和谢永恒共同经营的“德利”车行,让他们先订购一批汽车。我听后叫公司财务转账了60多万元到“德利”车行的公户,是否订车了没有告诉我。剩下的340万元分了十几笔转账到我公司,其中有两笔标注为“拆借款”,其他都备注“往来款”。这笔资金是得到何某丙同意的,他是某丁公司的法人和大股东,资金的使用和支配必须得到他的同意。这340多万的资金,是用来作为某乙公司日常的经营和某丁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帮他设计“某己车”APP平台软件开发的经营费用,已全部用做某乙公司的日常开支,我公司的月开支在150万元左右。是我指示某乙科技公司的财务部主管陆菊容将某丁汽车账上的340多万元转到某乙科技公司的。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徐某戊知道我在广州成立一间科技有限公司之后,他和何某丙一起去到我广州的某乙科技公司了解情况,看看有没有合作的机会。后来徐某戊发现我们公司的平台对他们汽车销售业务有帮助,所以徐某戊就提出要我们某乙公司帮他开发一个汽车销售APP平台。在2017年的11月份,我亲自来肇庆跟徐某戊洽谈关于开发汽车销售平台的事情。当时我们是在肇庆某乙运营中心谈的,在洽谈这个业务的时候徐某戊和他的妻子谭某娟、何某丙、还有一个叫谢永恒也在。何某丙当时提出这个购车平台先以3.5折购车的优惠作为销售宣传的口号,徐某戊提出以5折作为销售宣传的口号,两人问我的意见如何,我说不懂汽车销售方面,你们拿主意就可以。我当时还质疑徐某戊、何某丙他们的销售方案的可行性,但是后来徐某戊、何某丙都说没有问题,因为他们名下还有好几间车行,汽车平台销售的前期阶段可以支撑得了,等以后平台做大做强后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模式来经营。达成共识后,徐某戊说要再注册一间新的汽车服务公司,还提出必须在广州注册,其意思是方便汽车上牌,也方便扩大影响力,另外就是利用我公司的平台,让外人看来我公司和该公司是同一间公司,也可以扩大该公司的影响力。所以后来在得到徐某戊提交的注册资料后,就由我公司帮徐某戊在广州成立了某丁公司。公司成立后,徐某戊提出其财务由我们公司财务去负责。
当时徐某戊和何某丙提出的3.5折-5折购车方案应该没有和相关的汽车销售方达成协议,这个只不过是徐某戊和何某丙的一个经营战略,是为了吸引购车客户。
我和徐某戊、何某丙都有沟通过如何支配某丁公司账上的资金,也经过徐某戊和何某丙的同意。在我和徐某戊商量,并在何某丙的同意下,将这笔购车款用作某乙和某丁公司的业务发展,而没有兑现汽车给购车用户,这个问题我们当时谈过两个方案。第一就是等某乙公司和某丁公司业务经营上去了,在我们某乙公司有利润的情况下,这样就可以把直接兑现前期购车客户的承诺;第二个方案就是要是某乙公司和某丁公司都经营不上去的,最后就由某丁公司将之前购车交付订金的车主的费用全部退回去。第二个方案还是徐某戊和何某丙提出来的,他们说自己名下还有好几间车行,实在没办法的话还可以用这几间车行的资金支撑退款的业务。最后我们双方的资金链都断裂了,所以前期购车客户的定金也未能退回给购车客户。340万元中作为我个人的工资收入报酬有4万元钱。
我没有承诺可以在某丁公司收取客户订车款中提成2%作为徐某戊和何某丙的工资报酬。某丁汽车经营的汽车销售业务一直都是徐某戊和何某丙控制,账上转给某乙公司的钱其实都是支付“某己车”APP平台软件开发的经营费用。徐某戊和何某丙通过某丁汽车公司收取的客户的订车款和加盟费都是他们有权支配。我是经过和徐某戊和何某丙沟通好才用了某丁公司的资金。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3.被告人何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内容:我2017年12月在“广东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法人代表,2017年12月份左右成立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我,另一个徐某戊,我占六成股份,徐某戊占四成。公司大概有一百多人,大多是广州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因为广东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广州市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具体他们如何分工我也不清楚。我是挂名法人代表,没有出资,因为徐某戊上了征信黑名单才叫我做法人代表。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卖车,成立至今的盈利情况不清楚。公司实际是徐某戊和广州市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杨某甲运作,我在公司里只是负责市场推广工作,每月领取8000元的固定工资,没有分红,有提成,如果我在“某己车”APP服务平台上招到汽车经销商加盟的话,我可以提成加盟费的百分之十,如果有客户订车交了订金,从定金中抽取百分之二给我们市场推广部,之后的款项如何分我不清楚,我没有收到提成。我在某丁公司领过一个半月工资,共一万二千元,是2018年1月份徐某戊给我的,徐某戊当时说过发给我的一万二千元是从客户的定金中提成出来的。
“某己车”APP服务平台是广州市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平台上展示的信息徐某戊和广州市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杨某甲都有要求过。我不知道平台上展示的信息是否真实,只是知道有收钱但没有交过车。
客户在“某己车”APP服务平台上购车,流程有两种,一种是去年(2017年)的模式,客户先交3.5成的定金,3个月或5个月后到肇庆某戌汽车贸易公司提车。另一种是今年(2018)推出的,先交1.5成的定金,两个月后实体店(肇庆某戌汽车贸易公司)提车。客户在平台上购车后,之后的购车业务由广州市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林负责跟进。平台上显示的购车方案中承诺指定车型首付3-5折,付款后150天或90天可以提车,我们有和客户签订定购合同。至于某丁汽车公司有否与平台显示的105种车型的汽车供应商签订汽车采购协议,如何确保汽车的供应落实要问徐某戊才知道。
我和徐某戊查过,广东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某己车”APP服务平台收取客户的购车款,去年有330万元左右(客户按3.5成交的定金),今年大概有两百万左右(客户按1.5成交的定金),今年的两百万我们肇庆某戌汽车贸易公司已全部退还客户,去年的330万元左右还没退。客户人数有十几二十人。某丁收到客户的购车款如何处理不知道,但后来知道没有转给汽车采购商。
我在某丁公司负责市场的招商工作,就是扩充市场,招收加盟店,我发展加盟商可以获得10%的加盟费。加盟店可以使用“某己车”APP服务平台发展客户购买“某己车”APP服务平台指定的车型,并享有更加多的购车优惠,加盟需缴纳使用“某己车”APP服务平台的端口费30万元。当时发展了谢永恒加盟,谢永恒与广东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有加盟协议,并在某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20台汽车。
我之前与徐某戊是某戌车行的搭档,2018年年初徐某戊与杨某甲在某戌车行商量想成立一家某丁公司,当时在场的还有谭某娟、谢永恒、陈某辉。徐某戊说由于其征信有问题,要我做某丁公司的法人代表,还跟我说由于我在某戌公司的基本工资是5000元,让我与陈某辉在某丁公司负责市场推广,在某丁公司的底薪是8000元,这样可以减轻某戌公司的压力。
我不知道车行与客户签订的购车经营战略是谁提出来的,我到广州开推广会时也质问过杨某甲3.5折购车公司能否经营下去,杨某甲说他们公司有资金先垫付。我也不知道某丁公司有无与汽车厂签订合同3.5折购车,没见过合同。印象中没听过有汽车厂商与我们签订这样的合同。某丁汽车的印章由杨某甲负责保管并管理。我不知道谁负责某丁公司的财务管理,开始不知道肇庆市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谁负责的,出事后我在网上查询到他们的股东是谢永恒、徐某戊、徐桂南(徐某戊父亲)三人,不知道法人代表是谁,谢永恒是大股东。
2018年3月,某丁公司转60万元给肇庆市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听徐某戊说是用来订车,是否有订到车不清楚,我没有见过车。“某己车”APP具体情况具体是徐某戊和杨某甲洽谈的,我只是作为司机,不清楚某丁公司为何要在广州注册,可能肇庆的市场与广州的市场不同。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在杨某甲的某乙公司遣散员工后,徐某戊咨询过律师后我再与杨某甲补签了《授权委托书》。
注册某丁公司时,是徐某戊叫我寄身份证给某乙公司让他们办理登记,他们办理的对公银行账户、印章、营业执照等均由杨某甲负责管理并操作。
(六)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碟1张。
公安对扣押杨某甲的苹果6S手机(号码139某188)、徐某戊的华为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徐某戊手机微信好友多数为汽车销售人员。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戊、杨某甲、何某丙以3.5折至5折优惠购车的虚假宣传吸引他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徐某戊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40975元,被告人杨某甲、何某丙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40975元,均属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害人高元文支付的65775元购车款是在三被告人推出的“某己车”APP平台购车,应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戊、杨某甲是“某己车”APP平台策划者、管理者和实际操控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某丙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戊、何某丙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丙退出了其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退出的犯罪所得应返还给被害人,未退出的犯罪所得应责令继续退赔,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为打击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被告人何某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何某丙退出的犯罪所得12000元,在判决生效后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五、被告人徐某戊、杨某甲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退赔2940975元(何某丙已退款12000元未扣减)给各被害人:谢永恒1901200元、吴怡霞123000元、徐国明160000元、杨某庚220000元、谢上志73000元、谢锦联43000元、成某华230000元、何瑞轩52000元、李星亦73000元、高元文65775元,被告人徐某戊、杨某甲互负连带退赔责任。六、被告人徐某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还100000元给被害人杨某庚。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甲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杨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其也属于从犯;3.杨某甲在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说明案情,应属于自首;4.徐某戊与高元文之间的金额与杨某甲无关;5.既然原判认定本案属共同犯罪,则何某丙也应当承担共同的退赔责任。
上诉人何某丙上诉提出:其只是某丁公司的员工,仅领取了工资,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甲、何某丙及原审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并有经原判庭审依法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某乙科技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某丁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函、某戌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肇庆市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公证书、微信群聊聊天记录、收据、报销单、业绩结算单、会计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汽车订购服务协议》《肇庆市某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购协议》《保险发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汽车转让合同、转账流水等书证,被害人谢永恒、吴怡霞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全宏峰等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徐某戊的供述及上诉人杨某甲、何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证实。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何某丙以及杨某甲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杨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有关杨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杨某甲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杨某甲与徐某戊共同开发并使用“某己车”软件平台,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不特定主体非法募集资金近300百万元,且而并未按照其宣传将所募资金用于购买车辆,相反却将绝大部分资金转入杨某甲经营的“某乙科技公司”作为其他用途,上述事实及过程,杨某甲均明知且参与,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该罪名定罪处罚。故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理据不足。
2.杨某甲不属于从犯
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有关杨某甲是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整个犯罪过程杨某甲均有参与,其不仅参与实施开发软件平台的行为还获取了本案绝大部分的犯罪资金,其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是主犯。故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理据不足。
3.高元文被募集的资金应计入共同犯罪的数额
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有关徐某戊与高元文之间的金额与杨某甲无关,不应计入共同犯罪金额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高元文的陈述以及证人陈某辉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高元文与“某丁公司”签订的《车辆订购服务协议》,是基于“某己车”软件平台的宣传才向“某丁公司”投入的资金,同时高元文明确称其投资款项中有65775元是“某乙”的投资款,杨某甲作为“某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应对该笔款项负责。故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理据不足。
4.杨某甲的行为不属于自首
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有关杨某甲是自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刑法规定的自首要求犯罪分子不仅自动投案而且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虽然杨某甲根据公安机关的传唤到案,但其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逃避罪责,不符合自首认定的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故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理据不足。
5.共同退赔责任的承担
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有关何某丙应承担共同退赔责任的意见,经查:何某丙虽然参与犯罪,但其仅参与了部分犯罪且获取了极少份额的非法利益,共同犯罪中其作为从犯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原判根据何某丙的犯罪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当中的作用,鉴于其已退出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判令其不承担共同退赔责任正确。故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理据不足。
6.何某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何某丙提出其仅是“某丁公司”的员工,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何某丙在徐某戊、杨某甲所共同实施的犯罪过程中,不仅挂名“某丁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在明知“某己车”软件平台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还积极参与犯罪帮助徐某戊等人非法募集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共同犯罪当中,其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故何某丙有关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理据不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甲、何某丙以及原审被告人徐某戊通过虚假宣传吸引他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杨某甲和原审被告人徐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何某丙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何某丙与原审被告人徐某戊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何某丙退出了其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甲、何某丙以及杨某甲的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方某
审判员 钟某
审判员 余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某
书记员 汤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肇庆刑事律师,广东肇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