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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冒充执法人员收费应按何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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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1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13日20:07: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冒充执法人员收费应按何罪定罪处罚

作者:熊莺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案情】

  201273122时许,被告人罗某、万某,身着某地车检站的工作制服,开车来到302国道当地某中学附近路段,以车检站执法人员的身份拦截来往的载重货车,对超载车辆以罚款为由违法收费,当晚共收取违法所得3600元。广州刑事律师,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分歧】

  对于被告人罗某、万某应构成何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万某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应构成招摇撞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万某结伙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罗某、万某假冒车检站工作人员的身份拦截来往载重货车,对超载车辆以罚款为由收违法费,其行为虽有诈骗、招摇撞骗的性质,但被害人主观上并不情愿交罚款,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被害人被蒙蔽心甘情愿交出财物有区别,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量刑。广州刑事律师,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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